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多篇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篇1
委託方:
受託方: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下簡稱委託方)和 (以下簡稱受託方)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委託方委託受託方進行委託方 項目工程造價諮詢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 委託的範圍和內容
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結算編制審核等造價諮詢,工程監理、跟蹤審計、可行性研究等服務。
2. 成果要求
2.1. 提交成果的內容:
成果文件必須符合:
1. 符合合同協議書的規定;
2. 符合造價主管部門發佈的有關計價規定;
3. 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諮詢工作規程ceca gc 4-20xx;
4. 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ceca/gc3-20xx等等相關規定;
5. 監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xx;
3. 質量控制
受託方在接受、完成委託方的委託工作過程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諮詢成果的準確。
委託方將不定期對受託方的質量控制體系、架構提出合理化建議,受託方須充分、及時整改。
4. 計價與支付
4.1計價
委託方在受託方正式提供諮詢服務結論時依據省物價局有關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按工程總造價的 ‰(_____ __元包乾)用現金或轉帳形式付清全部諮詢服務費,並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時預付__________元,結算時多退少補。
4.2.支付
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交的服務、工作成果文件經委託方驗收合格並書面確認後10工作日內,委託方向受託方一次性支付,該次諮詢服務涉及的諮詢服務之全部服務費。
5. 委託方權利與義務
5.1. 按相關規定提供受託方諮詢審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5.2. 協調受託方獲取現場資料。在受託方要求下,委託方組織受託方人員考察項目工地現場,並負責召集、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委託方有關人員參加相關的諮詢審核協調會議。
5.3. 負責協調諮詢工作中與預(結)算報審單位的溝通。
5.4. 按合同約定向受託方支付款項。
5.5. 除非另有説明,委託方享有服務、工作成果的知識產權。
6. 受託方權利與義務
6.1. 受託方應確保能勝任相應諮詢服務任務,有資質的人員提供諮詢服務,合同簽訂後5日內,受託方應提交服務於本項目的人員名單並作為合同附件。
6.2. 按約定時間完成委託方委託的諮詢服務,並對服務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6.3. 在諮詢服務過程中,如項目實際需要或委託方認為確屬必要時,受託方應參加有關現場會議、參加委託方組織的現場核量。
6.4. 受託方在諮詢工作中應遵守以下約定:
.遵守委託方發出的工作指令,及時安排有關工作。 工作成果的格式、詳細程度等要求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工作過程中遵守諮詢審核人員職業道德,保持廉潔自律,不能損害委託方利益。
7. 違約責任
7.1. 受託方未在委託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內向委託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應向委託方支付當次任務服務費的0.1%的違約金。
7.2. 受託方在諮詢過程中,未經委託方同意更換主要業務、技術負責人的,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委託方。否則,應向委託方支付當次總服務費的10%向委託方支付違約金。
7.3. 委託方未能按合同及時支付全部服務費,應自應支付之日起,支付未支付款額另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年利息即(未支付額*(r+3%)n)。
8. 保密條款
8.1. 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後,未經合同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資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除外。
8.2. 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相當於服務費累計總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另一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8.3. 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9. 爭議解決
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10. 合同終止
10.1. 本合同因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自然終止。
10.2.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同。
1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可以相關規定終止合同。
11. 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受託人:
單位名稱(簽章): 單位名稱(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篇2
委託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託方(乙方):------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情況概述
工程名稱:-----基礎工程結算
工程地點:重慶市----組團
結構類型:鋼筋砼框架剪力牆結構
第二條 委託範圍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對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基礎工程結算。
服務類別:結算審核
乙方須:
1、按甲方提供的資料及甲方對結算的具體要求對本工程的工程量計算、材料結
算價按甲方審核確定後執行,定額套用、取費計算等全部項目分別按甲方要
求進行編審。
2、乙方初審完成後報甲方,根據甲方安排與施工單位對數。
3、對數完成後一式四份提供審核報告,同時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經濟指標分析
表。
第三條 審核時間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審價資料起40日內(包括國家規定節假日)交出審價報告,其中編制結算初稿25日,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量及出具結算報告為15日。如甲方提供資料時間延長則審核時間順延,如對數時施工單位不配合,時間可順延。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及時為乙方的審核工作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資料,包括承發包合同主要條款、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隱蔽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等。
2、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核費用。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再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業務、出具審核報告,分專業並按甲方要求計算工程造價,並附工程量計算書,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
2、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乙方須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嚴加保密。除非經甲方同
意,否則,乙方不得將其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一經發現,乙方需向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特別規定
乙方編制完成提交審核初稿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組織乙方與施工單位對數,對數須在甲方辦公樓內甲方指定的地點進行,每次對數乙方參加人員不少於二人,乙方不得與施工單位單獨或私下接觸。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審核報告後甲方另行對本工程結算進行二次審核,二審與乙方一審結算結果誤差在2%內為乙方工作的合理誤差。
第七條 審核收費
本結算審核收費:基本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作為計費基礎乘以相應費率)+成果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與結算審定額之差值作為計費基礎乘以成果費率),其中相應費率分別為:
1、基本費用=送審金額×1.0‰;
2、成果費用=(送審金額-審定金額)×2.0%。
甲方於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正式審核報告後十四天內支付審核造價部分諮詢費的70%,餘下30%暫時扣留待二審結算完成後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若二審核減額低於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內,則餘下30%款項在二審結算完成後十四天內支付給乙方;若二審核減額超過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則剩下30%款項不付,此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提交審計報告的,逾期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違約金,超過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計計算,累計違約金不超過諮詢服務費總額。
2、乙方有任何與施工單位惡意竄通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人: 簽約人: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篇3
委託單位名稱(甲方):
諮詢單位名稱(乙方):
甲方茲有_x大酒店工程委託乙方_公司,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議定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委託的範圍及技術要求:
1、範圍:
(1)土建二次結構工程
(2)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3)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4)水、暖、電、通風、空調設備安裝工程
(5)維修工程
(6)附屬工程 (園林綠化、市政、景觀等)
2、技術要求: 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
3、負責施工單位對甲方的結算工作,不負責與紀檢委的結算工作。
二、甲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1、負責提供下列資料:
(1)相關圖紙和設計變更通知等文件(安裝工程圖紙按比例出圖); (2)隱蔽記錄和有關技術經濟鑑證;
(3)預(結)算書(含工程量計算式);
(4)招標書及招標答疑;
(5)施工合同書(含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及有關會議紀要等);
(6)施工日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負責與有關方面的聯繫和協調。
3、配合進行現場勘察。
4、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付給乙方諮詢服務費。
三、乙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1、根據甲方提供的有效資料和現場勘察的情況,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服務,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對所出具的諮詢結論真實性負責,且其準確率應保證在正常允許範圍內。
3、負責與有關各方進行聯繫、核對和解釋。
4、保守機密,不得擅自與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接觸或透露有關情況。
5、不得遺失甲方認為必須返還的資料。
6、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按合同規定收取諮詢服務費。
7、不得收取各施工單位的任何形式下的禮金。
四、合同實施期限:
乙方負責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的現場跟蹤諮詢業務。
五、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按工程總造價的 2 ‰(不含税)計取諮詢服務費,乙方負責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的現場跟蹤諮詢業務。如因甲方的施工工期順延,增加2萬元/月(不含税)的諮詢服務費。
2、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萬元的諮詢服務費,餘款於__年__月__日前結清。
六、技術成果的分享:
按節約投資額或核減結算值,甲方得______%,乙方得______%,並由甲方結算對一併付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因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負責。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合同內容履行完畢,款項付清之日終止。
十、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委託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受委託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合同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篇4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gj-20_-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項目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項目諮詢所涵蓋的業務範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託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第四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諮詢費用。
4.諮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諮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
3.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項目整體諮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項目造價諮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項目預算整體完成並抽查無誤後,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項目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一萬元,餘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後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篇5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和國家其他的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委託單位名稱(甲方): *有限公司
諮詢單位名稱(乙方):*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楓水灣二期楓林園配套工程
2、項目地點: 北辰區西堤頭鎮東堤頭村商貿城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以下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業務:
(一) 委託範圍:
1、項目紅線範圍內的配套工程結算件的編制及審核工作;
2、項目紅線範圍內的配套工程的簽證變更的編制及審核工作;
3、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量審核,施工單位月進度產值完成審核。
(二) 服務期限: 1 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服務期滿後如甲方還需要乙方提供諮詢服務,其諮詢服務費由雙方另行增加。
三、乙方的義務
1、向甲方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甲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l正常服務&r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l附加服務&r是指在&l正常服務&r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l額外服務&r是指不屬於&l正常服務&r和&l附加服務&r,但根據合同第七項第一款、
第九項第二、四款的規定,乙方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甲方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5 日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3、甲方應在 5 日內對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甲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甲方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五、乙方的權利
甲方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乙方以下權利:
1、乙方在諮詢過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2、乙方在諮詢過程中,負責對甲方指定第三方範圍內的造價內容提出專業指導及相關數據服務。
六、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甲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甲方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七、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並增加相應費用。
2、乙方對甲方或甲方分包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
八、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2、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及時給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材料以保證造價服務的正常進行。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給予乙方相應比例的付款。
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由於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乙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 3 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乙方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5、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十、造價諮詢業務的酬金
(一)本工程乙方按配套工程全過程提供造價諮詢服務及計取諮詢服務費;
(二)楓水灣二期配套工程諮詢服務費計取標準:配套工程全過程造價服務費按2.5元/m2計取,合同總價款:*元,大寫:整。
(三)諮詢服務費的支付方式:
1、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該單項工程諮詢服務費的40% 。
2、合同範圍內配套工程完工後5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該單項工程諮詢服務費的50% 。
3、合同範圍內配套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餘10%諮詢服務費。
十一、其 他
1、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甲方同意,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乙方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甲方認可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除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5、乙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甲方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6、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自與第三方(總包方)對本工程進行合同範圍內的溝通商議。
十二、合同爭議的解決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河西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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