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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整理5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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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整理58篇)

篇1: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古城村,身份證編號:***。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倉庫區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深圳中院)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爲“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後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27日製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篇2: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篇3: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篇4: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興市某村。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裁決,駁回原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且認定事實重大失實,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實與案情。

1、申請人中標河道疏浚工程。

申請人戴××原在家務農,上有雙親,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迫於生活壓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機會,申請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親友的幫助下,經過努力得以中標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蘇河海科技工程集團泰興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義與xxxx縣北淝河治理指揮部簽訂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約定:河道施工段長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單價5.1元/方,總價款134155.5元。

2、轉包給郭××。

爲履行上述合同,申請人與郭××於xxx年元月9日簽訂轉包協議一份,約定郭××用挖掘機施工,土方量不低於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後單價爲4.4元/方)。

3、戴××工段不適宜挖掘機施工,郭××轉至陶延勝工地施工。

後郭××挖掘機按約開到了現場。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過爛,不適宜挖掘機施工,勉強施工需加價,雙方未能談妥。恰因附近褚集鄉陶延勝工地需要挖掘機,郭××即轉至陶延勝工地,申請人的工地則改由泥漿泵施工,爲趕進度,最後一小部分9500方由xx縣土方機械化施工隊的挖掘機完成,申請人爲此支付該施工隊47800元(單價5元/方)。同一時段內,郭在陶延勝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據(申請人已作爲書證提交法院)。期間,郭××妻子趙×因煤氣中毒,曾在褚集鄉衛生院治療。

此後直到xxx年,雙方無爭議。

4、雙方產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趙×與申請人戴××妻妹祝小蘭因鄰里糾紛發生矛盾,祝小蘭被趙×打傷後訴至法院,泰興市法院判決趙×賠償祝小蘭醫藥費等近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採取了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等強制措施,給趙×名譽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由此,郭××與戴××積下了怨仇。

5、訴訟與判決情況。

xxx年,郭××憑當年的《協議書》唯一的書證,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協議的情況下,泰興市人民法院僅憑與郭××有僱用關係的幾個證人的主觀性證言,採用荒唐的邏輯,認定郭××履行了協議,並判令戴××給付全部110000萬元工程款(見泰興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戴××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

在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郭××提供了證人證言,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這些證人作證的情況分析如下:

(1)劉某。當庭陳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這個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結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長。”(見一審卷宗P81-81)。事實上工段長200米,xxx年4月底才結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說明已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陶延勝的工段是80多米長。

(2)羅某。原告郭××問:“工程上我的老闆是誰?”答:“姓陶的。”原告當庭糾正:“工程後期是姓陶的負責。”且不說原告當庭糾正的行爲已構成干預誘導證人作證,單憑羅某當庭回答“老闆姓陶”,已足以證實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證實了申請人的主張。

(3)盧某。“xxx年12月底,簽訂合同後,挖掘機是我送過去的,以後正常施工後我回來的。”可見盧並不清楚以後發生的事。

(4)季×。自稱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總”,陳述“戴××夫婦承認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機。”事實上,季×並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職工,更談不上副總,季在這一點上已說了謊。爲什麼要說謊呢?無非是爲了圓上後來的謊言!季所知道的情況從哪裏來的呢?是聽戴××夫婦講的,這叫傳來證據。這樣的證據如果可以採納的`話,那麼申請人戴××可以找到100個乃至更多的人對他們講“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萬元未還”,並且請這100人當庭來證實“他們確實聽戴××講過這樣的話”,法院會不會採納這100人的證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案件事實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據規則規定認定事實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對於“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這一事實而言,劉某的證言具有很大主觀性,且與其它證據相矛盾,甚至有僞證嫌疑,達不到“高度蓋然”標準,更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僅憑劉某證言來認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證據系僞證。

原一審證人季×良心發現,現已寫出書面證詞,承認自己是在郭××承諾給予4萬元好處費的誘惑下作了僞證。

季願意出庭重新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後。

(四)出現了新證據。

羅某補充寫出書面證詞,證實施工地點是在安徽褚集鄉,沒有到其它工地施過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勝的工地。

羅某願意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後。

二、原一、二審判決根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一)行業習慣、社會常識、與人之情理

1、挖掘機行業的習慣告訴我們,挖掘機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機械磨損三部分構成,挖掘機施工行業的慣例一般是機械磨損和人工工資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費必須先行支付。

2、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施工隊伍在完成施工兩三年後,工程款還是分文未付!更何況機器還要消耗柴油。全社會幾乎找不到這種情況,即使找到,也會有結算文書或欠據在手!

(二)證據分析

1、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應當是: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案應由郭××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務。工程施工行業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計算有一些常規的做法,按量計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簽單、按時計酬的是出勤表、整體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後決算報告或結算後形成欠條。這些常規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張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當按行業規矩提供相關的證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且部分證據是僞證,更重要的是,原審判決是一份荒唐至極的判決,是一份極不公正的判決,是一份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判決,是人爲製造的錯案。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啓動再審程序,撤銷錯誤判決,還申請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篇5: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x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 職務:董事長

單位地址:xx省xx市工農西街xx號

聯繫電話: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林xx,女xx年4月27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xx,男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姚xx,男,xxx年2月8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申請再審人xx省xx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對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號及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德民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1、《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2、《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號及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德民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對肇事車輛享有控制管理權,並認定再審申請人收取的服務費是管理費,原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將車輛出售給被申請人姚xx的,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因被申請人姚xx未付清購車款,再審申請人依據《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在車款未付清前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故該車輛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實際上再審申請人就是保留了車輛的一種處分權,也就是說購買方在未付清車款前不得處分該車輛。依據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約定,再審申請人僅對車輛代繳各種規(稅)費,再審申請人收取一定的代辦服務費,再審申請人實際提供的是一種勞務服務,原審法院認定收取的服務費爲管理費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原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三種行爲承擔責任,一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義務;二是由於過錯侵權的;三是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該承擔責任的。再審申請人的行爲沒有違反《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據《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在被申請人購車款未付清前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附條件的約定其繳納服務費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爲由於分期付款的存在,再審申請人要對該車稅費、規費等上進行代收、代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是一種勞務服務,並不是一種對車輛運營的管理行爲,收取的是服務費而不是管理費。對車輛的佔有、管理掌控權和收益權都由被申請人姚xx享有,再審申請人發放營運手續並不是對車輛的佔有、管理和掌控;收取服務費也不是對車輛的運營獲取利益,運營利益也歸被申請人姚xx。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第38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所確定的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的原則,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的運營中獲取利益。被申請人姚xx已實際佔有並控制了車輛的運行,車輛的運行利益也歸其所有,因而被申請人姚xx是實際車主。所以本案賠償責任應由實際車主姚xx承擔,而且雙方在《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第六條中也約定了在其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民事責任均有被申請人姚xx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侵權之訴,再審申請人不是本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人,其收取服務費(即便按原審法院認爲的收取的是管理費)的行爲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對事故的發生也沒有主觀過錯,再審申請人的行爲不符合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判令再審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沒有法律依據。

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車輛收取服務費(或按一、二審所認定的收取的是“管理費”)就要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判令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更是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的故意、共同的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的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再審申請人不是侵權人,當然不構成共同侵權。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僅有四種情況:(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連帶責任;(3)合夥之間的連帶責任;(4)代理關係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則就沒有其他連帶責任的規定,因此,連帶責任的適用是嚴格的,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適用法律錯誤,因而導致錯誤判決,爲了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民訴法》第179條第2、6款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希望貴院辨法析理,公正審查,公正審理,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xx省xx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xxx年四月二十六日

篇6:民事再審申請書

經辦律師按:根據案件基本事實、理由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原告在一審勝訴、二審被判敗訴的實際情況下,我接受原告方委託,向原告充分釋明此案申請再審存在被裁定駁回的風險,並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審申請,如被裁定駁回,則可以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還房屋爲訴請另訴。)此民事再審申請書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當事人三月梅的再審申請,案號:(2015)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5XX號,立案審查,於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反駁袁某紅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購房款收條原件“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的規定,未採納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駁回被申請人三月梅的再審申請。

一件民事案件所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和司法爲民,以及律師在民事代理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作用,並非判決的本身,而是最終的結果是否爲當事人認可或者接受。

篇7: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不服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 ;

2、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本案予以立案再審;

3、判令被申請人 ;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事實不清

二、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違反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8: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爲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爲。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9: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爲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爲。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10: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聯繫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繫電話:xxxx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爲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爲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爲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爲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爲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爲,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爲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着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爲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爲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爲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爲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篇11: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僞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爲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僞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僞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爲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爲,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篇12: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於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於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並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聖燈寺派出所依法審覈登記入戶,並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於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的居民,並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後,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轉變爲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爲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覆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於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覆並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禮範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並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並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並稱法院一定會受理並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覆推諉,申訴人出於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爲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爲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爲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範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並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爲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於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也因爲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篇13: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爲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爲: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xx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爲: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爲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篇14: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5: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東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元 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高唐縣供電公司

單位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並詢問申請人後,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於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查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查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覈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複議並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後(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並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爲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爲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並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隻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後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爲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後)。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查院

申請人: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16:民事再審申請書

2016年民事再審申請書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爲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2012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爲一年(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12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爲1個月的時間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13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爲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爲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爲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爲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爲:《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爲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篇17: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原審被告:xxx,男,1965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xxx

原審被告:x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xxx

原審被告:xxx,男,1970年9月11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八路xxxx

原審被告:劉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2014)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

1、關於“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xx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xx”資金賬戶。

篇18:民事再審申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餘××書面證言一份。

篇19: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劉長嶺,男,59歲,漢族,農民,

住所:**市林屯鄉***村。電話:00000000000

郵政編碼:072750郵寄地址:河北省**市林屯鄉***村。

被申請人:劉長樹,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住所:**市林屯鄉***村。電話:00000000000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2410號。

再審請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xx)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事實和理由:

**市人民法院(20xx)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長樹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爲官道“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劉克壽、劉長樹三人於20xx年12月1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劉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爲官道並從劉克壽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1。85米爲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xx年2月8日劉鶴森的證明:這部分由劉長樹使用(劉長樹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劉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劉鶴森反覆說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說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劉鶴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X日

附項:1、申請再審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20xx)*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大隊證明覆印件一份

4、劉鶴森20xx年5月15日自書材料一份

5、關於劉家官道20xx年12月1日協議一份

篇20: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05)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篇21: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xxx年5月25日作出的(x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x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篇22: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2013)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2月5日(2013)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2013)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2月5日(2013)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09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病鑑字第司法中心於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牀司法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中級人民法院(2013)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13)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13)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爲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赤民二終字第

篇23: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於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民事再審申請書(2)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爲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人: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篇24: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一: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月11日(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13)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民事再審申請書二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爲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爲: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01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爲: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03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01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爲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附件:1、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十勞仲[2005]裁字第43號)裁決書一份;

2、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3、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4、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十民申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篇25: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楊 XX,男,1950 年 1 月 9 日出生,漢族,家住 XX 省 XX 鎮新華路水利 巷 2 號。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王俊 X、王文 X、王心 X 案由: 申請人楊 XX 因與王俊 X、楊懷 X、劉小 X 之丈夫楊治 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 案,對 X 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 2005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 (2005)X 民再終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 XX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 (2005)X 民再終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 法判決王俊 X、楊懷 X、劉小 X 之夫楊治 X(已故)與申請人楊 XX 在 1994 年 11 月 12 日簽訂的 《關於承包 XX 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 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 原審上訴人王文 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 X 木縣 XX 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 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 XX。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 X、王文 X、王心 X 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 XX 與王俊 X、楊懷 X、劉小 X 之丈夫楊治 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XX 縣法院在 2002 年 9 月 4 日作出“ (2002)府民初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附 件 1) 。判決認定王俊 X、楊懷 X、劉小 X 之夫楊治 X(已故)與申請人楊 XX 在 1994 年 11 月 12 日簽訂的《關於承包 XX 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 (以下簡 稱“94 年承包合同” )有效,被告王俊 X 在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天內給付原告楊 XX 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營業證》 、、(以下簡稱“三 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 X 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 ) “94 年承包合同”有效, “94 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於王俊 X 不按照合同約定及 時交付楊 XX 大貝 X 煤礦的開採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 XX 不能正常管理經 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告王俊 X 不服提出申訴。2003 年 10 月 14 日 X 林市人民檢 察院向 X 林市中級法院提起 X 檢民抗字(2003)11 號抗訴書,2004 年 1 月 5 日 XX 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 5 號民事判決(附件 2) 。判決基本維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 年承包合同”有效, 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 X 實際持有,而改判 由王文 X 交給楊 XX。 判決宣判後,王俊 X、王文 X、王心 X(楊懷 X、劉小 X 已在 2002.4.22 將其合夥 份額轉讓給王寬心) 不服提起上訴, 2004 年 8 月 17 日 X 林市中級法院作出 (2004) X 民三終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附件 3)

篇26: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原有才,男,漢族,1953 年 10 月 7 日出生, 原告 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古城村,身份證編號:***。 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 :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審上訴人) 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倉庫區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理。 第三人: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 98 號。 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 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 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 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 深圳市 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 日作出的( 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 2007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終字第 2046 號, 深圳中院 ) 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 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 向貴院申請再審 事項如下 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民一終字第 2046 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 的訴訟請求; 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 963585 元; 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 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 1995 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 品,至 1998 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 年 4 月 2 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 《對賬確認書》 ,內容爲“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 1, 424,906.64 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 823,100 元,有待提出 證據後進一步確認” 。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 2002 年 3 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 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 2002 年 12 月 25 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 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 2003 年 9 月 27 日製作了(2003)深 羅法民二初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書。

篇27: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xxx(申請人名稱)因與xxx(被申請人名稱)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申請人:

x年x月x日

篇28: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爲,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爲,“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爲其行爲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爲證。

2、原判決認爲,“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纔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爲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爲X萬元、評估費爲XX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爲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爲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爲,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爲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爲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爲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爲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爲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嶽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爲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篇29: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被告):司XX,男,X族,生於1972年3月11日,住XX區好XX旅社,農民,電話:18XXXXXX106。

申請人(一審被告):虎XX,男,X族,生於1971年11月5日,住XX區XX小區對面,居民。

申請人(一審被告):文XX,男,X族,生於1980年8月8日,住XX區崆XX路2號XX家屬院,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區四十里鋪鎮XX村。

負責人:李XX,該XX行長。

再審申請人司XX與被申請人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文XX爲本案的名義借款人,並非本案適格被告,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簽訂當天借款到賬,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申請人文XX在被申請人處借款30萬元,虎XX、司XX爲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其中文XX使用15萬元,虎XX、司XX使用15萬元。借款由焦XX實際佔有,申請人司XX未在協議上簽字,因對方索要好處費亦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同時司XX承擔保證責任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焦XX、唐X對該筆名義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申請人文XX向被申請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爲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這通過焦XX、唐X與三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爲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時,遺漏本案應當參與訴訟的兩共同被告,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請人與名義借款人文XX及兩擔保人虎XX、司XX簽訂協議時,文XX的妻子張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被申請人在起訴時遺漏兩共同被告,無形中擴大了本案三申請人的償還責任,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須清償時得以減輕各方的償還責任。

三、焦XX、李XX從違法行爲中不當獲利,同時焦XX的行爲涉嫌刑事犯罪,理應由兩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簽訂合同當日,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借款由焦XX、李XX實際控制,申請人司XX並未實際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應由焦XX、李XX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四、李XX的行爲涉嫌職務犯罪,理應由其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李XX作爲該行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冒名貸款,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涉嫌職務犯罪,情節嚴重,發放貸款時,可能存在相關職務違法行爲。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三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6日

篇30: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電話:xxxxxx 。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篇31:民事再審申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篇32: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號 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篇33: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x。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於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於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覆,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 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爲父子關係,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爲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事發當日,對於與此案完全沒有利害關係的申請人陪同其父親伍光學將被申請人送至蝦子陽光醫院就醫的行爲本屬於好人善事,事後卻被認定爲因狗追車拖拽被申請人致使其摔傷後果的承擔者。本案如果就此誤判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試問公理何在?日後路邊摔倒的老人還有幾人敢扶?中國與人爲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續?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爲此,申請再審人爲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准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本文素材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篇34: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XXX

再審被申請人:XXX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爲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爲: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01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爲: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03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01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篇35:民事再審申請書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並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3、訴訟費,鑑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爲“確認勞動關係”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並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爲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爲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生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爲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篇36: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xx信用社)。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劉xx;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xx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xx,男,xxx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請求:

一、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並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佔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民事再審的法定事由: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於xx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佔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並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爲“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爲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於xxx年1月8日立案,xx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x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x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x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裏,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xxx】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爲判案依據予以採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並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爲“無效合同”,那麼,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着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最密切聯繫”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並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並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xx年5月27日計算到xx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xx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xx年8月2日計算到xx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爲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xx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並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後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於原告代償貸款後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築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於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後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餘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並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並沒有爲“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並且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爲“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xxx】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並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篇37: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接受別人的賄賂,徇私作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額利潤貸款債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利潤貸款行爲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

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額利潤貸款行爲。

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潤貸款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額利潤貸款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

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爲案發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爲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爲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爲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

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38: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職業詳細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申請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當事人數量+5,並且提交U盤,把原先的判決書做成電子版。

原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覈對無誤的複印件一式五份。

篇39: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爲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篇40: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篇41: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省景東縣人,系**縣第一國小教師,住國營**農場場部。

委託代理再審申請人:###,男1940年5月5日生,身份證號:532823194005*****4,退休,家住**縣**鎮**街*號**棟*室。

被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省**縣國營**農場,住所地:**縣城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黃志敏,場長

申請再審人***與與被申請再審人國營**農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終字第136號判決書,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15條之規定,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審理此案。

申請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終字第136號判決書,以及**縣人民法院(2012)臘民一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依法判令**農場在暴力拆遷中對***房屋損毀價值18萬元的賠償。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系1995年11月向**農場提出申請,因無住房及學校財產遭到破壞,爲看管學校財物及解決個人住房困難問題在學校球場旁修建住房,**農場及土地部門批覆給原告六十平米的土地修建住房。

首先在雙方的質證中,都認可原告是在農場支持的政策範疇內修建住房,土地屬於農場國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屬於***合法私人財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法》,私人財物應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侵佔哄搶破壞。

二、在法院的審判中,原告***的住房系2004年7月拆除,***於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超過法律時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

原告***於2004年房屋被損毀時就多次到農場反映該情況,請求賠償事宜,一個衆所周知的事實,由於歷史原因,長期以來農場一直是封閉式管理,在沒有屬地化管理前,從學校、醫院到法庭等辦事機構一應俱全,而原告與**農場本是隸屬關係,屬於弱勢與下級的關係,賠償事宜一直未得到農場領導的支持,必然就得不到農場法庭的支持,其主張大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其父###一直未停止過向農場各級機關請求賠償事宜,由於得不到**農場領導及**農場法庭的支持,在法律的表象上形成了超過訴訟時間的事實。隨着農場屬地化管理及國家法律的完善,農場一些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被革除,農場的廣大職工纔有了選擇法院判決這一司法公證程序的機會,在法律的適用中就必然處於劣勢,因此對於***及其父###超過訴訟時間法庭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酌情處置,不能作爲**農場的證據給予支持。

三、在**農場的質證中臘場發(1998)6號文件《關於轉發〈**農場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農場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用於證實經被告同意的臨時性用地戶不得建蓋永久性房屋,如國家或單位建設需用地時,臨時性用地戶要無條件無償按時拆除,不得以任何藉口不拆或要求賠償。

在**農場質證的文件中時間是1998年,而被告***修建的住房是在1996年,1996年**農場並未出臺相關文件不允許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說***當年修建的永久性住房得到了**農場及學校的默許與支持,不在臘場發(1998)6號文件《**農場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處理範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民的'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應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拆遷中不能暴力拆遷,違規拆遷,個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權在拆遷中應得到相應得賠償。

全國人大通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與國家法律相沖突時,以國家法律爲準,本身**農場制定的條文與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相沖突,違背國家法律意志,因此臘場發(1998)6號文件《**農場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不能作爲法庭的有效證據給予支持。

按照1995年當時的物價生活水平,修建磚瓦結構的建築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屬永久性住房,被告**農場也要依照2004年建造磚瓦結構的造價賠償原告***。**農場卻以分配一套120平米的集資房給***作爲補償依據,沒有形成合力賠償依據的事實,首先這120平米的集資房是***和所有集資房職工一樣,沒有享受到特殊待遇,農場並未因爲拆除***的住房對其分的集資房給予相應的減免,

四、在被告的質證中臘場發(1998)6號文件《**農場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及國營**農場的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證明書一份,證明2004年7月開始平整土地,2004年10月10日場地平整完畢驗收通過。

**農場出具的相關證據充分證明了原告***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場的情況下強行拆除的事實依據。

因此對(2012)臘民一初字第66號及(2012)西民終一字第136號判決不服,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立案開庭審理**農場在房屋拆遷中對***的違法侵權事實。

此致

敬禮

篇42: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朱黎賓(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申請再審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021-66012775. 。

再審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註冊地:上海市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市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郵編201900,單位電話021-36213987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並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3、訴訟費,鑑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爲“確認勞動關係”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並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爲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爲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1)、2007年12月7日寶冶公司向朱黎賓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退工單》,是在區級初次鑑定爲八級工傷未生效之前,屬違法終止合同行爲,有八級工傷簽收日期爲證,對此裁定書避而不談。

(2)、在市級再次鑑定爲七級工傷之前及之後,被申請人均未對第一次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行爲履行撤銷手續,並沒有恢復勞動關係的手續與證據。所謂“辦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並無實據。2007年12月7日終止合同及退工,哪能會在此之前招工登記,2007年12月5日及其後雙方根本未發生過招工的行爲,又哪有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純屬虛擬。原審所查招工登記,恢復勞動關係的“事實”,缺乏證據。

(3)、2008年3月被申請人不僅又單方面強行辦理退工手續,而且又一次發生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原審卻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辦理退工手續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虛擬“招工”還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雖然是在市級再次鑑定七級工傷之後,但卻是在朱黎賓工傷股骨頸骨折手術後三年復發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治療期間。有出院小結及門診治療疾病證明爲憑,原審裁定中遺漏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重要事實,從而規避了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違反“勞動合同”第30條所例對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協商一致”的規定的強行單方面終止合同。(有所訂“合同”第30條及未經申請人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爲證)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1)、裁定認爲“根據相關規定,七級工傷人員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是指治療結束評定等級後的.正常情況,而申請人朱黎賓雖然相對於原受工傷而言已經市級再次鑑定七級工傷,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療期已滿,似乎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申請人存在在區級對原受工傷鑑定八級工傷之後,市級再次鑑定(是對區級八級工傷鑑定結論不服而啓動的複覈鑑定)七級工傷之前發生原受工傷手術後三年又股骨頭壞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術(有市六醫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醫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結爲證)出院後又連續門診治療至今,(有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單爲憑)的特殊情況。可見在區級初次鑑定之後出現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故暫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二款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人朱黎賓應當重新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復發留薪期,復發治療期,醫療費及根據復發治療結束半年後,等待變化了的病情相對穩定了再進行新一論的復發鑑定)只有在復發鑑定評定新的工傷等級後才能按復發鑑定得出的工傷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及是否終止勞動關係。故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相對於申請人朱黎賓的工傷復發和依法應享的待遇而言,復發治療留薪期,醫療期遠未期滿。因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區級工傷復發鑑定,故儘管在市級再次鑑定之前已經出現復發住院治療的事實的情況,卻並不能由2008年2月的該次再次鑑定去包容和替代。因爲與復發鑑定的程序和規定條件均不相符合。(即時間上不到治療結束半年後,治療狀況上還在治療期間,程序上由區級鑑定機構重新進行復發初次鑑定),2008年2月市級再次鑑定七級工傷,只能是對原受工傷區級初次鑑定的複覈而已。裁定書所稱“不存在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終止勞動關係並無不當”的認定,實系掩蓋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並且還在治療期間的事實,是對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審裁定認爲“朱黎賓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療的事實均發生在鑑定結論做出之前,故原審對朱黎賓再次鑑定的申請及責令寶冶公司恢復勞動關係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妥的認定和推斷也是錯誤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療及出院後的連續門診治療,出院小結和疾病證明單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傷術後三年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和康復治療。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要件,按《條例》第36條所轉指的第31條的規定,依法享有對復發後的傷情進行復發鑑定的權利,並只有依據法定程序經區級復發鑑定及其所定等級生效後纔可最終確定所應享受的傷殘待遇。朱黎賓主張恢復被惡意阻斷的勞動關係後請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工傷復發認定和復發鑑定,得出新的工傷等級。完全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正當要求。對於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不肯認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責行爲。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過發生於區級初次鑑定之後與市級再次鑑定之前的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並在市級再次鑑定之後,尚在門診連續治療的住院治療情況不屬於工傷復發,且未經區級復發鑑定的工傷復發職工不可以申請復發鑑定,或未經復發鑑定而可以強行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又朱黎賓向原審並沒有申請“再次鑑定”而只因被申請人惡意阻斷勞動關係而致申請人無法進入以勞動關係存續爲必要條件的工傷復發認定程序,但原審卻本末倒置地無理推卻工傷復發未經相關部門認定而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情況下,申請人朱黎賓申請原審法院對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療及以後連續門診治療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等醫學資料送交相關專業部門通過司法鑑定或諮詢作出是否屬於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和性質的結論意見。是對原審法院僅據醫學資料不肯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充分舉證,此舉證因爲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報認定取證,只能申請法院通過委託司法鑑定實現取證。而原審法院對此拒絕申請,是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申請人的這種申請鑑定認定事實與性質的取證申請有別於對工傷評殘等級不服而提出的申請“再次鑑定”。故原審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療事實發生在市級再次鑑定七級工傷之前而不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於法無據。並且“不採納”,“不接受”,“不支持”申請委託司法鑑定或諮詢取得結論的做法於法不合,實屬無證無據無理否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

(四)、針對裁定書所謂:“朱黎賓稱原審法院對重要證據未予質證及剝奪其辯論權依據不足”之說,朱黎賓有必要再作申辯如下:

(1)、申請人提交過“勞動合同”和只有被申請人單方面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複印件,用以證明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第30條關於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經“協商一致”的約定,單方面強行終止合同。如果已經質證,爲何裁定書及判決書中均不提終止合同是否違約。

(2)、申請人提交過2007年10月31日的區勞動能力鑑委會所發鑑定通知。其通知的鑑定日期可以證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復發住院手術治療是在區級初次鑑定之後。如果已經質證爲何不提復發治療情節未經區級鑑定。

(3)、申請人不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醫院出院小結複印件,還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後的連續門診治療的病歷卡及疾病證明單,如果已經質證,爲何不提被申請人單方面二次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均在朱黎賓工傷復發治療期間。

(4)、申請人提交過2006年12月14日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指示的複印件,如果已經質證,爲何不提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請人在治療期間倉促鑑定。

(5)、庭審現場並未錄像,申請人能拿什麼證據證明法庭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被申請人及原審法官又能拿什麼來證明進行過質證呢?

(6)、原審對本案重要爭議點根本不讓辯論清楚,否則怎麼對於工傷手術後三年股骨頭壞死而住院治療的事實是否屬於工傷復發。其有關的醫學資料及傷情變化應由哪級機構鑑定,復發鑑定與對原受工傷不服而起的再次鑑定之間的區別,還有二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違法都沒有查明認清,尤其是二審主審法官不許朱黎賓的委託代理人宣讀代理意見,連被申請人的答辯狀竟是在庭審結束時交給申請人一方的。對於雙方異議之處未能展開辯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2007年12月7日的違法終止合同及退工並無撤銷手續,2008年3月的第二次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不僅在實體上即違約又違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審離開證據和法律規定,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致使工傷復發確需治療或違約違法終止合同的事實不清,混淆復發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主觀武斷地認爲復發住院治療在市級再次鑑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請人請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裁判是極其不公正的錯判。朱黎賓因爲股骨頭壞死,目前工傷殘疾的等級遠不止原定七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準於申請再審,維護工傷職工朱黎賓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及滬高院裁定書複印件各一份

篇43: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李xx,男,xxx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xx,女,xxxx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實xxxx年11月13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xx的申請,頒發編號爲3-36號宅基地使用證;xxxx年3月19日經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xx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xx(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xxxx年6月1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xxxx(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xxxx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xxxx)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xxxx年9月25日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xx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xxx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xxxx)後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xxxx)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xxxx年1月16日科左後旗國土資源局做出 “陳洪奎、李國樑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xx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xxxx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後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xxxx年4月1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撤銷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xxxx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xxxx)第18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xxxx年1月經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單方委託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後旗人民法院程序違法。xxx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鑑定結果重新鑑定。

經xxxx年5月13日以(xxxx)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xxxx)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後旗人民法院(xxxx)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xxxx)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xxxx年5月20日作出(xxxx)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xxxx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後旗人民法院(xxxx)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xx堅決不服。

xxxx年3月2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70平方米。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xxxx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xx的申請,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xxxx.018號,同意建築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 具此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xxxx.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xxxx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xx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後國用(xxxx)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xxxx年10月由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xx《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註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xxxx)第18號複議決定書生效後,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xxxx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xx頒發了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xx房屋再xxxx年10月建築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xx(丈夫陳洪奎)是在xxxx年建築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xxxx年9月10日法發(xxxx)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xx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xxx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xxx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重新鑑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係再審申請人李xx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xx合法權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人:李X xxxx年3月21日附:

(新證據)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xxxx年8月20日,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房產證;

(xxxx)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

(xxxx年)後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xxxx)後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決書;

(xxxx)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書;

篇44: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例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例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__養魚場。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

代表人:孫______,男,______市______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______對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______礦務局所屬______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二、訴訟費用應由___礦務局______煉油廠全部承擔。事實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魚場(以下簡養魚場)因遭受______市礦務局______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______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爲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______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測站作出的《_________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___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______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爲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爲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幫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該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仍不服上訴,經省高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終審判突然改爲: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爲此,現在申明以下幾點理由:

(一)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養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此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附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省淡水產研究所的座談記錄”作爲依據,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爲264000元。

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二M(畝放苗種數)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規格,公斤/尾)一F(已捕產量)___s(受污面積)___P(受污水產生物死率%)。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成爲魚,一種仍爲魚種。成魚爲:

19700斤___ 23尾/斤(等於M___S) ___0. 75(成活率)___ 0. 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法P。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爲100%.

魚種爲:300000尾___ 70% ___ 0. 75 =104/公斤二1514. 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專訪得來的估自材料,作爲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於二審法院採用了上述缺乏證明力和科學性的所謂座談記錄,所以在二審中根本沒有當庭向當事人出示該座談記錄,更談不到質證。

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違反的。同時,這也足以說明二審法院對這種證據和計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質證和駁辯的。然後最後在判決中談到證據時,卻把原審法庭的筆錄中引用的證格、省水產局漁政處的書證和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的所謂“座談記錄”所得的結論和計算出的賠償數字是大相徑庭的,是相差甚遠的。根本不同的證據又怎麼都能成爲二審改判的證據呢,申請人認爲這種做法,不能不被認爲是二審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編輿論的嫌疑。

(三)養魚場在二審中已經提出,一審判決未能計算間接損失的內容。

二審法院認爲這與本案無關,應另行起訴。此點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漁業災害事故,一樁索賠的案件,卻要求受害人分爲兩個訴訟實體起訴,這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城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其計算損失的兩大組成部人分,其中(二)項明文規定:“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環境污染、破壞,造成該從域剩餘的漁業資源的無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漁業減產等損失和資源恢復的費用。此費用可根據水域的實際意義來確定,重要的漁業水城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一50倍計算,而一般的漁業水城按5一10倍計算。”依此規定,______漁場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損失數也按下限計算,那樣也還應該再增加賠償直接損失的5倍。而且事故發生後,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就發出文件(見附件l),指出,“______漁場目前和今後較長時間的水質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主要是石油類和揮發酚超標,對漁業必定產生影響,輕度超標雖不致使大規模的魚類死亡,但對魚苗及魚卵的發育有較大影響,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爲嗅閾值低的物質,低濃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魚、蝦、貝類產生異味,從而影響水產品的質量。”可見此次魚害的後果及間接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因此,煉油廠也理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嚴重錯誤,存在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中的`第(二)(三)(四)三項中所規定的情況。爲了保護我國的環境資源,杜絕西方人士借環保問題對我國的攻擊,認真貫徹我國環保和有關政策,也爲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環境污染的災害,自然也爲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請。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將此案予以再審,並藉此進行一次維護環保法的法制宣傳,俾有關人員及廣大人民羣衆從中受到一次應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市____養魚場場長

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審判決書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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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字第______號______(判決、裁定或調解)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原審裁判(調解)文書抄件_____份

說明: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再審申請書”。

(2)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請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申請人的關係。申請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委託律師代理申請再審,應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3)申請事由,即說明因何法院文書而申訴。一般格式爲:“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號裁判(或調解書)不服,特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事實和申請理由如下:”

2.正文。

(1)請求事項。即申請人要求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進行再審改判。如請求部分改判,應當寫明撤銷原判決某一項或某幾項;進行改判,維持原判決某一項或某幾項,請求事項較多的,可以分項一一列出;並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和案件的編號。

(2)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必須運用證據和法律,充分說明原審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或不當,從而論證本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

(3)證據和證人。可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件數以及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結尾。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署名或蓋章和申請時間。如果僅委託律師爲申請人代書的,可在申請書的最後寫上律師的姓名及代書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附項。附生效的裁判文書或調解書抄件以及附註證據名稱、件數等。

篇45: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xxx

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xxx

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八路xxxx

原審被告:劉xxx,男,xxxx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xx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

1、關於“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xx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xx”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爲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xxx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爲一年(xxxx年10月31日至xxx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xx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爲1個月的時間即:xxxx年11月13日至xxx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xxx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爲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爲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爲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爲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爲:《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爲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12月26日·

篇46: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09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爲六級傷殘。2009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爲案發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爲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爲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爲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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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7: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中的地位):張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xx省xx市xx路xx號。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中的地位):xxxxxx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委託代理人:xxx,男,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xx路xx號。

一審被告(原審中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人張xx因與被申請人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 ;第二款: ,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2、

3、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篇48: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豐潤區鎮村。郵寄地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 因與被申請人 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唐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第 項;

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49: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僞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爲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僞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僞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爲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爲,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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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0: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判、調解書,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和第180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依法享有訴權的具體體現。只要當事人依法提交再審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便啓動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申請書格式

(一)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如:民事再審申請書。

2.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項;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申請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請人的關係。委託代理申請再審的,應寫明律師姓名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寫明申請再審案件的案由、該案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生效裁判或調解書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或原調解書有違法之處。

(二)正文

主要闡明申請再審的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明原裁判的錯誤。具體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錯誤或局部性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是適用法律錯誤,或是程序性錯誤。然後,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着重寫清關鍵情節。針對原審中在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舉出確鑿的事實予以澄清。列出具體有關人證、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材料,據以說明原裁判或調解書存在的錯誤。基於所述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有關規定,歸結原裁判錯誤所在,進而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字。

3.申請日期。

4.附項:有證據證明原裁判有錯誤,應列明證據名稱、數量,證人姓名、住址。

製作民事再審申請書時,應注意:①原裁判的編號、案由等情況要寫得清楚、準確,以便於人民法院查找原案卷並覈查案情;②陳述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時,應針對原裁判錯誤所在予以集中反駁,並引用相應法律規定作爲依據;③申請再審的事實和證據要真實可靠,不能歪曲事實和僞造證據;④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理合法,是由事實和法律推導出的必然結果。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申請再審人:姓名,男, 年齡,漢族,農民,

住所:電話:

郵政編碼: 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住所:電話: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

再審請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09)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d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事實和理由:

** 市人民法院(2009)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d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爲官道 “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e、d三人於2001年12月1 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爲官道並從e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 1.85米爲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04年2月8日z的證明:這部分由d使用(d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z反覆說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d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 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說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z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篇51:民事再審申請書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附件:1、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十勞仲[2005]裁字第43號)裁決書一份;

2、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3、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4、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十民申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篇52: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月11日(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13)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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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3:關於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54: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一】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繫電話:XXXXXXXXX .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繫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計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後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已過保證期,再審申請人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根據借款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的保證期間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證期間內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從立案時間來看,被申請人於2012年10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起訴在未向申請人送達時,被申請人以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城陽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以被申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爲由於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首先,被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那麼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的是何種權利?又如何認定其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其次,被申請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並未向申請人(即保證人)送達,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對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請人在可以聯繫到申請人、也確知申請人地址的情況下,既不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也不向申請人送達訴訟文書,督促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爲極其不符合借貸關係中日常行爲習慣的。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已聯繫不到申請人或者,其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郵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際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再次,二審法院依據(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在保證期間內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是錯誤的,對申請人而言是極不公正的。

其實,從保證期間的立法精神來看,《擔保法》設立保證期間制度,其制度價值在於:“通過立法來平衡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利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係爲單務無償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對保證人擁有保證債權,而保證人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外無利可圖。對此,如果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沒有任何限制,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承擔上得不到任何保護,則保證人在保證關係中將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公平估量保證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並在此基礎上對雙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而一旦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可籍此卸載其肩負的保證責任。”《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的規定其目的就在於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張債權。作爲貸款人的被申請人對自己的債權承擔積極的主張義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後,債權人未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兩次的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於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日期距離申請人的保證期間屆滿僅有6日!即便該案法院受理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聯繫申請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而卻捨近求遠,在起訴後不僅沒有向申請人送達,而且又自行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爲由申請法院裁駁,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爲的法律後果。被申請人的行爲大有爲防止保證期間過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規避風險、惡意訴訟的嫌疑。

第二、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尚且不論,單從其形成時間、證明事項等方面來看也不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之規定,新證據應當僅限於該兩種情形。因此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不能認定爲“新證據”,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

1.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試行)第十二條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審中的新證據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據。從證據取得時間來推算,被申請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陸續取得了該三份證據,該證據也是本案保證期間是否已過,保證人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爲何卻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審質證過程中不予提供?又爲何在繼續的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甚至庭審結束後都絲毫沒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認定爲被申請人故意不予提供影響案件的重要證據,其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從證據的形成時間上,該組證據不能認定爲“新證據”。

2.被申請人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其對外出藉資金繫有權經營,並安排專人不定期催收款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長期經營民間借貸業務,並以此盈利賺取借貸利息,對於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相當明確清楚。在這種集團專業經營的模式下,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能否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爲何明明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在一審中卻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審敗訴後纔想起以此來主張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被申請人在二審中並未予以說明。也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是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於庭審前出現的證據,當事人又親自掌握證據且明知證據的重要性,卻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請人已對證據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放棄,該證據自然不能在二審中作爲“新證據”予以使用。

因此,不論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其舉證不能的的不利後果應當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而不應由申請人來承擔。該證據不屬於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申請人認爲該三份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不予質證。而二審法院卻在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三份證據未予質證的情況下,就予以採納,是不合法的。

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爲查清本案的事實和案件的順利審結,申請人XX於2013年12月1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調卷申請書,請求依法調取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該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被申請人與黃XX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人XX等承擔保證責任,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人XX對此毫不知情,並且該案起訴書在未向申請人送達之時被申請人已申請裁駁,此後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認爲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卷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而申請人不能自行調取,因此申請法院予以調閱。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未予調查,就自行判決,沒有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責任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爲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着利於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願,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該在債權到期後積極主張債權,而不是通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3年12月20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二】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原審被告:xxx,男,1965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xxx

原審被告:x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xxx

原審被告:xxx,男,1970年9月11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八路xxxx

原審被告:劉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2014)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

1、關於“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xx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xx”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爲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2012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爲一年(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12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爲1個月的時間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13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爲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爲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爲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爲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爲:《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爲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篇55: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__養魚場。

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

代表人:孫______,男,______市______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______對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______礦務局所屬______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二、訴訟費用應由___礦務局______煉油廠全部承擔。

事實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魚場(以下簡養魚場)因遭受______市礦務局______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______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爲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______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測站作出的《_________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___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______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爲事實依據(見附件2、3、4、)。

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爲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幫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

儘管該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

但是一審被告仍不服上訴,經省高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終審判突然改爲: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

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爲此,現在申明以下幾點理由:

(一)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養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

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

二審法院不僅對此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附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省淡水產研究所的座談記錄”作爲依據,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爲264000元。

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二M(畝放苗種數)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規格,公斤/尾)一F(已捕產量)___s(受污面積)___P(受污水產生物死率)。

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

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成爲魚,一種仍爲魚種。

成魚爲:

19700斤___23尾/斤(等於M___S)___0。

75(成活率)___0。

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法P。

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爲100。

魚種爲:300000尾___70___0。

75=104/公斤二1514。

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專訪得來的估自材料,作爲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於二審法院採用了上述缺乏證明力和科學性的所謂座談記錄,所以在二審中根本沒有當庭向當事人出示該座談記錄,更談不到質證。

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違反的。

同時,這也足以說明二審法院對這種證據和計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質證和駁辯的。

然後最後在判決中談到證據時,卻把原審法庭的筆錄中引用的證格、省水產局漁政處的書證和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的所謂“座談記錄”所得的結論和計算出的賠償數字是大相徑庭的',是相差甚遠的。

根本不同的證據又怎麼都能成爲二審改判的證據呢,申請人認爲這種做法,不能不被認爲是二審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編輿論的嫌疑。

(三)養魚場在二審中已經提出,一審判決未能計算間接損失的內容。

二審法院認爲這與本案無關,應另行起訴。

此點也令人深感困惑。

明明是一件漁業災害事故,一樁索賠的案件,卻要求受害人分爲兩個訴訟實體起訴,這不知有何法律依據。

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城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其計算損失的兩大組成部人分,其中(二)項明文規定:“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環境污染、破壞,造成該從域剩餘的漁業資源的無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漁業減產等損失和資源恢復的費用。

此費用可根據水域的實際意義來確定,重要的漁業水城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一50倍計算,而一般的漁業水城按5一10倍計算。”依此規定,______漁場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損失數也按下限計算,那樣也還應該再增加賠償直接損失的5倍。

而且事故發生後,______市漁政監督管理站就發出文件(見附件l),指出,“______漁場目前和今後較長時間的水質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主要是石油類和揮發酚超標,對漁業必定產生影響,輕度超標雖不致使大規模的魚類死亡,但對魚苗及魚卵的發育有較大影響,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爲嗅閾值低的物質,低濃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魚、蝦、貝類產生異味,從而影響水產品的質量。”可見此次魚害的後果及間接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因此,煉油廠也理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嚴重錯誤,存在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中的第(二)(三)(四)三項中所規定的情況。

爲了保護我國的環境資源,杜絕西方人士借環保問題對我國的攻擊,認真貫徹我國環保和有關政策,也爲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環境污染的災害,自然也爲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請。

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將此案予以再審,並藉此進行一次維護環保法的法制宣傳,俾有關人員及廣大人民羣衆從中受到一次應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市____養魚場場長

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審判決書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篇56: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縣xxx鎮xx街xxx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xxx年2月16日出生,漢族,xx市東興區人,經商,戶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xx省xx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區xx路永平苑x幢3單元xx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內民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內民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鑑定,判決高某與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xxx)內東民初字第xx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xx市xx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xx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這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爲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後,人爲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於資金的用途中“用於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xxx年12月13日,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與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xx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xx省x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築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xxx年12月14日,張某向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雲xx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註冊,xxx年2月22日分公司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xx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xxx)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雲xx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並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爲高某與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爲缺乏因果關係,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xx市xx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xx省xx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xx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覈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麼,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裏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麼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爲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x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並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5、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內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覈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鑑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瞭在xxx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xxx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爲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xxx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鑑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籤。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57: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工業園。聯繫電話:xxxx-xxxxxxx。郵寄地址:xx省xx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xx,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xx市xx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鎮xx大道。聯繫電話:xxxx-xxxxxxx。郵寄地址:xx省xx縣三裏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xx市xx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日作出的(xx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12月22日作出的(xx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8月30日作出的(xxx)鄂xx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鄂xx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xxx年1月5日委託鑑定結論作爲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爲xx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xxx年1月5日的鑑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託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xx市xx藥業有限公司委託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鑑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託人繫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設備研製中心,委託人並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採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覈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xx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託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爲申請人xxx年4月29日委託鑑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xx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並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不予准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鑑定並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鑑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保存着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爲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於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xx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出具時間爲x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爲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且被申請人提供的xxxx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系單方委託單方提供數據材料形成。鑑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說明:“本次審覈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說明鑑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xx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鑑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爲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於xx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託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並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並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篇58: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胡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地址:xxx市工農路xx號xx室 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xx 職務:行長

住所地:xx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x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號民事判決書和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爲,並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