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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能否解除合同?

疫情改變了世界,疫情改變了生活。這場災難的影響力是長久持續的,是難以預測的。對於人和公司來說,生存下去是首要問題。許多處於破產邊緣的公司和維持生計都極爲困難的人,還揹負着難以承受的合同之債。在新冠疫情之下,能否請求解除合同?

疫情之下: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根據合同法解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疫情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顯然屬於不可抗力。那麼是否所有的合同都能依據該條款請求解除呢?仔細分析這一條款,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這一前提條件,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纔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舉例來說,某商戶租賃一門店從事肩頸保健按摩業務,由於新冠疫情政府爲控制疫情要求所有商鋪停止營業,該租賃合同的目的顯然無法實現,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疫情得以緩解後,政府允許商戶開始營業,但由於疫情帶來的負面影響還在持續,人們對病毒的恐懼感依然強烈,消費市場的復甦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到該保健按摩場所消費的客戶寥寥無幾,該商戶不僅要支付不菲的租賃費用,還要員工的工資,運營極爲艱難。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嗎?如果門店老闆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新冠疫情造成很大營業損失,繼續營業將造成更大的損失,在此情況下是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同樣是在疫情期間,有的合同的履行是不受影響的。比如住宅租賃合同,承租人能夠繼續使用該租賃房屋,且使用該房屋沒有受到疫情影響,合同的目的是能夠實現的,這種情況下以不可抗力爲由請求解除合同一般不會得到支持。另如,線上服務機構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通過在線服務的方式能夠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不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條款是基於公平原則而制定的,但是,濫用不可抗力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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