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法律論文2.54W
我們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四級多網 立法層階 援助經費 受援面 法律援助法 援助門檻
內容提要:
現階段,我國援助機構形成四級多網的格局,在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存在三大問題:一、立法層階問題;二、援助經費問題;三、受援面問題。對策有三:一、制定法律援助法;二、提升援助經費;三、實質上降低援助門檻。
內容:
自2003年國務院頒發《法律援助條例》以來,通過近十年的努力,我國法援已摸索出一套符合國情的制度。法援組織形成四級多網架構的形式,在中央一級,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援中心統一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省級法援中心對本省法援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市級法援中心對本區域工作實施管理和組織,縣級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法援工作。除政府設定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外,我國還存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設立的法援機構。法律援助的專業實施主體確定為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出資、社會捐贈。
應該說,幾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極大的成績,對於提升我國國家形象和應對人權批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現實中仍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
一、立法層階問題
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關於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首部規範性方法,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法規。在社會上反響較大,但它本身先天不足,不能適合社會輿論的巨大反響,享受不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應有的法律實施監督檢查等。社會對法援的認識程度、重視程度不高,這從而也是法援面臨的人員、經費等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援助經費問題
這個問題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法援雖是政府責任,雖然被寫入條例,但實際各級各地政府重視程度不一樣,各省各地財政支援力度差異巨大。即使是同屬發達地區,各縣市的財政撥款也不相同。將爭取財政支援寄希望於領導的重視和法援機構的爭取等人為因素上,而不從制度上保障,是為法援困境一大弊病。另一方面,縱觀全國法援辦案補助,有報道說平均每案僅有區區的幾十元,以此來吸引優秀人才辦理援助案件,豈非天方夜譚。指派專業人士辦案,僅強調其義務性,而不鼓勵其積極主動性, 法援辦案的質量無從保障,久而久之傷害的就是社會對法援的信任。少部分地方,法律援助開展得有聲有色,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流於形式,正是當今中國法援弊端的現狀之一。
三、受援面問題
隨著社會法律事務的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事務大量增加。但是,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據有關報道說,不足十分之一,致使大量應援案件得不到援助。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從制度上來進一步完善。據筆者所知,有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僅限於上級交辦和信訪案件,國務院和地方規定範圍內,大量的應援案件無人問津,這種選擇性援助使法律援助有名無實。對此,筆者建議:
一、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
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立法,引起最高立法機關重視,進而引發社會各階層關注、討論,引起地方領導的重視和輿論的關注,以期創造更好的援助環境。
二、法律援助經費大幅度提升,並加大監管力量。
制定嚴格的援助案件補貼發放制度,嚴防地方政府部門侵佔挪用,並逐步提高補貼標準。從現實情況看,法援補助標準畸低,嚴重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使法援流於形式。必須提高補貼標準,雖然不能使之與律師收費標準相一致,但必須根據當地居民的收入支出、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應標準,並逐步提高。更關鍵的是,鑑於目前的法律援助機構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政府撥款或中央補貼經費先行打入司法局賬戶,又由司法局劃轉法援機構的管理模式,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避免出現司法行政機關挪用、截留援助經費的情況。甚至於地方政府法援經費有名無實的情況大量存在,建議將法援經費專項管理,加強監管力度,拿出切實可行的舉措,將援助經費由專門部門掌管,直接發放援助人員。
3、降低援助門檻。
首先對經濟困難的標準把握上,應從寬掌握,不能侷限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戶、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對於因遭受重大變故,致使經濟困難者,以及特定案件,應當進行援助。當然,在現在經費保障不力的情況下,應援盡援尚且難以做到,拓展新的援助領域並不切合實際,但援助事業要想做大、做好,必須有此前瞻性考慮。現階段,能夠充分不打折扣地落實國務院、省級的規定,對現有法援機構來說是已是重任在肩了。其次,對於國務守和省確定的援助範圍物件,結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聯合下發的檔案,切實做發銜接工作,法院經審查確定進行救助的案件,不必再進行審查,無須再履行法援的申請、調查、核實、決定等程式,可以憑法院的救助決定等文書,徑行立案受理,切切實實地履行兩部門規定。現實生活中,對此落實和銜接得並不十分融洽,希望加強監管,從而實質上也降低了援助門檻。
參考書目:
1、《法律援助讀本》,主編:熊中元,黃河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法律援助考察報告及理論研討文集》,主編:賈午光,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關鍵詞:四級多網 立法層階 援助經費 受援面 法律援助法 援助門檻
內容提要:
現階段,我國援助機構形成四級多網的格局,在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存在三大問題:一、立法層階問題;二、援助經費問題;三、受援面問題。對策有三:一、制定法律援助法;二、提升援助經費;三、實質上降低援助門檻。
內容:
自2003年國務院頒發《法律援助條例》以來,通過近十年的努力,我國法援已摸索出一套符合國情的制度。法援組織形成四級多網架構的形式,在中央一級,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援中心統一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省級法援中心對本省法援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市級法援中心對本區域工作實施管理和組織,縣級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法援工作。除政府設定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外,我國還存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設立的法援機構。法律援助的專業實施主體確定為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出資、社會捐贈。
應該說,幾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極大的成績,對於提升我國國家形象和應對人權批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現實中仍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
一、立法層階問題
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關於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首部規範性方法,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法規。在社會上反響較大,但它本身先天不足,不能適合社會輿論的巨大反響,享受不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應有的法律實施監督檢查等。社會對法援的認識程度、重視程度不高,這從而也是法援面臨的人員、經費等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援助經費問題
這個問題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法援雖是政府責任,雖然被寫入條例,但實際各級各地政府重視程度不一樣,各省各地財政支援力度差異巨大。即使是同屬發達地區,各縣市的財政撥款也不相同。將爭取財政支援寄希望於領導的重視和法援機構的爭取等人為因素上,而不從制度上保障,是為法援困境一大弊病。另一方面,縱觀全國法援辦案補助,有報道說平均每案僅有區區的幾十元,以此來吸引優秀人才辦理援助案件,豈非天方夜譚。指派專業人士辦案,僅強調其義務性,而不鼓勵其積極主動性, 法援辦案的質量無從保障,久而久之傷害的就是社會對法援的信任。少部分地方,法律援助開展得有聲有色,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流於形式,正是當今中國法援弊端的現狀之一。
三、受援面問題
隨著社會法律事務的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事務大量增加。但是,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據有關報道說,不足十分之一,致使大量應援案件得不到援助。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從制度上來進一步完善。據筆者所知,有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僅限於上級交辦和信訪案件,國務院和地方規定範圍內,大量的應援案件無人問津,這種選擇性援助使法律援助有名無實。對此,筆者建議:
一、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
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立法,引起最高立法機關重視,進而引發社會各階層關注、討論,引起地方領導的重視和輿論的關注,以期創造更好的援助環境。
二、法律援助經費大幅度提升,並加大監管力量。
制定嚴格的援助案件補貼發放制度,嚴防地方政府部門侵佔挪用,並逐步提高補貼標準。從現實情況看,法援補助標準畸低,嚴重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使法援流於形式。必須提高補貼標準,雖然不能使之與律師收費標準相一致,但必須根據當地居民的收入支出、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應標準,並逐步提高。更關鍵的是,鑑於目前的法律援助機構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政府撥款或中央補貼經費先行打入司法局賬戶,又由司法局劃轉法援機構的管理模式,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避免出現司法行政機關挪用、截留援助經費的情況。甚至於地方政府法援經費有名無實的情況大量存在,建議將法援經費專項管理,加強監管力度,拿出切實可行的舉措,將援助經費由專門部門掌管,直接發放援助人員。
3、降低援助門檻。
首先對經濟困難的標準把握上,應從寬掌握,不能侷限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戶、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對於因遭受重大變故,致使經濟困難者,以及特定案件,應當進行援助。當然,在現在經費保障不力的情況下,應援盡援尚且難以做到,拓展新的援助領域並不切合實際,但援助事業要想做大、做好,必須有此前瞻性考慮。現階段,能夠充分不打折扣地落實國務院、省級的規定,對現有法援機構來說是已是重任在肩了。其次,對於國務守和省確定的援助範圍物件,結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聯合下發的檔案,切實做發銜接工作,法院經審查確定進行救助的案件,不必再進行審查,無須再履行法援的申請、調查、核實、決定等程式,可以憑法院的救助決定等文書,徑行立案受理,切切實實地履行兩部門規定。現實生活中,對此落實和銜接得並不十分融洽,希望加強監管,從而實質上也降低了援助門檻。
參考書目:
1、《法律援助讀本》,主編:熊中元,黃河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法律援助考察報告及理論研討文集》,主編:賈午光,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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