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資產管理基礎知識(新版多篇)

資產管理基礎知識(新版多篇)

資產管理基礎知識 篇一

關鍵詞:知識經濟;智力資源;管理創新;集智管理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一、知識經濟呼喚集智型管理模式

如果説1996年國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以知識經濟為基礎的經濟》掀開了以知識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發展序幕的話,那麼,1998年由世界銀行發表的題為《以知識促進發展》的年度報告,則標誌着以知識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已經粉墨登場。

(一)智力資源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第一資源

知識經濟的實質是智慧經濟、創意經濟、在知識經濟時代,人的智慧是最寶貴的資源。知識經濟相對於過去以土地資源為基礎的農業經濟,以機械、能源和資本為基礎的工業經濟,突出強調智慧的開發、共享和應用的重要性,資源成為經濟發展的基礎和關鍵變量,成為提高生產率和實現經濟增長的驅動器。藴含信息、知識於其中的智力資源將比有形卻有限的土地、資本和一般勞動力具有更高的生產率和創造性。因此,智力資源佔有的數量與質量以及配置的合理與否從根本上決定一個組織乃至一個國家的發展水平和競爭能力,因而是第三個千年在全球範圍內能否佔有一席之地的關鍵性資源。

(二)知識經濟促使組織管理向集智管理模式轉變

工業時代是以規模生產和集中管理來實現更好的控制並以此獲得較高的效率,但是知識經濟卻不是這樣,它需要不斷創新對動盪的環境做出有效的迴應,在知識經濟中,創新和服務將替代控制和管理,成為新的生長點。管理方式是由生產方式決定的,知識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以智慧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以高科技作為基本支柱,這種生產方式與傳統的生產方式有質的區別。生產方式的這種變化,促使組織結構、管理模式等發生種種變化,包括資產投入無形化、經營管理信息化、生產服務柔性化、組織結構扁平化、垂直管理網絡化、管理界面模糊化、環境應變快捷化、勞動支出智能化、效率標準知識化、競爭差距擴大等。從這些變化可以看出,知識經濟的興起正在衝擊着傳統的組織管理理論與方法,引發着組織管理的深刻變革,呼喚着與知識經濟相適應的新的管理模式。組織管理必須“集智”、“激智”,充分利用集體智慧提高組織的應變和創新能力。

(三)知識經濟為集智管理的實惠提供客觀條件

首先,知識經濟時代,教育的地位空前提高,人的學習需求從“低”向“高”,從“按需學習”到“終生學習”,從“要我學習”到“我要學習”轉變,各類教育飛速發展,為社會培養了大批智能人才,進而為集知管理的實施作好了人力資源準備。其次,伴隨着計算機和網絡在組織中的普及以及決策支持系統、人工智能、數據庫技術等信息科學技術在組織中的應用,集體智慧的開發、共享增值和應用具備了堅實的技術基礎。第三,知識經濟時代,組織結構趨於扁平化。傳統的金字塔式組織結構是一種封閉型、垂直型的組織機構,它強調權力與秩序的重要性,普通組織成員只能“服從”並按上級指令行事。當組織機構扁平化後,疏通了內外交流的渠道,突出了組織成員智能的地位作用,操作層可以在沒有任何行政約束的情況下進行創造性思維。第四,知識經濟承認“勞心者”與“勞力者”的“天賦”差別,強調“按智分配”而不是抽象的按勞分配,更不是按勞動時間分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世界上最不尋常的未開墾疆域是我們兩耳之間的空間,潛能是未被開採的金礦,是不付利息的銀行”。一些組織也開始信奉“大家動腦筋,企業出黃金”,“借錢不如借腦,集資不如集智”。這種狀況必然激勵組織成員更多更好的貢獻自己的智力,也必然激勵各類組織更好的開發、匯聚智力資源。

二、集智管理是基於智慧共享的管理創新

(一)集智管理的內涵界定

集智管理就是指管理者為了提高組織的應變、創新和價值創造能力,以羣體活動為基礎,通過有效的組織和激勵,影響組織成員的心態、行為和相互關係,彙集、激發、整合、倍增和應用集體智慧的過程。這一界定,包括以下幾層意思:首先,集智管理的終極目標是價值創造,增強競爭優勢。其次,集智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彙集、激發、整合、倍增和應用集體智慧。第三,集智管理的直接對象是羣體。組織是由若干羣體構成的,集體智慧首先是羣體的智慧。第四,集智管理以組織和激勵為主要手段。

(二)集智管理的理論創新

集智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思想,它既繼承了人本管理、知識管理、智本管理等思想的精髓,又結合知識經濟的特點予以創新,集智管理本身有不同於以往管理的獨特之處。

1.以集體智慧作為核心資源。

2.重視智力資源的共享與創新。

3.強調參與和民主精神的培養。

4.實現智與人和物的有機整合。

(三)集智管理的功能優勢

1.集智管理有助於培養核心競爭力。

2.集智管理是科學決策的基礎。

3.集智管理幫助增加組織知識存量。

4.集智管理能提高統一的應變和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1]李京文。中國在21世紀全新環境下管理創新。科學中國人,2002.

[2]周健臨。管理學教程。上海:上海財政大學出版社,2002.

[3]王春利,李大利。管理學基礎。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

[4]許慶瑞,管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鄭曉明。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導論。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

公司資產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範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範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幹企業(註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註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於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淨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於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於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註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餘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税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並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註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註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註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於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註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註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願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後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係;法人股東的名稱、註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複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貸款卡複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税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複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准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並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准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准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准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週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於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後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於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説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採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並核准。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准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且貸款餘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範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准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並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並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複審,並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並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並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範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並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於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採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採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並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註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准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註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如何進行資產管理範文 篇三

摘 要 固定資產是企業正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是降低生產成本,提高企業利潤水平的重要途徑,但目前大部分企業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本文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探討。

關鍵詞 內部控制 固定資產 管理

一、目前企業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

目前大部分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現有的制度過於陳舊,與目前的管理現狀不相適應,加上缺乏切實有力的措施保障制度的執行,導致資產管理不規範,如單位不能按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資產盤點,導致不能及時發現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難以瞭解實際存量,對過期資產不能及時進行處置,虛增了企業的賬面資產。有的資產不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就報廢,並進行相應的處置,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極易出現現舞弊現象。

2.部門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影響資產管理效益

企業財務部門、資產使用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加上部分人員責任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甚至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導致資產管理銜接不及時,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如由於職責不明確,資產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不能及時向資產管理部門反饋,致使資產不能及時得到維護保養、影響了其使用效益。

3.管理手段過於落後

目前大部分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方法仍沿襲多年前的管理方式,未能借助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信息化管理,導致資產管理不及時,信息不完整,難以準確及時瞭解資產管理動態,不便於部門間實行資產的合理調劑。

4.固定資產投資還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企業的投資管理,主要是基礎設施建設,如房屋建設、設備的引進等等。一些企業忽視自身實際狀況,在進行投資之前沒有對市場需求以及自身資金狀況等做出科學的分析;同時沒有對相關房舍、設備的投資回報率,投資回收期等基本的財務數據進行投資分析,導致投資盲目性大,不能夠保證投資質量,造成了資金的浪費,這不利於自身的長遠發展。

二、強化內部控制,強化固定資產管理的措施及對策

企業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存在的上述問題,不利於實現資產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嚴重影響了固定資產的管理成效的發揮,筆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面努力,加強固定資產管理,以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成效。

1.提高對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健全內部資產管理制度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進一步增強對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真正意識到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有利於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有利於防範各類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避免資產被不法侵佔或流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從而重視資產管理,不斷健全、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制度得到真正落實,同時加大對固定資產管理重要性的宣傳,在單位內部形成“人人重視資產管理、個個參與資產管理”的良好氛圍,為強化資產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2.規範內部控制,明確各部門職責,並強化考核,確保資產管理規範化

任何工作的有效開展,制度是保證和前提,只有明確職責、各部門才能各施其職,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在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要明確資產使用、管理和財務部門的職責 ,將資產保管責任明確到資產使用部門,甚至使用人,對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資產管理部門反映,確保資產能及時得到維護、保養,充分發揮其效能;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共同搞好日常資產管理,防範資產管理中可能出現的資產流失等問題,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同時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制度,單位要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考核組長的領導小組,制訂相應的考核細則,在年度終了進行全面考核,對積極參與資產管理,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對不嚴格執行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工作不力、甚至由於過失造成資產流失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考核結果與年終績效、個人職務升遷等相掛鈎,以此促進各部門、個人參加資產管理的積極性,促進資產管理的規範化。

3.藉助信息化技術,實現資產管理的科學化

如今絕大部分單位藉助內部局域網技術,利用財務軟件,實現了財務核算的電算化,建議財務上的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也應用到資產管理部門,將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也推行信息化管理。將原先的固定資產紙質卡片更換為電子卡片,即“電子身份證”來取代。在對單位資產進行全面盤點、清理的基礎上,先將固定資產信息輸入電腦,對其信息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通過網絡技術,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可在同一管理系統中進行操作,從而實現了資產數據在整個企業共享。進行信息化管理後,固定資產的採購、報廢等增減變化可直接在系統中反映出來,並及時傳輸給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不僅加快了信息傳遞的速度,也減少了原來人為溝通傳遞信息過程中出錯的概率,防止了由於原始憑證的不完整和傳遞不及時而影響固定資產財務賬面的增減變化。

4.注重實效,加強投資管理,把好資產入口關

作為單位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時首先應該正視自身實際狀況,科學定位發展目標,創新發展,擴大發展規模,引進高新技術無可厚非,但前提是應該保證相關投資的質量,即投資應能夠給單位帶來一定的收益,至少應該保證目前財務的運行狀態,並對自身將來的長遠發展有益,而不應是為了規模的擴大,而盲目投資,甚至致使單位蒙受損失。要執行重大投資的集體討論和審批制度,重視調研分析,慎重決策,把好資產的入口關,從而確保投資能真正給單位帶來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