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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工程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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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工程宣傳資料

退耕還林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從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林草植被、再造秀美山川、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進而實施的一項重大戰略工程。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退耕還林第一輪補助標準:

糧款和醫教補助的標準爲: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款210元,醫教補助20元。補助期限爲:經濟林補助5年,生態林補助8年。

退耕農戶退耕後應盡的責任:

對退耕地進行補植、鬆土、除草、施肥、澆水等撫育和管護工作。

有下列情形暫緩給退耕還林農戶兌現補助資金:

沒有進行撫育,退耕地內雜草叢生,影響苗木(幼樹)生長的;病蟲鼠兔危害防治效果差,受害株數在30%以上的;沒有簽訂管護責任書,未落實管護責任人的退耕還林地;經省、市聯合覈查及縣級自查驗收不合格的面積。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的管理及兌現: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爲國家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補助期滿後安排的用於解決退耕還林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即退耕還林第二輪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爲: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醫教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繼續補助期限爲:經濟林爲5年,生態林爲8年。

資金撥付及兌現渠道與第一輪兌現資金撥付及兌現程序基本相同,只是每畝每年20元的現金補助與糧食折現補助資金分開撥付給各財政所後與管護任務及效果掛鉤。在兌現中要遵循的原則爲:

(一)實施面積由退耕還林農戶自己撫育管護的,年度驗收達到國家退耕還林驗收標準後,糧款補助及20元的現金補助仍以存摺形式全部兌現給退耕農戶。不合格部分暫停兌現,待整改完善後再行兌付。

(二)實施面積由護林員統一管護的,經年度驗收達到管護效果的,按照簽定的委託管護合同的管護報酬數額,從全村退耕農戶20元的現金補助資金中按比例提取最多不超過每畝5元的管護報酬給予支付。

(三)對外出務工或家中確實無勞動能力的退耕還林農戶,由鄉林業站、村委會與退耕農戶協商,簽定管護委託書,並從20元的現金補助中提取一定費用(包括撫育、補植補造費,病蟲害防治費和管護費),集中用於這部分退耕還林地的撫育管護、補植補造、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標籤:退耕還林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