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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心理學會章程「正文」(精品多篇)

中國心理學會章程「正文」(精品多篇)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篇一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劃;

(十)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一)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心理學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和活動的心理學工作者。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應不少於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祕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週歲,且爲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任期不超過2年。副理事長、祕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爲學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篇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章 會 員 篇三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舉辦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心理學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鑑定。

(十)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以及相關項目的論證評估。

(十一)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在心理學科研、學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和成就的會員,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