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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協議書的區別(熱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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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協議書的區別(熱門9篇)

篇一:協議書與合同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區別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爲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爲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爲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6、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7、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8、《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9、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一)協議書:

1、協議書基本定義: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係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爲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爲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2、協議書的格式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①協商目的

②協商目的責任

③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③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⑤履行條款期限

⑥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⑦落款{簽署}

⑧簽署日期

3、法律效應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爲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爲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爲,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二)合同:

1、合同的基本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表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爲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爲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爲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3、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爲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4)注意: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4、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5、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篇二:協議書和合同的區別

其實沒什麼大區別,廣義的合同包括協議。

之前教科書裏說,協議多用於身份關係。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裏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的協議,如身份協議(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身份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製)則不在此列。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爲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爲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爲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爲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篇三:協議書和合同的區別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篇四: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1)內容詳略不同。協議比較原則,履行協議的具體細節較少;合同的內容必須詳細、明確、具體。

(2)內容側重不同。協議主要是表達當事人各方就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意見;合同主要是表達當事人就相互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致意見。

(3)使用範圍不同。合同主要在經濟領域內使用,協議的使用範圍則比較廣泛,經濟領域、科技領域、文化教育領域等都可以使用。

(4)法律效力不同。雖然兩者都有法律效力,但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爲準。"因此,在一個合營項目中同時使用協議和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則更高、更強。

在涉外經濟談判活動中,一般先形成意向書,再簽訂協議書,最後才簽訂合同。

相關知識

(一)協議書:

1、協議書基本定義: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係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爲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爲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2、協議書的格式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①協商目的

②協商目的責任

③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③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⑤履行條款期限

⑥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⑦落款{簽署}

⑧簽署日期

3、法律效應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爲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爲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爲,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二)合同:

1、合同的基本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表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爲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爲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爲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3、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爲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4)注意: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4、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5、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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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合同與協議書的區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爲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並以書面方式呈現出的書面合同,也叫協議書。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纔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纔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爲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 契約文書的一種。是 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爲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爲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爲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爲,它的作用,與 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篇六:合同與協議書的區別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例題·案例分析】契。我國《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關於撤銷權的總結,下面按章節歸納:

(1)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如果自行爲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第六章,破產企業放棄自己的債權等5種行爲中:①如該行爲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組有權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②如該行爲於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則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3)第八章,可撤銷合同: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第九章,贈與合同的撤銷: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

篇七:協議書跟合同的區別

協議書跟合同的區別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一】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例題·案例分析】 契。我國《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關於撤銷權的總結,下面按章節歸納:.

(1)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如果自行爲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第六章,破產企業放棄自己的債權等5種行爲中:

①如該行爲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組有權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②如該行爲於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則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3)第八章,可撤銷合同: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

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第九章,贈與合同的撤銷: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乙方:姜雲翔 身份證號:

鑑於:

乙方爲位於XXXXX區北國經典小區

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屬於甲方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

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所有的該房屋交房日期較合同簽定日期延遲 天,甲方考慮乙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着公平、誠信原則達成補償協議如下:

一、甲方於本協議生效日起對由於上述原因導致乙方遭受的全部損失一次性補償人民幣 元整(¥: ),甲方不再對因延遲交房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二、乙方收到款項後不得再就延遲交房的損失進行任何形式的權利主張。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篇八: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書的區別【一】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於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爲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於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後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書的結構與合同相同。

(1)協議書常常是作爲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覆地磋商後,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爲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於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於“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爲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爲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於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於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後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調解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住 省 市 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 省 縣 鎮 村 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 年 月 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 乙方: ,女, 年 月 號,身份證 。

20 年 月 日, 駕駛豫 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後共撞十輛車輛,後撞上 等六人,其中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 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萬,現已支付 萬,剩餘 於協議簽訂後當即結清,剩餘10萬作爲押金,本押金押於 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爲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後,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並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並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註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四、乙方將10萬元押金交於 律師事務所後10日內,甲方將上述證明材料交於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10萬元押金歸乙方,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並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於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 律師事務所賬戶後,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1萬之後,給乙方開出收據證明,以證明51 萬已收到。本案終結後,剩餘10萬由 律師事務所轉交給甲方;甲方收到10萬元後給乙方開出收據。案件終結同時本調解賠償協議聲明作廢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後 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 乙方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篇九:協議書和合同書區別

協議書和合同書區別

合同 協議 意向書的區別【一】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爲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爲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爲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爲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和協議、合同的區別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賠償和解協議書【二】

甲方: 劉某、張 乙方:婁某 身份證號:

爲了解決賠償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之規定,現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爲乙方運輸人員。於XX 年2 月23 日,甲方在乙方的貨物地(位於新鄉市新鄉縣朗公廟鎮大泉村)尚未開始運輸時,鴨蛋突然摔落,致鴨蛋部分受損。 後經雙方搶救 ,但現在民造成損失和已經花費各項費

用 餘元人民幣(大寫 )。此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同意對於XX 年2 月28日之後的費用由自己全部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費用等共計人民幣 元整;該款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於甲乙雙方的自願,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翻悔。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

甲 方: 乙 方:

附 :特別說明:上傳時部分內容有增刪。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 日

標籤:協議書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