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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第一篇:協議書(夫妻財產分割) 離婚有貸款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財產分割協議書

甲方:張某,男,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乙方:李某,女,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

座落在武漢市礄口區號,鋼混結構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礄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礄國用()第號】,該房屋產權系甲、乙雙方按揭貸款所購,現還有餘款尚未還清。雙方於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登記結婚,於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調解離婚。離婚時上述房產未曾分割。現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就上述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房屋產權歸甲方張某所有,相關的債務由甲方張某負責承擔,與乙方李某無涉。

二、乙方李某同意上述房屋產權歸甲方張某所有,債務亦由甲方張某償還。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名後生效,甲、乙雙方應按規定到上述房屋的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轉移登記手續。

四、本協議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收執貳份,公證處留存壹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日

第二篇: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來源: 作者: 日期:09-07-17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權中國法院網全文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

意見稿)》,通過網絡就司法

解釋的制定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屬首次。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稱,《婚姻法》的實施,涉及到千家萬戶,廣泛聽取廣大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旨在使該司法

解釋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更加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體現司法爲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公佈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這次面向社會徵詢意見的共28條的《婚姻

法》解釋(二)中,着重對公衆普遍關心的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詳盡解釋。

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

婚前“彩禮”是否要返還

婚前給“彩禮”的做法,在我國一些地方頗爲盛行,但婚後因此發生的糾紛也讓人頭疼。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

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涉及股權經營權如何處理

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資、入股等經濟活動日益活躍,夫妻間財產關係愈發複雜,法院對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

難度增大。

該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此類財產分割原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遵循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的,應遵循鼓勵創作、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以相應

的補償。

涉及房改有關問題怎麼辦

對於國家和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和房改有關的新問題,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涉及股權經營權如何處理爲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

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第三篇:離婚夫妻財產分割

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 本科生畢業論文

論文題目:論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學院:法律與行政學院 專業:法學

學號:0810010101 學 生 姓 名:歐陽鍵雅

指導教師姓名:譚桂珍

指導教師職稱:

指導教師單位: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

2014年12月4日

目錄:

緒論---------------------------------------------------------------3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3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3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公平原則

(五)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六)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方法----------------------------------------5

(一)原則分割方法

(二)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

結語----------------------------------------------------------------6 參考文獻------------------------------------------------------------6

論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摘要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

行爲。離婚是複合之訴,在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隨着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新, 它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在處理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逐漸成爲了作爲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之一。

關鍵字:離婚 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緒論

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是夫妻財產分割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這個多變的婚姻

社會中,該項制度有助於更好的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發展,隨着我國離婚率的不斷上升,夫妻財產構成日趨複雜,給傳統的夫妻財產分割理論帶來了巨大的衝擊,使得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法規不得不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增補。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係相比,夫妻財產製有以下特徵:第一,夫妻財產製

只能產生於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係以一切具有平等 屬性的自然人、法人爲主體,法律對其彼此之間的身份既不過問也不要求。而夫妻財產製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爲主體。第二,夫妻財產製是一種具有依附性 和可變性的財產製。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係相比,夫妻財產製並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夫妻的人身關係,以其人身關係的建立爲存在的先決條件,而且還具有可變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隨之消滅。第三,夫妻財產製不具有等價、有償性。

我國婚姻法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繫在夫妻財

產製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財產製、夫妻約定財產製、夫妻個人特有財產製。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我們首先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 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

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 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產,分割的範圍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全體家 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或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爲分割對象。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夫妻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

的義務。理解這一原則,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決不意味着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

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

長。婚姻法更爲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着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份額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

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改生產資料、能夠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於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一方應依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的補償。

(四)公平原則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

作爲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

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

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

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的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五)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在離婚案件的處 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六)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方法

(一)原則分割方法

原則的分割方法,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的適當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國司法實務一貫堅持的方法,即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後,一分爲二,平均分成兩份。它的依據是婚(請關注)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後果。爲此,在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之下,允許在一些條件下適當地有所差別。夫妻一方在生產、生活上有特別的需要,或者財產來源有特別的情況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後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二)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

1. 關於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保護房屋產權;(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5)照顧無過錯一方。

2. 離婚案件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性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作爲出資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於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一切有價值的有形資產和各種權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企業以及掛靠企業等所形成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如貨幣、實物(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等。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穩定、持續及與相關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儘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財產的完整性爲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要確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業的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又要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3.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股票及著作權的分割。

在各類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識產權的分割一直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審理時較難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處理好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中股票及知識產權的分割是目前離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作爲社會組成細胞的家庭的經濟積累在數量上得到了增加,在品種上不斷豐富,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它在離婚這一複合之訴中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既能保護弱者,又能保證公平公正,是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永恆主題。

參考文獻

[1]王玉璽:《談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確定與分割原則》2014年03月27日http:///cacnew/201403/

訪問時間:2014年12月3日

[2]洪林:《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期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爲例》2014年8月15日http:///lunwen_ 訪問時間:2014年12月3日

第四篇:淺析離婚時夫妻的財產分割

淺析離婚時夫妻的財產分割

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爲,當夫妻二人離婚後,不僅表示夫妻關係的徹底解除,同時也要對財產進行分割。我國2014年頒佈的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當夫妻二人解除婚姻關係時,二人共有的財產要由雙方協議分割,當協議出現問題,也就是財產分割出現糾紛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女方與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予相應的照顧和安排。筆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淺談對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

。一、如何區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新婚姻法中規定,當夫妻二人結婚以後,所得的財產均爲二人共有財產(不包含特

殊約定),婚姻關係未解除之前均爲有效期,也就是說,二人自從登記之日起一直到婚姻關係徹底解除之間所得的財產,認定夫妻二人對家庭的貢獻均等。夫妻共有財產主要分爲以下幾點:第一就是夫妻二人的工作所得報酬,其中包含工資與獎金,第二就是夫妻二人經營公司或做生意所得的收益,我國規定財產分割的原則就是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爲婚姻關係的建立而改變,但是如果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後獲得了利益,那麼將作爲婚後二人的共有財產。第三是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獲得的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後其中一方接受的贈與或者繼承,均爲二人共有財產,我國的繼承製度規定的繼承人均爲存在自然關係的親屬,而繼承人在接受繼承之前,一般的都會對被繼承人有着贍養或撫養義務,這也就是說,當夫妻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後共同對被繼承人盡扶養或贍養義務,所繼承的財產列作夫妻共有

財產是公平並且合理的。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所繼承財產僅由一人繼承或接受時,爲個人財產,這也是爲了保護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權[1]。

二、離婚後分割財產應遵循的原則與方法

當夫妻二人解除婚姻關係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首先將夫妻二人的個人財產排除,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我國法院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上所遵循的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照顧撫養子女一方與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照顧無重大過錯方的原則、以不損害國家,社會與他人爲前提的原則。所謂男女平等原則,就是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說在誰手中就是誰的,這不僅是對另一方的不尊重,同時也是對法律的漠視。雖然說夫妻雙方享有財產分割的平等權利,但是並不是指財產均分,而是應該對撫養子女的一方予以一

定的照顧,同時對女性一方也有一定的照顧,這也是爲了保護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是因爲夫妻二人其中一方出現重大錯誤而導致的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將會給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要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這裏的過錯指的是出軌、暴力、虐待以及重婚等。最後一點堅持不以損害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利益爲前提,也就是說,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絕對不能將國家及他人的財產納入夫妻共有財產當中,其中包括受賄所得,盜竊所得以及貪污所得。

在夫妻二人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上,也會有非常麻煩的情況出現,那就是夫妻投資的金融業,也就是股票,基金以及國債等等,同時也包括企業。這種情況就出現在了婚姻法,企業法以及證券法的分界點上,也就造成了這類財產在分割上還不能直接定性分割,股票應該

直接分割,從而避免因爲估價或者漲跌帶來的損失,而在公司的股份上,應該在不違背企業法爲原則的前提下進行相應補償或者直接折出一半的股份[2]。

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在實際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上,還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就是一定要保護夫或妻其中一方的土地所有權,當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時,需要分割的主要也就是房產與土地。但是這種約束是硬性的,在實際的法院判決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的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第二是夫妻二人共有的債務,當二人結婚期間其中一方爲了雙方的生活而借的貸款或者需要償還的債務,應當由夫妻的共有財產來償還,如果共有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在協商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由法院判決。最後一點就是有關離婚補

償制的相關規定,2014年頒佈的《婚姻法》中對離婚補償制度作出規定,是爲了保證離婚自由,並且也是公平與公正的重要保證[3]。

四、結束語

離婚時,要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和債務償還。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我們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確保能夠建立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同時我們也要及時的發現自身的不足和問題,爲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與和諧社會而不斷努力。

第五篇:東營市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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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核心提示:離婚時,夫妻財產有約定的,約定優於法定。否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爲您詳細介紹東營市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一. 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爲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聘請律師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http:///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夥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例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具備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http:///

但這種投資後來往往由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經營,或者雖由夫妻雙方經營但對外以一方的名義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例如,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雙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產權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共同投資的產業應分給實際的營業人和財產的名義所有人,但應對另一方視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補償。

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所以離婚時在分割房產上往往爭議比較大,尤其處於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夫妻同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房產爲一方的婚前財產,產權很明確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方法很明確,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

房產確屬共同所有,但離婚時雙方均爭產權,而該共有房產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方等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照顧女方。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以無房居住爲由,要求暫住的,其要求應屬合理,另一方應予協助,但共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對於離婚時,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處理。

婚後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產權的歸屬一般以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爲準,沒有產權證書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約人爲準,對於其中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或還貸的部分,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由產權人負擔。

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同一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出資人要爭得權利得話比較困難,爲切實保證您的權利,建議您諮詢專業婚姻法律師。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http:///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繫,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爲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爲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夫妻所負擔的債務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爲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爲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爲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爲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係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一方有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爲時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並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裏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後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

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確屬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遇到上述種種情況,您必須對對方隱匿或否認的財產進行舉證。您可以自己進行一些簡單取證,例如,如果對方隱匿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到對方的單位去調查。

但是如果共同財產涉及到知識產權、公司股利等方面,則取證的難度就較大了;而且即便是簡單的調查取證,如果受到當事人的阻撓也是困難重重的。如果確有取證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夠提供必要的線索,則在此建議您聘請律師幫助您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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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行爲,給以了懲罰性的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 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的範圍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應歸屬一方。

夫或妻以個人財產爲由主張該財產權利時,其舉證責任問題的處理

一方婚前的工資、獎金由工資單、工資存單等證明;一方婚前購置的財物由購物發票證明;一方婚前生產、經營的收益由出資證明書、生產合同等權利證書證明;知識產權的收益由知識產權證書證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由遺書和贈與合同證明;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可以由部隊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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