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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多篇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多篇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1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半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民法典就此誕生,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國人民擁有了一部真正屬於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要用法律武器維護人民權益。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決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節,而要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環節。

“民之所安,法之所繫”,民法典作爲一部“新法”,對現有民事法律進行了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統性、協調性。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權利種類,確認和保障民事權利,加強對弱動羣體的保護,迴應了人民羣衆需求,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黨員幹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價值取向,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爲了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首先自身要學法法懂法,將法律學習及運用貫徹到工作始終。要自覺通過各種形式學習各方面的法律知識,強化法學理論素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及水平,全力爲人民羣衆辦實事、謀利益,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人民的權益不受到侵犯。

公平正義是提升羣衆獲得感滿意度的前提。新時代下,人民在物質生活極大豐富後,必然對公平正義有更高層次的需求。要順應人民的需求,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民法典確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權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關民事法律制度,爲各類市場主體營造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黨員幹部要努力讓人民羣衆感受到公平正義,守護好社會公平正義。“打鐵還需自身硬”,維護公平正義首先要從自身做起,要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爲一種品德修養、政治情操,要堅持公道正派、公正無私,堅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的觀念,堅持原則按規矩辦事,自覺抵制人情風、關係網,戒行“潛規則”“亂作爲”,將公平正義貫穿於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2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爲了給人民羣衆謀幸福、爲中華民族謀復興。人民羣衆正當的合法權益涉及精神層面、道德層面、知識層面、物資層面、社會層面等等方方面面,特別需要編纂一部法典來規範,順應歷史發展、時代要求和人民期盼,以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人民羣衆根本利益,推動社會秩序更加和諧有序,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石。

“改革開放40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離不開法治,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社會主義法制框架是健全的,但從實踐來看,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在捍衛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方面缺乏健全成熟民生法律規範。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出臺一部健全的民生法律規範,是推進改革的需要、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滿足人民羣衆期盼的重要舉措。在黨的領導下,經過各方面5年多的共同努力,民法典終於於今年正式頒佈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在依法治國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民法典頒佈實施,並不意味着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法治社會的建成,光靠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是不夠的,對於我們各級組織和黨員幹部來說,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努力,把這部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學習好、宣傳好、落實好、執行好,以深入實施這部好法律爲契機,整體提高治國理政水平,全面提升羣衆的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

“要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要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俗話說:“好酒也怕巷子深”,宣傳的重大意義在於家喻戶曉、人腦入心。我們加強對普法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作爲“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通過發放紙質的、電子的讀物,運用各種媒體、平臺推介,幹部進村入戶講解等多渠道多措施,讓羣衆原原本本地學、明明白白地悟,熟悉民法典章節內容,使民法典在羣衆心中落地生根、開花結果,成爲保護羣衆切實利益的“紅寶書”,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村看村,戶看戶,羣衆看黨員幹部”,黨員幹部是具有先進性的羣體,黨員幹部做遵崇民法典的先鋒戰士。一方面來說,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與黨員幹部直接相關,實施民法典的水平和效果,直接衡量踐行宗旨觀念、人民至上理念程度;另一方面,黨員幹部的一舉一動,羣衆是看在眼裏、記在心裏,我們要帶頭學習執行民法典,以“領頭雁”的榜樣標杆效應,進一步推動身邊人、周圍人、單位人深化法治思維、強化法治理念、營造法治輿論氛圍,把民法典的貫徹執行推向一個新境界。

“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羣衆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要在黨的領導下,多措並舉實施好民法典,切實維護好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一則加強民法典執法司法活動,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爲重要抓手,提高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水平,深入開展法治政府建設;二則加強各級司法機關對民法典秉持公正司法水平,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依法維護好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三則各級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對民法典執行情況的明察暗訪、督查督辦,確保民法典的順利實施;四則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等法律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作用,發揮人民調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多方面推進民法典實施工作;五則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率先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決不干預民法典實施;六則發揮好人民監督、輿論監督、紀律監督、執法監督等監督質效,推動每一件民事案件在陽光下執行。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3

6月16日,《求是》雜誌發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佈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通過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

從民法典中看立法爲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記·商君列傳》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統治的兩千多年裏,這一直是句空話,並且這句話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層面上有王子和庶民兩個完全不平等的對象,這就是在立法層面上對人民羣衆利益的極大侵害。故這句話的用途只能是掩飾封建統治者自身特權,以及安撫不斷被剝削的人民羣衆,用現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古代封建統治者們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不一樣,它在基本規定第四條中提到: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這就能看出,它對於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等民事主體,一視同仁地給予保護,同等保護,平等保護。

從民法典中看司法爲民。羣衆在司法方面最怕什麼?最怕法律規定不清不楚,導致司法裁定浮動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對有錢、有地位的人唯唯諾諾,面對普通百姓卻重拳出擊的惡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規定得越細緻,思考得越全面,對普通羣衆就越有利。從民法典宣傳圖冊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難看出,這部法律爲了羣衆真的是操碎了心,從出生到成長再到離去,從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對羣衆的保護可謂事無鉅細、面面俱到。這部法律就好比羣衆的一道長效護身符,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無時無刻地庇護着我們。

從民法典中看執法爲民。執法,是羣衆在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一類,尤其是羣衆之間發生小型衝突。在法律不是特別完善的時期,很多羣衆之間的細微衝突都是通過執法人員的協調來解決。其中一個耳熟能詳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車記錄儀這個產業,可見影響有多大。碰瓷的現象也反映出,現代社會確實存在少數老賴,他們以耍賴皮爲生存的資本,或利用人們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區來訛詐人們。而民法典中有許多除賴的法律法規,比如對於確定爲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載。這些針對性的法律規定,讓執法人員在處理這些無賴時有法可依、依法處置。

筆者不是法律專業,對法律的解讀或許不是特別深刻,但就從我這樣一個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滿滿的乾貨,足以說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麼深刻。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4

典,意味着規範,系統。法典,是對法律的提煉與整合。薩維尼說:“法典是對全部現有法律系統性的整理與編纂,並且具有由國家賦予的排他性的唯一的法律效力。”培根說:“應當制定一部法典的時代,必當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時代,因此一個必然的結論是,其立法能力必定爲其他時代所不及。”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中國首部民法典的問世,爲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意義。意味着,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將因這部法典的誕生而被深刻改變。

作爲新時代的法典,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得以實現。例如,民法典規範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的到來,保障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讓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更加有序,讓社會更加和諧。

作爲一部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民法典的實施,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他先後經過4次修改,歷時五年,終於頒佈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他的出臺緊扣時代脈搏,迴應時代需求,它標誌着我國私權治理體系的雛形基本形成,我國對於民事權利的保護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我們相信,作爲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標誌之一,民法典必將成爲新時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隨着經濟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經濟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係不斷變化,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全體黨員應順應時代潮流,以更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5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爲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爲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爲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爲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爲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爲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爲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爲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爲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覈,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爲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爲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爲送達。未送達者,視爲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爲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爲《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爲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覈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爲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爲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爲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學民法典心得體會2023個字篇6

要說廣大幹部近期的學習熱點,不能不提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就如同你如影隨形的親密朋友,當翻開它,開啓與它的“聊天”時,“民法典”也拍了拍你,提醒着你要時刻牢記聽民意、講法治、嚴守紀三大關。

聽民意,堅持人民至上。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誕生,緊扣着社會關切,迴應了人民的期待,爲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更蘊含着“人民至上”重千鈞的理念。黨員幹部身爲人民公僕,亦要在任何時候都把羣衆利益放在第一位,“俯首甘爲孺子牛”。尤其是基層幹部,更要堅定爲人民羣衆謀福祉的初心,以大愛的奉獻精神,時刻心繫羣衆,將“人民至上”放在心裏、落於行中,做到“摩頂放踵利天下,爲之”。

講法治,強化法治意識。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還記得《民法典》跟你說的第一句話嗎?“爲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條)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它的實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黨員幹部在與其深入“交流”中,要逐步培育並堅定自身對法治的認同、信服、尊崇與敬畏等情感。作爲基層幹部在工作開展中要善於與民法典“合作”,重視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嚴守紀,築牢紀律防線。法國思想家盧梭所說:“人生而自由,但無處不在枷鎖中。民法典是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鏢”,更是民事行爲的指揮官。作爲黨員幹部,除了要帶頭學習民法典,更要做遵守和維護法紀的表率。凡人之性成於習,遵規守紀的良好習慣,需要在點滴中養成。因此黨員幹部在工作中要帶頭講政治、守規矩,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明紀守紀於微處,做到小錯提醒、警鐘長鳴,時刻感到紀律的約束,真正讓紀律成爲“帶電的高壓線”,同時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能力,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