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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規心得多篇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多篇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1

18日的活動主要分爲兩塊,一塊是農民工的街頭法律諮詢,一塊是院落服務,這兩塊服務已經進行了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其實本身做這些服務並不是最初的目的,因爲我負責的是打工妹項目,最終是想通過這兩種方式認識更多的打工妹,爲以後的活動開展提供資源和途徑,以目前的結果來講,畢竟內地人適應這種服務還是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在活動過程當中參與進來的打工妹很少,我想還需要更長的一段時間!

街頭法律諮詢主要是通過展板和設諮詢點的方式來進行,爲那些需要法律諮詢但卻沒有經濟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還是蠻好,開始的時候由於時間太早,加上中午太陽很大,很少有人過來看我們的宣傳展板,隨着人流量的增加,過來看展板和諮詢的人也開始增多,因爲我想着以後的服務儘量晚一點開始,並且配上宣傳冊,以方便他們閱讀和珍藏,我們所請的諮詢老師提到我們這樣做下去永遠做不大,可用的資源太少,宣傳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鬧的那種,我也覺得自己做活動歷來都是在有限的資源內,從來沒有想到去向外界尋求資源,雖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爲資金的緣故被擱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後做策劃書,向外界拉贊助,如紅十字會,醫院等,開始嘗試着去做,這又是我項目的一個轉折點!

院落服務還是和小朋友玩遊戲,這次不同的是有很多的大人來觀看,雖然他們並沒有參與到我們的服務當中,很顯然他們對我們的服務很感興趣,只是遊戲設置有點不太符合小孩子的特點,他們很多都不能理會,所以,以後的遊戲儘量簡單一些,關於院落服務這一塊,我還沒有想出新的辦法能讓大人也參與進來,可能有挑戰性的遊戲要好一些,中秋節的時候我想在這個院子裏面做猜燈謎,大人的參與度就高一些!

社工在內地開展還是有些難度,還是要慢慢來,慢慢的改變,爭取做到活動最終的目的,不過在這個過程和變化中,也是有很多人在受益,很開心!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2

時間定格在七點,晨曦初灑,我們已經站在公交站臺等待着拐角那一輛886緩緩駛來,帶領着我們開啓一天忙碌而又充實的西城法院實習生活。

在學校三年的法學學習,讓我們在法學浩瀚大海中不斷拾取一點點的知識,積累起一點點作爲法律人應有的浩然正氣。或許正是初學者的共同缺點——急於展示自己,我們等待着一個機會涌出海面,將自己汲取的營養與他人共享。而這樣的一個難得的實習機會,正給了我們這樣的機會,讓自己小小的熱量得以揮灑。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樣一句話放在任何時代都不爲過。在學校這樣一個學術的象牙塔裏,我們沉浸在法學的氛圍中,把那些抽象難懂的知識都當成了理所必然。然而,當我們真正走上了社會,與不同背景的人接觸時,才發現用所學解決現實問題是如此的困難。這個困難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面對的當事人的不理解,前來諮詢的人大多是不懂法律,或者在遇到問題後查過一部分法律,卻因爲理解的偏差或者斷章取義而造成了誤解;二是我們自己的“不理解”,即在將書上知識與用到現實中的“不理解”,這大多是由於我們知識上的漏洞或者在學習中的誤解,導致在運用中不得其意,錯誤使用。

此外,在學校的片段學習或者部門學習也在實習中得到串聯,整個案件從最初的起訴到最後的判決執行都走過一遍,不僅瞭解了整個運行過程,也掌握了書上沒有講到的小細節,而這些細節是實踐中不可或缺的,這對於將來我們步入法律職業的舞臺是一種莫大的幫助。

從三年前進入法大開始,我們就以法律人的標準要求自己。在學校,師生的教學交流樹立我們的信念,培養我們的素養;在校外,直面案件、當事人讓我們自我審視,完善細節。感謝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給了我這樣一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平臺,在接下去的實踐過程中我定將認認真真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在實踐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3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 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 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爲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 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又稱爲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 纔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爲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爲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 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爲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爲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爲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 不可以,因爲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 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爲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4

教師作爲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學好《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

在這次活動中,我重溫了《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着重學習了《教師法》。通過學習,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收益很大。

(一)遵守、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自古就有“教書育人,爲人師表”的說法。但“育人”隨着時代的發展,不斷有新的內容,現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這就要求老師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業務素質。

古人對教師的職責概括爲:傳道、授業、解惑。這其實只指出了老師“教書育人”的職責中教書的一面,而“爲人師表”則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5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瞭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鑑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掌握了勞動法給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現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着這些,因爲有單位領導在爲我們操心.但如果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質,爲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6

法律這個詞在我的腦海中是神聖的,它就像一個守護神,伴隨在我們身邊,時時刻刻保護着我們;法律,就像一張無形的大網,指引着人們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孫悟空,用它那雙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懲惡揚善。法律就在車水馬龍的街道上,就在那肅靜的法庭上,就在禁獵區那些舉着獵槍的獵人們心中。法律無處不在。

我是一名國小生,已經瞭解到社會上隱藏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應該樹立自我防範意識,在面對不法分子入侵的情況下,不懼怕,勇敢、機智地向公安部門求助解決。

1.獨自在家,要鎖好木門、防盜門等。如果有人敲門,千萬不可盲目開門,應首先從門鏡觀察或隔門問清楚外來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應開門。

2、外出或在公共場所,需要提高警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3.匪警電話的號碼是110。這個號碼應當牢記,以便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撥打。

4.撥打110電話,要簡明、準確地向公安部門報告案件發生的地點、時間、當事人、案情等內容,以便公安部門及時派人處理。

5.打報警電話是事關社會治安管理的大事,千萬不要隨意撥打或以此開玩笑。

同學們,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守衛安全,把法律裝在心中,讓我們共同爭當遵紀守法的好兒童,促進社會和諧,助力中國夢。

食品法律法規心得篇7

近日,有幸參加了培訓班,學習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知識,收穫頗多。

我們每個人都有勞動的權力,每天我們都在通過自己的辛勤工作來爲社會、爲企業、爲自己創造着財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正是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而設立的。《勞動合同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爲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他們與我們的關係非常密切,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非常有必要。

通過老師的講解和一個個生動的案例,我瞭解了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權力,如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權力與義務相輔相成的,在享受權力的同時,勞動者也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外,我比較關注的一點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提倡勞動者參與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這說明,國家鼓勵職工通過參與羣衆性競賽、創新活動,提升勞動效率,改善勞動結果,也爲勞動者提供了創造價值、展示才華的機會。

我們作爲大型國有企業,應該說,能夠非常規範的執行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職工的休息休假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和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等都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勞動合同簽訂也比較規範,能夠按時、規範地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與達到工作年限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存在的一些問題,例如管理技術人員、維修工等的加班問題,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問題等。作爲企業的管理人員,我們更應該在本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規定,健全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安全衛生保障條件,積極開展勞動競賽、技術比武、職業技能培訓等活動,保障和激發職工的勞動熱情、創新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推動“轉調創提”活動深入開展,實現噸鋼挖潛300元目標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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