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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設施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我公司裝置、設施驗收過程的管理,確保裝置驗收工作合理、高效的開展,特制訂本制度。

2範圍

凡我公司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3驗收的內容及標準:

3.1裝置外觀、包裝情況、裝置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2裝箱清單是否與實物相符,以及其他資料是否齊全,有無缺損。

4裝置驗收:

4.1裝置到達物資庫或現場後,裝置部應及時通知車間相關人員聯合裝置採購人員參加裝置的'開箱驗收。

4.2車間人員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驗收。首先檢查裝置包裝情況,確認裝置包裝完整無損的情況下即可開箱驗收。開箱後依據裝箱單明細逐件核對裝置的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如發現資料短缺,應由裝置採購部負責追回。

4.3若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裝置破損、生鏽、變形等外觀質量不合格時,驗收人員應暫停驗收,並責成裝置採購部門督促裝置供貨公司家返修或更換。返修或更換後再行驗收。

4.4開箱裝置驗收合格後,裝置採購人員填寫裝置入庫驗收單,由參與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4.5對於裝置完成安裝進入除錯階段後,車間人員對除錯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與裝置部,由裝置部聯絡裝置採購部門督促裝置供貨公司家及時進行返修,直至符合質量要求為止。對無法現場返修的供貨公司家應予以更換。

4.6若裝置在質保期中出現問題,由裝置部聯絡採購部門督促公司家直至解決。

4.7對進公司裝置中的安全裝置在驗收中必須註明完好與否,並要所有人員進行確認。

4.8對有關安全、裝置、設施的驗收要求有安監部門人員參加並建檔。

設施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安全設施使用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和事故隱患,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制定此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黃石花湖變110KV電纜隧道土建工程各種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技部是公司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

3.2相關單位負責轄區內各類安全設施的'使用與維護工作,轄區內的安全設施確定責任管理人員。

3.2.1各單位應定期檢查消防系統、電氣系統及其它安全裝置、設施的完整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或處理。

3.2.2對施工變動後不能及時恢復的安全設施,值班人員應督促施工人員採取臨時替代措施,確保裝置和人身安全。

3.3安全設施使用與維護應符合國家相應的要求。

3.3.1新購入的安全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品生產企業須具有生產資質。

3.3.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臺賬,做到帳物相等。

3.3.3消防裝置設施的管理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3.3.5消防系統必須定期啟動一次,檢驗裝置是否執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帶如出現老化、洩漏等現象要及時更換。

3.3.6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監測,保證接地電阻≤4Ω。

3.3.7對監控設施要進行常規保養、維修,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設施管理制度 篇三

生產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一、配置在生產裝置上,起保障人員和裝置的安全作用所有裝置(如安全閥、防護罩、泡沫滅火器、制氮裝置、報警器等)總稱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二、各種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要經常檢查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三、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裝置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四、各類安全裝置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效驗,並將檢查效驗情況載入檔案。

五、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需立即復原。

六、各種特殊安全防護器材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效驗和維護,每次效驗後,應記錄或鉛封,保管人要經常檢查。

七、凡機械、裝置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法閥、壓力錶、儲罐上的呼吸閥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有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八、凡屬電器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由電工負責。

九、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麵超限和安全連鎖裝置等,均有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十、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和半固定滅火裝置,由安全部門負責。

十一、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勞保用品和器具,由技術部門負責購買。

十二、凡防雷、避雷、防靜電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裝置等,均由需用配置部門負責管理。

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驗收、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驗收、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管理。

三、職責

3.1運營部負責監督有關部門或下屬單位對生產設施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施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施執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安全。

3.3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由裝置所屬部門或單位負責。

3.4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由運營部、使用部門負責。

四、控制程式

4.1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負責裝置的管理與維護,建立裝置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檢維修計劃。

(1)日常點檢:操作人員上班前對裝置進行檢查,裝置執行中對裝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2)定期檢查:裝置管理部門每月對裝置全面檢查一次,並認真填寫《裝置安全檢查表》,特種裝置應定期聯絡國家檢驗部門年檢。

(3)季節性檢查:由於季節原因裝置使用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裝置進行檢查,主要內容有: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凍等。

(4)定期保養:維修工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保養,並認真填寫《裝置設施維修/保養記錄》。

4.2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1、維修前的準備

(1)根據裝置維修專案的要求,檢修部門應進行檢修前風險分析並制定裝置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

(2)裝置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等,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和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2)轉動裝置維修前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裝置上電器電源,並經啟動複查確認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誌。

(3)對維修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併合理放置。

(4)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5)應將檢修現場的障礙物、油汙、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乾淨。

(6)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7)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3、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參加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檢修作業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3)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對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檢修結束後的'安全要求

(6)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專案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裝置內。

(7)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

(8)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應及時拆除。

(9)裝置檢修人員會同裝置所在部門,對檢修的裝置進行試車、驗收、交接。

4.3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1、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

(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門應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制定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道、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3)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4)工人從事拆除工作時,應有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份方可操作。

2、生產設施的報廢

(1)生產裝置使用或保管部門應填寫《裝置設施報廢單》

(2)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

(3)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示。

(4)報批後由運營部統一辦理報廢。

4.4新裝置設施的驗收

1、裝置到達物資庫或現場後,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聯合裝置採購人員參加裝置的開箱驗收。

2、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驗收。首先檢查裝置包裝情況確認裝置包裝完整無損的情況下即可開箱驗收。開箱後依據裝箱單明細逐件核對裝置的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如發現資料短缺,應由裝置採購部門負責追回。

3、若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裝置破損、生鏽、變形等外觀質量不合格時,驗收人員應暫停驗收,並責成裝置採購部門監督裝置供貨廠家返修或更換。返修或更換後再行驗收。

4、開箱裝置驗收合格後,裝置採購人員填寫裝置入庫驗收單,由參與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5、對於裝置完成安裝進入除錯階段後,除錯人員對除錯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與裝置採購部門,由裝置採購部門聯絡並督促裝置供貨廠家及時進行返修,直至符合質量要求為止。對無法現場返修的供貨廠家應予以更換。

6、若裝置在質保期中出現問題,由裝置採購部門督促廠家直至解決。

7、對進廠裝置中的安全裝置在驗收中必須註明完好與否,並要所有人員進行確認。

8、對有關安全、裝置、設施的驗收要求由安監部門人員參加並建檔。

五、附件

《安全生產設施及特種裝置管理臺帳》

《安全附件統計管理臺帳》

《裝置設施驗收單》

《安全生產設施、附件及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檢查表》

《安全生產設施、附件及特種裝置檢維修記錄》

《裝置檢維修計劃》

《裝置檢維修作業(交付/驗收)單》

《裝置檢維修安全交底記錄》

《裝置報廢申請單》

設施管理制度 篇五

1 、目的

為使各類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執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公司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保障對生產設施的管理中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4.1.2 、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4.1.3 、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准購買後,須報生技科備案。

4.1.4 、生產設施專案確定或購進後,各相應專案組或生技科負責組織安裝,並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量。

4.1.5 、對新置裝置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4.2 、生產設施使用

4.2.1、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裝置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生技科的技術人員講解。

4.2.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效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4.2.3 、按裝置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裝置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並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2.4 、機器裝置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4.2.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裝置、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4.2.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執行記錄。

4.2.7、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兼職裝置員,協助生技科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2.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3、生產設施維護

4.3.1、所有動力裝置不經車間、裝置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裝置上搭溼物和放置金屬、棉紗類物品。

4.3.2、嚴禁私拆或改用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裝置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裝置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裝置主管部門應建立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4.3.3、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裝置、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3.4、對封存、閒置的裝置,不經生技科批准,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各類生產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4.4.2 、報廢、報損舊裝置由生技科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臺帳中登出。

4.4.3、生產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種設施裝置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5.2、對各種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鏽、反腐蝕、防黴變、防蟲蛀等工作。

4.5.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5.4 、設施裝置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鑑定,履行審批手續。

4.5.5、對生產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並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5、相關制度

《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驗收單》

設施管理制度 篇六

(一)維護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要求

消防設施操作管理以及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符合下列規定的從業資格:

1。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案經理、技術人員,經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合格,具有規定數量的、持有一級或者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2。消防設施操作、值班、巡查的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初級技能(含,下同)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

3。消防設施檢測、保養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高階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4。消防設施維修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二)維護管理裝備要求

用於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的測量用儀器、儀表、量具以及洩壓閥、安全閥等,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具有有效證明檔案。

(三)維護管理工作要求

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1、明確管理職責。同一建築物有2個以及2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明確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實行統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實施統一管理的,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確保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正常執行。

2、制定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建築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制度並落實巡查、檢測、報修、保養等各項維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及時發現問題,適時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且完好有效。

3、落實管理責任。建築使用管理單位自身具備維修保養能力的,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不具備維修保養能力的,與消防裝置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4、實施消防設施標識化管理。消防設施的電源控制櫃、水源以及滅火劑等控制閥門,處於正常執行位置,具有明顯的開(閉)狀態標識;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的閥門,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保證其處於正常位置;具有訊號反饋功能的閥門,其狀態訊號能夠按照預定程式及時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裝置電氣控制裝置具有控制方式轉換裝置的,除現場具有控制方式及其轉換標識外,其控制訊號能夠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5、故障消除及報修。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消防設施故障的,按照單位規定程式,及時組織修復;單位沒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按照合同約定報修;消防設施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的,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採取消防安全措施後,方可停用檢修。

6、建立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檔案。定期整理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技術資料,按照規定期限和程式儲存、銷燬相關檔案檔案。

7、遠端監控管理。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系統聯網使用者,按照規定協議向城市監控中心傳送建築消防設施執行狀態、消防安全管理等資訊。

設施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農村環境連片示範專案和其他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的管護,提高環保設施的使用效率,規範環保設施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基礎環保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汙染防治設施包括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在內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站、人工溼地淨化工程、飲用水源地保護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汙染治理設施以及專案到戶設施等,不包括農村工業企業汙染防治設施。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鎮(街道)是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專案建設和管理主體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和維護管理;

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農村生活汙水治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市環衛管護中心負責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和執法監管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設施的的有償技術服務和執法監管工作;

市畜牧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治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畜禽養殖和農村汙水治理設施的執法監管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環保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三章農村環保設施執行及維護管理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專案經縣、市、省三級考核驗收合格後,由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建設檔案和固定資產等整體移交專案所在鎮(街道),移交工作結束後由接收單位負責該專案的日常執行和維護管理。

第七條日常執行和維護管理。本著“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各鎮(街道)是農村汙染防治設施執行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做到:

1、安排專人負責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管理,制定執行管理制度和年度執行維護管理計劃,並做好記錄;

2、管理人員應每日對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隨時關注出水流量和水質;發現汙水處理系統有淤泥堆積堵塞、人工溼地水生植物凋謝、管網和窨井蓋破損、處理池開裂滲漏、出水流量和水質不正常等現象時,應立即反饋資訊,並及時聯絡維護單位進行維修;

3、定期對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環境中的雜草進行清理,保持環境整潔和衛生;

4、定期對農村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記錄考核檢查情況,作為年底考核依據。

第八條汙泥處理。鎮(街道)負責對汙水處理執行中產生的汙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九條技術服務。按照部門職能和行業管理的原則,市公用事業局、環衛管護中心、水務局和畜牧局分別負責責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農村生活垃處置、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汙染治理等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條設施維護管理程式。汙染防治設施管理人員發現設施運轉出現異常,應該查詢原因並立即解決;影響達標排放的及不能現場解決問題時報鎮(街道)環保工作分管領導,由鎮(街道)環保助理員進行現場核實後報市環保局備檔,同時聯絡市公用事業局、環衛中心、水務局或畜牧局等相關技術服務隊伍進行維修,做好實施維護管理記錄。

第十一條設施更新報廢程式。各鎮(街道)及其它到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對各自管理的汙染防治設施應當定期保養、維護和檢修;嚴重影響使用的,應當及時改造或者更換。環保設施需新建、改建、擴建、關閉或者停用的,應當由資產管理使用單位上報市環保局進行審批,根據審批意見組織實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環保局環境

第十三條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鎮(街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各鎮(街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汙水排放口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環境監管人員定期對鎮(街道)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做好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環境監察隊伍接到應急報告或執法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轉,不能立即解決時聯絡技術服務隊伍進行維修。

第五章考核及獎懲

第十六條按照“市鄉村共擔、市場運作”的'原則,每年由市財政對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單體專案實行以獎代補,補償標準為1至3萬元,確保我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長效執行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由市政府負責組織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每年度對各鎮(街道)環保設施執行、維護及保養等管理狀況進行集會考核檢查,對在建設和維護環保設施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懲罰標準。對不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補償金1000元,扣完為止。對長期不正常執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處理設施,由市環保局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1、未制定環保設施日常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執行制度不嚴的,設施執行維護記錄及檔案資料不全的;

2、汙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3、環保設施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維修、停用設施2天以上,人為進行斷電及破壞設施的;

4、造成群眾3次(含)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盜竊、故意損壞汙染防治設施或者阻撓環保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設施管理制度 篇八

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執行,確保其始終處於正常待命狀態,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一、管理規定

1、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安監處和各隊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礦用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3、安監處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4、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必須進行一次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效能。

5、每3個月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一次檢驗,必須進行仔細檢驗,做好相關記錄並存檔。

6、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其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

7、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難硐室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8、各隊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上崗人員在危急情況下逃生路線及其避難硐室內位置的一人一位對應關係。所有人員必須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9、氧氣測定器每月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調校,若未超規定誤差範圍可繼續使用。

10、二氧化碳測定器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的調校。

11、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12、避難硐室內急救箱藥品必須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失效立即更換。

13、建立氣密性日常檢查、儀器調校、裝置檢查維護、急救藥品檢查等專用臺帳和一人一位對應關係說明牌,並現場定置。安檢科納入安全檢查,作為安全重點工作跟蹤考核。

14、避難硐室內飲用水食品要有詳細食用說明,必須在保質期內定期更換。

15、避難硐室供電停電後再次啟動前必須進行送電前的檢查。

16、避難硐室內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通訊系統在正常狀態下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17、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後,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執行。

18、嚴禁任何人在維護、檢修過程中敲打或撞擊任何應急救援設施、裝置。

19、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進入避難硐室內。

20、在發生火災、瓦斯或一氧化碳湧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21、採、掘工作面避難硐室必須提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納入月度計劃中,作為重點監管專案。

22、部門、隊級幹部進入應急救援安全防護採區,必須巡查相關設施完好情況及檢修維護等記錄。

23、外來參觀人員進入避難硐室的數量不得超過安全硐室的額定容量。

二、考核辦法

1、安檢部及各隊未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列入日常培訓計劃的,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月。

2、安裝或拆解重組時未對密封效能進行檢驗,給予責任隊機電隊長(機電班長)、隊長、書記分別罰款1000元/次。

3、避難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給予責任隊罰款1000元/次。

4、隊班前會必須對作業人員與避難硐室的對應位置進行詳細安排,否則,處罰區隊值班人員500元/次,處罰隊長、支書200元/次。

5、未對氧氣、二氧化碳測定器進行零點和精度調校的,給予責任隊罰款1000元/次。

6、未對避難硐室內急救藥品進行月度檢查,給予責任隊罰款500元/次。

7、違反規定敲打、撞擊急救設施、裝置,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8、避難硐室內電話出現串聯或通訊不暢,給予排程室罰款1000元/次。

9、隊裝置檢查維護、急救藥品檢查等專用臺帳和對應關係說明牌記錄不全的,視為未執行,給予責任區隊罰款500元/項;弄虛作假者,給予罰款1000元。

10、違反規定進入避難硐室內,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

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九

1、要設總帳、明細帳、臺帳,分別由財務、教務處、各室管理人員記載,並採用計算管理。

2、自購或調撥的教學儀器裝置到校後,一週核心準品種、數量,進行質量檢查登記上帳。

3、要分類(編號、入帳,做到帳目、標籤、實物三統一,做到物物有帳,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4、儀器裝置要分科分類存放,標籤齊全清楚,排列有序。

5、儀器裝置、設施要按使用說明書做好防潮、防塵、防震、防壓、避光、避磁等工作。

6、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物品要設地窖或專櫃存放,應有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使用時要加強管理。

7、存放貴重儀器的房聞或專櫃應有可靠的安全防盜措施。

8、實驗前需提前做好儀器和藥品的準備工作,實驗課後要及時歸還儀器。

9、借用或非教學使用儀器須經學校領導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歸還時要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論何種儀器裝置,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佔用。

10、實驗課中,非正常使用儀器造成損壞,視情節輕重,由當事人賠償,非教學損壞、丟失儀器照價賠償。

11、教學儀器裝置不能修復需做報損處理時,由管理人員填寫報損單,履行好相關手續。

12、藥品的管理:只准實驗教學和科技活動用藥。領用藥品需先填寫“消耗憑證”人員和任課教師共同簽字,有毒藥品還需教務主任簽字,劇毒藥品必須由校領導籤宇。

13、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辦理移交手續,做到帳物清楚,帳帳相符。

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十

一、為了教學效果的`需要,積極使用各種教育裝置。

二、管理人員平時認真登記查驗儀器裝置、材料種類和數量並保持清理、修復、損壞、破舊教具器材。

三、對“使使用者”實行填發申請表制度。

四、遞交申請表後,填寫使用教具的名稱、數量和時間由使用人直接簽名寫姓名。

五、儀器教具收庫時要查驗數量和損傷情況,並填寫歸還日期。

六、儀器教具登記制度每學期一小結,並上報學校存檔。

七、平時儀器室除管理人員外禁止他人出入。

八、其它人員不經學校允許不得隨意使用學校的各種教育設施及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