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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大學聯考成績公佈時間與志願投檔錄取原則

廣東省大學聯考成績公佈時間與志願投檔錄取原則

大學聯考結束後,大家肯定都非常期待大學聯考分數,那麼你知道大學聯考分數的公佈日期嗎,知道廣東省大學聯考志願投檔與錄取原則嗎?小編在這給大家帶來2021年廣東省大學聯考成績公佈時間與志願投檔錄取原則,歡迎大家借鑑參考!

廣東大學聯考成績公佈時間與大學聯考人數

5月30日,廣州招考發佈6月招考日曆,其中提到2021年廣東大學聯考成績公佈時間爲6月24日左右,屆時將同時公佈錄取控制分數線。

近日,2021年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廣州召開,今年廣東大學聯考報名人數達78.3萬人,比去年略有下降。

距離2021年大學聯考還有不到一個月時間,全國各省市陸續公開大學聯考報名人數,部分呈上升趨勢:河南大學聯考報名人數達125萬人,比去年增加約9萬人;山東79.5萬人,增加1.3萬人;江西49.5萬人,增加3.3萬人;湖南56.84萬人,增加3萬人……與全國上升趨勢不同,廣東報名參加大學聯考78.3萬人,比去年的78.8萬人略有下降。

廣東作爲全國8個大學聯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之一,今年考生將迎來新大學聯考首考。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夏季大學聯考由3門全國統一大學聯考科目和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實行“3+1+2”考試模式。其中,全國統一大學聯考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題,所有參加大學聯考的考生均需參加。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

隨着考試科目增加,2021年夏季大學聯考考試時間從往年的2天調整爲3天,考試安排在6月7日至9日。

廣東2021年高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平行志願投檔錄取工作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院校專業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願),是指在某個規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專業組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根據考生大學聯考成績高低排序和院校專業組志願先後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爲第一志願,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三條 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原則和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或退檔,並報省招生辦公室審覈。

第四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以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爲準。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五條 我省在提前批軍檢類、非軍檢類,教師、衛生專項計劃,普通類(物理、歷史),藝體統考類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

第六條 提前批藝術統考+校考、統考合格、校考類院校(專業)暫不實行平行志願,仍實行順序志願投檔錄取。

第三章 志願設置及填報

第七條 本科和專科錄取批次普通類(物理、歷史)均設1個平行志願組,分別設置45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數,每個院校專業組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藝體類統考設1個平行志願組,設2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每個院校專業組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

第八條 考生根據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自己選考科目情況、考試成績排位、身體條件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合理填報志願。填報志願時,須充分考慮志願風險,因志願填報不合理或不符合院校專業組招生要求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每批次錄取結束後,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徵集志願。

第十條 大學聯考評卷結束後,按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藝體類(分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及考生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並在公佈成績同時予以公佈。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時以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加照顧加分合成分值後參與排序。

第十一條 根據考生大學聯考成績合成總分(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確定投檔位序。合成總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比較“3+1+2”考試科目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優先。

“3+1+2”考試科目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時,按以下原則進行排列:第1位序,比較語文加數學兩門合計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2位序,比較語文和數學兩門中的單科較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3位序,比較外語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4位序,普通類專業按選考物理、歷史分開兩類比較物理或歷史成績高低,高者優先;藝體類專業比較術科統考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5位序,比較兩門再選科目中的單科較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6位序,比較兩門再選科目中的單科次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第7位序,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第四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 平行志願投檔原則爲“分數優先,遵循志願”。按考生成績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願依次逐個檢索投檔;術科考生需文化課總成績(含政策性照顧加分)和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

第十三條 平行志願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爲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可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爲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基本情況,高校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並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投檔要求(招生章程要求的術科成績等);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招生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第一次預投檔比例爲1:1.05。

第十五條 預投檔後,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並上報省招生辦公室。反饋增加計劃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增加計劃後的計劃數1:1比例投檔;未按時反饋的,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佈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六條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各批次均實行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缺額計劃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第十七條 各批次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佈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缺額情況及填報徵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徵集志願錄取。

第十八條 徵集志願錄取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徵集志願資格線上,按平行志願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於原公佈最低投檔分數線,則該投檔線爲該校最低投檔分數線。

第十九條 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徵集志願。

第二十條 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並按規定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並處理遺留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覈,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複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二條 符合相關高校特殊類型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等)報考資格並經公示的考生,省招生辦公室將符合條件並填報志願的考生全部一次性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錄取。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高校錄取原則審覈。高校根據考生大學聯考成績、加分分值,按照本校公佈的招生章程確定錄取名單,並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殘障生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後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

第二十四條 各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考生網上填報並經確認的志願,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專業組志願。

第二十六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各高校應廣泛開展院校專業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等的宣傳、解釋,做到家喻戶曉,並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諮詢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錄取進程如出現未作規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場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2021年廣東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爲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1.報名條件和具體工作按《關於做好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0〕12號)執行。

2.報名結束後,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

3.考生電子檔案是考生考試、錄取、高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等紙介質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一致,考生應對其填寫的個人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因考生本人信息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無法參加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註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4.考生紙介質檔案由市或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按規定整理、密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建檔費。

二、體檢

5.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6.體檢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規定執行。

7.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

體檢醫院負責採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依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爲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對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最終裁定。

8.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

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三、考試

10.2021年大學聯考由3門全國統一大學聯考科目和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實行“3+1+2”考試模式。

藝體類考生還需加考相應專業術科考試。

全國統一大學聯考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題。

外語選考語種爲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中的一種。外語語種爲英語的考生,須參加英語聽說考試,英語聽說考試由我省自主命題、單獨舉行。

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組成(簡稱“四選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語文

(9:00—11:30)

數學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歷史

(9:00—10:15)

外語(15:00—17:00)

(英語聽說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6月9日

化學(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學(17:00—18:15)

全省其他統一考試科目爲英語聽說、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全省統一考試科目的試題命制及評分參考由省教育考試院制定。

11.高校招生專業分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藝體類(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和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下同)劃分,對應的考試科目如下:

(1)普通類(物理)考生考試科目爲: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和“四選二”。

(2)普通類(歷史)考生考試科目爲:語文、數學、外語、歷史和“四選二”。

(3)藝體類考生(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藝術校考類專業)考試科目爲:在普通類(物理)或普通類(歷史)考試科目的基礎上加考專業術科。

12.大學聯考文化總成績卷面滿分值爲750分,由考生相關考試科目的成績組成:

(1)分數構成

普通類(物理)考生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四選二”。

普通類(歷史)考生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歷史+“四選二”。

藝術體育類文化課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或歷史)+“四選二”。

藝術統考類考生總成績(除廣播電視編導類外)=文化課成績×40%+藝術術科統考成績×2.5×60%。

廣播電視編導類統考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60%+廣播電視編導術科統考成績×2.5×40%。

體育統考類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40%+體育術科統考成績×2.5×60%。

(2)各科目卷面滿分值

語文、數學、外語,每科目滿分150分;物理、歷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每科目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歷史科目按考生卷面分計入大學聯考文化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按考生等級賦分計入大學聯考文化總成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滿分值各爲300分。

(3)外語選考英語語種

英語科目總成績=筆試成績×13÷12+英語聽說考試成績(四捨五入取整);英語聽說考試成績=英語聽說考試卷面分÷3(四捨五入取整)。

13.本科音樂教育和美術教育專業、高職高專、民辦普通高校及獨立學院本科省統考涵蓋的藝術類專業,專業成績須使用省統考相應的術科成績。

省統考涵蓋的其他本科藝術院校(專業)可直接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經批准也可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由院校單獨組織考試(下稱校考)。

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原則上應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作爲錄取的專業成績依據。省統考未涵蓋的專業,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可組織校考;其他高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准,方可組織校考。經批准自行組織校考的高校,其校考成績只適用於本校。

14.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教育考試院委託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評卷順利進行。各高校、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要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評卷工作,加強管理,確保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規定和紀律,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15.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計、合成並公佈。

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官微等指定渠道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複查。答卷複查範圍爲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四、考風考紀

16.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完善大學聯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

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省教育考試考務指揮中心及派出巡察組巡察各市、縣(市、區)考試工作,各地要加強對轄區內大學聯考工作的巡查督察。

17.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遴選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大學聯考的人員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參加監考等涉考工作。

要加強對主考和監考員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肅考風考紀。監考員要按照考務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考試實施工作並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

18.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加強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誠信考試教育動員大會,對考生進行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營造良好考試氛圍。

各考點、考場均須配置金屬探測儀,嚴禁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並公佈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或電子郵箱,加強社會監督。

19.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加強試題試卷機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相關保密規定,落實保密責任,嚴肅保密紀律,選派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黨員幹部參與機密工作,加強試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

有直系親屬及利益關係人參加當年大學聯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試卷的印製、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20.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將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21.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等制度。

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體育類、藝術類術科考試以及高職自主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爲,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招生計劃及章程

22.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規定,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覈定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

在我省開展綜合評價錄取試點的高校須編制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除經教育部批准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其他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3.屬地在我省的高校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並註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規定,並一同上報。

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招生章程保持一致。省內各市屬高校要嚴格按省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24.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行爲規範和重要依據。

高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規定製定招生章程並向社會公佈。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分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招生章程內容應清晰明瞭,不得存有歧義。

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覈定。

26.高校需按規定上傳招生章程至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並經學校主管部門覈定後,將招生章程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網址報送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彙總並向社會公佈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2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在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上報送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物理、體育藝術”版,“歷史、體育藝術”版二冊分別彙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佈。

招生專業目錄只摘編院校招生基本信息。

28.各高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佈,原則上不得更改。

錄取時,高校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要集體研究決定,對因調整不當造成遺留問題的,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處理;生源總量不足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徵集志願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

六、填報志願

29.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的“統考+校考”“統考合格”“校考”專業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按“統考+校考”“統考合格”“校考”順序投檔。

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的“統考”專業及其他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與普通類本科專業同批次錄取,按“統考”“統考+校考”“校考”順序投檔。

30.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須在相應批次普通類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

31.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

考生須在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規定後,選擇報考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志願。考生須在省招生辦網上志願填報系統確認志願填報信息,志願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務必要登錄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臺”或院校指定網站查詢擬填報院校招生章程的詳細內容,注意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的限報條件,因未查看院校招生章程,導致不掌握院校招生要求產生的後果由考生負責。

32.考生填報志願時,計入大學聯考總成績的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須合格,方可投檔。

否則,其填報高校志願無效。

七、錄取

33.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全國各類高校在廣東省的招生錄取工作。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4.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即在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合格,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投檔原則,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校。

投檔前,省招辦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佈情況。高校要根據生源分佈情況,主動與省招辦溝通,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錄取時,嚴格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錄取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在粵招生高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對高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覈准備案,對高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複議。高校要重視處理好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複議,對考生的不合理錄取或退檔,高校應予糾正,否則,高校需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35.各高校要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絡及通訊線路建設,保障網絡暢通,做好計算機與網絡防病毒工作,確保招生錄取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要指定一位熟悉招生業務工作的同志,負責與省招生辦公室聯繫,錄取期間須保證系統和通訊暢通。

3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普通類分物理、歷史兩類分開劃線;藝體類不分物理、歷史,按計劃類別統一劃線。

(1)普通類:本、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本、專科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結合生源情況分別劃定。

(2)藝體類: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因素,結合生源情況綜合考慮,分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體育類文化分、專業分兩條分數線。

(3)劃定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控制線,按照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參照往年文理科類本一批次院校招生計劃比例劃定。主要用於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等特殊類型以及其他有相應文化成績要求的院校(專業)招生錄取參考。

(4)劃定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對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錄取分數線不低於單獨劃定的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高校應在我省安排相應科類招生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考生的專業原則上應在我省公佈的招生專業範圍內。

(5)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須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安排在普通專業批次錄取。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須在教育部“藝考招生信息交互系統”上報術科考試成績,考生大學聯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允許開展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的高校,不得低於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6)高校少數民族班、預科班以及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

37.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廣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執行。

(1)高校要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及時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增加計劃的,省招生辦公室按增加計劃後的計劃數以1:1比例投檔;未反饋的,按原計劃數1:1比例投檔。

(2)院校專業組平行志願投檔是以院校專業組爲投檔單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實行一次性投檔。平行志願投檔時,按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院校專業組志願。只要考生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願中被檢索到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即向該院校專業組投檔。投檔後,其他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無效。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爲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檔到某院校專業組後,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願的其他院校專業組。

38.非平行志願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分數線上,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並視實際情況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不超過1:1.2,按考生成績排位從高到低投檔,即第一次投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尚有缺額的,進行補投,投第一志願及後續志願。

(2)教育部批准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校或專業,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

在廣東省省級藝術統考合格基礎上進行藝術校考的院校,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在廣東省術科統考合格的基礎上,認可院校術科校考的合格成績,省招生辦公室將文化分上線、省級術科統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願順序分別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除教育部批准自行劃線的院校外的藝術類術科校考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未涵蓋的專業),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單及文化分上線情況,按考生志願順序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39.高校嚴格按考生志願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凡是志願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願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校;凡錄取後不報到的考生,視爲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40.錄取原則。

(1)高校根據公佈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原則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並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爲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

(2)高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覈等環節工作,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又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高校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爲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春季大學聯考被高職院校錄取的考生,可參加夏季普通大學聯考,並參加本科院校錄取,但不得參加專科層次院校的錄取。如被本科院校錄取,則原高職院校錄取資格自動取消。

(4)各高校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計劃。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佈填報徵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徵集志願,進行二次錄取。徵集志願仍未能完成的,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調劑錄取。

(5)高校退檔,必須註明詳盡、具體的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備案,對不符合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校複議。如高校堅持退檔,由高校負責處理遺留問題。

(6)由於省招生辦公室或高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有偏差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和高校要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7)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1.高校新生錄取名單通過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系統報省招生辦公室覈准、備案,錄取名冊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爲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依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覈准並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打印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等一併寄送給被錄取考生。

42.被錄取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關於調整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廣公(治)字〔2015〕9號)執行。

43.高校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對弄虛作假、違規錄取及其他不符合錄取資格的考生堅決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同時被高職院校在春季大學聯考錄取和本科高校在夏季大學聯考錄取的考生,高職院校應辦理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得接受其報到註冊。

44.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放棄入學資格考生註銷工作。

八、大學聯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

45.大學聯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按《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廣東省大學聯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5〕6號)執行。

所有大學聯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46.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符合大學聯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覈,並經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示後無異議方能予以認可。凡申報普通大學聯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高中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逾期未申報的,不得補報,視爲自動放棄加分資格。未經公示的,不能獲得相關加分資格。同時取得多項加分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九、招生管理職責

47.省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省區域內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並公佈高校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我省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覈、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省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迴流出地大學聯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我省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48.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轄區區域內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考試、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以及其他有關工作。配合解決不符合本省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迴流出地大學聯考報名;

(4)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宣傳指導,承擔評卷老師的選聘和培訓工作;

(5)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6)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轄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7)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市要安排人員參加省招生委員會組織的統一招生錄取工作,負責來訪諮詢及其他工作。

九、招生經費

49.各級考試機構的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保障。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保障。

5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

收費標準按省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51.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試卷保密值班、錄取等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招生工作紀律

52.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關於印發〈廣東省嚴肅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粵招〔2015〕16號),自覺維護高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53.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爲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爲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4.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爲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爲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

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十一、附則

55.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56.特殊類型招生(含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的高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57.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58.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59.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爲準。

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60.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