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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的問題(新版多篇)

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的問題(新版多篇)

內地居民和臺灣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篇一

( 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籍證明(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當事人臺灣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明;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明:

(1)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2)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前在港、澳地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當提交香港地區婚姻註冊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臺灣地區公民在來大陸前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後來大陸,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提交在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臺灣地區公民離過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 臺灣地區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後,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覈實後發給結婚證。

內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篇二

(一)內地居民

1、戶口簿(其中“婚姻狀況”應當與本人情況一致。當事人是離婚或者喪偶的,應註明“離婚”或“喪偶”);

2、居民身份證。

(二)香港、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經香港委託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