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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倉庫租賃合同

2022年倉庫租賃合同

2022年倉庫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物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1、甲方將位於(以下簡稱“倉庫”)1號庫2分區租賃給乙方使用(該倉庫爲丙二類倉庫),具體租賃位置參見附圖(附件)。

2、甲方租賃給乙方倉庫面積爲平方米。

3、乙方租賃此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准的存儲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物流業務,並符合消防要求,乙方保證不在倉庫內存儲不符合本項規定及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若違反,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標的物由乙方自行管理和經營,且不得轉租。

第二條租賃期限

1、倉庫租期從2022年05月19日起至2023年05月18日止。

2、租賃期限屆滿前90天,乙方可與甲方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租金費用

1、租金

倉庫租金爲每平方米20元/月,每月租金 10000 元,每季度租金 30000共計 120000元/年。

2、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標準爲每平方米2元/月,每月物業管理費1000元,每季度物業管理費共計 3000 元。

3、履約保證金

(1)本租賃合同的履約保證金爲倉庫一個月租金,即人民幣 元,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內應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

(2)租賃期限屆滿,在乙方己向甲方交清全部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因本租賃行爲所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並將承租的倉庫騰空、清理、恢復至承租前狀態或甲方接受的可用狀態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向乙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4、其他費用

(1)電費: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395號)文件第三條文件精神,按電業局實時電價加6%線損標準收取,對於一個倉庫分區入駐多家企業的,入駐企業按照租賃面積分攤電費。

(2)乙方所使用的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的強制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國家政策性調整,以上項目的費用標準發生變動時,甲方可根據費用變化情況做相應調整,調整標準以甲方通知爲準。

(4)合同簽訂後若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另增加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5)除上述約定費用外,乙方租賃倉庫後產生的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費用支付

1、支付期限

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結算週期爲一個季度。乙方向甲方首次交納的物業管理費應在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一次性交納,乙方應在後續每個物業管理費收取週期前15個工作日內交納下一週期的租金及物業管理費。在租賃期間內,首次或最後一次結算期不足結算週期者,應分別在倉庫交付使用前或統一收取日一次性支付實際月數的租金。

2、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向相關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補貼到位後交付甲方。

3、費用收取賬戶

收取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五條租賃物的交付

1、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賃押金、首次租金、首次物業管理費後,應不遲於4日內向乙方交付租賃物。

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賃物時,確保所租倉庫內及配套各項設施設備完好並能正常使用,雙方應辦理租賃物及相關設施的交接清單。交付時甲方應將倉庫的基本情況、設備列在《南充保稅物流中心倉庫交付清單》上,雙方簽字蓋章後視爲交付完成。交接清單交割日即爲租賃物的實際交付日。

3、交付租賃物時,甲方應在倉庫按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和其它消防設施,保證通過當期的消防驗收並向乙方提供相關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第六條管理

1、乙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以及當地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

2、如乙方需對租賃物進行改造(消防、結構、外立面除外),應提前向管理人提交具體改造方案,待管理人審定同意後,方可進行改造。改造如需國家有關機構審批備案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及承擔費用,甲方應積極協助。

3、倉庫恢復:甲方和乙方合同終止後,乙方需對甲方倉庫進行物理性恢復,照明燈、地漆、牆漆、佈線可以保留在內,不予以恢復;乙方在地面、牆面上的膨脹螺栓需處理,同時應移除乙方新增的所有設施,具體恢復的內容以甲方書面的要求爲準,乙方應負責完全履行。若乙方不履行,甲方或管理人有權派遣人員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可直接從乙方繳納的押金中予以扣除。

4、本合同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管甲方是否同意利用乙方添附的設施(包括裝修),甲方均不需要對乙方進行任何補償;在甲方不同意利用的情況下,由乙方負責將倉庫恢復原狀。

5、乙方對租賃物附屬設備負有妥善使用和保管之責任,如消防器材表面清潔、設備故障需及時報修等,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和賠償。

6、甲方所承擔的物業管理範圍:園區安全保衛工作(乙方所租用的租賃物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由乙方負責);公共場地的清潔衛生和公共場地的綠化維護;垃圾的清運處理、垃圾容器的管理及維修;園區整體的防火工作(乙方租賃物內部的防火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但必須接受甲方合理的監督和檢查),園區各客戶間的車輛進出停放協調工作。

7、甲方所承擔的物業維修範圍:房屋供電、外部排污的日常管理;房屋、門窗漏水維修;外部及內部照明系統、消防器材等維修;配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修,公用(機械、通訊、消防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管理等。乙方如發現租賃物設施有損壞或故障從而影響乙方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及時進行維修。

8、甲方負責乙方租用倉庫分區用電的供應,但不負責接電到乙方指定作業位置。

9、乙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本合同相關約定,積極配合甲方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0、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倉庫使用過程中造成地面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11、租賃期間,乙方如需租賃甲方的各種專用設備,按雙方另行商定的條款和專用設備管理辦法執行。(專用設備設備管理辦法附後)

12、乙方須按海關要求安裝隔離設備(圍網等)。

第七條准入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及南充海關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關規定,在乙方正式使用所租賃倉庫開展相關業務前,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若乙方未符合上述規定的准入條件,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可存儲貨物類型

1.按照海關規定可存放的貨物。

2.符合丙二類倉庫可存放的貨物。

第九條倉儲物資的管理

1.乙方租用甲方倉庫所存貨物系海關監管物資,未經南充海關許可,甲方不得擅自轉移、拆封、提交或作其他處理。

2.乙方從境外進入保稅倉的貨物,必須與申報單證相符,如一經發現貨物與申報單證不相符,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3.貨物在倉庫的存放期不得超過海關規定的時間,如需延期存放,需向海關申辦延期手續。海關另有規定除外。

4.乙方應加強租賃物內貨物的安全管理,以確保存儲貨物的安全和完整。

甲方提供保安人員協助乙方進行租賃物外圍管理。如發生盜竊等導致貨物缺少,乙方應及時向南充海關報告,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做出相應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保險責任及風險承擔

1.乙方對倉庫貨物進行投保,保險費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限內,甲方、乙方自行負責購買各自所需保險。任何一方無需爲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向另一方承擔責任。任何一方無需爲自己財產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向另一方承擔責任。

2.在租賃期內,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及其它原因導致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甲方不承擔責任、甲方不對乙方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論何種原因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而導致的業務中斷或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由甲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造成基礎設施完整性被破壞進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的損失和損害)負責,且乙方在此放棄所有提起該索賠的權利。(本條文簽訂合同前雙方已商定一致並確認,且通過字體加粗再次提醒,不存在單方起草的免責條款情形)

3.甲方對保稅物流中心內公共區域投保公衆責任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在公共區域內由於意外發生的損失或損害由保險負責,甲方無需爲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向乙方承擔責任,且乙方放棄向甲方就該損失或損害提起保險賠付金額外的索賠主張的權利。(本條文簽訂合同前雙方已商定一致並確認,且通過字體加粗再次提醒,不存在單方起草的免責條款情形)

4.凡因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及時向海關報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置。

第十一條防火安全

1.乙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積極配合甲方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2.乙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房屋內的防火安全,若擅自增加危險品,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其租賃區域內按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具,不得將承租場地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財產或人身損害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簽訂後,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本合同。如甲方欲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欲提前終止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倉庫,並將其返還甲方,並由雙方辦理租賃物及設施移交返還手續。

3.貿易任務目標待區級相關扶持政策出臺後另行制定;若乙方未按時完成目標貿易額考覈,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並無條件收回租賃物,或者按照乙方完成的目標貿易額情況,甲方有權縮小乙方本合同內租賃物面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不負責賠償。若乙方未按時完成目標貿易額考覈,甲方有權不予退還押金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時將約定租賃物交付乙方的,每延遲一日按倉庫總租金(倉庫總租金以倉庫租用面積範圍覈算,20元/平方米)的0.05%支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30日,乙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由甲方向乙方支付1個月租金爲違約金。

2.乙方應按照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支付時間向甲方支付倉庫租賃費(包括其他費用),如未按時支付,每延遲一日按倉庫總租金的0.05%(倉庫總租金以倉庫租用面積範圍覈算,20元/平方米)支付違約金。延期支付超過30日以上,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個月租金爲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足額賠償。

3.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或解除合同後3日內騰退租賃物。若未按期騰退,則每逾期一日按倉庫總租金的0.05%(倉庫總租金以倉庫租用面積範圍覈算,2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佔用費。乙方超過30日未騰退,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遺留在租賃物內的相關物品或設施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將物品或設施移出租賃物並放置在專門地點等),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如對租賃物本身及周圍物業造成現實的危險(威脅),乙方應及時排除,若未能及時排除的,甲方有權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本合同有效期內,因省、市、區政府相關政策調整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無條件收回租賃物,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不負責賠償。

6.租賃期限屆滿,如乙方有拖欠應繳租金、水、電、物管等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用租賃押金扣除乙方拖欠費用,且剩餘租賃押金不予退還,如履行保證金不足以抵扣拖欠費用的,則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十四條免責條款

1、如因海關、政府有關租賃行爲的法律法規修改或政策變化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應在相關事件發生後及時通知乙方撤倉,並向乙方出具政府行爲的相關文件,同時應給予乙方15天的搬倉期。

2、凡因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用郵寄或傳真)通知對方,並應在三十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有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第十五條通知及送達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乙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2、甲乙雙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另一方都應予以簽收,如一方拒您簽收的,另一方可以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傳真或當面送達等方式送達。郵寄的以郵寄到一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聯繫地址即爲送達,傳真以通知發送到本合同所記錄的傳真號碼即爲送達,當面遞交以張貼在一方所在物業門口即爲送達。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和適用法律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合同簽訂地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公告費等)。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

第十七條其它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執陸份,乙方執貳份。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應當對甲方的所有資料、提出的考覈標準、履約過程中接觸到的商業祕密及本合同內容等事項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若有違反,則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20%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約定租賃物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方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第三方。

第十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雙方印章後即行生效。附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乙方租賃倉庫位置示意圖2張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