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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新版多篇

2023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新版多篇

2020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 篇一

今年暑期,從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我在湖北中品律師事務所實習了一個月的時間。儘管纔剛剛結束大一學年,法學理論知識還未學全和學紮實,但這也不應該成爲“實習過早”的藉口,因爲很多知識都是可以現學的,而且在律所的實習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雖然這次“實習”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義上的學習或社會實踐,但能夠讓我將在學校的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並且學到一些法律實務的知識,因此這次實習經歷讓我獲益良多。

湖北中品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工作人員爲我提供了一個充實自我、積累經驗的機會和平臺,我非常珍惜這個難得的機會並認真對待。在整個實習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轉自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瞭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以及人際關係方面的相處都有很深的體會。以下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的見聞、實踐和感受寫下這份實習報告。

一、實習目的:主要目的是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從而鞏固知識和發現不足;學習一些從未接觸過的法律實務知識,積累經驗;還要培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適應社會和掌握人際交往的能力;樹立正確的法律人生觀念和思維。

二、實習內容:我的主要工作是協助我的指導律師辦理案件,並輔助地從事一些法律性事務。在實習中我瞭解了律師在受理案件後的實際操作程序並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文書;撰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如代理詞、起訴狀、辯護詞等,當然最後還要經過指導律師的修改;我還跟着律師一起到社區法律服務中心爲一些居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了幾起案件的旁聽,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中。在庭審中,我細緻地瞭解了庭審的各個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的全過程。我覺得有這樣一個鍛鍊的舞臺真是難能可貴。剛到所裏的幾天,我幾乎什麼都不會,幸好有指導律師的耐心教導還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員的幫助,我才能很快地學到了很多知識和技能。

三、實習結果:

(一)整理卷宗

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頓好之後,我接到的首要任務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以民事卷爲例,律師承辦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師事務所的批單,然後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取得授權委託書;然後是根據案情所撰寫的起訴書、上訴書或者答辯狀;接下來是組織調查材料以形成的證據,包括談話筆錄、證人證言和書證物證;最後再綜合形成律師代理詞。如果這個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結案,就還有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認真和細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瞭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

(二)撰寫法律文書

本來在學校還沒有學習法律文書,但實習期間我先是根據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書,所以上手也較快。例如委託書、答辯狀等。但後來發現,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是需要專業知識和經驗技巧做支撐的,例如我的指導律師在帶着我會見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方當事人之後,就曾佈置我寫一份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代理詞,其中涉及到的是合同法、擔保法及貸款利率計算等專業實務知識,這要求我應先掌握其相關知識,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讓我明白應該更加努力學習和積累。法律文書關係到法官對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措辭必須嚴謹,馬虎不得。我所寫過的法律文書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反覆修改,因爲我知道那影響很大,高興的是律師對我工作的肯定。

(三)協助律師諮詢

雖然這次實習中跟隨律師辦案的機會不多,但我還是儘量把握。通過跟隨律師會見案件當事人;旁聽律師諮詢過程學習律師接待當事人的方式和分析問題的思維特點;通過旁聽庭審瞭解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律師在其中的辯論技巧、言行舉

止。有時我也學學組織證據和記錄要點,有問題也隨時請教。在通過實習工作積累經驗,熟悉律師業務的同時,通過與律師的交流和學習我還了解許多關於律師職業的具體情況與行業環境的細節。

四、總結

在短暫而充實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匱乏,但我也學到了在學校學不到,掌握不深的東西,這對我接下來的學習和今後走向社會參加工作無疑是很有幫助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除了上面已經談到的,還有一點令我感觸頗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問題。對於我這個遲早要步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太多,他們就是的老師。實習只要有了收獲,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許這次實習的收穫是我本人觀念的轉變。以前曾經認爲法學這門學科暗淡無光,現在卻有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豁然開朗的感覺。我愈來愈發現自己對法學有了興趣和信心。從律師們的身上,我感覺到了他們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而他們的行動也證明了這一點。將對正義的追求和自我價值的實現結合在一起,這本身就是一件無上光榮的事情。我想,我今後的路還很長,當下所能夠做的就是要用大量的理論知識武裝自己,培養法律思維和其他基本社會人文素養。

最後,我想向爲我的實習提供過幫助和指導的工作人員致謝,感謝你們爲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實習時間雖然很短,但我從中受益良多。感謝湖北中品律師事務所,感謝實習期間幫助過我的每一個人。

律師實習總結 篇二

時間荏苒,轉眼間實習期即將結束。感覺時光匆匆,我還有很多東西沒來得及學習,回顧這一年,自己究竟學習到了多少,卻一時語塞回答不上來。靜下心來想想,這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從以前對律師這行的茫然與懵懂到如今已能漸漸適應這個行業,從以前的不知所措到如今的安然處之。最想感謝的是我的指導老師邱斌律師,感謝他平時的指導與幫助,讓我儘快地適應了實習律師這份工作,使我的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另外,我也非常感謝我所在的江蘇敏政律師事務所,給我提供了一個良的發展平臺,讓我能夠很的開始我職業生涯的第一步。

在這一年的實習期裏,我對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劃和追求。要想成爲一名優秀的執業律師,就要從一名合格的實習律師開始做起,要踏踏實實做事,認認真真做人。同時,我知道要想成爲一名優秀的執業律師,除了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外,還應該時刻謹記着律師的職業道德與紀律。要誠信做人,認真做事,忠於事實,忠於法律,全心全意爲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現對自己這一年的學習總結如下:

1、撰寫法律書能力有所提高。說實話,剛開始實習的我連法律書最基本的格式都不會,更別說寫法律書了。後在邱律師的指導下,以及多次翻閱所裏已案結的卷宗,我逐漸熟悉了法律書的寫作格式,而隨着法律書寫作的增多,現在我也熟知大部分法律書的寫作技巧。

2、獨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有所提高。案情分析是對案情的把握,找出其中的有利情節和不利情節,並選定正確的思路。作爲原告的代理人,要對案情有全盤的把握,總結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證據和事實,然後準備訴訟材料,並設想對方會從哪些方面進行答辯從而訴前準備反駁意見。作爲被告代理人,要把訴狀以及對方提供的證據反覆斟酌,看對自己有利的地方在哪裏,從中找出突破點進行抗辯。另外,對於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都只能以事實爲依據,這個事實是我們從證據材料所看到的事實而不是僅憑當事人的陳述,要有自己獨立判斷的能力。發表質證意見時不僅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還要注重證明目的。

3、解答法律諮詢能力有所提高。自進所以來,也解答了不少諮詢。下面總結一下我接待法律諮詢的收穫:

(1)、接待法律諮詢首先一定要全面瞭解案情,若當事人沒說清需要問清。

(2)、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問清當事人有哪些證據。

(3)、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問題,切莫打腫臉充胖子,要積極查找相關法律法規等資料。

(4)、最重要的是要不斷增加和拓寬自己的法律知識。

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 篇三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爲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爲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爲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爲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爲?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爲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爲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爲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爲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僞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爲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爲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爲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爲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爲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爲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爲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爲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爲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爲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爲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爲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爲其它不規範行爲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爲,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爲然,認爲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4、法律文書的寫作

(1)寫作態度問題。

在學校裏雖然我認真學習過一學期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也練習過許多文書的寫作,但對我今天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幾乎沒多少幫助。原因有二:其一,學校講授和練習的法律文書寫作集中於公、檢、法各職能部門的文書類型,雖然對律師所用文書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帶過而已,似乎沒怎麼重視這塊,而且所講內容均跟刑事訴訟有關。也許我們老師認爲我們最多隻能進入國家職能部門,當不了律師吧!第二,法律風險的要求不同。在學校裏看着案例寫文書,當然寫的好了得的分數自然高,可幾乎沒怎麼考慮法律風險問題,寫錯了大不了少得點分數而已,不會有什麼責任問題。而在所裏寫東西就大不一樣了,無論是格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筆。格式體現一位律師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出現瑕疵將會導致當事人、法官對律師產生不稱職的影響;內容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紕漏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聲譽問題,而是當事人會不會追究你法律責任的問題。

到事務所後,李老師和楊律師爲我提供了大量書寫各種法律文書的機會,使我很快學會了許多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技巧。就寫作這一點,使我既愛又恨。給我寫作的機會是鍛鍊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務都不是那麼容易完成,甚至我從未見過或是聽過的文書也要試着寫。我總不能說我不會寫吧,畢竟還在大學裏呆了兩年,不會寫就不該到這地方來。既然來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這種“不會寫”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結果總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實踐中我也是這麼做的,李老師和楊律師在大體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對細節進行指導、對技巧進行點撥,對我寫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爲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佔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爲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麼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佈過關於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範,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爲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塗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

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爲依據,以事實爲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係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5、其他問題:

鑑於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還有對許多問題的看法或感觸等下次我再總結了,但提綱我大致列一下:

(1)關於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諮詢;

(2)公安機關經常成爲諮詢者意圖起訴對象的原因;

(3)犯罪低齡化的原因及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4)當前基層司法機關是如何保證程序合法的。

三、後記

在學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於學習的學生。

在家裏,我是一個尊敬長輩、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裏,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呢?該成爲怎樣的人?我思索過,但無法回答。

人生充滿了酸甜苦辣,成功與失敗,歡樂與痛苦。即便如此,每個人也都應該在不同的舞臺上去盡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論是否有觀衆在喝彩或詛咒。因此,我也強迫自己登上舞臺,但我並不擅長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戲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觀衆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給觀衆留下美好的回憶,但我期盼自己沒給大家帶來痛苦與不便。

最後,向你們各位獻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當涌泉相報!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總結體會 篇四

本人於20__年四月在__律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爲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爲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爲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爲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爲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爲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05年同期營業額爲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爲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爲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爲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爲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爲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爲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說服力。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 篇五

專 業:

班 級:

指導老師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爲了檢驗和鞏固了這些年來本科所學知識,我在XX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實習。通過實習,我在、專業領域獲得了大量的實際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來本科法學知識的學習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到許多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文書整理,詢問接待等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與訴訟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案件的的取證、審理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也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下面我就把我的實習經歷記錄如下:

我實習的單位是XX律師事務所,負責接待我的是郭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夥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他熱情的接待了我,並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情況。然後把律師事務所裏的其他律師也一一介紹給了我,還給我安排了座位。大家都非常熱情,跟我介紹了很多與律師工作相關的事情,也詢問了我在學校學習法律知識的情況。

剛進律師事務所,並沒有直接的接觸案件,我先翻看了其他律師給我的一些卷宗,瞭解了一個普通案件的審理程序。出於對民法的興趣我選擇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結果發現最多的是侵權糾紛和債務糾紛,其次是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其中有不少當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郭律師告訴我,這類案子總是很棘手,一般雖能以雙方和解告終,但過程總是反反覆覆。有些時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來自疏於管教的家庭,遊離於學校之外,甚至與家庭基本沒有斷絕關係,導致受害人家庭索賠艱難。我覺得,如今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連年上升,一個孩子的錯誤,賠上兩個甚至幾個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說是家庭教育責任和社會幫扶責任的缺失造成。雖然在學校時也學習過訴訟法,但是看到真實的卷宗和判決,仍然很震撼,這是實在的法律,生效的法律,不是我們書本中的案例,不是簡單的習題,不能出現絲毫的疏忽大意,否則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影響律師行業在人民心目中的印象,甚至還可能觸犯法律。儘管在學校也知道應該守法,謹慎,但是卻沒有具體的案件操作,自然也就緊張不起來,認真不起來。這就是我剛到律師事務所學到的第一課:認真,謹慎。

隨着不斷地學習,我慢慢適應了這種工作環境,律師事務所快節奏的工作節拍,冷靜的法律分析、縝密的邏輯判斷、適時換位的心理分析和相互協作的團隊精神,已經融化爲一種氣息,滲透進我的行爲習慣和思維方式中。我也開始了新的工作:寫法律文書。法律文書的寫作與解答法律諮詢一樣,是律師的入門功夫,也是基本功。法律文書,有一定的格式,但畢竟不是填表格,而是屬於創作的性質。這種寫作必須忠實於事實和法律。寫作也有一個態度問題。要寫好一篇法律文書,首先是要清楚文書格式。一個律師,什麼都可以錯,文書的格式是絕對不能錯的,這是對律師的最低要求。在動筆之前,一定要詳細向當事人瞭解有關情況,而且要反覆覈實。尤其是主體身份一定要落實,不可出錯。對於事件的瞭解程度越深越好,動筆之前,可以向當事人複述一遍事情的過程,讓當事人來糾正裏面錯誤的地方。對事情的經過有所瞭解以後,接下來就是查找相應的法律規範。我主張,對於有關的法律規定,要一網打盡,通過對事件的瞭解和法律的規定,樹立自己的觀點。就算自己的觀點有些勉強,也要找出一些對於支持自己觀點有利的法律規定來。同時,要重視對證據的蒐集,並將證據組織成一個完整、合邏輯的和經得起推敲的證據鏈條。這也是律師工作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功。因爲一旦證據的基本功打好,那麼與訴訟的各類法律文書中的事實部分和訴求部分也就不是空中樓閣了,而這些工作不僅需要對法律準確理解和運用,還要注意要培養自己的科學精神,不斷提高自己文書事實描述、數據以及其它關涉當事人利益的精確度。

我剛開始是根據書上的案例聯繫寫文書,直到我接觸到第一個真實的案件。我接觸的第一個真實案件是一個民事侵權案件,來的是一位中年男子,說他和兒子在幹活時被別人打傷了,想要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案件的事實很簡單,主要是寫訴狀和調查取證,我們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仔細的詢問,並得出了有用的信息,當事人一直在問我們,官司能不能打贏?打贏了能賠多少錢?打官司需要交多少錢等等的問題,郭律師耐心的對他一一做了解答,最終他決定委託郭律師做他的代理律師,然後簽了委託書,並交了一定的辦案費用。郭律師吩咐我先試着寫一下該案的訴狀。畢竟我也練了這麼長時間了,結合自己在學校時的有關知識,我寫的也像模像樣的,郭律師還表揚了我,除了格式上有些小瑕疵,其他的到無大礙。我非常興奮,自己的知識終於運用在了實踐中,我也從實踐中學到了新的知識。這也是我實習的最終目標。

同時,在和當事人交談方面,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待人,說話都有注意事項。首先是神情要莊重,和藹,不能過於隨便,也不能拒人與千里之外,不跟當事人拿架子,發脾氣。其次,要善於從當事人的敘述中提煉關鍵爭議點,或要對當事人詢問與辦案相關的事實和關係。因爲有些當事人說話比較囉嗦,找不到重點,而我們律師的時間又比較寶貴,所以和當事人溝通時一定要把握好案件的重點。再次是要能壓臺,能控制局面,使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思路來敘述問題或事實,或者按照自己的行爲方式來配合自己解決問題。在對當事人進行解答和諮詢時,要儘量適用生活的語言來拉近距離,讓當事人對你產生信任感,進而用易於讓當事人理解的語言告知法律上的規定。同時一定要對當事人負責,因爲這不僅關係到自己的執業榮譽的評價,更直接與當事人的法律權益相關。最後,要注意自己所說的內容,也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直接說了,讓當事人以爲事情很簡單,不用律師也行,或者把你的觀點隨意說給他人聽,甚至提前激化矛盾。這些在以後的工作中都要注意。

接下來的幾天,郭律師幫當事人把案件立了,然後當事人交清了代理費用,就等待開庭了。左右無事,就和所裏的幾位律師閒聊,聊我國律師行業的現狀,當代律師的特點,我發現這些老律師很多都不是科班出身,而是半路出家學習的法律,有的是當兵復員後自學法律,然後考過律師資格證,從事律師行業,有的事在企業內經常接觸合同和談判,慢慢的對法律產生興趣,走上了律師之路。還有的是久病成良醫,由於自己家的案件才慢慢接觸法律。當律師並不像人們想想的那樣簡單。聽他們向我介紹:現有的律師事務所大多采用合夥制,即幾位律師共同出資組成一家律師事務所,自負盈虧,對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他們是律師事務所業務的主要來源和承辦人,一般像訴訟類業務那樣的大型法律服務業務都由他們負責。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職位一般都是由合夥人中的最大出資人或案源承攬人(一般都是同一個人)擔任。此外,律師事務所還包括普通律師、律師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員:普通律師負責法律諮詢、企業法律顧問等非訴訟類業務;律師助理負責爲合夥人律師整理材料證據、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書、協助律師辦理法律業務等工作;行政部門是大中型律師事務所爲了適應不斷擴大的業務量、達到現代企業高效管理而專門設立的負責非法律業務工作的部門,替律師打字複印材料、整理文檔卷宗、翻譯資料、成本覈算管理、財務工作乃至接待委託人、

打掃衛生等都是他們的工作。 可見,要在律師事務所一步到位擔當重要的職位,發揮自己的才能開拓事業,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資質與業務經驗,能夠獨當一面,才能在律師業這樣激烈競爭和淘汰的機制中生存壯大。我們這些象牙塔裏的書呆子,要想成爲一名優秀的律師更是任重而道遠啊。

今天,接到了一個新的任務。律師事務所要派人去信訪局提供法律服務,所裏的律師都有案件,我就自告奮勇去了。去之前再三打聽,郭律師說並不是討論解決案件,只是對羣衆反映的問題提供簡單的法律解答,不要過多的討論分析案件,只是向他們提供反映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以防萬一,我還特意帶了一本法條去了,生怕到時候別人問的問題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在學校的時候總是和同學高談闊論,但是生活中的很多問題並不是像案例一樣簡單清晰,並有一個準確答案,所以在解決現實問題的時候必須把我們學過的知識斟酌,加工,結合具體的情況應用到生活中,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解決現實問題。否則就只是紙上談兵,讓人聽了不僅羅嗦,還沒有實際作用。到了信訪局以後,簡單的寒暄之後,大家都開始忙了,今天來的人還真是不少,一位姓李的大哥給我安排了一個老先生,讓他把他的問題告訴我。他和兒子到新鄉去賣魚,但是由於車輛行駛過程中違章了,交警隊什麼手續都沒有辦,先把車扣了,但是並沒有什麼後續的解決方案,也沒有對貨物採取任何保全措施,後來,老先生找人交錢把車弄了出來,結果魚全部死了。他想問我,是不是他的魚就白死啦,到底該找誰要回自己的損失,還自己公道。我告訴他要麼找到原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找到他們本級政府進行行政複議。老先生又發了好一通牢騷,才決定找一位律師幫他進行行政訴訟,替自己討回公道。接着還來了一位因爲自己的耕地被自來水廠的廢物污染侵佔的上訴者,李大哥和我又耐心的幫他解決了問題,一直忙到12點才得空下班。

經過週末的休息和自我總結,我再次走進律所的時候,相比於前幾天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瞭然和自信。所裏的杜律師正要帶上胡律師去參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審,我聽說了也請求一同去旁聽。在學校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雖然都已經學習過整個庭審的過程,在學校我們還自己進行了模擬法庭實習,自己找個案件,然後把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模擬下來。但是書本上和課堂是的東西總是抽象、難理解、難想象的。而跟隨杜律師去聽庭審過程讓我更清楚瞭解律師在庭審中、整個案件的流程中處於一個什麼的角色、地位,處理什麼樣的事務。

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 篇六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爲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爲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爲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爲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爲?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爲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爲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爲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爲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僞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爲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爲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爲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爲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爲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爲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爲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爲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爲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爲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爲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爲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爲其它不規範行爲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爲,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爲然,認爲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律師實習總結 篇七

通20xx年1月,我進入了XXXX律師事務所實習。光陰似箭,一年的實習期在忙忙碌碌之中已經接近尾聲。回顧一年前進所的第一天,拿着司考成績單、剛從大學畢業的我滿心歡喜,能夠進入XXX所實習,我的心中充滿了感激和幸運。但是,還沒有等我調整好從一個稚嫩學生向社會人的轉變,工作上成倍的壓力接踵而來。我如同一匹初次渡河的小馬,猶豫着邁出人生的第一步時,我發現河水並不是我原先想象的那麼淺。

培根說:“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爲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當期待播種和收穫同時進行。爲了使他們更好的成長,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我國法律規定在取得律師資格證後,只有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實習考覈合格拿到執業證後才能稱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師。我知道,這一年的實習期就是國家對我們的培育。感謝XXX所的無私支持與實習律師的耐心指導下,我獲得了很多業務鍛鍊機會。雖然過程中充滿的迷茫和艱辛,但在一次次的實踐和總結中,在前輩門的心得體悟言傳身教中,這一年我堅持了下來,並收穫了很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訴訟類業務

實習期間,我通過參與及旁聽律師所裏承辦的各種類型案件,比較全面地掌握了各類訴訟業務的特點,以及如何充分運用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和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每一個案件最先鍛鍊的是我的獨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案情的分析是對整個案件的把握,我們要找出對我們有利和不利的情節,選定辯護思路。接着就是寫質證意見,它是我們對對方的證據的意見和反駁,如果還沒有選定辯護思路而直接寫質證意見,就會無從下手或者寫出的質證意見非常雜亂甚至會全部沒有意義。我因爲經驗不足,會發現不了很多很重要的東西。所以之後我學會自己先寫然後與指導老師的作比較,這會然我發現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審能力。法庭是律師的戰場,是律師價值的最大體現。經過多次庭審的參加,我認爲提高自己的庭審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第一、對於新律師來說,由於出庭少,在開庭時難免會緊張,所以我們要首先鍛鍊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開庭時不能怕丟臉。

第二,要不斷提高自己的語言表達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多聽、多想,只有通過不斷的訓練,纔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三、庭審過程中一定要專心,時時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發問和對方的觀點上,這是我們才能做出正確適當的反駁。

最後,我撰寫代理詞和辯護詞的能力提高。在對文案工作進一步熟練後,我的指導老師開始要求我獨立的做出一個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報告、證據目錄、質證意見表、和庭前的辯護詞或代理詞;然後和他的方案作比較,以對比的方式來提高我們把握案件的能力。在獨立的完成幾篇代理詞和辯護詞之後,我認爲寫辯護詞或代理詞,首先要有條理,層次分明,要用簡練的語言將自己的觀點完全表達出來;其次要在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也尊重對方的

基礎上,注意自己的措辭。再次要注重證據鏈,要學會用證據規則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反駁對方的觀點。

二、非訴類業務

實習期間,我協助所裏的律師處理一些非訴類的法律業務,主要包括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各類合同的起草和審查、參與客戶的談判。

自進入XXX律師事務所實習以來,我爲很多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收穫頗豐:(1)接待法律諮詢首先一定要全面瞭解案情,若當事人沒說清需要先問清。(2)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問清當事人有哪些證據。(3)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問題,切莫打腫臉充胖子,忽悠當事人,我認爲應該首先向當事人表示抱歉,然後實事求是的告訴當事人你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是很熟悉,需要看下法條弄清之後才能回答你,千萬不要怕面子上掛不住,畢竟你是在實習階段,當然也可以介紹另外的律師幫忙解答一下。

實習期間,我撰寫法律文書能力得到提高。之前大學學習的法律文書課程,側重的是對法院公文如判決書的學習和寫作。律師的法律文書內容複雜,而且沒有統一的格式,剛開始的時候我真的是無從下手。後來我學着把所裏律師的各種文書統一整理了出來,按類型進行分類,現在各類文書的格式我已經基本上掌握。但是法律文書的寫作內容和技巧上還需要進一步學習和完善,法言法語的運用還不是很熟練,這一方面我還需要繼續鍛鍊,繼續提升自己。

我在實習期遇到最多的是對各類合同的審查,所裏律師前輩告訴

我,合同的審查是律師價值最大的體現,一名律師業務能力的最大體現,就是你審查的。合同是不同於其他律師審查的。合同中核心內容就是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約定,在修改各類民事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權利義務條款與違約責任條款必須相對應,給對方約定了什麼樣的權利義務就要給其扣上什麼樣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與終止條款、解除條款也要一一對應。一份審查後的合同,應該能夠有效防範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儘可能維護我方客戶的最大合法權益。

參與客戶的談判,也是律師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我在實習期間有幸參加了多次會議談判,這對我提高自己的談判能力提供了很好的鍛鍊機會。談判是律師個人魅力的重要體現,是律師廣博知識的充分發揮。談判時一門技巧,和一項很高深的學問,你不僅僅是表達出自己的觀點,關鍵是你怎麼能說服對方而讓他們接受你的觀點。談判前,我們應該與自己的客戶進行深入的溝通,瞭解客戶實質上所需要的,談判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掌握住“度”,商業談判通常是一種以互利爲基礎的協商行爲。談判的本質是妥協,談判的藝術是把握妥協的“度”,掌握了適當的尺度,談判纔會取得預期的效果。

三、對律師及律師職業的重新認識

一年的實習期,讓我深入到律師這個行業,使我從當初書本上、電視裏對律師及律師這個職業的膚淺認識變得逐漸深刻。以前總以爲過了司考,掌握了專業法律知識就萬事大吉,後來才發現律師其實是一類實踐性職業,豐富的實踐經驗有時會比精專的法律知識更爲重要。

首先,我對律師職業的認識更深刻。經過一年的實習,對律師職

業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和體會。律師是維護權利的職業。具體爲:

(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3)推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4)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今後的法律人生涯中,我會將思想付諸行動,忠於事實,忠於法律。

其次,我對律師職業道德瞭解更深入。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在於誠信。律師誠信是律師職業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則。律師宣傳時,要做到規範宣傳。律師收費過程中,要做到規範收費。代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守當事人及國家祕密。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法官、檢察官、警察、仲裁員其他法律職業人員關係。

最後,我對律師執業技能感悟更深刻。最爲根本的就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觀事實和證據、以現行法律規定爲準。對於案件客觀事實,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因爲事實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因此,對證據的收集、提交、運用、質證是很關鍵的。對於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一定要研究透。對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適用範圍、條件等務必要吃透,對程序法律問題一定要非常的嫺熟。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來了律所才真正理解了這句話的含義。理論基礎和社會實踐必須結合才能幹好律師這行,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能接觸到的案子中,觀摩律師的辦案經過才發現自己知識的匱乏和實踐的淺薄。學無止境,我很慶幸能發現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在所裏幫律師整理過卷宗、爲案卷編碼、寫辦案總結

律師事務所實習總結 篇八

通過一年實踐,我深深體會到,要成爲一名合格的律師,要做到如下幾點:

(一)做律師應有的心態。

——做律師應有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律師不能爲名也不能爲利,爲名利而做律師,只會使自己誤入其途。正確的價值觀是爲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爲實現依法治國而努力,同時在追求的過程中實現自己人生理想和社會價值。

——做律師應有低位姿態。因爲只有低位,纔能有海納百川的胸懷,才能虛心求教,不斷進取。剛剛入行如此,即使有一定成就,也該如此,這是做人的心態問題。

——做律師要有不怕苦的精神。律師風光是人們對律師的誤解,那些所謂風光的律師只是律師隊伍中少部分人,不得代表整個律師隊伍,律師隊伍的真實情況是,大部分人都兢兢業業,過着高智力投入,回報率不高的生活。高投入、低迴報現狀,決定着律師從業的艱苦,因此做律師必須具備不怕吃苦的精神。

——做律師應有積極進取的姿態。由於行業競爭激烈,意味着不進步就要被淘汰,因此律師做人、做事都要積極,還要不斷地學習,提高業務能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適應行業和社會的發展。

——做律師應該自信。律師是一份崇高的職業,即使有一部分人不這麼看,我還是堅信這一職業理念。因此能夠加入這麼一項偉大的事業,又有什麼理由不自信呢?從個人的角度來看,自信也是一個人應有的態度,它會讓人激情四溢、潛能併發。

(二)做律師應的能力。

律師是法律職業人,非理論型,更側重於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務實是律師的關鍵。圍繞務實,我認爲律師應具備價值判斷能力、學習的能力、法律思維的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營銷的能力等幾個方面的能力。

1、價值判斷能力。

我始終認爲律師應正確的價值觀,這是方向性的問題,試想一下作爲一名律師,沒有價值觀、沒有是非觀、沒有道德觀念,這想的律師是很可怕的,特別是他做大的時候,就有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威脅。因此,律師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並以此爲基礎,不斷提高自己的價值判斷能力。

2、學習的能力。

律師是一個要不斷學習的職業,首先每年都會有很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臺,這些知識都要更新;其次律師雖是法律職業,但對其他學科也應瞭解,爲提高綜合素質,必須加強其他方面的學習;第三在業務方面,還要不斷提高辦案的能力,這也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學習的過程;第四要轉變觀念、更新思維,提升法治理念,這需要加強思維訓練,也是不斷學習的過程。

3、法律思維的能力。

律師不能象普通人一樣的說和做,而應有律師的職業特點,其中最爲關鍵的是法律思維,說和做只是法律思維的外化,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有理有據、無懈可擊,形成一種“圍棋棋盤式的思維模式”。因此律師必須具有法律思維,這也檢驗一名律師是否合格的標準之一。

4、邏輯思維能力。

法律需要邏輯思維,律師需要邏輯思維解讀法律,解決法律問題,只有具備了邏輯思維的律師才更有智慧,解決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更強,甚至可以推導出未知或未發現的東西。

5、綜合分析能力。

綜合分析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均爲思維能力的體現,綜合分析更注重全局性和整體性,並綜觀全局發現局部的不足。這種整體把握的能力也是律師應具備的能力之一。

6、語言表達能力。

語言表達包括口頭和書面,我個人認爲律師應更重書面表達能力的鍛鍊,因爲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會寫作大量的法律文書,這需要很好的文字表達能力,法官更多的從中獲取信息。同時,口頭表達能力也是重要的,這關係到庭審上的發言和辯論,也關係到與法官和當事人的溝通。

7、營銷的能力。

營銷是律師無奈的選擇,同時也生存的需要,現代律師一定要具備科學有效的營銷手段,儘量縮短與客戶間的距離,開發潛在的客戶羣,建立自己的人際關係網。

8、溝通和談判的能力。

要辦好案首先學會傾聽學會有效地與當事人溝通,否則儘管你工作盡心盡力,但是忽略了與當事人的溝通,及時向當事人彙報工作進展,以致當事人對律師產生誤解,認爲律師只收錢不辦事,也影響了律師行業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形象。

(三)做律師應有的儲備。

律師是一綜合性很強的職業,每一位律師都應具備獨擋一面的能力,鑑於此,我認爲律師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儲備:

1、知識儲備。

二十一世紀是信息社會,也是知識爆炸的時代,律師的知識結構不僅要豐富而且還要更新快。法律知識是必備的,其他社會學科甚至自然學科方面的知識也同樣需要。對於這些知識的獲得,主要途徑有:

(1)書籍

(2)電視

(3)廣播

(4)網絡

(5)交際

特別是網絡,它是現代律師學習的主要資料來源和手段。

2、能力儲備。

在所有能力當中,思維的能力是最爲重要的,因此提高思維的能力是關鍵,但其他能力也必須不斷提高,使自己的綜合能級提升。

3、人際儲備。

從現實的情況看,律師應有好的人脈,這也是律師能否具有案源,以及開展自我營銷的關鍵,因此律師應積極打造自己的人際網,提高人際儲備。

4、經濟儲備。

俗話說“無財不足以養道。”律師開支是很大的,如行頭自我包裝、交通費用、信息費,中介費等等費用,都需要錢,沒有一定的經濟儲備是難以開展工作的。

5、身體儲備。

要加強競爭力,拼的是什麼?是體力,是一個健康的體魄。因此身體在什麼時候都是最重要的,沒有好的身體一切免談,做一名律師,特別是一名優秀的律師,一定要把自己的身體鍛鍊好,並且也具備這樣的能力。

(四)、對今後執業的計劃和打算

首先,作爲我個人來說,一定要走出去,緊緊依靠其他律師,依靠柳州律師這個團體,這纔是正道,首先要明確這一點,這很重要,至於怎樣做還要在今後的工作中加以完善。以前我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我認爲要做好律師,主要是案源,而案源主要靠人脈,因此重點要在人際上多拉關係,比如講爭取認識某某當官的、有錢的、社會影響力大的等,其實這都不是正道,案源少只是一個表象,真正的內在原因是你的能級太低,而要提高能級的主要途徑是學習和依靠前輩幫、傳、帶。

其次,不僅要建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還要建立博學的理念。要學還要理論聯繫實際,理論方面專業的要學,非專業的也要學;在專業領域要有一定的深度,處理好繼承與發展關係;在專業與非專業的關係上,以專業爲基點,向外發散,有一定的廣度。因此,在正確的理念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學得俞深、學得俞廣,才能在這個舞臺上枝繁葉茂。

總之,律師這一職業,困難與機遇同在,勝利和挑戰同行。選擇是無奈的也是必然的,既然選擇就要有勇氣走下去。首先,從低位做起,二循序漸進,三穩步推進,四不斷積累,五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