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學習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篇一

新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過對比原法,此次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有諸多顯著變化:立法目的更加明確,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進一步要求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章每條都和我們的實際工作息息相關。

現結合本職工作,我談一下對如何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認識:

一、加強職工安全思想認識的重要性

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識,纔會有安全行爲;有了安全行爲,才能保證安全。對生產企業來說,最根本的就是應當抓好提高安全意識主要環節,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讓每一位員工真正把“安全爲天”的思想牢記在心,把“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作爲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體會到“安全第一,以人爲本”的重要性。晉源春公司每週定時組織班隊長以上人員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每次會議堅決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車間班組通過召開班前班後會、每週一題練習、學習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實加強了一線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二、創建和諧、團結、穩定的工作氛圍

和諧的企業氛圍是指整個企業內部團結、融洽,員工之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上下級真誠相待。和諧的工作氛圍如同潤滑劑,能大大促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大家團結一心,向着共同的工作目標努力,只有工作舒心,纔能有效地減少事故發生的因素,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在實際工作中,班組長經常及時向主管副經理反饋班組成員的思想動態和實際困難,然後公司針對具體情況及時進行溝通和幫助,解決職工的困難和顧慮,安心投入到工作中,以保證生產的安全進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規程不是靜態的,隨着科學技術的進步,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環境等都在改變,前人的經驗已不適合新發展的要求,人類對安全的認知無止境,對安全操作規程要發展完善。通過制定考覈制度和加強安全宣傳,讓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讓員工從被動變主動去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加強自我防護意識,減少事故的發生。

四、通過安全培訓、技能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從目前全國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訓不到位這一條。新的《安全生產法》規定:要強化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並建立相應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通過培訓提高員工的應知、應會、應做能力,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對於晉源春公司來說,火災防範是安全工作的重點,公司定期對職工進行生產操作要領和安全防範能力培訓。截止現在,我們已進行了兩次消防應急演練,極大提高了全體人員的緊急應對能力。

五、進一步加強隱患治理排查工作。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晉源春公司的原材料都是易燃物品,機器設備幾個月連續運轉,針對這種情況,晉源春公司每週安排專人對廠區管材、原料、設備等重要部分檢查兩次,每天值班人員再排查一遍,發現隱患和故障及時進行處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總之,國家頒佈新的《安全生產法》,意義重大,亮點頗多,學習其重點內容,關鍵是要落實到實際工作之中。按照總公司的整體部署,做好安全工作。

學習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篇二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始施行,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輪新安法的學習熱潮。近日,通過新安法的學習和解讀,我對安全生產有了更深層次的認知。

新安法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這兩個特點的出發點在於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實現"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企業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爲一切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並以此爲目標,預防爲主,包括切實消除事故隱患和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綜合治理,通過政府和社會對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企業內部各職能、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它具體體現在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等,都得到落實。

謹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識理念上劃出一條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切實的消除只說不做、弄虛作假、安全資金不落實、安全職責不落實的弊端;其次,嚴格控制安全目標,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治理;三是,嚴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得失職、懈怠,否則就可能踩到安全紅線。此外,"安全生產九禁令"的頒佈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堅決取締無證上崗,無培訓上崗,使得安全生產紅線格外鮮明。

企業的發展取決於人,企業的發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企業的發展當以人爲本,人是主體,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決策層,下到具體實施的工人,都必須深刻認識到人在整個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巨大能動作用,只有發乎於心,付諸於行,才能切實的踐行新安法,保證生產安全。管理人員,通過學習和不斷創新,提出更優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規章制度,以保障生產過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層工人,站在生產第一線,當在思想上時刻牢記安全,在行動上時刻堅守安全,把安全滲透到工作的每一個細節,養成安全工作的良好習慣,用實際行動詮釋安全的重大意義,爲企業帶來福音。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不是一句空話。新安法要求"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這需要我們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從業人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格局,使每個人都明確自己安全工作目標、職責和權益,激發廣大員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作爲電力行業基層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長,下到巡檢員,將安全生產職責切實落到實處最爲重要,安全永遠高於一切。

學法、知法,更在於執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實到生產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爲習慣滲透、貫穿到生產工作中,實實在在的用它來守護我們的安全,這纔是新安法最大的意義。

新安全生產法第六章 篇三

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爲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爲,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爲,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覈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新安全生產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四

新法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着眼於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具有很多亮點,結合應急處工作實際,談幾點淺薄體會。

一、新《安全生產法》把加強事故應急救援作爲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應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專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當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國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國家建立礦山、危險物品、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油氣田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特點,建立或者確定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必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用於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和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五是應急救援費用的承擔。因事故救援發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決。

六是加強聯動機制。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二、貫徹新《安全生產法》,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新法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立“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的高度關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有加,同時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爲今後一段時間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指明瞭方向。

(一)強力推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全覆蓋

把應急預案管理作爲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制度,嚴格落實應急預案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和備案的監督指導,確保應急預案編制率達到100%,並逐步拓展覆蓋到各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應急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突出企業預案與政府預案的銜接,要探索應急預案“簡明化、程序化、圖表化”的方法,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協作機制

針對目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力量分散,調度指揮、資源整合不暢的現狀,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門之間、部門與企業之間、市級與區縣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組織研究應急管理工作的對策和措施,分析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形勢,及時通報有關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強協調與溝通,有效發揮各部門及企業在應急處置方面的作用,提高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快速協同響應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建應急救援區域聯動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資源共享、裝備互補、運轉高效的應急協作體制。

(三)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培訓演練

督促企業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相應的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加強對企業應急預案演練的指導、監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業企業、有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的重點是企業全體員工的逃生疏散演練和重點部位、崗位的應急處置演練。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臺,面向社會公衆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普及應急救援知識,提高應急救援意識。

(四)加快安全生產應急響應平臺建設

全省安全生產應急響應平臺建設已進入實施階段。平臺建設堅持做好頂層設計的原則,注重與其它系統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島。一期項目的主要任務是搭好平臺,實現核心功能的正常運轉。軟件基於地理信息系統開發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實現應急資源的快速直觀查找、移動值班、按需要自動統計有關事故信息和應急資源信息,實現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的功能需求,同時可將安監人員從繁瑣的事故報告、統計中解放出來。

(五)強化應急機構和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推進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大力加強縣(區)級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職能,充實人員,完善相關制度,實現機構、編制、職責、人員、經費、培訓“六落實”,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向基層和企業延伸,保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有人幹、有人會幹,而且能夠幹好積極。督促、指導大型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建立應急管理機構,加強應急管理基礎建設。培育和扶持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骨幹隊伍建設,加強培訓、考覈、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梯次配備、靈敏響應、高效運作的應急救援力量。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篇五

這次我參加了關於安全生產的學習讓我知道了安全的重要性,在公司作爲一個員工我們不但要做好工作,還要保護好自己,生命寶貴需要珍惜。

一、做好機器檢查

在我們工作時要注意我們在工作時用到的機器,有的機器由於一些問題會對我們的安全造成隱患,不能爲了節省時間不管,也不能不去好好做好工作,對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機器發生故障要及時與主管或廠長聯繫及時做好維修工作,在工作是不要去碰觸機器的其他地方保證自己的安全才是第一位不要因爲好奇去觸碰。在機器出現問題是不能在私下了自己去維修,我們不是專門的維修人員,我們要做的就是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同從安排,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不要給公司添麻煩,不要去拆卸機器,要做好機器檢查。

二、工作時集中精力

在我們工作的時候經常出現有些員工因爲晚上熬夜導致第二天工作沒有經歷在工作的時候把自己的手指壓斷了也有的,也有的因爲在工作時沒有做好防護給自己留下了難以彌補的傷害,身體四肢健全我們才能夠更好的去工作,才能夠做好每天的工作如果我們沒有做好自己工作,在工作中走神,導致自己受到了傷害,就算得到了補償但是也不能給我們帶來多大的幫助,只會讓我們更加痛苦,不要在事後後悔更不要在以後恐懼,我們在生產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做好工作,不能把自己的生命把自己的健康作爲賭注,不在意,世界上是沒有後悔藥,一點出現了狀況,是不會有救的,想要不發生就要我們自己做好工作,不熬夜上班的時候不能分神,要努力好好工作把工作做好,不在工作的時候玩手機,不在工作的時候開小差,做好工作,不要拿自己的安全開玩笑。

三、做好防火工作

在我們工作的時候我們也要做好防火,在工作的時候不能在上班的地方吸菸,不能隨意亂丟菸頭,因爲由菸頭造成的工廠火災的佈置一起,而是有很多起發生,我不能每次讀這樣做,我不能犯下這樣的錯誤,一點犯下這樣的錯誤,傷害的不只是工廠的財產還會危急到所有同事的生命,寶貴的生命生來只有一次,不會有多條命,因此需要我們好好珍惜,不要輕易以身犯險,同時在火災發生的時候我們都必須要學會用滅火器滅火,控制火情不讓火災爆發,要做好能夠隨意撲滅大火的準備,當然在火災時也喲啊學會一些逃生的常識,知道逃生的辦法,不能到了火災來臨沒有被或燒死,反而被悶死在裏面這就冤枉了,保護好自己纔是第一要素。

人生能有幾次重來希望不可能一直都有需要我們珍惜需要我們在生產工作是注意,要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保真自身的人生財產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不能拿生命開玩笑。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在XX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我通過對《安全生產法》修改前後內容的對比發現,這次的修改幅度確實很大,新法由原來的97條修改爲114條,增加了17條,修改了70多個條款。新《安全生產法》稱得上是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安全生產法,下面我簡單談一下我讀完新《安全生產法》後的幾點體會:

第一,罰款額度增大。

原來有時候處罰1萬、2萬的標準,現在提高到5萬、10萬,特別是發生事故的,對企業的處罰額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對於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可以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處罰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1000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罰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威懾的力還是很大的。

第二,強制手段加強。

原來安監局要求企業停產停業,最後發現這個企業半年、一年以後還在生產,還在運行,因爲有企業給他供電,有企業給他供水,還有企業給他供應能源,還有企業給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礦山裏的還有。這回《安全生產法》爲了保證執法的效果,規定安監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水,包括供應民爆物品。這對保

障執法的嚴肅性是非常有好處的。當然企業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後,安監部門應該及時地恢復供電供水。

第三,行政更加嚴厲。

比如企業沒有搞培訓教育的,或者培訓教育不如實記錄的,或者沒有搞隱患排查的,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的,也沒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演練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規定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你還不改就罰款。現在規定,責令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這對企業有一定的威懾力。以前我們執法的時候,企業說你不能罰我,責令改正,我馬上改。他有個僥倖心理,現在新發規定,只要發現違法行爲行政機關在要求企業整改的同時可以並處罰款,進一步提升了行政執法的威懾力。這一點應該是借鑑了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強。

新法中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個弊端,就是有行爲要求沒法律責任。比如法律義務條款要求你不準做這個不準做那個,但是缺乏法律的強制措施。這次我看了一下,並進行了仔細覈對,新《安全生產法》裏,應該說義務條款有行爲要求的,你違法了,法律責任裏就有相應的制裁措施,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章 篇六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爲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爲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章 篇七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篇八

新《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爲了提高公司員工的法律安全意識,公司多次組織進行學習,通過近段時間認真系統地學習,使我進一步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以下是我個人的一點心得體會。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

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牢固樹立以人爲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爲本”首先要求“一切爲了人”,安全生產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處理安全與經濟、安全與生產、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成本、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時,以及在重大險情應急和災害事故救援時,必須本着安全優先、生命爲大的原則;其次是“一切依靠人”,因爲人的因素是安全的決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爲。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

二、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

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爲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爲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超前意識、事前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新法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新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作出了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

一是明確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覈;

三是規定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四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四、新法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

包括事前違法責任和事後損害責任,單位負責和個體責任等,大大提高了個人擔責、事前違法責任、事後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同時對個人和單位事前和事後的追責方式趨於多樣化,如個人終身行業禁入、嚴重違法行爲公告和通報制度,對單位的社會公告制度。通過嚴厲的處罰,一方面通過強化事前預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過重拳出擊,讓企業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進而倒逼企業切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產安全。

新安全生產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九

新《安全生產法》將於20xx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爲了提高公司員工的法律安全意識,分公司發佈《關於組織學習新安全生產法的通知》。爲了貫徹分公司的學習精神,本人近段時間認真系統地學習國家《安全生產法》,進一步使我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以下是我個人的一點心得體會。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爲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的問題,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新法爲促進和實現這個理念,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加強: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

對新法的學習,我發現責任的明確,責任的落實,責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關注點。新法的責任體系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就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爲此需要預防爲主,包括消除事故隱患及事故應急救援隱患兩個方面;要實現上述要求就需要綜合治理,包括政府綜合有關力量和社會綜合有關方面對企業加以管理與監督,和企業內部各職能及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企業主體責任體現爲從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都得到落實。

對於安全管理人員來說,我最關注的一條是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越來越重視,安全生產需要更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來管理。這就要求我們現在安全管理人員改變觀念,從以前安全管理無計劃,無目的,粗放型向有計劃,有目的,精細型轉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做一個合格的安全人。

學習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篇十

衆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着“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爲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爲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爲時晚矣。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爲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爲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幹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並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爲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覈機制,是事故“超前防範”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覈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覈”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然而,還存在着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覈,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倖的心裏。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覈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範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