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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章程【精品多篇】

培訓機構章程【精品多篇】

深圳市天天進培訓中心章程 篇一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規範本單位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深圳市天天進教育培訓中心 。

第三條 本單位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職業培訓的非盈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人才。

辦學規模: 600人/年 。

辦學層次: 非學歷 。

辦學形式: 業餘授課 。

辦學範圍: 中小學生課外輔導等培訓 。

第五條 本單位地址:羅湖區寶安南路西湖大廈一樓114、二樓南;郵政編碼:518000

第六條 本單位的審批機關是深圳市羅湖區教育局;本單位的原審批機關是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舉辦者、註冊資本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深圳市天天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舉辦者出資:深圳市天天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全額出資註冊資金人民幣30萬元及實物(教學辦公等設備)形式出資,2009年04月01日前出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選組成,(以後理事會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 五 名。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每屆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和制定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爲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做出最後決定。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覈預算、決算;

(五)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 罷免、增補中心理事會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並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報理事會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 負責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校長(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爲 陳興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深圳市天天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出資(開辦資金)

(二)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對舉辦者投入單位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不需要此句後面的內容]取得合理回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操作規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每年年終進行會計覈算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單位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自主聘任教職工。單位聘任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單位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爲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四十條 本單位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開展活動;

(六)中心違返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學員,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單位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單位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本單位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後,將辦學許可證和公章交給審批機關,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 2009年 04月01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審覈後,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成員簽章[簽名和蓋章,沒印章的按手印]:

章附則 篇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xx年7月共同制定,已經首屆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於xx年7月1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於xx年7月1日送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依法公示後正式生效。

校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簽字:

舉辦者簽字(章):年月日

章附則 篇三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章業務範圍 篇四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開展“理財規劃師培訓”、“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企業培訓師培訓”以及相關的培訓。

章總則 篇五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華信職業教育培訓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由湖南華信勞動保障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資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本中心在辦學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爲緩解市場對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管理及其他相關方面人才供 不應求的狀況,通過培訓向企業輸送和培養高層次的企業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及其他相關從業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長沙市韶山北路216號維一?星城國際26樓。

章組織管理 篇六

第七條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爲4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性;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四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爲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單位可設立監事人,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爲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爲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條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主任(校長、院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第二十四條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章關於合理回報 篇七

第十九條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決定如下: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經營收入主要用於辦學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如有結餘,舉辦者從中獲得合理回報。回報按國家法律法規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其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負責依法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負責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所提發展基金負責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