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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爲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委託協議

接受爲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委託協議

接受爲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委託協議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經與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指派 律師擔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辯護人(爲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工作需要時,承辦律師可以安排助手、或其他律師協助工作,共同參與訴訟)。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繳納委託費用元(大寫: )。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僞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二)乙方辦案律師應依法履行律師職責,本案以判決、裁定、調解、和解、(視爲)撤訴、終(中)止審理、終(中)止執行、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等方式結案的,均視爲委託事務的完成,甲方均應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

(三)若乙方有重大過錯並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實際的重大損失,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委託,則未付之律師費免交,且已付之律師費應予退還。本合同項下的乙方過錯賠償責任以承辦律師經由律協統一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險所實際獲得的理賠額爲限。

(四)乙方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本協議約定的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爲甲方保守祕密。

(五)在協議履行期間,如甲方無故終止協議或者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將視爲甲方違約,甲方已支付律師費乙方不予退還;如乙方無故終止協議,應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律師費用。

四、本所已如實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及本合同各條款的具體含義,委託人理解本合同含義並清楚本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所已告知的。同時,雙方一致認爲,無論此前此後、無論口頭還是書面的,本所對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斷、意見、建議、看法等,均不視爲是對本案代理結果所作的保證或承諾。

五、如乙方指派律師在辦理委託事務期間轉所,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本案。如甲方不同意另行指派律師,可視爲甲方無故終止委託關係。

六、本委託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止。

七、乙方的代理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爲準。

八、本委託書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委託人: 受託人:

(簽字)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日

注:本協議一式三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