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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檢討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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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關於偽造檢討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偽造印章的法律規定第二篇:使用偽造行駛證第三篇:偽造礦難殺人第四篇:檢討書第五篇:檢討書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偽造印章的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篇:使用偽造行駛證

使用偽造行駛證,被交警查到有什麼樣處罰

瀏覽次數:1063次懸賞分:20 | 解決時間:2014-9-1 15:30 | 提問者:wanmen0311

證是真的,就是需要稽核的時候,沒審,蓋的假審,沒年審,交警發現假的年審 ,車被扣了,會有什麼樣的處罰,法律上有什麼明文規定嗎?急,線上等!謝謝!

精彩回答

一、駕駛未年審車輛,罰款20-200元,駕駛證記3分。

1、違法行為: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的

2、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第1款“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3、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4、記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3條第11項“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

二、使用偽造、變造行駛證,罰款200-2014元,駕駛證記12分。

1、違法行為:使用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2、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3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3、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記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1條第5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

三、沒有年審,一般也就沒有交強險,將在補繳保險後,處以2倍保費罰款。

1、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2、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3、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第1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四、駕駛未年審、沒有保險車輛,即使發生對方追尾這樣的事故,也有可能承擔次要責任。此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8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車輛沒有保險、年檢等行為的,無論多大損失,雙方是否願意,這樣的事故是不允許私了的。

第三篇:偽造礦難殺人

陝西團伙偽造礦難殺人騙賠

比電影《盲井》更殘酷的系列團伙案件分別在河北、山西及十年前的江蘇等地上演,兩起相隔10年的系列案中,警方查明作案人員絕大部分來自同一個地方

凌晨2時,馬安平蹲在礦井邊,含著一根水管,使勁地吸。這是一根由井上往井下送水的水管,必須吸出水,才能把井上水池中的水引過來。隨後他就要帶著這根水管下到百米深的井下,埋炸藥、找鐵礦。

工頭盛秀春走到他身後,馬安平也沒有察覺,仍只顧著一個勁地吸,他還不知道死神已經逼近。盛秀春在背後猛踢一腳,馬安平滾入井內,沒有了聲響。張林芳(女)隨即開絞車,讓盛秀春下井。井下40米處的坡面上,馬安平頭被亂石撞破,躺在那裡一動不動。盛秀春證實馬已經死亡。

張林芳和盛秀春暗自得意:人為製造的礦難發生之後,精心安排的“親屬”將從礦方騙得(好 範文網)一筆不菲的賠償金。盛秀春馬上給老闆打電話,“出礦難了!一個工人不小心從井口摔下去,死了!”

這個仿若電影《盲井》中的殘酷場景,是去年底發生在山西左權的真實案件,隨著警方的調查深入,一個分工組織嚴密的團伙作案過程逐漸明晰。這個團伙橫跨河北、山西偽造礦難殺人騙錢,目前已被證實作案5起,致5人死亡。該團伙究竟從何開始作案,暫時還無法給出一個答案。但團伙“老大”的弟弟則在十年前,就涉嫌參與用此類手法犯罪,被被江蘇徐州警方所通緝。而在兩起相隔10年的系列案中,警方查明作案人員絕大部分來自同一個地方———陝西漢陰。《南方都市報》記者採訪的幾名漢陰縣嫌疑人稱,殺人制造礦難騙錢,在漢陰縣已經不是祕密,有一部分人已經將這個當成了了“副業”。江蘇徐州警方有關人士表示,此類案件還有相當的“黑數”,希望公安部能引起重視。

物色人選,殺人索賠

死者是她精心物色的。馬安平家裡沒有父母,沒結過婚,也沒有別的親戚,張林芳看後非常滿意

2014年12月6日凌晨,山西省左權縣粟城鎮故驛村一鐵礦礦主楊付祥接到電話後心急如焚:“最怕死人。”

按照左權當地政府的規定,礦上出現工人死亡事故,不僅要給死者家屬賠償20萬元以上,還要接受各個部門的調查,極有可能面臨被罰款100萬元和停產整頓的雙重處罰。“何況我這個礦,投資了上百萬,還沒能挖到鐵。”楊付祥說。

趕到礦上,楊付祥發現死者確實是摔死的,趕緊叫工人拿兩床被子,把屍體裹起來。楊付祥後來承認,為了隱瞞事故,他首先藏屍。當晚他開車把屍體運到百公里之外的河北涉縣

殯儀館寄存。為了能儘早“私了”,楊付祥讓盛秀春趕緊通知死者家屬,前來洽談賠償事宜。在礦上,礦主一般不認識一線工人,只認識一些工頭,一線工人都是由工頭自己找,或者工人之間互相引薦。盛秀春是這裡的小工頭,張林芳是他的情婦,馬安平則是張林芳找來的工人。盛秀春告訴礦主,張林芳認識馬安平家人。

由張林芳通知死者家屬,這早在她意料之中,因為死者就是她精心物色的。張林芳向警方交代,2014年夏天,她就有了殺人偽造礦難,冒充親屬領賠償的念頭,就找到自己的兩個情人———盛秀春和肖合生幫忙。盛秀春在礦上工作,負責殺人,肖合生則負責物色人選和冒充親屬。

肖合生向警方交代,張林芳讓找能幹活不要錢的那種人,“也就是有點傻的人”。最初他找了兩個人,張林芳不滿意,因為這兩個人家中有老婆,她擔心人被殺死後,家人尋找會引起警方介入,帶來麻煩。隨後肖合生又託人找到了馬安平。馬安平家裡沒有父母,沒結過婚,也沒有別的親戚,張林芳看後非常滿意,就帶走了。

張林芳帶著馬安平到盛秀春這裡,一起幹活,三人正好組成一個班組。張林芳在井上負責開絞車,盛秀春、馬安平則下井作業。盛秀春向警方交代,作案時,就他們三個人在上班,礦上沒有其他人,是下手最好的機會,他便趁此機會把馬安平踢入井下摔死。

12月8日,3名死者的“家屬”來了,一個自稱叫馬萬奇,是死者的叔叔,另外兩人一人是村幹部,一人是同村人。礦主楊付祥見對方持有身份證以及村裡的證明,趕緊談賠償事宜,“儘早私了”。馬萬奇一開始要求賠償23萬,礦上覺得太高,就沒有同意,後來在張林芳的斡旋下,談定16萬。這個價格讓礦主楊付祥對張林芳頗為感激———“比20萬的標準低”。他馬上派人和馬萬奇籤協議,付現金,火化屍體。在簽訂的協議上,礦方沒有用真名字,用了假名。楊付祥解釋,這是怕死者家屬再來以此事故要挾要錢。“只要屍體沒了,就沒人知道我礦上出事了。”

情夫處學來騙局設局單幹

張林芳交代,她還有第三個情人,叫趙老大(趙良峰),作案手法都是從他那裡學來的 12月9日,付款之後,屍體當即火化,礦主楊付祥還暗自慶幸,事故處理得頗為順利。可他並不知道,這其實是張林芳精心安排的一個騙局。礦方見到的證件,全部都是假證,“馬萬奇”實際上是張林芳的第二個情夫肖合生。

肖合生說,死者其實也不叫馬安平,是張林芳起的名字,那個人為了能有工作,有吃住,就同意了改名。他則按照張林芳的要求,在河南老家做了假身份證,以便後來自稱馬萬奇,是“馬安平”的叔叔,好騙取賠償。同時他還買來公章,偽造了村委會的證明。肖合生又找來兩人幫忙,讓索賠時一人自稱是村幹部,一人自稱是同村人。12月7日,肖合生接到張林芳通知,說馬安平死了,便開始冒充親屬騙賠償金。拿到錢後,肖合生帶著“馬安平”的骨灰盒回到河南老家,隨後把骨灰盒砸爛後扔到了垃圾堆裡。

為避免引起礦方懷疑,張林芳和盛秀春並沒有立即辭工,但他們沒有料到,一週後還是落入了法網。12月12日,左權警方接到舉報,稱楊付祥瞞報礦難。左權縣公安局隨即介入調查,在對死者身份的調查中,發現了疑問。面對警方的詢問,張林芳和盛秀春對死者以及死者家屬情況的描述矛盾重重。經過耐心工作之後,張林芳和盛秀春供述了殺人的過程,肖合生隨之落網。

張林芳的作案過程如此縝密,難道是慣犯?經過一段時間偵查之後,左權警方並未發現該團伙其它犯罪行為。張林芳交代,她還有第三個情人,叫趙老大(趙良峰),作案手法都是從他那裡學來的。去年她和第一個情人盛秀春吵架,便向趙老大哭訴。趙老大提出把盛秀春幹掉,一方面可以替她出氣,也可以偽造礦難騙錢。出於多年和盛秀春的男女關係,張林芳說她沒有同意。但此後,趙老大希望通過她和盛秀春合作。因為盛秀春在煤礦幹了多年,朋友很多,可以給很多煤礦推薦工人去工作,這樣趙老大就可以在礦上殺人騙錢了。

張林芳說,趙老大答應,合作一次給一萬元。就這樣,她在和趙老大多次溝通中,獲悉了作案的全過程。後又覺得趙老大太小氣,參與作案才分一萬元,就沒有合夥,決定單幹。隨後張林芳精心設計了上面的殺人騙局。

一個組織嚴密的殘忍團伙

這個團伙中有人物色被殺人選,有人找煤礦,有人則負責井下殺人,還有人則專門冒充親屬索賠

根據張林芳的供述,趙老大隨即進入警方視線,很快落入法網。在抓獲17名犯罪嫌疑人之後,以趙老大為首的團伙作案過程逐漸明晰。根據警方目前的調查情況,這個團伙橫跨河北、山西偽造礦難殺人騙錢,已被證實作案5起,致5人死亡,其中河北4起,山西1起。

左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李永飛稱,這個團伙分工組織嚴密,非常明確,比電影《盲井》組織分工更加嚴密。《盲井》講述了一個發生在礦區的故事,兩個生活在礦區的閒人靠害人賺錢,他們將打工者誘騙到礦區後害死在礦井下,並製造事故假象,再假扮死者家屬向礦主索要賠償。他們一次次得手,金錢似乎已經讓兩人喪盡了天良。

李永飛說,這個團伙中有人物色被殺人選,一定要是家中親屬少的,沒有結婚的人,然後以介紹工作、介紹女朋友為由騙到礦上打工;有人找煤礦,煤礦合不合法關係不大,關鍵要管理鬆散,好讓自己的團伙同時上班;有人則負責井下殺人,有人則專門冒充親屬索賠。

該團伙殺人手法非常殘忍:在一起案件中,他們先將人用斧頭、木棒打死,後把炸藥捆在死者胸部,然後用電引爆炸藥,導致死者面目全非,屍骨橫飛,偽造成死者在井下埋炸藥或雷管時,不慎出現礦難的假象;在另一起案件中,凶手用坑木打人後腦導致死亡,然後把屍體移到罐車軌道上,偽造罐車剎車失靈擠死人的假象??更喪心病狂的是,29歲的陝西民工何成兵,竟把與自己一同在煤礦打工的堂叔,送給犯罪團伙作為“獵物”,在堂叔慘遭殺害之後,何成兵以親屬的身份,向礦主索要賠償金21.6萬元。

10年前的一個類似團伙

嫌疑人趙老大的弟弟趙良貴在十年前,就涉嫌參與用此類手法犯罪,被江蘇徐州警方通緝

由於該案還在偵查之中,該團伙究竟從何開始作案,暫時還無法給出一個答案。但嫌疑人趙老大的弟弟趙良貴在十年前,就涉嫌參與用此類手法犯罪,被江蘇徐州警方通緝。通緝令內容顯示,趙良貴涉嫌作案2起殺3人,騙7.8萬元。

趙良貴參與的這個團伙,江蘇徐州警方當時抓了22人犯罪分子。據當地警方介紹,該團伙作案相當猖獗,案發時間高度集中,在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至少作案19起,其中17起就殺害了27人,另外2起殺人未遂。死者都是在火車站等地方,被犯罪分子以介紹工作為名騙到礦上工作的。該團伙作案手法非常毒辣,在井下甚至同時殺死2人、3人,然後把屍體合在一起偽造爆炸。

警方資料顯示,在1998年6月6日銅山縣利國鄉馬國村煤礦一案中,騙來的工人“王青”、“王明”、“蔣永剛”在巷口乾活,幾名犯罪分子便跑過來用鐵鏟將三人分別砸死,然後在屍體上放炸藥,連線導線,將屍體炸碎。在1997年11月24日青山泉四清7井一案中,犯罪分子先用木棍在“陳壽康”背後猛擊,將其擊倒在地。隨後把“陳壽康”抬至罐車軌道上,然後給開絞車的同夥發訊號,把坡上的罐車銷子拔掉,罐車從坡上滑下,當場將陳頭部軋扁,小腿部軋斷。

屢屢得手後的礦主心態

“這主要抓住了礦主的心理——怕,出了事故不敢讓政府知道。”礦方即使發現事故有蹊蹺,也不敢輕易報案

作案緣何能屢屢得手?趙老大系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付強多年在礦上打工,在這起系列案中充當殺手。他認為,“這主要抓住了礦主的心理———怕,出了事故不敢讓政府知道。”付強說,國家一直都很注重對礦難的查處,礦主們都很害怕,政府獲悉事故,定會派人調查,煤礦則需暫時關閉整頓,這樣損失更大,“煤礦關一天,就可能損失數十萬元”,何況還要面臨罰款。

河北一礦主抱怨,更為擔心的是,政府甚至會取消採煤權。該礦主表示,瞞報事故,可以說是當前情況下礦主不得不選擇的途徑,不僅僅是黑煤礦,合法煤礦也是如此。他說,現在合法的中小礦,其實也都不可能真正徹底地達到安全標準,井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偶爾出現事故,應該也是符合實情的。

河北另一礦主則指責官方,當前只要礦上死了人,相關部門不分青紅皁白,都會認定為礦難,而不真正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去關注是工人疏忽操作不當,還是另有原因。這種情況下,礦方即使發現事故有蹊蹺,也不敢輕易報案。

2014年11月,趙老大在河北武安市邑城鎮東林煤礦派人殺死一名礦工後,帶著幾個人冒充親屬去和礦方索賠,在去殯儀館認屍時,居然認錯了屍體。礦方當時也發現了疑問,也懷疑是對方冒充家屬騙錢,可是害怕這些人把事故捅出去,就乾脆借這個理由壓價,由最初的16萬元,壓到14.5萬元。

“這類案件也並非不可以防範。”左權縣公安局副局長孫海毅指出,關鍵是礦上要切實加強用工管理,要對所有的工人身份進行核查。核查的途徑很多,比如辦暫住證。身份一旦搞清楚,其他人就難以冒充家屬了。然而當前礦方在用工環節上,登記只是個形式,有的則乾脆不登記。對此,嫌疑人嶽進平深有同感,“選擇作案的礦點,是不是黑礦關係不大,主要就是看是否認真核查工人身份。”孫海毅提醒,在親屬前來索賠這個環節,也要注意核實身份。左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李俊表示,這類案件,在時間上有個特點,死者一般都是來礦上工作不久。他提醒礦主,遇到這類事故時要多留心,最好還是報警,由警方協助調查。另外對前來索賠的家屬身份也一定要核實,看清對方言行是否合乎常理,李俊舉例說。

經濟利益的驅使

從已破獲的5起案件來看,案發時間集中在2014年底至2014年11月,賠償均在16萬以上 “經濟利益的驅使是這個團伙犯罪的一個重要動機。”左權縣公安局副局長孫海毅分析,從已破獲的這5起案件來看,賠償均在16萬以上,案發時間集中在2014年底至2014年11月,也就是20萬賠償標準被人們普遍知曉之後,這個誘惑力更大了。

據瞭解,2014年年初出臺的國務院提出提高賠償的標準,增加礦難的成本,“讓煤礦死不起人”。在這種大背景下,2014年11月30日,山西省出臺規定,各類煤礦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二十萬元人民幣。這項政策出臺並在全國推廣。2014年以來,隨著礦難的披露,“20萬元”的賠償標準也漸漸為人們所熟悉。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對礦難事故遇難礦工的賠償金都是參照這一標準執行的。

更多類似案件沒有被發現?

警方內部對此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更多案件沒有被發現,“這簡直就是一個黑洞” 十年前江蘇徐州發生的系列案件,此後也時有類似案件被媒體曝光。但該類案件被曝光的數量還不多,對於其中的原因,警方內部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發案本來就很少,有人則認為更多案件沒有被發現,“礦方隱瞞事故,死者屍體也火化了”,“這簡直就是一個黑洞”。

江蘇徐州警方有關人士介紹,從當時破獲的案件來看,案發後犯罪分子冒充死者家屬,從礦方騙取的金額,少則2萬元,多則7.8萬元。最終大部分涉案人員被執行槍決。遺憾的是,該案仍有數十名嫌疑人在逃。該位人士表示,由於在逃的嫌疑人掌握了犯罪技巧,在外極有

可能瘋狂作案,並且傳授犯罪手法,這對社會來說,是個非常大的隱患。

據瞭解,左權警方和江蘇警方破獲的系列案中,作案人員的身份有個共同的特點,絕大部分均為陝西漢陰縣人。記者採訪的幾名漢陰縣嫌疑人表示,殺人制造礦難騙錢,在漢陰縣已經不是祕密,有一部分人已經將這個當成了“副業”。

徐州警方該位人士坦言,此類案件偵破難度非常大,一般來說死者已經火化,連骨灰都被凶手拋棄,即使案件偵破以後,也很難弄清死者身份,偵查工作的量非常大。當時迫於人手等現實因素,也未能將涉及的案件徹底查完。該位人士建議,其實這類案件還有相當的“黑數”,希望公安部能引起重視,最好能統一協調辦理該類案件。江蘇徐州和左權警方雖然破獲了系列案,但死者的身份幾乎均未能查清,可能永遠成了一個謎。

第四篇:檢討書

檢討書

事情經過:

在考試進行時,我忘記了帶考試用的計算器,就拿手機出來做算術題,但與此同時,我對那門學科高分的渴望慫恿我去看手機裡面之前老師給的資料.儘管對於我的作用不大,因為此前任課老師就說過,想得高分就不能去抄那答案.要用自己的語言去表達出一份完整的有自己靈魂的答案,而此時我已經完成了這道大題的3/4了.正當我在遲疑選擇看或者不看的時候,就剛好被監考老師發現了我的手機拿了出來.事後我也向監考老師承認了錯誤.

這次犯錯誤,自己想了很多東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氣自己,去觸犯學校的鐵律,也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

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說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佈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也是對老師的不尊重。應該把老師說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佈的校規校紀緊記在心。

事後,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這次犯的錯誤不僅給自己帶來了麻煩,耽誤自己的學習。而且我這種行為給學校也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學們中間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於我一個人的犯錯誤,有可能造成別的同學的效仿,影響班級紀律性,年級紀律性,對學校的紀律也是一種破壞,而且給對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師,家長也是一種傷害,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一種不負責任。

每一個學校都希望自己的學生做到品學兼優,全面發展,樹立良好形象,也使我們的學校有一個良好形象。每一個同學也都希望學校給自己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來學習,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但是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靠的是大家來共同維護來建立起來的,而我自己這次卻犯了錯誤,去破壞了學校的良好環境,是很不應該的,若每一個同學都這樣犯錯,那麼是不會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形成,對違反校規的學生給予懲罰也是應該的。

我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我應該為自己的犯的錯誤付出代價,我也願意要承擔儘管是承擔不起的責任,尤其是作在重點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錯誤中應負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我真誠地接受批評,並願意接受學校給予的處理。

對不起,老師!我犯的是一個嚴重的原則性的問題。我知道,老師對於我的犯校規也非常的生氣。我也知道,對於學生,不觸犯校規,不違反紀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項最基本的責任,也是最基本的義務。但是我卻連最基本的都沒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錯,我深深懊悔不已。我會以這次違紀事件作為一面鏡子時時檢點自己,批評和教育自己,自覺接受監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奮進,亡羊補牢、化羞恥為動力,努力學習。

我也要通過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措施。自己還是很想好好學習的,學習對我來是最重要的,對今後的生存,就業都是很重要的。我現在不小了 ,能去拼搏的時間也不多了.。但我還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師給予我一個做好學生的一個機會,我會好好改過的,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我一定會好好努力的。

在這半月中,我每天還是按時就起床,想想我在學校也生活了近兩年了。對學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後學校的我,會已新的面貌,出現在學校,不在給學校和年級還有我的輔導員摸黑。無論在學習還是在別的方面我都會用校規來嚴格要求自己,我會把握這次機會。將它當成我人生的轉折點,老師是希望我們成為社會的棟樑,所以我在今後學校的學習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僅把老師教我們的知識學好,更要學好如何做人 ,犯了這樣的錯誤,對於家長對於我的期望也是一種巨大的打擊,家長辛辛苦苦掙錢,讓我們可以生活的比別人優越一些,好一些,讓我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中去。但是,我犯的錯誤卻違背了家長的心願,也是對家長心血的一種否定。

我對此很慚愧。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對於這一切我還將進一步深入總結,深刻反省,懇請老師相信我能夠記取教訓、改正錯誤,把今後的事情加倍努力幹好。同時也真誠地希望老師能繼續關心和支援我,並卻對我的問題酌情處理。

09財管 賴汝鵬2014-6-13

第五篇:檢討書

犯錯誤人自我批評時所寫的文稿,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和事實、原因以及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措施。下例是1982年4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該報記者楊登渠同志為一篇報道嚴重失實所寫的檢討。 我的檢討王鵬飛同志的意見很好。我希望把他的信和我的初步檢查,都在報上公開發表,以教育更多的新聞工作者。 1月下旬,我到滇南採訪,23日得知沙甸軍民要在除夕開聯歡會。我瞭解了有關內容,在24日(除夕)晚飯前寫成初稿,因為沙甸無法發稿,加上我要去縣城完成另一採訪任務,便離開了沙甸,行前我囑託駐地部隊的新聞幹事李文義同志到時候去參加晚會,並且約定,如果不該原計劃進行,一定要在晚11時前給我打電話。當晚,李文義同志沒有打電話,我就把稿子發往報社了。看到王鵬飛同志的來信,才知道報道有誤。經查,當晚張子仁阿甸因病重,不能到會講話,是由公社宣傳幹事代講的,沙甸的演出隊沒有按原計劃演出,是因為群眾要求早日看電影。李文義同志因為愛人來部隊探親,他也沒有應約去晚會現場。這就造成了報道在重要情節上的失實。造成失誤的原因,主要是我責任心不強,採訪作風不深入,不踏實。作為一個記者,不論有多少理由,都應親臨第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確保事實無誤;尤其是事前草擬了稿子,發稿時更應認真核實。我沒做到這一點,卻去採訪另—篇報道,盲目追求發稿數量,這就必然顧彼失此。這篇報道失實,我的心情非常沉痛。我感謝王鵬飛同志的批評,一定認真吸取教訓,避免今後發生類似的錯誤。楊登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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