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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單位證明

證明書1.61W

目錄

付款單位證明
第一篇:付款單位證明第二篇:地稅付款單位證明第三篇:付款單位證明第四篇:國家稅務局開票所需要的單位付款方證明第五篇:付款方付款證明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證明

杭州市餘杭區國家稅務局:

茲有數量。 付款單位名稱:杭州康飛達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付款單位稅號:330125768225602

付款單位帳號:824201400008381563 地址:餘杭區塘棲鎮水北電話:開戶行:餘杭農村合作銀行塘棲支行

付款單位證明

杭州市餘杭區國家稅務局:

茲有數量。 付款單位名稱:付款單位稅號:付款單位帳號:

地址:電話:開戶行:

付款單位證明

杭州市餘杭區國家稅務局:

茲有數量。 付款單位名稱:付款單位稅號:付款單位帳號:

地址:電話: 開戶行:

付款單位證明

杭州市餘杭區國家稅務局:

茲有數量。 付款單位名稱:付款單位稅號:付款單位帳號:

地址:電話:開戶行:

第二篇:地稅付款單位證明

地稅付款單位證明

我公司從事軟件系統維護、開發等業務,稅所只審批了我們千元限制額的服務發票。現有兩個已簽訂了合同的系統維護合同,金額分別爲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開具服務發票。由於定額發票面額太小,開給客戶時發票張數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戶要求我們提供手動開具的服務發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網站上如實申報了相關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稅等。稅款申報後,我們在銀行拿到了稅款付款證明到地稅所申請代開服務發票,辛苦排了一個上午的隊,卻被代-開-發-票窗口拒絕了。拒絕代開的理由居然是:沒有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這是稅局的規定。但這兩份合同與客戶約定的付款條件是收到發票後次月底前付完相應款項。我們沒有給客戶開具發票,客戶不會給我們付款,客戶支付款項的依據是發票,但稅局卻要我們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後纔給予開具發票。應該繳納的稅款我們已經繳納了,爲何卻要不開發票給我們?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存在應收帳款的問題很正常,不知稅局是否考慮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稅局不應該對依法納稅的企業給予充實的支持嗎?我公司目前所有的業務都來源於這個客戶,全部付款條件都是收到發票後付款。如果稅局一定要我們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後才能開具發票,那麼我們公司只能倒閉了!!!!我們找過專管人和稅所的所長諮詢,但他們的答覆封均是一樣:必須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這是稅局的規定。我查過稅局所有的網站,但沒有發現這樣的規定。作爲中國的合法納稅人,我們深感無奈和傷心,因爲不能及時提供發票,客戶已經不想跟我們合作了。我們公司面臨着倒閉的可能,公司的員工面臨失業的威脅!請局長大人體察一下民情,給渺少的納稅人一線希望之光吧。期待着,期待着能夠早日開出發票。非常感謝!!!

一、申請代-開-發-票的條件:

(一)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包括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經營收入等)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

(三)外地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五)應領取而未領取執業證照臨時經營的,按規定不得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徵稅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六)已辦營業執照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七)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八)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代開票納稅人(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稅務機關代開貨物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已提供運輸勞務,取得貨物運輸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貨運發票的;

(九)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開-發-票所需資料:

1.代開統一發票(不含貨物運輸發票)

(1)填寫完整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開具<統一發票>申請審批表》;

(2)首次申請開票的納稅人提供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代開票人是單位的,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效證照原件及複印件;

(3)合同、協議及付款方證明(貨物運輸除外):

a.業務合同或協議屬一次性付款業務並已註明成交金額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b.業務(不包括建築業勞務)合同或協議所註明的成交金額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協議已註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c.建築業勞務(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在同一工程地點,同一工程項目屬連續性的工程,首次開票時只需提供合同或協議,以後則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d.原來提供的合同或協議發生變化的,需提供修改補充後的合同或協議;

e.沒有簽定合同或協議(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4)外地納稅人來穗臨時經營,應提供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5)建築業代開票納稅人首次開票應提供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沒有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6)個人小額提供勞務申請開具統一發票,只需提供合法個人身份證明,其小額標準統一爲開票金額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

(7)完稅憑證;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站沒有付款方出具的書面付款證明的樣式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撥打(020)12366-2人工諮詢。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第三篇: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或個人)證明

付款單位(個人)名稱(蓋章)電話

付款單位稅務登記證號(個人身份證號)

提供貨物或勞務服務單位(個人)名稱電話

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名稱數量單價大寫金額小寫金額

合計¥

惠濟區地稅局:

茲有收款方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我單位對其支付價款元,大寫()。

收款方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的有關內容如下:

收款方名稱建築安裝業另外註明工程名稱

收款方稅務登記號工程編號

付款方名稱施工單位

付款方稅務登記號施工地址

日期工程量

項目金額合同號

自然人身份證號承建方式

勞務發生地結算方式

銷售不動產另外註明房地產地址開工日期

建築結構竣工日期

建築面積其他相關內容

折扣額

銷售不動產所在地

合同號

以上有關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的內容均合法真實、完整。

特此證明

付款方(簽章)

年月日

注:1、上表內容不得爲空,無法填列處畫“”;

2、付款方(簽章)應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十一條支付賬戶是指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申請,爲客戶開立的具有記錄客戶資金交易和資金餘額功能的電子賬簿。

根據賬戶開立主體不同,支付賬戶分爲單位支付賬戶和個人支付賬戶。

單位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組織資質以單位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個人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支付賬戶納入單位支付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支付機構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開立支付賬戶客戶的資質。

第十三條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機構不得爲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並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覈。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客戶申請開立單位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以下基本信息:

(一)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

(二)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支付機構應覈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留存其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支付機構爲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掛失、止付和撤銷的條件;

(二)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

(三)客戶對支付機構覈驗其銀行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實

性的授權;

(四)支付賬戶使用規則,以及違規使用的處置和責任;

(五)支付賬戶資金變動通知方式;

(六)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後的通知和處置方式;

(七)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責任;

(八)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多個支付賬戶爲同名賬戶,且多個支付賬戶中登記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機構應爲同一客戶建立唯一的客戶身份識別號,對該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須關聯本客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名稱應與該客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名稱一致。

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對支付賬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客戶身份信息進行覈驗。

個人客戶向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累計充值金額合計小於1000元的,可不關聯銀行賬戶。未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可用於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於收款。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通過合理、有效方式確認客戶真實身份並履行通知義務後,支付賬戶方可生效。按規定應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在採取有效方式驗證該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爲同一客戶持有並至少完成一個銀行賬戶關聯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客戶應通過關聯銀行賬戶爲支付賬戶充值。未關聯銀行賬戶的,可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的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爲支付賬戶充值。

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戶的充值金額月累計不得超過1000元。通過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資金僅限用於互聯網支付,不得贖回。

客戶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爲支付賬戶充值。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可提供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服務。

(一)銀行賬戶模式下,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二)支付賬戶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第二十二條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可互相劃轉。

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第二十三條客戶辦理充值資金退回業務時,應將支付賬戶內的充值未用資金按照後充先退原則,原路退回至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除電子商務交易付款、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戶支付賬戶內的資金應通過劃轉關聯銀行賬戶的方式實現資金轉出支付機構。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提醒客戶將支付賬戶的資金餘額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導、鼓勵客戶在支付賬戶存放資金。

個人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單位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萬元的,支付機構應及時提醒客戶降低支付賬戶資金餘額。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不得爲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支付賬戶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凍結、扣劃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客戶申請支付賬戶查詢、掛失、止付、撤銷的,應由本人向支付機構提出申請。支付機構應在確認客戶身份後予以及時辦理。

客戶申請撤銷支付賬戶的,應確認該支付賬戶項下所有款項均已結清。

第二十八條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應在覈實客戶身份後予以更新。客戶身份證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要求客戶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信息,支付機構應予以覈驗,並按本辦法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條客戶或支付機構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對方,並按約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客戶未遵守支付賬戶管理規定的,支付機構應按雙方協議對支付賬戶的使用採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支付賬戶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賬戶。

第四篇:國家稅務局開票所需要的單位付款方證明

付 款 方 證 明

太倉市國家稅務局第稅務分局:

茲有 日,爲我(單位/個人)提供稅貨物/應稅勞務),價款計人民幣元。需申請代開發票。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簽章)

年月日

付 款 方 證 明

太倉市國家稅務局第稅務分局:

茲有 日,爲我(單位/個人)提供稅貨物/應稅勞務),價款計人民幣元。需申請代開發票。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簽章)

年月日

第五篇:付款方付款證明

付款方付款證明

爲我單位從事工程。根據屬地主管地稅機關告知,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納稅管理編碼爲:(),現向其支付工程款元(合同總金額爲元),請給予辦理開具發票手續。

單位名稱(蓋章):

納稅管理編碼(稅務登記證):

2014年12月20日

說明:

1、本證明有建設單位按一式兩份填寫,一份留存備案,一份給施工企業(收款方)申請代開發票使用。

2、填寫內容必須清晰、真實。準確、有效,施工企業(收款方)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納稅管理編碼由屬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沒有提供,填“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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