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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裝置以及高處作業吊籃、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第二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違法使用未經登記的起重機械裝置,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條監督部門受理登記時,應對使用單位提交的下列相關資料複核:

1、《福建省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申報表》一式兩份;

2、經技術負責人、總監稽核同意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的拆、裝方案;

3、裝置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1份;

4、產品製造許可證影印件(加蓋製造廠家印章)1份;

5、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出租單位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的合格證明;

6、起重機械裝置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各1份,安裝單位安裝結束後的自檢合格證明;

7、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及影印件1份;

8、使用租賃的機械裝置,施工單位組織各方驗收的合格證明;

9、使用、安裝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資料經複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於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使用登記,並在《福建省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申報表》上加蓋公章,同時發放《福建省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證》和《福建省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於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登記編號按省的要求,採用統一編碼格式。登記編號由六組字母和數字構成:地區代號、起重機代號、機種代號、登記日期、登記序號、產權屬性代號。

第七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於每季度末將本縣《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彙總表》報送三明市建設局安全監督機構。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1)業務室負責人為機房內儀器裝置的負責人,對儀器裝置的安全使用負有領導責任。

(2)每臺儀器須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制定嚴格的“裝置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新購置的儀器,須經嚴格驗收,由業務室負責人統一簽收。

(3)儀器裝置的操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所用裝置的技術規程及注意事項,凡屬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將追究其責任。

(4)裝置管理人員應認真填寫《裝置使用記錄》,若發生重大故障或損失,及時報告裝置負責人,寫明事故報告,由業務室負責人組織調查,並做出處理。

(5)工作人員應愛護公物,精心維護儀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挪用、外借,不得擅自拆卸、更換。

(6)移動式、搬移式監測裝置應定期開機檢查,確保裝置正常執行。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裝置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程,搞好裝置的綜合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2、本礦所有機電裝置一律由機電科裝置組統一分類打號,建帳、建卡,予以管理。裝置管理應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

3、礦屬各機電班,應指定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裝置的領取、使用、維修、回收、建帳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領取裝置時,予先辦理好建帳手續。上井裝置要及時委託銷帳。對裝置損壞和丟失的要追查責任人,並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

4、每臺裝置應有領用、發放、回收制度。裝置組對全礦機電裝置有權調整使用。使用單位無權外借、互借、轉讓、轉售裝置。更不準隨意改裝,拆套裝置。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轉讓時,應予先與裝置組聯絡查清數量,辦理好手續,方可進行。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固定資產和租賃的機電裝置,不準借出和出售,易耗機電裝置經礦、科領導簽字批准,並辦理財務手續,方可出售;

6、各使用單位需要裝置和其他部件時,必須提前做出月計劃報裝置組,裝置組積級組織貨源,保證生產需要。使用單位新增裝置時,必須持電管組批發的裝置用電申請單;

7、使用中的裝置,不準隨意倒裝。機電裝置改變安裝地點,應先同裝置組聯絡好,否則裝置組有權停發該單位的機電裝置。

8、新地區機電裝置的安裝,應由機電科畫出機電裝置安裝示意圖,裝置組按圖準備裝置。安裝隊辦理領用手續,裝置安裝結束後,由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裝置組到現場清點手續,辦理裝置移交手續。

9、各單位不準存放閒置裝置。井下閒置裝置必須在5天內回收上交,停產工作面裝置回收時間不超過10天。回收上交的裝置,裝置組應抽專人檢查,零部件要保持齊全,無損,否則按價值賠損。

10、各單位要加強裝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裝置要實行包機制,分片包乾,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牌一致,防爆裝置不準失爆,完好率必須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礦和新進的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維修工和防爆員檢查,發放合格證後,方準投入使用,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維護工處理,確係大修質量和製造廠家的問題,由裝置組與有關單位聯絡解決。

12、裝置庫房的裝置要分類擺設,庫房要清潔,裝置要完好。檢修過的裝置憑合格證方可入庫。庫內裝置不準拆套,確因生產急需,應有領導批准。不經裝置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在庫房拉運,拆用裝置和配件,否則按丟失論處。

13、裝置管理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務,保證裝置的合理使用。若因裝置人員失職造成損失者,應追查責任。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1、裝置的使用

1.1工人在獨立使用裝置前,須經過對其進行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維護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理論教育及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過考試合格發給裝置操作證後,方可憑證獨立操作。

1.2操作工人應掌握“三好”、“四會”、嚴格執行使用裝置的“四項要求”、“五項紀律”(見附錄)。

1.3裝置的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對於多人操作的裝置、生產線,必須實行機長制,由機長負責。對多班制生產的裝置,操作工人必須執行裝置交接班制度。

1.4裝置在執行中出現不正常現象,必須隨時記錄,記錄的資料要準確、清楚、完整。

1.5對公司要求進行點檢的裝置。操作者必須要點檢要求進行檢查,並做好點檢記錄。

1.6操作工人要嚴格遵守裝置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裝置,嚴禁精機粗用,超負荷,超規範拼裝置,如遇現場生產管理人員或上級強令操作工人超負荷、超規範使用裝置時,裝置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操作工人有權拒絕,並可越級上告,並對違章指揮者追究責任。

1.7裝置在執行中發現故障,凡在本班可以處理的,不得交下一班處理,本班無法完全處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給下一班,接班人員應接著處理完成,並詳細檢查,一切正常後,方可開機。

2、裝置的維護

2.1操作工作實行裝置維護保養負責制:

2.1.1單機、獨立使用的(如運輸車輛、金屬切削機床)裝置由操作工人當班檢查和維護保養。

2.1.2連續生產線上集體操作的裝置,由機長負責組織當班檢查和維護保養。

2.1.3無固定人員操作的公用裝置,由裝置所在班級長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2、。1.4每臺裝置都要制訂和懸掛維護保養責任牌,要寫明維護保養者姓名。

2.2維護保養責任者有下列職責:

2.2.1嚴格按裝置使用規程的規定,正確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裝置,不超負荷使用。開車前15分鐘要仔細檢查裝置,連線螺栓鬆動,要及時緊固和檢查按車間規定須維護檢查的必檢部位,然後空負荷試車,檢查各控制開關是否失靈。發現問題和異常現象,要停車檢查,自己能處理的馬上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檢修責任者,立即處理。

2.2.2正確地按公司制訂的潤滑表規定,定期新增潤滑油或潤滑脂,定期換油,做到潤滑裝置齊全完整可靠,油路暢通,油標醒目。

2.2.3裝置的零部件、附件完整,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工、量、夾具及工件存放整齊,不零亂。

2.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鐘停機,將裝置和工作場地擦拭和清掃乾淨,保持裝置內外清潔,無油垢、無髒物,做到漆見本色鐵見光。

2.2.5認真執行裝置交接班制度,主要裝置每臺都應有“裝置運轉記錄本”,每班人員應認真寫清楚,交接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裝置在接班後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2.2.6操作工應按照公司計劃要求,定期在維修工配合下做裝置一級保養工作,並配合維修工做好裝置二級保養工作,並對二級保養工作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