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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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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公司簡介
第一篇:新華保險公司簡介第二篇:新華保險公司簡介第三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篇:2014產品,公司文化複習內容(新華保險)第五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新華保險公司簡介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保險”)成立於1996年9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部

總部位於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壽險企業,股東包括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蘇黎世保險公司。現擁有近5萬名正式員工,全國各級分支機構1500多個。2014年,新華保險在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步上市。

發展歷程

1996年1996年9月6日新華保險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開業慶典。

1997年新華保險營業總部(現北京分公司)實現保費收入13.86億元,居北京壽險市場第二位。

1998年新華保險參與全國禁毒行動、抗洪搶險、援建希望國小、捐助綠色工程等公益事業,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尊敬。

1999年新華保險獲批籌建天津、江蘇、四川分公司,開啓了全國機構網絡建設的新局面。2014年新華保險與蘇黎世保險公司、國際金融公司等四家實力強大的外資機構正式簽訂招股協議,外資股份達到24.9%,實現資本的壯大與國際化。

2014年新華保險在股東蘇黎世集團的支持下,第一次以科學的方法,制定了前瞻性的、具有自身特色、適應自身發展的戰略規劃。在戰略目標的指引下,新華保險準確抓住了歷史機遇,迅速發展壯大。

2014年新華保險正式實施新版vi系統,自創業初期開始使用的“碧海紅日”vi系統變更爲藍色“方圓”vi系統。 2014年新華保險在全國所有分支機構開通了統一客戶服務電話95567,客戶服務更加便捷、規範和統一。新華保險年度保費首次突破100億元,年底達171.8億元。

2014年內蒙古、寧夏、貴州、青海等四家分公司開業,新華保險省級分公司達到34家,完成全國性機構網絡佈局。

2014年新華保險新一代核心業務系統上線,業務管理水平提升到一個新的平臺。新華保險總資產超過500億元。

2014年新華保險控股的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業。

2014年新華保險總資產突破1000億元。

2014年新華保險個人客戶突破1000萬。新華保險年度保費突破500億元,達到556.8億元。2014年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每股人民幣8.7元的價格對新華人壽的股份進行收購,總共支付約人民幣40億元,並且承諾五年內不出售股份,[1]中央匯金成爲新華保險的第一大股東。新華保險總資產突破2014億元。 2014年據中國保監會網站公佈的統計信息,2014年1-12月,新華保險總保費達936.4億元,居國內壽險市場前三。

年新華保險成功實現ipo,成爲國內首家a+h同步上市的保險企業。據中國保監會網站公佈的統計信息,年1-12月,新華保險總保費達963億元,繼續穩居壽險市場第三位。編輯本段戰略與文化願景

中國最優秀的以全方位壽險業務爲核心的金融服務集團。

戰略

以客戶爲中心,堅持現有業務持續穩定增長,堅持變革創新,堅持價值和迴歸保險本原,抓住城鎮化和老齡化歷史機遇。

股東情況控股股東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股東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2]寶鋼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蘇黎世保險公司新華保險建立了幾乎覆蓋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的機構網絡和多元化的銷售渠道,致力於爲客戶提供便捷、優質的壽險服務。截至2014年年底,新華保險在全國擁有34家省級分公司、223家地市級中心支公司、1260家支公司及營銷服務部,新華保險搭建起了完善的銷售和服務網絡。新華保險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個人代理、電話/網絡直銷、銀行代理等專業和兼業代理,以及保險經紀等多元化的銷售渠道,爲客戶提供方便的保險購買方式。

產品特色

新華保險深入瞭解人生不同階段的不同保障需求,體現“爲客戶創造價值”的原則,形成新華保險產品的鮮明特色。新華保險針對客戶的不同需求,新華保險建立了完善的產品體系,涵蓋傳統保障型產品和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可滿足各個年齡階段客戶在意外傷害、醫療、養老、子女教育、家庭理財等方面的需求。新華保險在國內壽險市場率先採用“保額分紅”方式,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分紅產品體系。保額分紅產品通常採用“年度紅利”和“終

了紅利”雙重紅利設計,一般情況下,公司使年度紅利保持相對平穩,滿足客戶相對合理的預期,並通過終了紅利“以豐補歉”,平滑回報。編輯本段客戶服務服務平臺

新華保險不斷完善服務平臺建設,爲客戶提供便捷、溫馨的服務體驗。一站式綜合服務櫃檯覆蓋公司所有機構網點。95567全國統一呼叫服務中心爲全國客戶提供全年無休的產品諮詢、保單信息查詢、投保人信息修改等服務。推出專家預約掛號、導醫導診和客戶服務節系列活動等附加值服務。

理賠服務

新華保險致力於打造更快、更易、更關懷的理賠服務。3天,平均理賠時間不超過3天。60分鐘,2014元以下的小額賠付1小時內辦理完畢。30天 ,複雜重大的賠案30天之內處理妥當。 新華保險推出了保單一號通、保單無障礙遷移、保全免單服務、保全失單保障、全國通賠、理賠款預付、全球化人身風險服務管理方案、理賠星級標準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創新舉措。編輯本段風險管控2014年,新華保險持續完善風控體系。“合規經營,打造典範”:新華保險提出致力於打造合規經營典範公司的目標;一年內實現滿足a+h兩地上市合規要求;合規管理逐步由經驗管理提升至專業化管理水平。“三道防線,全面防控”:新華保險建立起“三道防線”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機制,第一道防線以從事銷售和服務的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爲主;第二道防線以風險管控職能部門爲主;第三道防線以審計監督部門爲主。“嚴格考覈,一票否決”:新華保險建立起將風險管控效果與機構建設及負責人績效考覈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對發生重大違規事項的機構及其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各級管理人員的風險責任意識明顯提升。編輯本段公司形象社會責任

新華保險堅守“創造價值,穩健持續”的經營理念,致力於打造最優秀的企業,追求商業價值、社會價值最大化,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投入公益慈善事業,爲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和改善人們生活質量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穩健經營,創新發展,成爲國內具有領先優勢的壽險公司之一。關注經濟民生,努力創造社會財富,發揮經濟補償功能,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持續致力於公益慈善事業,廣泛參與捐資助學、扶危濟困、健康醫療、環境保護、體育事業等公益慈善項目,爲改善民生、建設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1000萬元 ,2014年以來,新華保險向甘肅、內蒙等嚴重缺水地區捐款1000萬元,建設1萬口“母親水窖”,受益戶數爲11333戶,受益人口達53421人。100所 ,2014年在四川省16個地市捐資興建100所“新華保險——四川留守學生之家”,關愛農民工留守在家的孩子。35億元 ,2014年,在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5·12”汶川地震中,新華保險均第一時間行動起來,尋找客戶,主動理賠,以各種方式舉全公司之力抗災救災。在汶川地震中,公司和員工捐款1500多萬元用於救災和災後重建,爲赴災區救援的13000多名消防官兵贈送總保額35億元的意外傷害保險。600萬元, 2014年,在青海玉樹7.1級地震中,新華保險快速反應,發起“一個不能少”尋找災區客戶行動,公司和員工向災區捐款超過600萬元。 品牌價值

新華保險已成爲行業領先的、具有較大品牌影響力的壽險公司之一。新華保險在“中國企業500強”中的排名逐年上升,2014年名列“中 國企業500強”第82名,“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第30名。在世界品牌實驗室(world brand lab)主辦的世界品牌大會上,新華保險名列“2014年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排行榜”第110位。在全國婦聯“母親水窖”十年表彰大會中,新華保險榮獲全國婦聯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頒發的“中國婦女慈善獎”。在“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3·15中國質量消費維權論壇”上,新華保險榮獲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頒發的“產品售後(公衆公共)服務質量優秀企業”榮譽稱號。在和訊網主辦的“2014年度中國財經風雲榜”中,新華保險獲得“最受信賴壽險公司”和“中國保險業傑出品牌建設”兩項大獎。在“第四屆中國保險文化與品牌創新論壇暨第六屆中國保險創新大獎評選”中,新華保險榮獲“2014年度最具競爭力保險品牌”獎。編輯本段新華人壽ipo獲得通過2014年11月16日上,新華人壽的ipo申請獲得了證監會通過,新華人壽將由此成爲第四家在a股市場上市的保險公司。根據新華人壽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本次擬發行1.5854億a股,並同步通過香港公開發行和國際配售發行不超過3.5842億股h股。根據招股書申報稿,新華人壽發行規模不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18%,其中a股比例佔5%。編輯本段企業新聞2014年7月,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在一份報告中指出,該公司的續期保費到目前爲止已經佔到總保費收入的近一半。截至2014年5月,新華人壽保險個人保險13個月的續保率約爲90%,銀行保險13個月的續保率是93%。定期保費的保險業務佔據總業務的65%以上,比行業平均水平高出10個百分點。壽險公司2014年核心業務是個人定期保費保險、銀行定期保費保險、短期企業保險和續保。它2014年的保費總額爲930億人民幣,其中360億也就是38.71%爲續期保費。

第二篇:新華保險公司簡介

新華保險公司簡介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9月,是新保險法頒佈以後成立的第一批全國性大型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主要經營養老保險、健康保險、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理財分紅保險等。在全國擁有分支機構1400多家,內外勤員工31萬,服務全國3000萬個客戶。截止2014年底,總資產規模超過5000億。2014年中央匯金正式注資新華以後,新華保險的實力更加雄厚,成爲全國第三大人壽保險公司。

新華保險聊城中心支公司,成立於2014年7月。經過十年的不懈發展,成爲聊城市場第一大保險公司,市場佔有份額超過32.5%。臨清支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目前也是當地首屈一指的人壽保險公司。

新華保險臨清支公司輝煌部成立於2014年9月,在歷任部經理的帶領下,現在是臨清支公司的第一大部。目前在冊人力80人,月均保費40萬左右,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

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一直秉承“立信於心,盡責至善”的經營宗旨,堅持“以客戶爲中心”的服務理念,使產品更適合市場,使服務更貼近羣衆。對於隊伍的管理也更加規範,內強素質,外塑形象。把出勤和培訓作爲標準員工的第一指標。打造市場上道德水準最高的保險公司,市場信譽口碑最好的保險公司,專業素質最強的保險公司。

新華保險一直以來非常重視社會公益事業,自去年以來,臨清支公司參與贊助了:臨清市全民籃球聯賽;足球聯賽;全民健身日活動;健身氣功展示大會等體育活動,還舉辦了新華保險兒童書畫比賽,新華保險相親會等社會活動,正在籌備新華保險廣場舞比賽。

新華保險的服務和理賠更加方便快捷,當日事,當日做,理賠方面嚴禁杜絕,理賠不及時,客戶來回跑腿現象,大額理賠由經理親自操作,快速把理賠款親自送到客戶手中,讓客戶更放心。

在全市各級領導的關懷下,有各界朋友的支持,客戶的信任,通過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一定要把新華保險在臨清市場上做的更大更強!

新華保險願與臨清的各項事業共同發展!

第三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999年6月修訂並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其所附條款、投

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變更申請書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年滿十六週歲到六十五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可作爲被保險人

參加本保險。

二、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

作爲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

必須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

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

額,給付保險金額全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體殘疾時,本公司按《人身保險殘疾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

則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 ,

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

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本公司

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對該

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

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責任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

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最長一年,也可短於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

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最低檔爲五千元,最高檔爲五十萬元。在此限度內,投保人可以一千元爲一個增減

單位,任選其間一檔。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本合同的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或工種類別及保險金額確定;本合同投保或續保時均

需一次交清保險費;投保一年期的保險費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職業、工種性質分別確定;投保極短

期的保險費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的標準計收。

第七條 續保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續保本保險。

二、本公司有權調整本保險的保險費率,經調整的保險費率將通知投保人,自續保起適用。

三、凡已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本合同續保時,該被保險人不得增加保險金額。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

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

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殘疾保險金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檢驗等項費用,應由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

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於被保險人被確定殘

疾及其程度後,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屬

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

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五、如爲代理人申領,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職業或工種變更

一、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退還保險費差額;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按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增收保險費差額。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

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

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範圍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變動

一、投保單位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覈同意並收取相應

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被保險人離職的,本公司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

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三、投保單位的在職人員不足75%投保,或投保人數低於8人時,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並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四、在保險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更換被保險人(已發生給付的保險單不能申請換人)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出具書面申請送交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爲保險單的附件。

第十四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

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保險費收據;

4、投保單位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並於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一、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死

亡日期給付保險金。

二、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身還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該知道被保

險人身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及利息。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

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

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爲。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2-本合同已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手續費:保險費×25%×(12-本合同已經過月數)÷12 。

艾滋病: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的簡稱。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爲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第四篇:2014產品,公司文化複習內容(新華保險)

一、產品條款系列

1.祥瑞一生

1.主險——祥瑞一生終身壽險(分紅型)

保險期間: 終身

被保險人年齡:出生滿30天-65週歲

交費期間: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保險責任:

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 投保一年內因疾病:18週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前,實際交納的主險保費;18週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後,基本保額×10%+實際交納的主險保費。

※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後因疾病:18週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前,實際交納的主險保費+累積紅利保額現價;18週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後,基本保額+累積紅利保額。

保費豁免: 投保人於18-60週歲間因意外身故或全殘豁免保費。

權利:養老年金轉換: 保單滿10年且被保險人滿60歲,保單現金價值可部分或全部轉換爲養老年金。

2、附加險——附加祥瑞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交費期間:5年、10年、20年、30年交(可選責任無此項)

被保險人年齡:不含可選責任:出生滿30天-53週歲

含可選責任:出生滿30天-46週歲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終身(同主險)

基本保險責任:

重疾保險金:

投保一年內因非意外導致重疾,實際交納的附加險保險費的1.1倍,附加險終止,主險繼續有效; 因意外導致重疾或投保一年後患重疾,按主險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主附險同時終止。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18週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前返還附加險保費。

保費豁免: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殘豁免附加險保費。

可選責任:癌症特別關愛金:投保一年後,患癌症的,在給付重疾保險金的基礎上,額外給付基本保額的50%作爲癌症特別關愛金。

2、吉祥至尊兩全保險(分紅型)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55週歲

交費方式:一次交清,5年、15年、20年、30年交

保險期間:

期滿型:15、20、30年

歲滿型:至50、60、70週歲

保險責任:1.滿期生存保險金

保險期間屆滿,給付(基本保險金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1.05,合同終止。

2.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1 .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按不同情形給付,合同終止:

(1)18週歲前,給付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2)18週歲後,給付實際交納的保險費×1.1。

2.因意外傷害或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按不同情形給付,合同終止:

(1)18週歲前,給付①+②

① 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② 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2)18週歲後,給付(基本保險金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2。

3.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意外傷害身體全殘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介於18週歲至60週歲之間,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全殘之日起的續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

3、健康福享

? 投保年齡:30天~55週歲 ?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70歲

? 交費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 保險金額:保費定保額。每份保費500元(主附險綁定),不同年齡、性別、交費方式對應不同保險金

額1、重大疾病保險金

– 一年內,給付550元×份數一年後,給付保險金額2、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一年內,給付550元×份數一年後,給付保險金額

3、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70週歲,給付[500元×份數×交費期間年數],即返還保險費,保險合同終止。

4、保費豁免---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年齡介於18-60週歲之間,本公司豁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4、 健康福星產品五要素

投保年齡:一次繳清: 30天以上——60週歲10年繳:30天以上——50週歲20年繳:30天以上——45週歲30年繳:30天以上——40週歲 交費期間:一次繳清、10年繳、20年繳、30年繳 保險期間:終身

? 保險責任:1. 重疾保險金:

合同生效一年內,10%基本保額+所繳保費

合同生效一年後,基本保額 ×(1 + 3%×保單經過整年度) 2.疾病身故保險金(因非合同範圍疾病身故): 合同生效一年內,10%基本保額+所繳保費

合同生效一年後,基本保額 ×(1 + 1%×保單經過整年度) 3.意外身故保險金:

基本保額 ×(1 + 1%×保單經過整年度)5、 福壽安康

? 投保年齡:6個月~65週歲 ? 交費期間:3、5、10、20年交

? 保險金額:附加險與主險共用同一基本保額 ? 保險期間:終身(附加險須與主險同時投保)

? 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癌症特別關愛保險金;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 保險利益—— 1、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1.合同生效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按主險基本保險金額的10%+實際交納的主險保險費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2 .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按主險基本保險金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終了紅利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 保險利益——2、疾病保險金

1.合同生效一年內,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按附加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

險終止,主險繼續有效。

2.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後,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按主險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險終止。主險同時終止,給付主險累積紅利保額現金價值+終了紅利 。(

? 保險利益—— 3、 癌症特別關愛保險金

合同生效一年後,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中的惡性腫瘤的,除按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按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癌症特別關愛保險金,附加險終止,主險同時終止。

6 、康健吉順定期防癌疾病保險

一. 投保年齡:30天~60週歲 二. 保險期間:

期滿型:10年、15年、20年、30年

歲滿型:至60週歲、 至70週歲、至80週歲

三. 交費期間(4種可選):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四. 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最低1萬元,投保時可以選擇1萬元的整數倍。 五. 保險責任:六金一免

基本責任保險責任 1.生存保險金

滿3年--60週歲前,每年給付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5% 60週歲~80週歲,每年給付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10% 2.滿期保險金:80週歲,給付保險金額 3.身故保險金

18週歲前,給付基本責任所交保費+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現金價值

18週歲起,給付基本責任所交保費的1.1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現金價值

4.保費豁免: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年齡介於18週歲至60週歲之間,可免交續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 可選責任

客戶在投保時或56週歲之前可選擇可選責任 可選責任保險責任:

祝壽金:60週歲給付可選責任保險金額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實際交納的可選責任的保險費與可選責任基本保險金額現金價值的較大者的1.05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現金價值 關於累積生息賬戶的解析: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於第3個保單生效對應日,爲被保險人設立累積生息賬戶,本公司將基本責任的生存保

險金及可選責任的祝壽金、祝壽紅利轉入累積生息賬戶進行累積生息。該賬戶按本公司公佈的累積利率以月複利方式進行累積,如本公司變更累積利率,則賬戶的累計紅利率自公佈日的下個自然月起生效。 1、本公司於第3個保單生效對應日,爲被保險人設立累積生息賬戶。 2、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及可選責任的“祝壽金”、“祝壽紅利”默認直接進入賬戶。

3、每年可領取一次,領取後賬戶須至少保留100元。

4、被保險人身故時賬戶註銷,被保險人亦可申請全部領取後註銷賬戶。 5、賬戶以月複利進行累積。

6、累積生息賬戶註銷後,本公司將直接向被保險人給付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及可選責任的祝壽金、祝壽紅利

一、公司文化系列

1.公司願景--中國最優秀的以全方位壽險業務爲核心的金融服務集團 2.132戰略一箇中心-以客戶爲中心

三個戰略支撐點--堅持現有業務的穩健增長、堅持變革創新、堅持價值和迴歸保險本源 兩個歷史機遇--城鎮化、老齡化

3.使命--爲客戶提供幸福生活的保障;爲員工創造成就自我的機會

爲股東貢獻持續穩定的回報;爲社會增添和諧安寧的力量 4、價值觀--誠信、責任、公平、創新、進取 5.經營理念--創造價值,穩健持續

6.工作原則--簡單、客觀、協作、責任

7.湖南新華 工作要求-團結,創優,爭先,健康,合規/在想事,想做事,能做事,做成事,

8.目前關注的三個方面--5.6聯動,提高管理質量,提高服務效率

個險體系

3.培訓管理體系

技能三角

3.專推流程——工具爲載體的專業化推銷

5.節奏經營

6.客戶服務五個100%:一、承保之後百分之百馬上回訪

二、分紅報告百分之百全部送達客戶

三、百分之百讓客戶及時瞭解公司重大經營和新產品動向四 四、百分之百及時的保全和理賠

五、 離司業務員客戶百分之百的電話回訪

第五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紅雙喜兩全保險 (分紅型) (a款)條款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紅雙喜兩全保險(分紅型)(a款)條款

(2014年9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爲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滿,本公司按有效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後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本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覈算,按照有關監管法規,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確定有紅利分配,本公司將根據本條規定進行紅利分配。

本合同的紅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

一、年度紅利

年度紅利的分配方式爲:

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在“年度紅利公佈等待期間”的,本公司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的前一生效對應日有效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佈的分紅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

保單生效對應日在“年度紅利公佈等待期間”的,本公司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的前一生效對應日有效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將公佈的分紅率,在該分紅率公佈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但在年度紅利公佈等待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或者進行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變更,涉及分紅率時,本公司將適用最近一次已公佈的分紅率。

保單生效對應日與分紅率公佈日爲同一天的,適用該公佈日公佈的分紅率。

第 1 頁

前述“年度紅利公佈等待期間”指某一會計年度末(分紅率覈算日)至該分紅率公佈日

的期間(不包括該公佈日)。

二、終了紅利

除減保外,一般情況下,終了紅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至多出現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險

合同期滿、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終止時給付。減保時,給付本合同的終止部分所對應的部分。

終了紅利分爲三種:

1、滿期生存紅利

被保險(請繼續 關注本站:)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

行滿期覈算,若確定本合同期滿時有紅利分配,則將該滿期生存紅利相應增加保險金額。

2、體卹金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後身故,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

算,若確定本合同終止時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體卹金的形式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本合同終止。

3、特別紅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後,因本條上述兩項以外的其它原因導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終止時,本公

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覈算,若確定本合同終止時有紅利分配,則將以特別紅利的形式相應增加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上述終了紅利的數額可能因保單特性(包括保險期限、基本保額、保單經過年度、年齡

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保單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將退

還本合同現金價值;保單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餘額兩者中之較大者。

第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險費、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

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爲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分別爲: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爲躉交,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年齡、保險期限、投保份數確定。

三、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投保時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管機關規

定的限額。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

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餘額兩者中之較大者。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申領滿期生存保險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交費憑證;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交費憑證;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三、如委託他人代爲申領,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保單質押貸款

本合同保險期間滿二年時,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質押貸款。經本公司同意,貸款金額以貸款時“現金價值淨額”的70%爲限,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併歸還,逾期不還者,貸款本息與其他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全數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率按“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貸款利率”與“預定利率(2.5%)加貸款日前最近一次公佈的分紅率之和”兩者中之較大者執行。逾期還款者,逾期期間的利率按上述辦法再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上述“現金價值淨額”是指本合同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餘額。

投保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申請書,並憑保險單、交費憑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三條 減保

本合同保險期間滿二年時,投保人可以申請進行減保,將有效保險金額中基本保險金額部分和累計紅利保險金額部分按份等比減少,並退還本合同減少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本保險在減保後至少應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減保後的有效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年齡確定及錯誤處理

一、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餘額兩者中之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實際的有效保險金額與根據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所確定的有效保險金額不符,本公司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調整有效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生效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交費憑證;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單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保單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餘額兩者中之較大者。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後被保險人生還,申領人應於被保險人生還三十日內將身故保險金退還本公司。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釋義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學名爲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終生傳染性疾病。hiv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系統,使人體發生多種不可治癒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種逆轉錄病毒,它具有極強的迅速變異能力,主要存在於感染者和病人的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種器官中,並通過含hiv的體液交換或器官移植而傳播。hiv直接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功能。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

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預定利率(2.5%)加計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佈的分紅率之和”兩者中之較大者爲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認可醫院: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級以上非盈利性醫院或者二級以上社保定點醫院。 初始基本保險金額:爲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的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爲初始基本保險金額;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減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爲初始基本保險金額按份等比減少後的餘額;以後減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爲減保前基本保險金額按份等比減少後的餘額。

紅利保險金額:指在生效對應日或年度分紅率公佈日因分配年度紅利所增加的保險金額。 有效保險金額:主要包括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紅利保險金額兩部分;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或者發生本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保險事故時,有效保險金額還包括因可能分配終了紅利而相應增加的保險金額。

本合同生效一年後,若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變更發生於某一保單年度期間(不包括生效對應日),則保險事故發生日的有效保險金額爲該保險事故發生日前一生效對應日的有效保險金額與不足整保單年度的紅利保險金額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單年度的紅利保險金額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佈的分紅率和前一生效對應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日經過的整月數折算。

本條款第四條第二項中的“因本條上述兩項以外的其它原因導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終止”:指因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所導致的本合同終止,或者因不如實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年齡錯誤等情形所導致的本合同終止;在減保時,指因減少部分保險金額導致的本合同部分終止。

本合同現金價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險金額和累計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條款第四條第(二)項所述情形非正常終止時,“本合同現金價值”還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別紅利所增加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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