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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所有接入網路的本單位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資訊負責。任何人不得利用連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域網、路由器、交換機、伺服器等網路裝置的活動。不得在網路上製作、釋出、傳播下列有害內容: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一)洩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

(三)煽動暴力,宣揚封建迷信、邪教、黃色淫穢,違反社會公德,以及賭博、詐騙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勵聚眾滋事的;

(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計算機病毒;

(八)法律和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資訊。

如發現上述有害資訊內容,應及時向市網信辦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擴散。

第二條在網站上發現大量有害資訊,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後,必須在12小時內向網信辦報告,並協助查處。在保留有關上網資訊和日誌記錄的前題下,及時刪除有關資訊。問題嚴重、情況緊急時,應關閉交換機或相關伺服器。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在計算機上收閱下載傳遞有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資訊。

第四條所有接入網路的工作人員必須對提供的資訊負責,網路上資訊、資源、軟體等的使用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執行無合法版權的網路軟體而引起的版權糾紛由使用部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嚴禁在網路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對於來歷不明的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體應使用國家安全域性和公安部門推薦的防毒軟體檢查、防毒。

第六條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資訊。為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重要網路裝置必須保持日誌記錄,時間不少於180天。

第七條上網資訊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誰釋出誰負責”的原則。對外發布資訊,必須經局網路宣傳和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後,才可釋出。

第八條要確定一名行政人員為本單位(學校)網路安全責任人,做好本單位的網路和資訊保安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網路安全責任人應加強責任心,保證現有各種網路裝置良好執行,充分發揮效率。

第九條單位各資訊終端使用者必須受網路安全負責人監督管理。整個單位要統一出口、統一使用者管理。建立帳號登記管理制度,使用者帳號只能專人專用,方便日後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域網的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及資訊資料要實施保密措施。接入網際網路網的計算機必須與本部門的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實行物理隔離。涉密資訊不得在上網裝置上操作或儲存。資訊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

(一)可向Internet公開的;

(二)可向本都會網路公開的;

(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四)可向本單位公開的;

(五)僅限於個人使用的。

第十一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允許,非法訪問域網網路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及其它相關裝置;對域網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式、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經允許,擅自提供與工作無關的網路服務;

(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與破壞性程式;

(四)其他危害域網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域網網路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