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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合同

荒山承包合同

荒山承包合同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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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簡稱乙方) :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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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更好的發展農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並同時促進甲乙雙方的經濟發展,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同意,就乙方承包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事宜依法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承包地塊的概況及要求

1、承包地塊位置:

甲方將其享有所有權的地處    村西、潮汶路東共計3.7畝山地承包給乙方使用,該土地東西長75米,南北寬32.8米,北鄰四至爲  

2、承包地塊的要求:

(1)、甲方保證該地塊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在本合同簽訂的之前甲方未對該地塊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任何處理(包括無轉讓、無抵押、無租賃、無發包等)。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限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辦法

1、 承包經營期限爲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甲方將該地塊繼續對外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經營優先權,但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延長本合同的經營期限,或者重新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3、 承包經營期屆滿,乙方應當將該地塊交回甲方,移交時,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拆除並予以處理,乙方在期滿後30天內未拆除或處理的,視爲無償歸甲方所有,並由甲方予以處理。

第四條  承包費及其支付方法   

承包款:該地塊的承包費爲每畝每年800.00元,全年共計   2960.00元人民幣,費用爲5年一付,即合同簽定後的當天乙方付款合同期前5年(2012.09.26—2017.09.26)期間的費用14800.00元,以此類推,先交費後使用。

第五條 林道、防火帶及其他林業設施

乙方有權無償使用該地塊範圍內外的現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該地塊時未處理的其他設施及道路。承包經營期,乙方必須負責該地塊防火,如發現該地塊有點火現象,乙方應支付甲方違約金20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並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營權及投資收益權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擁有自主經營權及收益權。

如旅遊業發展旅遊單位須租用或徵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塊時,在徵(佔)用地的補償費中,屬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屬地面物補償甲方種植的歸甲方,乙方種植的歸乙方,並共同簽署補充協議確認減免林地承包費事宜。但在乙方已繳交當年度的承包費的,應按實際使用期和使用面積折算林地承包費,並將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還給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投資經營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

第七條 轉包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可自主決定將該地塊轉給他人承包,但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八條 徵(佔)用地補償

承包經營期間,該地塊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徵(佔)用的,在徵(佔)用單位支付的補償費中,屬於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外,其餘屬乙方投入的一切地上附首物補償均屬乙方所有。

第九條 合同提前解除時,作如下處理

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該林地的設施物和林木雙方可協商給甲方,屬國家徵(佔)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承包經營期間,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得單方擅自終止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爲違約,違約方除按本合同承包總款的20%賠償給守約方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響,以致使無法履行本合同時,則在此範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合法證明。如未能及時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責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更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   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街道辦事處經管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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