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更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提高煤礦企業辦礦能力,進一步提高全省煤炭產業發展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關於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審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3年1月19日前書面反饋為謝。
貴州省能源局
2023年1月5日
為更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嚴格煤礦企業准入標準,進一步提煤礦企業辦礦能力和水平,根據《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加強我省煤礦企業准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貴州省內從事煤炭開採的企業,應當具備承擔獨立民事能力的法人資格,具備所收購或控股煤礦項目投資估算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有能力保障所屬煤礦正常生產或建設。
二、實行多級管理的煤礦企業,除其所屬礦井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外,煤礦上一級公司也應當持有或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四、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設置生產技術、安全、通防、機電運輸、地質測量、防治水、通信與調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並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所屬礦井中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的,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和防治水管理機構,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審批能力。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貴州省煤礦企業規範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要求,除配備主要負責人外,還應當配備負責技術、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負責人,並按規定配備採掘、機電、通風、地測的副總工程師;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突出管理的礦井及高瓦斯礦井,應配備通防副總工程師;有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的,應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六、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學歷、工作經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並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七、嚴格煤礦規模、技術裝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准入。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優化重組(產能置換)方案,鼓勵具備條件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礦改造提升到60萬噸/年以上。
八、嚴把立項、規劃、設計、審批、建設安全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佈局、達不到安全標準的,堅決不予立項、審批,從源頭減少安全隱患。鼓勵煤礦採用綜採工藝,嚴格審批高檔普採工藝,嚴格限制炮採工藝。取得安全設施設計批覆之日起1年內未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撤銷其安全設施設計批覆。
九、煤礦企業應當堅持科技創新,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深入實施機械化、智能化改造,推動所屬礦井實現綜合機械化、智能化開採和掘進;嚴禁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藝、設施、設備。
十、各地要嚴格對照上述煤礦企業准入要求,對進入我省從事煤炭開採的企業切實把好准入關,不斷提高煤礦企業辦礦實力和能力,持續提升我省煤炭產業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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