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區財務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村、社區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鎮村、社區財務管理制度。
一、賬務委託代理制度
(一)各村、社區賬務處理全部納入鎮“村賬鎮管”會計核算中心,即:由鎮會計核算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本鎮所轄村、社區的日常會計賬務處理,各村、社區與中心簽訂《村級(社區)會計委託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全面實行“會計代理”制度。
(二)各村、社區報鎮“三資”辦同意後,各設置報賬員(副書記以上職務不能兼任) 一名,由中心設置核算會計,負責村、社區的會計核算處理工作。
(三)各村、社區應按中心規定,統一在南昌農商青雲譜支行開設各村、社區資金基本銀行賬户,用於集體資金收繳及經濟業務款項結算、日常業務開支等,實行限額備用金管理。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開户銀行。
(四)各村、社區財務收支實行定期報賬管理,由報賬員負責日常備用金收支管理,以及經濟業務事項憑證、票據的審核和收集,每週二和週四可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憑證和票據前往中心辦理報賬手續。
(五)中心負責代理會計賬務處理、代理財務收支核算、代理會計檔案保管、代理會計信息提供及資金安全管理等。即:負責各村、社區的經濟業務事項憑證和票據的會計核算及備用金核銷和補充手續,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向各村、社區提供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中心及各村、社區需積極配合鎮“三資”辦的三資管理等業務工作,協助鎮“三資”辦組織開展的各村、社區的“三資”清查工作,並根據清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及時、準確的做好會計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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