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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全文【多篇】

新版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全文【多篇】

章志願服務經費 篇一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經費來源於:

(一)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二)政府資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願者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鼓勵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對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第三十條志願者組織接受的資助、捐贈等,應當符合志願服務的宗旨和服務範圍,按照與資助人、捐贈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志願者組織的財產和經費。

章志願者 篇二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願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爲志願者:

(一)身心健康;(二)自願從事志願服務;(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九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每年參加不少於五十小時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可以申請成爲註冊志願者。註冊志願者由所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頒發註冊證章。

第二十條志願者的權利:(一)參加有關志願服務活動;(二)接受教育和培訓;

(三)請求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志願者組織的工作,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第二十一條志願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參加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四)不損害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五)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贏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願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志願者可以主動聯繫志願服務崗位,經所屬志願者組織同意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

章法律責任 篇三

第四十四條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志願者有故意的,志願者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利用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誌等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章社會支持 篇四

第三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提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高志願者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中的參與程度,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三條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支持、鼓勵志願服務的發展,爲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全社會應當提倡具備志願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聘用。

第三十七條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九條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爲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章總則 篇五

第一條爲了促進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爲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自願、無償地服務於社會生產、生活的行爲。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者組織登記,參加志願服務的成員。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志願服務行爲,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對志願者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志願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誌。

章志願者組織 篇六

第九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誌願者協會。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願者協會。

第十條志願者協會應當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爲從事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志願者協會批准,可以成爲志願者協會團體會員。個人提出申請並經志願者協會批准,可以成爲志願者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志願者組織可以建立註冊志願者制度。

第十三條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網絡,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進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志願者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願者到需要和接受志願服務的地方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爲志願者提供適當的志願服務崗位。

第十五條志願者組織可以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及其他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爲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相應的人身保險等。

第十七條志願者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內、國外志願者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活動。

章表彰獎勵 篇七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優秀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和支持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志願者協會可以對優秀志願者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志願者協會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決定對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特別獎、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一)由縣(市、區)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四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獎獎章;

(二)由市(地)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六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八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銀獎獎章;

(三)由省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一千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金獎獎章;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二千小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特別獎獎章。

第四十二條志願者組織應當以完成志願服務的時間和業績,作爲表彰獎勵志願者的標準和志願者在需要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志願服務獎章、證書、標誌由省志願者協會統一樣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