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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熱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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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熱門3篇)

篇1: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一、總則

1、爲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使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4、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爲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二、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5、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公司。

6、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7、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訓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8、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三、勞動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持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10、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2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嘗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15、員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17、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擅自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18、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19、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爲止(本規定第13條的情形除外)。

20、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爲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2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23、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24、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25、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五、工資福利

27、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赤峯市市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28、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爲準。

29、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30、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兩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31、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32、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3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

34、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六、社會保險

36、公司按政府規定爲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七、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37、爲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39、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0、可能成爲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41、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等級、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42、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篇2:公司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第一節總則

1、目的

爲規範員工的行爲,保證員工行爲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係。

2、適用於XXX有限公司。

第二節職責權限

1.職責與權限

1.1行政人事部:勞動關係管理的統籌部門,負責編制、改進勞動關係管理的相關制度,統籌勞動關係管理。

1.2其他部門:在行政人事部門指導下,正確開展勞動關係管理工作。

第三節勞動關係管理

1、勞動關係分類

勞動關係管理、獎勵與違紀事件處理、健康管理、特殊時期員工關係管理等。

2、勞動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2.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合同由行政人事部覈准。

2.3.勞動合同辦理時間:

新入職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職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會該員工直屬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公司用人狀況並結合該員工的意願,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繼續聘用,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3.3行政人事部將勞動合同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便於集中、規範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對已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勞動關係證明

行政人事部應員工本人的要求,經調查覈實後爲員工開具相關證明,包括工作證明、離職證明和退社保證明。

4、勞動爭議處理

4.1勞動爭議是企業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正常現象,各級管理人員要本着沉着、冷靜、務實、靈活的原則,規避法律風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4.2勞動爭議的情形:因職工重大違紀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4.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着重調解;及時處理;依法處理;積極配合。

5、員工意見管理

5.1.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財富,加強對員工意見的管理,可集思廣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開發人力資源,並可有效化解員工矛盾。

5.2.離職面談:離職面談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優秀人才,並可從側面找出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爲以後的工作改進提供獨特視角。

6、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6.1.員工投訴:規範投訴管理,妥善解決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內部違規事件,維護公正,以保證公司整體工作的全面健康運作。

6.2.投訴原則:內容客觀、真實、具體;處理公正、及時、務實;逐級投訴,不提倡越級投訴;提倡署名投訴。

6.3.投訴範圍:員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損害公司利益或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爲;其它違規、違法行爲。

6.4.投訴方式:口頭投訴;書面投訴。

6.5.投訴程序:向直接上級申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間接上級申訴――解決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決不成的,由總經理裁決。

6.6.投訴處理:

6.6.1.投訴受理人是投訴唯一有效調查人員,但調查結果須經投訴受理人簽收確認後方爲有效;

6.6.2.所有的投訴事件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明確答覆投訴人;

6.6.3.投訴受理部門對投訴事件及投訴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6.6.4.檢舉揭發對公司有重大損害的違法違紀行爲的個人,根據《獎懲制度》規定,將得到相應獎勵;對泄露投訴人資料、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爲,將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對性質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員工糾紛調解

控制事發現場局面,避免糾紛繼續升級。特別在發生打架、鬥毆時要首先制止雙方,調查事實真相,分清責任。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找相關人員瞭解等方式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後,分析糾紛雙方的責任,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使員工能自覺的接受處理結果,對糾紛事件備案並跟蹤調解效果,爲以後工作提供參考。

8、健康管理

8.1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由行政人事部辦理。

8.2身體保健:員工體檢、健康宣傳、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9、特殊時期勞動關係管理

9.1特殊時期類型:公司架構變動、人員調整、勞動訴訟、員工傷亡及員工受到嚴重騷擾事件、天災(傳染病、颱風、暴雨等)。

9.2特殊事件處理原則:

9.2.1準確判定:當公司內外環境發生變化,足以妨害公司達成基本目標,即可判定爲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漸法則:對認定的特殊事件,須高度重視,並在法律、操作上面考慮周全,防止有所遺漏;

9.2.3最糟後果預測:預測事件可能會有的最糟結果,然後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篇3:公司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