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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篇: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書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爲止。

二、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爲運輸,具體貨物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四、乙方須按照運單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五.元,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及開具全額運輸費用之日起日內甲方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六、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爲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繫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並交給收貨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__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合同法》和___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港運至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貨物於_____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全船運費爲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門 1

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文書要點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概念

我國《海商法》第41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方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是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是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爲船方,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託運人是指另一方當事人,稱貨方,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爲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爲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海上貨物,包括動物和由託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運送負責的期限。承運人以集裝箱方式運送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的免責範圍。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責任:第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第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第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第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第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爲、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第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第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求助人命或者財產;第八,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爲;第九,貨物包裝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第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第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第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賠償責任範圍是指賠償責任所包括的具體內容,或者說是承運人賠償額的大小。按照合同法規定,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可以包括兩項內容,一是違約給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即財產價值的減少,如貨物滅失、損壞;二是違約給受害方造成的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

減少,如受害方的利潤損失等。

我國《海商法》第55條關於承運人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定是: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損失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

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按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僅限於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這是與海上運輸風險的特殊性有密切關係的。

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賠償責任限制,又稱“單位責任限制”,其主體是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等;其限制的權利僅爲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產生的“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以及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適用的責任限額制是“貨物件數或重量金額制”以及“運費金額制”等,這些均不同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因而後者被稱爲“綜合責任限制”。單位責任限制責任的含義,是指對承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計算單位計算,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的責任限制制度,即法律規定一個單位最高賠償額,超過限制的部分承運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56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爲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爲2個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爲準。但是,託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託運人已經約定高於該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

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裝運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在此類裝運器具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視爲上述所指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未載明的,每一裝運器具視爲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裝運器具不屬於承運人所有或者由非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視爲一件或者一個單位。這裏的計算單位即特別提款權。

4.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從上述提單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提單具有如下三個基本屬性,而這些構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內容: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已接收貨物的收據;提單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是承運人船舶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

提單通常是由各航海公司自行制定的,雖然沒有統一標準,但其內容卻大同小異,都包括正面內容和背面條款部分。

提單正面的內容包括: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對危險性質的說明;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船舶名稱;託運人的名稱;收貨人的名稱;裝貨港和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運費的支付;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缺少其中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應當符合《海商法》第71條

有關提單的定義和法律地位的規定。

提單的背面規定有承運人與託運或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的條款,它是處理雙方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雖然各種提單背面多少不一,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下列條款:第一,管轄權條款。第二,法律適用條款。第三,承運人責任條款。第四,責任期間條款。

提單的簽發人一般包括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和船長。在國際航運實踐中,提單通常由船長簽發。船長是承運人的當然代理人,不需以承運人的特別授權方可簽發提單。但如提單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則代理人必須得到承運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無權簽發。特別提示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基本上都是標準格式合同。一般由承運人提供格式條款,託運人按照要求填制。在具體填制時應當注意:

(1)不同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合同的要求可能不同,託運人要認真閱讀承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和運輸規章,明確自己的法定權利義務的內容。

(2)我國《海商法》第43條規定,承運人或者託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實踐中,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口頭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當事人對於合同成立發生爭議時,法院通常要求主張口頭訂立的合同成立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舉證的範圍包括提供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書面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據、證言等。但一方要求書面確認的,則合同須經書面確認後方爲成立。

第三篇:貨物運輸合同a

託運方:中北華宇建築工程公司

承運方:李宏玖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工程施工用鋼材、水泥、沙石等建築材料。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衡陽市區託運方指定地點;貨物到達地點:衡陽燕京啤酒廠區工地。

第四條 貨物承運期間: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按照託運方要求確保貨物安全到場,保質保量。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貨物裝卸及其費用由託運方負責。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到場後託運方根據發貨數量質量進行驗收。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運輸費用包乾價共計柒萬捌仟元整。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 1

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託運費的30%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捌仟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託運方(蓋章):中北華宇建築工程公司承運方(蓋章):

委託人:

簽訂日期: 2014年12月1日

簽訂地點:衡陽市燕京啤酒公司中北華宇建築工程公司工地

第四篇:貨物運輸合同110

託運方:

承運方;上饒市國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第一條包裝和防護:託運方將爲貨物提供必要的裝物包,以避免貨物在裝卸和運輸

過程中受到損傷,承運方應爲貨物提供必要的防雨等防火措施,以保證貨物

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第二條貨物質量及安全要求:安全、及時將指定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承運方上門到託運方提貨,託運方負責裝卸。

第四條承運內容和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託運方委託承運方將

成套設備有江陰市利港鎮運輸至北京市延慶縣康莊鎮 託運方工廠指定車間

內。總計費用含保險(人民幣)爲;萬元,貨物安全卸後託運

方在一週內將以上費用支付給承運方,如有拖欠,承運方要收取滯納金 (總

費用10%)計算。

1、 承運方發出的運輸車輛必須達到國家的規定標準:

(1)通過當年的年審的車輛。

(2)排氣量經過檢測並達到國家標準。

(3)車輛上必須攜帶消防滅火的設施。(如滅火器)

(4)禁止司機違章駕駛。

2、 承運方車輛到達廠區必須遵守我公司的廠規:

(1)廠區內限速緩行。

(2)禁止鳴笛。

(3)裝車限高。(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

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

過2.5米。)

(4)廠區內禁止吸菸。

(5)裝車完畢後必須有防傾倒的防護措施。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 託運方責任

1、 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具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員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 有牢固外包裝,且外包裝無異狀,其內貨物的損壞、缺少,由承運方負責。

(二) 承運方責任

1、 貨物未按時抵達目的地,且給收貨方造成不良後果的,承運方應支付託運方合理的違約金,但不超過本次運費的百分之五。

2、

3、 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 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20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份。

託運方(蓋章):承運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第五篇:貨物運輸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現有甲方委託乙方代爲運輸貨物,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爲甲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範圍

乙方爲甲方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1、

2、

3、

4、

5、

6、 貨物名稱、性質:強化地板及其附屬材料。 裝貨及卸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並交由各自的收穫授權人簽收。 貨物包裝方式:紙箱或托盤包裝。 運輸質量;數量無短缺、包裝無破損。 裝卸責任:由乙方負責。 保險方式:由乙方負責

第二條合作區域、價格及結算

1、 雙方合作區域:江蘇、山東、四川、重慶及上海等地,如有增加則雙方另外

補充;

2、 合作價格:沒包單價12元;

3、 付款方式:月結,每月25日對賬,並於下月15日結賬。

第三條服務確認方式

1、

2、

3、

1、

2、

3、

4、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應及時辦理有關貨物運輸手續,並按雙方認可收費標準開具物流單。 貨物名稱及數量、重量等詳細資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各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運達指定地點; 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 甲方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關費用; 乙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運輸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地點,對甲

方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不受污染,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全額的賠償義務。

5、

1、 貨物交由乙方運輸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暫扣、留置所承運的貨物。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運輸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地點,每

遲延一日,按運費的3‰支付遲延違約金;如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全第四條

部承擔;

2、 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

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乙方應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如造成甲方損失的,應承擔甲方損失;

3、 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

失賠償甲方。如引起甲方買家索賠的,乙方同樣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甲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4、 乙方如違反雙方的約定,不論以何種理由暫扣、留置甲方交運貨物的,導

致未能按照雙方的約定將貨物運抵指定地點並交付收貨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5、 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及賠償金,甲方有權從甲方應付運費中直接扣除;如

運費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的,乙方需另行支付甲方。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後,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

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戰爭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2、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

及將有關證明文件送交對方;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以尋找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並盡

一切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產生的損失。否則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由不履行此項義務方承擔;

第六條

第七條

甲方:

授權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人:

簽字日期: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