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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版工程服務協議合同多篇

2020新版版工程服務協議合同多篇

最新版工程服務協議合同1

工程名稱:

項目編號: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寧市20_年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服務政府採購結果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負責(項目名稱) 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專業類別爲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或建築工程專業)。

二、提交招標控制價時間

提交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時間爲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0天內,即從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 日止。提交的時間應儘可能提前。

三、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服務費:

招標控制價編制服務費=某工程審定的招標控制價ד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30%×(1-統一優惠率)

四、服務費的支付

由乙方申報,甲方按項目覈定支付。

如按招標控制價相應費率計算得出的編制服務費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

五、雙方約定

1.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編制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應嚴格按國標GB50500-20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廣西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指南》及其他相關計價標準的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得采用圖集號節點描述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徵。若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執行。

3.乙方在接受委託任務後應積極主動地與甲方聯繫,落實具體事宜,並安排充足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工作。

4.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並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一式五份及電子文檔和工程量計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資料的時間相應順延。

5.如工程項目在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編制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項目投標人(競標人)提出與工程量清單有關的疑問,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並送甲方審定後由甲方答覆投標人(競標人)。

7.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內容透露給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認爲乙方實際投入的編制人員不足以滿足編制任務需要或認爲編制人員不稱職時,可向乙方發出要求增加或更換(必要時可指定)編制人員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5天內應增加或更換相應的編制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託編制某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的,不能再爲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投標人提供與該工程項目投標有關的服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計算底稿時必須已完成內部三級審覈程序。

11.其它約定:

(1)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單的成果及工程量計算底稿的,按該項目中標價的60%支付。

(2)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如已完成並提供招標控制價,但因市場原因需調整材料價格的,不另計編制服務費;已完成並提供招標控制價,但因設計變更發生變化而需調整招標控制價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難度係數0.1至0.3。

六、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派出監督人員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量、廉政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2)有權隨時瞭解乙方的審覈工作方案和進度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閱乙方工作底稿(含電子文檔)。

(4)有權合法、正確地使用審覈報告。

(5)發現乙方有違規違紀問題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與投標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虛作假增加結算額的,經查實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取消其資質的建議。

義務:

(7)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或協調乙方取得工程編制所需的材料,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覈工作,並將乙方在審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8)有義務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編制服務費。

2.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項目編制的全部資料。

(2)有權要求甲方幫助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甲方儘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實施編制工作。

(3)在編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後,有權如期取得本合同約定的編制服務費。

義務:

(4)有義務根據提供的資料實事求是依法編制,並出具合法的審覈報告。

(5)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6)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覈報告。

(7)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評審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有義務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資料,並在編制工作完成後,完整交回甲方。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託的,甲方可提請財政部門沒收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4.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如甲方在複審中發現工程編制服務中清單出現10%—20%(含20%)單項錯誤或總價偏離審定價5%—10%(含10%)的,視爲乙方違約。違約第1次,甲方給予警告處理,並相應扣該項目服務費用的20%;違約累計2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50%;違約累計3次或在1次編制服務中出現20%以上單項錯誤或總價偏離審定價10%以上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本條中單項錯誤是指:⑴對圖紙內容的文字表述錯誤;⑵工程量清單誤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編制人員必須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務報酬)。如擅自減少編制人員、且減少人數比例達30%的,視爲違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5000元;減少人數比例達40%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10000元;減少人數比例達50%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6.乙方出現丟失或損壞甲方提供的資料的,出現第1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50%;出現2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並按情節輕重究其法律責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給甲方的,原則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對方,並附送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九、訴訟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地在此約定爲南寧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2.合同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另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爲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執行。

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前5個工作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