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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河湖長制“河湖長+檢察長+警長”的實施方案

**人民檢察院

關於河湖長制“河湖長+檢察長+警長”的實施方案

**公安局

**水利局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便民服務中心)、轄區派出所:

爲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來陝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省市縣關於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及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有關要求,構建河湖管理保護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據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水利局關於印發《榆林市建立健全“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河湖長制“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以河湖管理問題整治爲重點,強化依法治河,補短板、強弱項,有效解決河湖管理現有執法力量薄弱、化解矛盾糾紛中方法措施不足、效率不高等問題,在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建立“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職能優勢,實現河湖管理業務監督、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檢察監督有機銜接,加大社會公共事務中部門協同配合力度和涉河涉湖違法違規行爲查處和打擊力度,以河湖長制工作爲抓手,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法制化水平,依法依規促進河湖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二、組織體系

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設立**“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工作組織體系。總河湖長、總河湖檢察長、總河湖警長,分別由**委、**政府、**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負責同志兼任,各縣級河湖長由縣委、縣政府各常委、副縣長擔任,鄉級河湖長由各鄉鎮副科以上領導擔任,河湖檢察長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擔任,河湖警長由**公安局局長、副局長擔任。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覆蓋全縣縣級河湖長制管理的河道(溝道、湖泊、水庫),實行實名制落實到人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如職務發生變動,應及時做出調整,確保履行職責不留空檔。

設立**“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協調聯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長擔任,縣檢察院、公安局分別確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確保“河湖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順暢運行。

三、工作機制

縣河長辦承擔“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的落實,負責會議組織、溝通聯繫、協調服務等工作。建立聯通信息制度、聯動協作制度、聯席會商制度、聯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聯”制度,保證工作機制有序運轉。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縣級河湖長、縣河長辦開展工作,並在各自責任區域內主動開展相關工作。

(一)建立聯通信息制度

縣、鄉級河長辦、河湖長應及時將督查巡查信息及河湖管理保護有關信息與各管轄區域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溝通,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也應在日常工作中將河湖管理保護有關信息及時與河長辦、有關河湖長溝通,實現河湖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執法辦案信息共享機制。河長辦及相關責任單位定期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通報涉及河湖治理執法檢查、行政違法、行政處罰等信息。公安機關定期向河長辦通報水域治安管理、打擊各類破壞河湖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情況,檢察機關定期向河長辦通報河湖犯罪和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況。同時根據各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對方及時準確全面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

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臺賬,對案件線索需要移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辦理的,經充分溝通後由縣河長辦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對收到的各方移送的執法信息,案件線索和重大情況分類登記,逐項列明來源、違法情形、處理措施、辦理結果等,並及時向移送單位通報情況。在工作中發現的涉及河湖重大輿情、重大問題、重大案件等,應當及時互通互報,共同做好輿情處置、依法辦理等工作。

(二)建立聯動協作制度

對於複雜敏感的河湖管理保護問題,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強部門聯動,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助推問題快速高效解決。河長辦、河湖長、河湖長制相關成員單位需要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配合支持的事項,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應按照既定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調查取證,需要河湖長制相關成員單位協助提供相關證據的,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調閱取證、接受詢問、協助委託鑑定及開展其他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河長辦移交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案件線索,有關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應積極主動協調,及時向河長辦反饋辦理情況。聯動工作中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對於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調查取證、訴訟請求確定和依法提起訴訟等工作,確有必要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有必要時,由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三)建立聯席會商制度

聯席會議由有關河湖長或受河湖長委託的河長辦負責組織,由召集人主持,有關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參加。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通報工作情況,總結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工作,會商其他相關事宜等。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參加。實行重大問題會商制度,可以應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要求隨時召開,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對於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以會議紀要等形式予以明確。根據工作需要,會商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四)建立聯合督查制度

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及實際需要,每年與有關職能部門聯合開展不少於2次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督查檢查,列入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巡查督查檢查侵佔水域岸線、違法排污、亂倒垃圾、違規建設等涉水突出問題,對於巡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信息要及時報告上級河長辦,對案件線索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辦理的,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並協調辦公室備案。

對案情重大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突出問題線索,由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聯合掛牌督辦,共同研究在河湖管理領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督促相關問題有效解決,相關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具體負責。河長辦負責聯合督查組織協調工作。

四、工作職責

(一)河湖長職責

1.牽頭組織對河湖“四亂”、超標偷排等突出問題依法整治,協調組織開展涉河湖督查和聯合執法。

2.指導“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建立,做好有關部門、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之間的工作協調聯繫,暢通工作渠道,確保工作機制高效運轉。

3.負責聯席會議及會商會的會務組織、議題擬定、成果形成等,主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研究部署工作。

4.對相關部門、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及下一級河湖長相關工作進行督導。

(二)總河湖檢察長、總河湖警長職責

1.領導、督導相應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按照職責開展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2.協調解決有關河湖管理保護重大難點問題。

3.在各自工作職責範圍內,完成縣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安排的其他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三)河湖檢察長職責

1.按照河長辦及河湖長、河湖總檢察長工作要求,配合開展督辦督查、問題整治工作,積極參加涉河湖督查檢查和聯席會商。

2.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工作。對履職工作中發現的相關河長制責任單位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建章立制、依法依規履職,推動河湖執法規範高效。

3.主動深入責任區域河湖岸線問題現場,瞭解案件情況、複覈案件證據,對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查處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涉衆面廣的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案件等,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導公安機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圍繞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提出檢察建議。對河湖長製成員單位移送公安機關的涉河湖犯罪案件,依法進行監督。

4、通過參與河湖生態保護和案件辦理,總結歸納出共性問題和規律,提出正對性、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法部門落實水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指導水行政執法單位完成指標體系建設,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嚴厲打擊各類河湖違法行爲。

(四)河湖警長職責

1.協助河湖長履行職責。按照河長辦及河湖長、河湖警長工作要求,配合開展協調督導、河道巡查、問題整治等相關工作,有效保障河湖管理執法工作,積極參加涉河湖督查檢查、聯合執法和聯席會商。

2.結合案件偵辦、線索處置、日常巡查等工作實際,發現、督促河湖“四亂”問題整治,配合相關單位對責任區域內河湖的非法排污、非法建設、非法取水、水土保持等違法行爲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打擊。依法嚴厲打擊在涉河湖執法過程中的暴力執法、暴力抗法、打擊報復等違法犯罪行爲,營造有序執法環境,保障相關單位順利開展執法工作。對羣衆報警的河湖問題先行出警。

3.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結合工作實際,配合做好涉河湖矛盾糾紛化解、隱患排查研判工作,堅決防止水環境水污染及“四亂”問題與其他社會問題迭加引發羣體性事件。

4.負責研究制定並完善職責範圍內的河湖管理應急處置預案,積極參與、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性重大涉河涉湖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推行“河湖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是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有效手段,是深化落實河長制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創新基層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明確工作職責和責任區域,完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

(二)主動擔責盡責。縣河長辦要主動承擔起協調督辦職能,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強化各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工作職責和聯動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加強溝通聯繫。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打擊犯罪職能作用,重點打擊涉河湖突出違法犯罪活動。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共同維護良好水生態水環境。

(三)落實工作分工。河湖檢察總長、總河湖警長要在縣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的領導下,切實擔負起分管領域牽頭抓總的責任,在工作安排上要統籌考慮河湖檢察長、各河湖警長工作任務,指導、督促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全面有效落實。

(四)營造共治格局。深入宣傳“河湖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成效,曝光違法犯罪案件,發揮好正面宣傳、反面警示作用,進一步提高人民羣衆水生態水環境保護意識,着力打造河湖長制工作亮點,努力把每一條河流都建成人民滿意的幸福河流。

**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水利局

2023年4月17日

抄送:市檢察院、公安局、水利局,縣委辦、縣政府辦、縣人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