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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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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報告
第一篇:事業單位人員辭職報告第二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第三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制度第四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第五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程序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事業單位人員辭職報告

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進單位已經有幾個月了,由於我個人的原因。經過深思熟慮地考慮,我決定辭去我目前在單位所擔任的職位。

我非常重視在單位內這段經歷,也很榮幸成爲這裏的一員,特別是這裏的處事風範及素質使我倍感欽佩。在這幾個月所學到的知識也是我一生寶貴的財富。也祝所有同事在工作和活動中取得更大的成績及收益!

望領導批准我的辭職申請,並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敬請領導同意並批覆!

申請人:haoword

第二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歲)民族籍貫入黨(團)時間健康情況學歷參加工作時間標準工資額(元)基礎工資家庭住址職務工資戶口所在地級別工資現任職務工齡工資身份證號辭職理由辭

由申請人:

年 月 日所

見年 月 日人事部門審覈意見

任免機關(主管單位)年 月 日審批意見

任免機關年 月 日複議

結果

第三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制度 1、辭職的涵義

●辭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去所在單位工作,與單位脫離關係。

2、辭職的原則

一是要有利於人才分佈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是要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的作用

三是要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它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3、辭職的程序

①辭職申請人員填寫《辭職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規定進行審批。 ②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將其辭職申請表及人事檔案給當地人才交流中心; ③辭職申請人員情況符合條件的,但超過三個月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仲裁機構申請調節或仲裁。

4、辭職的條件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是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是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是從事特殊行業和特殊工種的;

四是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是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是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或單位出資引進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和出資費按合同辦理,如沒有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相關費用,收取標準按照培訓後或引進後在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20%遞減;

七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原因。

5、辭職的法律後果

●辭職後,辭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

●辭職人員辭職後一年以內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的,工齡合併計算。 ●住房問題

第四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

填表說明:

本表一式二份,單位按幹部(工人)管理權限辦完有關手續後,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送“審批機關”。

第五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程序

1、 辭職

(1)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書面申請,填寫《辭職申請表》一式四份;

(2)所在單位在接到辭職申請表30日內提出意見,經主管局審覈後報交區人事局幹部綜合管理科;

(3)幹部綜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請表9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覈,提交局務會討論審批;

(4)經局務會議討論同意辭職,則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人員,同時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幹部還應按幹部任免權限辦理免職手續。不予批准的,則將材料退回原單位,並說明理由。

2、辭退

(1)公務員填寫《**省公務員辭退審批表》(一式四份),事業單位人員填寫《**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審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實依據,經主管單位審覈後報縣、區人事局幹部綜合管理科;

(2)幹部綜合管理科對有關材料進行審覈,提交局務會討論;

(3)經局務會議討論同意,批准辭退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並抄送市人(請你繼續關注本站)事局公務員管理處備案,同時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通知書》;不批准辭退的,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單位,並說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

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0]19號

頒佈時間:1990-9-8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 爲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可以提出辭職。

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才的分佈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 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3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併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五)經司

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八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九條 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條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第十一條 辭職人員在未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住房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第十三條 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准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原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設備器材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支持人才合理流動。對有意刁難、打擊申請辭職人員者,應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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