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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憲法心得體會多篇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多篇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篇1

爲了迎接憲法日的到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了憲法晨讀活動。作爲新時代的國中生,要爲全面依法治國貢獻力量就先得了解憲法,因爲它是保證我們每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益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是保障我們每一名中華兒女權益的堅強基石,在我們的生活中必不可少。如果沒有憲法,人們怎麼去認識事物,判斷它的對錯;如果沒有憲法,人們只會無拘無束,任意妄爲;如果沒有憲法,只會讓更多的人在法律面前恣意妄爲。沒有憲法,國家會變得如何,將不堪設想。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充分通過憲法保障自己權益之前,認真學習憲法、全面瞭解憲法,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爲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依據,它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範,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範。《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爲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爲目標的。

學習憲法學有助於大家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憲法學課程以系統全面地學習中國憲法爲主要目的。憲法序言中也特別強調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尊嚴,因此,學習憲法學是遵守和維護憲法的前提,每一位自學憲法學的學生都應更加明確其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篇2

近年來,隨着依法治國的力度不斷加大,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化,以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不斷完善,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觀念逐步增強,行政執法能力不斷提高,在推進依法行政的實踐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點:

一是行政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規條款規定得過於原則化,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彈性很大,不好把握。有的法律、法規對一些政府機關的職責範圍界定不清,管理職權劃分模糊,有時產生多頭管理,重複執法的問題。

二是人治現象還較嚴重。由於受中國幾千年封建統治思想以及計劃經濟時期“行政命令”工作方式的影響,有的人個人意志、長官意志、特權思想比較重,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權力的自覺性還不高,甚至仍存在着“權大於法、權重於法”的觀念,自覺不自覺地出現“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的行爲。加之部分羣衆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不是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千方百計地拉關係、托熟人、找門路、找領導,客觀上助長了一些幹部的長官意志、特權思想。

三是法治觀念淡薄。一些機關幹部片面認爲,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是法定的執法機關,一般的政府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無所謂依法行政問題,對自己要求不嚴,從而導致行政行爲的盲目性、隨意性,甚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罰代法等現象。

四是實用主義較爲普遍。不少單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採取實用主義的做法,對單位和個人有利的事情當仁不讓,沒有好處的事情拱手相讓,以致出現互相推諉、行政執法不作爲的現象,嚴重地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

五是執法環境不寬鬆。由於社會關係網干擾較多,來自社會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縱橫交錯的關係網,無時無處不在嚴重地干擾着依法行政。致使許多本來並不複雜的事情,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也很明晰,但處理起來卻很棘手,導致久拖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果。

六是執法監督不夠有力。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仍很不完善,監督制約乏力,存在監督真空、盲區,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還未真正達到全方位的監督。

上述問題有的屬於國家管理體制的問題,有的屬於行政執法運作機制的問題,有的屬於個人素質的問題。歸根到底,我認爲主要是憲法和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對於國家體制、管理機制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問題,我們要有一種信念,即堅信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隨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向前推進,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斷完善,現存的一些問題和難點一定會得到解決。而對我們每一位行政機關幹部,一定要克服行政行爲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務必從強化自身的憲法和法律意識入手,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嚴格按照憲法的要求履行職責,自覺以憲法爲準繩,把自己的從政行爲納入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依法行政,從嚴治政,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自己的努力實踐和具體的行爲,爲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做出積極貢獻。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篇3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新憲法同馬克思列寧主義、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把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爲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提供了憲法保障。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指導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科學理論、正確路線和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爲堅持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偉大實踐中取得的成功經驗,提供了法律保障。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對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憲法》的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是提高紀檢監察業務水平、優化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的具體表現。作爲一名基層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築嚴思想防線,常修爲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爲民、廉潔從政。

作爲一名基層黨員幹部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羣衆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爲生產一線服務、爲職工羣衆服務,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基層黨員幹部。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篇4

最近學校組織學習了憲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下面就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一、充分認識到了這次修改憲法的意義

剛剛結束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的第四個修正案。這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進入新世紀之後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過程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二、充分了解到了這次修改憲法的特點從修正案的內容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現實性:這次憲法修改通過對以下幾方面的補充和調整,進一步保證了憲法與現實的統一。

(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憲法的指導思想。

(2)進一步明確國家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

(3)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

(4)關於主席職權的規定。

2、以民爲本:憲法修正案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關注和保護。

第一,憲法修正案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把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上升爲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上升爲國家,突出了人本精神。

第二,完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通過這次學習,使我對憲法有了深刻的認識,它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意志,是我國進入新世紀之後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過程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保障。

民法憲法心得體會篇5

在“六五”普法期間,我小校組織學習了憲法方面的知識,使我獲得了很大的收穫。下面就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一、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二、憲法的特點:

憲法規範是指調整憲法關係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種規範的總和。有兩種意義的憲法規範:一是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規範,即一切調整憲法關係的規範;二是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規範,即僅指憲法確定的調整憲法關係的規範。作爲法律規範的一種,憲法規範也同樣具有法律規範的三要素,即假定條件要素、行爲模式要素和處理後果要素。

受憲法規範的地位及內容所決定,憲法規範又具有一般法律規範不具備的特性:

(1)根本性和最高性。憲法規範規定的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則,具有根本的創制性,同時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權威性,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它爲準則。

(2)廣泛性。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內容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諸多方面;二是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主體廣泛,包括各民族、各政黨、社會團體、全體公民等。

(3)概括性。憲法對其所規定的內容往往採用較爲概括的方式,因爲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廣泛,不可能也沒必要作出具體而詳盡的規定。

(4)適應性和穩定性。憲法規範的根本性與原則性,決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規範有更大的適應性。同時從總體上看,其修改頻率慢,修改的範圍也相對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除上述主要特性以外,有的學者對憲法是否具有制裁性,爭議頗大。我認爲,憲法規範不僅具有完整的構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也明確、具體。憲法作爲根本法,與其他法律規範的作用方式、作用領域、作用對象是不同的,制裁方式也不同,應當改變那種認爲只有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纔算制裁的看法。所以,我認爲憲法規範也包含有制裁性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