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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故意傷害致死諒解書(通用多篇)

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故意傷害致死諒解書(通用多篇)

關於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篇一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爲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爲投保人。

被保險人爲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爲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爲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爲而導致的打鬥 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臉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爲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飛機:人民幣50萬元;

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爲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保險期間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 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爲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爲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爲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關於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篇二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年齡在16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不足16週歲或66週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爲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爲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 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爲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爲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的有關規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爲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 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關於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篇三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爲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3.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5.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爲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衝突、**或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爲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爲人民幣2,0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爲人民幣20元。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後,或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後,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險費10%的手續費後退還所交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於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爲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並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爲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鬥爭,以政府宣佈爲準。

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對抗,以政府宣佈爲準。

**: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騷動,以政府宣佈爲準。

甲方:

乙方:

時間:

關於故意殺人諒解書和協議書彙總 篇四

(一)開學防控準備做到“四個到位”

1、摸底排查到位

一要摸清滯留區外師生情況,實行信息化遠端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覆蓋、無遺漏精準摸排當前滯留區外的師生,摸清11個疫情重點地區滯留人數,摸清疫情非重點地區滯留人數,按教職工和學生分類登記,建立電子臺帳。採取“人盯人”的方式,精準掌握每一名師生滯留地點、活動軌跡、健康狀況等。實行動態監測,建立“日報告”制度,每日逐級上報人員流動信息。(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二要摸清全體師生健康狀況,建立健康檔案。對全市師生及其家庭成員健康狀況進行一次大排查、大起底。重點做到“四個摸清”:摸清是否來自或滯留疫情較重地區;摸清是否與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摸清是否有不適症狀;摸清假期活動行蹤。建立師生健康卡管理制度,每位師生每日填報健康狀況和行蹤,在此基礎上,逐級彙總形成全市師生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監測。(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2、分類隔離到位

一要設置獨立集中隔離點。市、縣(區)按照《集中醫學觀察管理規範要求》,分別設置獨立集中隔離點,專門用於滯留區外返程師生中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象的集中隔離。工作人員從相應的公安、衛健、疾控、教育等部門抽調。(責任單位:市指揮部綜合工作組、縣(區)指揮部,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二要嚴格落實分類隔離。按照市疫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對重點人羣和密切接觸者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xx號)要求,對區外返xx師生分類實行隔離醫學觀察。各學校要第一時間向屬地衛健部門報送返xx師生信息。對於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市、縣(區)政府要組織接送到集中隔離點,實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於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各學校要監督本人向所屬社區、小區(村組)登記報到,實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學校要隨時掌握隔離人員身體狀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責任單位:市指揮部綜合工作組、縣(區)指揮部,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3、物資儲備到位

要提早儲備學校疫情防控所需防護物資,對緊缺的口罩,採取由屬地政府供應、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購買、學生家長自籌、向社會募捐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市、縣(區)要爲所屬學校提供必需的紅外額溫儀、消毒液,爲師生規模達500名以上的學校安裝熱成像紅外體溫測量系統。各學校要統籌安排好學校安保、保潔等人員。(責任單位:市指揮部物資保障組、縣(區)指揮部,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4、重點場所消毒到位

各學校要按照《全區學校(幼兒園)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衛生防護指南》要求,開學前對校園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環境衛生大整治、大掃除,確保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做好校舍室內空氣、地面和物體表面等的消毒工作。(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二)開學後防疫做到“四個周密”

1、周密安排師生返程作息,實行“兩錯時兩錯峯”

一要實行滯留區外師生錯峯返程。根據各地區疫情防控情況和滯留師生統計情況,市、縣(區)教育體育局統籌指導所屬學校師生返程計劃,安排分類錯峯返程:滯留區外教師待正式開學時間確定後提前15天返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待正式開學時間確定後,分期分批返程;中國小生根據疫情控制情況,按自治區教育廳的統一要求,確定返程事宜;xx師範學院師生返校執行自治區教育廳對高校的統一規定。滯留在湖北省的師生根據疫情情況確定返程時間。(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二要實行錯時開學。實行高中(含中職)、初級中學、國小按間隔2-3天依次錯時錯級開學。幼兒園待國小開學後一週開學。xx師範學院開學時間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三要實行錯時上下學(課)。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分年級按間隔10-15分鐘依次錯時上下學(課)。(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四要實行錯峯就餐。提供就餐的學校要制定疫情防控期間師生就餐方案,實行錯峯就餐,統一餐具,統一配餐,單人單桌就餐。(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2、周密守護師生健康,落實“五項制度”

一要落實校園封閉管理制度。各學校要嚴格出入管理制度,在封閉管理期間,師生不得隨意出入校門,上學、放學統一刷卡進出校門。如有學生患病等突發情況的,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出校門。(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二要落實晨午檢制度。各學校開學時立即啓動入校體溫檢測制度,要按照《體溫檢測查驗站設置規範(試行)》要求,對全體師生員工每日最少進行兩次體溫檢測(進校門時必須測體溫)。(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三要落實疫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各學校要隨時掌握師生健康狀況,一旦發現有疑似新冠肺炎早期症狀(如發熱、咳嗽等)的,要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讓其戴上醫用口罩,並第一時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報告,進行健康檢查,並視情況及時安排到指定醫院就診。(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四要落實因病缺勤(課)登記和追蹤報告制度。各學校每日要統計師生的出勤(到校)情況,並做好記錄。對因病缺勤(課)師生要及時登記報告,指定專人負責,實行病因追蹤。病癒後由學校領導和校醫(保健教師)根據醫院返校證明共同研究認可後方可返校。不允許師生帶病上班(課)。(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五要落實健康教育制度。各學校要充分發揮課堂教育主陣地作用,開好健康教育課。同時,要通過新媒介宣傳手段,向廣大師生和家長宣傳疫情防控健康知識,確保師生知曉率達100%。要做好心理輔導和人文關懷,爲師生提供心理干預和諮詢。(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3、周密管控集體活動,做到“三個嚴禁”

一要嚴禁聚集性活動。各學校不得召開學生晨會、教職工大會、家長會,不得舉辦任何文體活動、學術講座等聚集性活動,取消早操、課間操、眼保健操。教師不得進行集體教研活動、舉辦個人學術講座,學生不得開展各種綜合實踐、社團活動。(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二要嚴禁師生串崗串班。教師上班期間實行簽到坐班制,不得相互串崗串門;學生以班爲單位管理,嚴禁串宿串班,不得扎堆聊天,不得成羣結隊、追逐打鬧,出入教室、餐廳、宿舍門口時,不得擁擠推搡、聚集就餐。(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三要嚴禁校門口人員聚集。學生上下學出入校門口時,保持1.5米距離,有序出入。接送學生、幼兒的家長不得提前在校門口等候、停留,值班護送教師要指揮疏導學生及家長即接即走。保安人員要維持上下學時校門口秩序。不允許任何人員在校門口逗留聚集。對不服從學校管理人員指揮、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師生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果斷處置。(牽頭單位:市教育體育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縣(區))

4、周密管控重點場所,做到“三個嚴格”

一要嚴格食堂管理。各學校要規範食堂管理,實行“明廚亮竈”,嚴把材料進口關、食品加工操作關、從業人員體檢關,落實食堂操作人員、採購人員、配送人員、檢驗人員佩戴口罩、每日兩次體溫檢測制度。(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區))

二要嚴格住宿管理。實行宿舍封閉管理,建立出入人員體溫監測登記制度,住宿生一旦入住,疫情期間不得回家,不得接受外來食品。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和學生就寢後“零報告”制度,做到日常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並每日消毒兩次。(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

三要嚴格教學場所管理。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對教室、辦公場所、圖書館(室)、學術會堂、體育館、計算機室等重點區域和場所做到日常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並每日消毒兩次。對學生經常觸摸的門把手、桌面、計算機(鼠標、鍵盤)等重點物品、部位要定期用酒精擦拭消毒,並建好消毒擦拭記錄。對中午留校不回家的學生,在所在班級進行體溫檢測登記。(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