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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法的案例(推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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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法的案例(推薦8篇)

篇一:合同法經典案例

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爲2598元。櫃檯組長在製作價籤時,誤將2598元寫爲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櫃檯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週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櫃檯組長標錯價籤所致。由於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爲彼此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爲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於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爲。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籤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爲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

篇二:合同法經典案例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後先付4萬元,其餘待銷售後付清餘下的10萬元貨款。後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櫃,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爲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爲什麼?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於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篇三:合同法經典案例

2009年1月20日,某建築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並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於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築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後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築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築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爲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並要求該建築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築公司認爲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纔運送到該建築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築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爲由拒絕受領。於是,建築公司與鋼材廠發生糾紛,雙方均認爲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築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2)建築公司可否以鋼材廠違約在先爲由而拒絕受領第二批鋼材?該行爲是否構成了違約?爲什麼?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於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爲。

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爲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築公司因爲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爲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築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築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於,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築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爲,不能。建築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那麼,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爲,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築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築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爲,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爲,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爲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篇四:勞動合同法案例

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劉志剛(曾用名劉育豪)僞造了北大的本科、碩士、博士學歷,應聘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教師職位,該學院信以爲真,即與劉志剛商談招聘事宜。爲了能讓劉志剛畢業後到學院工作,鄭州航院決定讓其畢業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劉志剛到鄭州航院上班,學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給劉志剛4萬元安家費,三個月工資6000元,並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劉志剛上班後,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爲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斷和學院提出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和科研啓動資金等要求。鄭州航院經向北京大學查詢,發現劉志剛北大博士是假的。

問:

1、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答:無效,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對於“欺詐”勞動部解釋爲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無論是用人單位欺詐勞動者還是勞動者欺詐用人單位,都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劉志剛的行爲無疑符合欺詐的特徵。他與鄭州航院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法中是如何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的?

篇五:勞動合同法案例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勞動合同無效由誰確認?

答: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即時解除其勞動合同?

答: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款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法中是如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情形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010年3月5日,某紡織公司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了集體合同。合同規定:職工工作時間爲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週六、週日爲公休日。如果在週六、週日安排職工加班,便在加班後的一週內安排補休;在上午和下午連續工作4個小時期內安排工間操各一次,每次時間爲20分鐘,此20分鐘計入工作時間之內;職工的工資報酬不低於每月300元,加班加點的工資及其他實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內;工資於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爲自2010年 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雙方對於集體合同都要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違反,否則要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此合同於2010年3月20日被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2010年8月1日,紡織公司從人才市場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實新建立的一個紡織分廠。2010年8月3日紡織公司與這批女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內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爲1年,自2010年8 月5日至2011年8月5日;工人工作時間爲每週40小時,每天8個小時,上下午各4個小時;沒有工間休息時間;工作實行每月350元的工資制度。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生效。

當2010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紡織公司下屬的紡織分廠上班後,發現車間細塵很多,連續工作4小時頭昏腦脹,以陶某爲首的分廠職工就向分廠領導提出工作期間休息一會兒,換換空氣。分廠領導答覆說,在上班時間不休息是勞動合同中已經規定了的,集體合同中規定職工報酬是每月300元,你們的報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爲取消了20分鐘的中間休息時間。集體合同中規定職工的中間休息20分鐘是與其報酬數量少相對應的;在公司與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把工資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鐘的工間休息。

問:1.陶某某等人在集體合同生效後進入某紡織公司的,公司的集體合同是否適用於陶某某等人?

答:《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簽訂的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的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田間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紡織分廠是紡織公司的下屬單位集體合同適用於分廠,自然也適用於該批員工。

2.陶某某等人與某紡織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的內容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該內容是否有效?

答:無效。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田間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減少工資的情況下得到20分中工間操的活動時間?

答:能夠。集體合同具有確定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最低標準定的效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但勞動合同關於勞動田間和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高於集體合同的標準,350元的工資標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結果,在沒有勞動者同意的條件下用人單位不得變更雙方工資標準的約定:

簽訂集體合同那個的意義就在於提高對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保護水平,所以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在不改變工資水平的前提下享受20分鐘的休息時間。

三、2009年9月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藥公司)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了集體合同。合同規定:職工工作時間爲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在上午和下午連續工作4小時期間安排工間操一次,時間爲20分鐘,職工工資報酬不低於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該合同於6月底被勞動管理部門確認。2009年9月,製藥公司從人才市場招聘了一批技術工人去新建的製藥分廠工作。每個技術工人也和製藥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內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時間爲每日10小時,每週50小時,上、下午各5小時期間無工間,工人工資每月1000元, 勞動中出現的傷亡由勞動者自行負責。

技術工人上班後發現車間藥味很濃,連續工作頭昏腦脹。部分工人向分廠負責人提出要像總廠工人那樣有工間休息。分廠的答覆是:①總廠集體合同訂立在先,分廠設立在後,集體合同對分廠職工無效,分廠職工不能要求和總廠職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勞取酬,分廠工人比總廠職工工資高出許多,增加勞動強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問題:

(1)集體合同對製藥分廠工人是否有效?

答:集體合同,是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職工委託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爲內容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確認。集體合同旨在發揮勞動者組織的職能,更有效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集體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現在:(1)集體合同對勞動者組織代表的全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效;即便勞動者是在集體合同訂立後進入用人單位的,只要集體合同在有效期內,其對該勞動者也有效。

(2)集體合同的效力要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即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高於集體合同的以勞動合同爲準,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低於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該項規定無效,以有效的集體合同爲準。《勞動法》第3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製藥公司和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確認,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內,對加入製藥公司的工人均有效,製藥分廠是製藥公司的組成部分,因此,對製藥分廠技術工人也有效。

2、製藥公司和分廠技術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無效?

答:根據《勞動法》第35條規定,製藥公司和技術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不能低於集體合同。因此,製藥公司和技術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下列內容無效:①沒有工間休息;②每天工作10小時,每週50小時。《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所在該勞動合同內容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是無效垢;③工作中發生傷亡由勞動者自行負責。《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並應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對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傷害,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而本案製藥公司自行免除責任的約定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

四、請用所學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分析案例:戴爾(中國)有限公司前員工江先生由於在住院治療期間遭公司解僱,將戴爾告上勞動仲裁機構,稱其無故解僱。2011年4月,戴爾員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期間,突然收到解僱通知,稱其違反了“銷售紀律”。 江先生說,自己在戴爾工作期間,長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並頻繁加班。在2010年,就陸續出現頭痛頭暈、抽搐等症狀。今年,醫院診斷他屬於焦慮抑鬱、長期失眠症狀,建議住院治療,全休兩週,隨時就診。在他看來,正因在戴爾的高強度工作導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爾卻在他住院治療期間,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且沒有支付任何賠償金。

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利,違反法律規定安排員工加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佔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爲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爲: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二、侵犯員工獲得報酬的權利,安排員工加班卻沒有支付加班費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後,由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是職工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依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若執行的是標準工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讓員工長期加班而又不與員工協商的行爲都違法,另外目前還有很多企業採取讓員工變相加班不付報酬的做法,也都屬於違法行爲。

第三、侵犯員工最基本的健康權,在員工生病的時候沒有讓員工適當的休息,沒有適當的人文關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享有的權利之一就是休息休假權。

第四、違反法律規定無故解聘員工,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侵犯員工獲取工作的權利,公司在員工生病的情況下沒有合法律依據擅自解僱員工。《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侵犯員工獲取經濟補償的權利,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關係卻沒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案例啓示:如果公司出現了違反勞動法的行爲,上班一族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有維權意識,員工在企業上班過程中,儘可能的保留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說用人單位安排員工非法加班,那員工就要記錄一下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爲哪一個單位、哪一個客戶進行加班,儘可能的保留這一項的證據,在將來與公司理論的時候處於一個相對有利的位置。

五、請用所學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分析案例:2011年5月18日上午,一則消息稱因懷疑有“內鬼”,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僱員工還說:一是被解僱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纔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爲由 解除勞動關係。

聚焦故宮建福宮“解僱門”

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

“建福宮事件被曝光後,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公司停業整改”,她自己也被公司辭退。但是對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僱員工還有另外兩種說法:一是被解僱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纔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爲由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

聚焦一:公司懷疑有“內鬼”就可解僱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泄密”行爲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二,勞動者的“泄密”行爲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爲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其三,有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並告知勞動者。

但即使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不要臉愛面子”的有關行爲,還需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衆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以及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聚焦二:“臨時用工”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至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臨時用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要看其屬於“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什麼是“非全日制用工”呢?《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於“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對“非全日制用工”那樣“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不僅解除勞動關係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還有依法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聚焦三:“項目停止運營”可以解僱員工嗎?

據悉,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約有70名員工,目前已經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但仍保留了一部分保安、清潔人員,進行建福宮花園的日常維護。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是否可以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因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首先應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已沒有存續的必要,公司可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據建福宮原市場銷售總監甄妮透露,“不要臉愛面子”公佈了那些照片後,“第二天我們就拿到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如公司沒有履行以上程序就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爲沒有法律依據。

其實對企業而言,客觀情況變化解除一般只能適用於個別解除勞動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數超過20人或者雖不足20人但超過勞動者總數的10%的,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執行,而不能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自然應走經濟性裁員這條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對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來說,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也許可視爲“經營方式調整”,但也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纔可進行裁員。

需注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人員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儘管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上報,而無需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但爲了有效防範企業裁員出現違法及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即實行經濟性裁員,有關部門將從嚴掌握執行口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牴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於沒有經過集體協商,沒有聽取職工意見或聽取職工意見距離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少於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員,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業履行相應程序後再次遞交。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顯然沒有履行規定的裁員程序。

六、請用所學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分析案例:原告陳某原系被告某印刷有限公司股東,在被告處擁有1%的股份,計2.1萬元的股權.2008年7月6日,陳某向被告提出辭職,被告未同意,陳某於同年7月14日起便不到被告處上班,後到印刷同行業從事相關工作.8月14日,被告作出對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答:原告陳某擁有被告2.1萬元的股權,具備轉讓股權的條件。理由是:原告陳某雖然與被告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但其持有的股權在沒有依法轉讓的情況下,其仍然享有該股權。獎配股雖然是被告配給的,但已在工商部門登記到原告陳某個人名下,該股權就應歸其個人所有。原告陳某的行爲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其不構成競業禁止。

本案涉及到有關競業禁止的問題,原告陳某是否構成競業禁止成爲解決糾紛的關鍵。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自己營業相同、類似或相關的營業,即有權限制義務人針對自己的競爭行爲。競業禁止,其實質是禁止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和離職後與本單位業務競爭,特別是要禁止職工離職後從業於或創建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事業。競業禁止對防止和制約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着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也沒有對聘用雙方就該類擇業的限制予以明文禁止。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七:王某與某有責任公司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爲6個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爲王某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徵求公司意見,未經雙方協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並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責任自負,公司不但不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還要求王某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即在試用期內培訓王某的費用。

問題:

1、王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說明理由?

答:不需說明理由。王某在199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尚處於試用期內,我國《勞動法》未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說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說明正當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爲什麼?

答:可以單方解除。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考察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王某不與用人單位協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法律所允許的。

3、用人單位應否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

答:用人單位不應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屬於雙方協商解除,我國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給予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4、王某應否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答:王某不應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勞動法規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當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當事人本身有過錯。王某在試用期內揭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未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沒有過錯行爲,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1999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經考覈後被錄用,雙方簽訂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爲6個月。1999年10月王某懷孕,請病假20天。上班後,勞動紀律鬆懈,經常遲到早退,完不成生產任務。在此期間公司查證王某招工考試成績不夠錄取分數線,是託人情錄取的。公司認爲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於是在1999年12月20日作出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爲:自己懷孕期間,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問題:某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答: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爲王某的試用期爲6個月,1999年12月王某尚處在試用期內,王某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懷孕雖是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但這一條款的適用是有條件的,須是具備提前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情況下方可適用。王某並不具備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因此,不能適用禁止解除條款,公司有權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認定?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裁決公司解除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懷孕女工王某的行爲合法有效。

九、陳某與某玩具廠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書中規定了試用期爲1年,在試用期內陳某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陳某要求解除合同時,需提前60天通知廠方,並須徵得廠方的同意,否則廠方不負責轉移檔案關係。 問題:該份合同哪些內容違反勞動法規定?

答:

(1)試用期爲1年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一約定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60天。

(3)試用期內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徵得廠方同意,這一約定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沒有規定必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因此廣方不負責轉移檔案關係的約定也是違法的。

篇六:合同法真實案例

李先生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代理業務,原本以爲金錢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後收取代理費,風險不大,沒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稱是湖北振興實業總公司業務經理打來的“合作”電話,委託他作爲其公司“拳頭產品”———高分子淨化膜華南地區總代理,並隨後寄來了詳細資料,包括產品介紹說明書、可供產品目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高分子淨化膜銷售補充說明書等。

李先生看其手續齊全,便在專業網站上發佈了相關信息,幾天後便有了“迴音”,廣東某養殖戶來電說急需4000米高分子淨化膜,金額共計27萬元。

李先生一算,可賺幾萬元的代理費,這可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於是馬上和上家聯繫。

上家很爽快,答應把一批去汕頭的貨調往廣州,但需立即支付貨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後,對方立即派人送來了上萬元的訂金,表示實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幫忙先提貨,事後會加付提貨費。

因爲不想放棄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幫着提貨並墊付了貨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變了:下家表示暫時不需要這批貨了,而上家的“負責人”怎麼也聯繫不上,“餡餅”變成了“陷阱”。

點評一:

這是一個“連當詐騙”的典型案例,行騙對象以從事代理、中介、諮詢等業務的創業者爲主。

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來的“好事”,那就要千萬小心了。

對付這種騙術,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然後冷靜地考察上下家。

對於上家,要對廠家實力、供貨能力、產品質量等一一瞭解清楚,特別要抓住一些細枝末節的專業問題,看看其能否對答如流。

對於下家,如果碰到那種接幾十萬元的大單子時毫不猶豫的“爽快人”,則要睜大眼睛了。

網絡詐騙:便捷,行騙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了30年的“老供銷”了,最近在某著名電子商務網站上開了個賬戶,開始網上創業。

一次,王先生在網上看到一則信息,某位有着“高資信度”標誌的客商低價批量提供優質黃沙,經驗老道的王先生並未急着下手,而是通過工商部門瞭解供貨商的情況。

在確認供貨商的“身份”後,王先生便從下家那裏預收了30%的貨款,按照網上提供的賬號匯了過去,可他等的黃沙船卻遲遲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貨,一急之下他只好親自前去催貨。

到那裏后王先生髮現,那家企業確實存在,不過只做鋼鐵貿易,不搞建材,而且從未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至於網上的那家企業,是行騙者盜用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後虛構的。

最後,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老法師”王先生賠了下家客戶幾十萬元。

點評二:

電子商務雖然有着快捷、便利的特點,但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風險更大。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來移花接木,借用正規企業的名號行騙,不少創業者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和特點而上當受騙。

其實,網絡只是交易的`一種媒介,通過網絡獲得商業信息後,必須進行網下的考察。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2】

【案例1】房屋面積差異的處理

王某2012年購買了一處商品房,面積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後,王某找專業人士進行測繪發現房屋面積只有80.5平方米,現在王某應該怎麼樣主張他的權利?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處理原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介個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於支持。

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話,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爲此,本案中,面積誤差比已超過3%,並且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王某可以主張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上述規定返還購房款。

【案例2】代人買賣房,合同有無效?

2008年4月,李某通過中介購房,並與徐某簽訂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後以徐某非產權人受欺詐爲由主張撤銷合同並返還定金。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徐某以自己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行爲不違反《合同法》第403條“關於“隱名代理”之規定,無論徐某對相對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在實施該代理行爲前後,均不影響其委託代理關係成立。

即若受託人徐某因委託人原因對第三人張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張某可直接選定委託人主張其相應的合同權利。

爲此,本案李某認爲徐某故意隱瞞爭議房屋權屬狀況,且在未披露其與房屋產權人就該套房屋存在代理關係情況下即以自己作爲出賣方與張某訂約,該行爲已對李某構成欺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案涉合同應認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銷合同並返還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賣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

夫兄趙某持李某身份證件,以抵債爲由,將李某名下公房以7萬元低價售予張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趙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書面授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頭授權,故應認定趙某無權代理李某處分案涉房屋。

即便張某與李某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趙某亦無權以李某名義將房屋處分給張某用以抵債,故合同無效。

張某明知房屋產權人系李某,僅憑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趙某取得處分該房代理權,況張某實際並未支付合理對價,故不能認定張某善意。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某應將案涉房屋歸還李某。

【案例4】定金條款表述與適用

2007年3月,王某與李某約定,前者以37.6萬元購買後者房屋,並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條一張。

後因李某反悔拒絕訂約並將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其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收條雖載明瞭房屋產權證號及房屋總價款,但未對房屋面積、四至界址、房屋價款及房屋交付時間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時間等主要條款形成書面約定。

故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李某已訂立房屋買賣協議。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訂約定金。

王某可選擇訂立合同或放棄定金,李某也可選擇訂立合同或雙倍返還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後拒絕與王某訂立合同,而與案外人訂立買賣合同並收受全部購房款,構成締約違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故對王某提出的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繼履行的訴訟請求,法院很有可能會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5】2010年4月,項某通過房產中介購買鄒某房屋,先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准的,買受人自行籌齊剩餘房款,以現金支付給出賣人“,居間服務費7.05萬元.

2010年5月,鄒某與項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產中介依據項某欠條主張居間服務費.爭議焦點:1.房產中介居間義務是否履行? 2.應否交納居間費用?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首先,要看居間是否完成?房產中介爲買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務,促成買方與賣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中介已履行了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約定的義務,故有權收取相關居間費用.

2.居間費用.買方在其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方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買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賣方.買方並不在限購之列,只是貸款手續更加嚴格.買方雖未能順利獲得貸款。

但買方承諾其自行籌集房款支付給賣方,且買方在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確認,買方應向房產中介支付全部居間弓間報酬.此後,買方又爲房產中介出具欠條,稱其拖欠房產中介居間服務費.買方理應對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買方與賣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產中介支付居間費的義務.

【案例6】土地出讓金,該哪萬補交?

2008年 10月,鮑某將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證(黃證)以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陳某,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合同”特別告知“ 中載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辦理過戶時,因對何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存在爭議致訴.爭議焦點:1.買受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 2.土地出讓金由哪方負擔?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案涉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

簽約時,陳某作爲買受人已閱看過該商鋪產權證,而該類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與出讓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在顏色上即有明明顯區另氏故,陳某應預見到該類”黃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可能與”綠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有區別,且該份合同又作了特別告知.

從係爭商鋪買賣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雙方已就係爭商鋪完成了實物交付,陳某已獲取了該商鋪的使用收益權能,現爲最終取得該商鋪的完全產權,而要求鮑某協助辦理該商鋪產權之過戶登記手續,在有明確約定情況下,故由作爲買受人的陳某承擔並無不當.

【案例7】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全款須到位,還是先交房?

2009年 12月,王某以總價款60萬元購買茅某二手房一套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關於尾款支付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支付尾款1萬元、關於交房約定“茅某於 2010年2月5日前騰出係爭房屋並通知王某進行驗收交接,王某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茅某將房屋鑰匙交付給王某作爲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簽約後,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萬元,茅某於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張以茅某逾期炙房應付違約金、未結清物業費抗辯.

答: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合同明確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王某支付給茅某購房尾款1萬元”,現雙方確認已於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約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訴請應予支持.

王某稱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諸多違約行爲及收取約定交房日以後租金的情況,即使屬實,與本案亦非同一法律關係,故不能成爲王某拒絕向茅某支付購房尾款之理由.

篇七:合同法實務案例

1.中學生趙某,15週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爲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閒房賣掉籌購車款。後託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 事後,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2)爲什麼無效?請說明原因。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

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後纔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爲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並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

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

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爲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 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爲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用於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雙方爲此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一詞,甲公司認爲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係,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羅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

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並沒有說清楚要什麼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羅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

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爲憑。

試分析:(1)什麼是合同的標的?(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爲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

備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

影響?(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案例分析題:

1.答題要點:(1)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因爲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週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爲生活來源,是限制行爲能力的人。限制行爲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爲。房屋買賣屬於重大民事行爲,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

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後並未予以追認,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2.答題要點: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爲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

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

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3.答題要點:(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合同的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做出解釋。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於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也無大的過錯。但是乙公司的行爲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着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

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並不能成爲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徵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係,平常時如何供應蔬菜的,在本合同爭

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4.答題要點:

(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

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爲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

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

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篇八:合同法實務案例

1. 甲公司(出租人)與乙公司(承租人)約定購買100輛紅旗轎車作爲出租車使用,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乙公司指定購買丙公司(出賣人)生產的100輛紅旗轎車。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根據乙公司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與丙公司訂立了買賣合同,丙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 )交付標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資租賃標的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239條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約定交付了標的物,則甲公司對這100輛紅旗轎車享有( )。

A.所有權 B.佔有權 C.使用權 D.處分權

答案:A 融資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 《合同法》第242條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後標的物的歸屬 《合同法》第250條

(4)乙公司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由( )承擔責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246條

(5)如果丙公司生產的這100輛紅旗轎車不符合約定的質量,由( )責任。

A.甲公司承擔 B.乙公司承擔 C.丙公司承擔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

答案:C 租賃物瑕疵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244條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從事客運業務,因此與一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50輛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車的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作爲承租人,乙公司作爲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預甲公司選擇租賃物,所需客車由甲公司選定的丙公司製造,丙公司作爲出賣人。

(1)若合同簽訂後,丙公司交付給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車。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賃合同關係,應當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擔責任

B.乙公司與丙公司是買賣合同關係,應當由丙公司對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乙公司未乾預選擇租賃物,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乙公司不承擔責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沒有買賣合同關係,故甲公司無權請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C 租賃物瑕疵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244條

(2)若客車在運營過程中出現故障,關於履行維修義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是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B.甲公司是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擔維修費用 D.丙公司應當承擔維修義務

答案:B 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合同法》第247條

(3)若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產,關於租賃物是否屬於破產財產,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了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承租人,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屬於破產財產

C.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並承擔租賃物造成的風險,因此租賃物屬於破產財產

D.租賃物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乙公司有優先權

答案:A 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和承租人破產時的安排 《合同法》第242條

(4)若客車在運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應由出租人承擔責任 B.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C.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D.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答案:BC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246條

(5)若承租人甲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支付,則( )。

A.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 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答案:ABC 承租人拒付租金時出租人的救濟措施 《合同法》第248條

3. 甲公司、乙公司訂立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於2005年6月1日前交貨,乙公司收到貨物後2個月內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請分析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貨,並通知了乙公司,則關於甲公司停止交貨的行爲,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是不正當行爲,因爲甲公司拒絕交貨就是違約的行爲

B.是不正當行爲,因爲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義務的期限

C.是正當行爲,因爲乙公司已有喪失履行債務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

D.是正當行爲,因爲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義務

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8、69條

(2)在乙公司發生了可能使其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事由後,甲公司有權( )。

A.解除合同 B.終止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並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D.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8、69條

(3)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適當價值的一座大樓作爲擔保,則甲公司應( )。

A.解除合同 B.暫停履行合同 C.等待乙公司恢復履行債務的能力 D.繼續履行合同

答案:D 不安履行抗辯權;對方提供擔保情況下的處理 《合同法》第68、69條

(4)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

A.甲公司有證據證明乙公司已經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

B.甲公司把暫時停止履行債務的情況通知乙公司,並要求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相應的擔保

C.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提供相應的擔保 D.乙公司在破產整頓期間

答案:ABC 不安履行抗辯下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條

(5)假設事後證明,乙公司並不存在財產狀況嚴重惡化的事實,此事系甲公司道聽途說的消息,則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應實際履行 B.甲公司應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

C.甲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 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68條

4. 甲公司職工劉某以其公司的名義於2000年3月10日與乙公司簽訂香精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提供香精10噸,每噸30萬元,總價款300萬元。乙公司於2000年4月30日前交付。

分析該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你是乙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 )。

A.應當審查劉某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 B.應當審查甲公司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C.要求甲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D.應當按照買賣合同與劉某商談具體合同條款

答案:AB 代理人簽約資格 《合同法》第48條、《民法通則》第65條

(2)合同簽訂後,乙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經審查查明,劉某的授權委託書中的.授權期限截止爲2000年3月1日。那麼,該合同是( )。

A.有效合同 B.無效合同 C.效力未定的合同 D.可撤銷合同

答案:C 代理權終止後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8條

(3)乙公司在甲公司追認之前享有( )。 A.催告權 B.撤銷權 C.抗辯權 D.解除權答案:AB 無權代理相對人之催告權和撤銷權 《合同法》第48條

(4)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內予以追認。

A.10日 B.15日 C.1個月 D.2個月答案:C 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限 《合同法》第48條

5. 貿源公司是A市一家以生產電子產品爲主的企業。一次展銷會上,該公司看中了永恆公司生產的電路板。貿源公司與永恆公司簽訂一份電路板的買賣合同。購進價值200萬元的電路板。

永恆公司見貨款數額很大,懷疑貿源公司的支付能力,於是要求其提供擔保。貿源公司遂找到華迭公司,請求其用廠房爲貿源公司提供擔保。

請分析該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時間親自參加電路板買賣合同的簽字,關於何人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纔有效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業務經理可以在合同上簽字

B.只要有合法的授權手續,業務員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簽字

C.採購部經理可以在合同上簽字,但必須簽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D.法律顧問即使無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簽字,因爲法律顧問是公司的合同簽訂、審查專管人員

答案:AB 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8條

(2)如果你是貿源公司的法律顧問,對於該合同中的數量、價格條款的審查,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電路板可以“塊”爲計量單位,也可以“箱”爲計量單位,但一定要明確箱內的電路板的數量

B.若以“箱”爲計量單位,在合同中只需要註明多少箱

C.對於價格只需要表明總價款就行了,無須標明單價

D.對於該數量條款,可以允許一定的誤差,但必須要明確

答案:AD 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12條

6.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萬元的精密機牀閒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自行以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牀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精密機牀作價95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爲保證人,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甲公司將機牀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貨款。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表示無力承擔。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重要財產的處置需經股東會決議爲由主張機牀轉讓合同無效,要求乙公司返還機牀,遭到乙公司拒絕。

乙公司將該機牀作價25萬元轉賣給李某,雙方交貨付款完畢。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訴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重要資產的處置應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中,重要資產是指價值超過50萬元的公司資產;

(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現僅有債務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貨款30萬元,此外別無資產,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張權利,也沒有采取訴訟或者仲裁方式追討債權。

請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機牀買賣合同的效力爲( )。

A.無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銷

答案:C 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0條

(2)甲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提供擔保的行爲性質爲( )。

A.預期違約 B.行使不安抗辯權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答案:B 不安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8條

(3)對於甲公司有權提出的主張,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向法院主張撤銷乙公司與李某之間的交易

B.甲公司有權向乙公司主張返還機牀

C.甲公司有權向李某主張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以所得價款償還債務

答案:AB 合同履行中債權人撤銷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74、97條

(4)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義向丁公司主張權利

B.甲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法院向丁公司主張權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張債權,無權向丁公司主張權利

D.甲公司只有徵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公司主張權利

答案:B 債權人的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

7.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乙公司爲甲公司製造、安裝一套預氧化爐,並負責預氧化爐的調試,甲公司支付加工費100萬元,其中設備交付後支付80萬元,安裝調試合格後付清剩餘加工費。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設備,甲公司支付了80萬元加工費。

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員調試,甲公司遂拒絕支付剩餘20萬元加工費。乙公司向甲催要剩餘加工費未得,便將其對甲公司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公司。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債權未得,經調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費20萬元,因甲公司加工產品不合格而一直未還,已過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但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張代位權。甲公司因業務調整,將該套預氧化爐出賣給戊公司。戊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預氧化爐發生爆炸,炸傷來公司參觀的客戶王某,引起糾紛。

請分析該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向甲公司請求支付剩餘加工費,甲公司有權主張(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答案:A 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

(2)關於乙公司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轉讓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讓與協議,自通知甲公司時生效

B.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讓與協議,自通知甲公司時對甲公司發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債權,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抗辯可以向丙公司主張

D.債權讓與後,乙公司應對甲公司履行義務負擔保責任

答案:BC 債權轉讓;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 《合同法》第80、82條

(3)關於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張代位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應以甲公司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 B.丙公司應以丁公司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

C.因甲公司曾發出催款通知書,丙公司無權提起代位權訴訟

D.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丁公司對甲公司的抗辯可以對丙公司主張

答案:BD 債權人的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6、18條

(4)關於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與王某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戊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戊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王某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D.王某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答案:AC 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責任承擔;合同相對性及產品責任 《合同法》第111、122條

8.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提供6臺型號爲3TF6844-OCM7德國產接觸器,單價17300元,總金額爲103800元,預付貨款2萬元,其餘款項在收到貨物後15日內付清;合同生效後30日內交貨,甲公司負責運輸,乙公司決定運輸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則默認爲中鐵快運)。

合同簽訂後,乙公司於同年8月25日支付貨款2萬元。甲公司分別於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過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先後向乙公司發運3臺、2臺、1臺接觸器,乙公司則於同年9月9日付貨款5萬元。

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電甲公司,稱只收到5臺接觸器,且其中有2臺接觸器損壞,影響使用,請甲公司予以解決。

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給乙公司,同意先調換2臺機器給乙公司以滿足生產需要,並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後,甲公司未予調換接觸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貨款。1O月10日,甲公司將其對乙公司請求付款的權利轉讓給丙公司,並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覆。丙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遭到拒絕,爲此訴至法院。經

查,甲公司於9月6日發運的1臺接觸器因不可抗力而在運輸途中滅失。

請分析該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關於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關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權中止支付剩餘貨款

答案:BD 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

(2)關於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貨款轉讓協議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銷

答案:C 合同債權的轉讓 《合同法》第80條

(3)針對丙公司的請求,乙公司有權主張(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合同無效的抗辯權

答案: A 債權轉讓中的債務人抗辯權及互負債務的履行 《合同法》第67、82條

(4)1臺接觸器滅失的風險應由( )。

A.乙公司承擔 B.甲公司承擔 C.鐵路運輸公司承擔 D.丙公司承擔

答案:A 需要運輸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1、142條

9. 甲百貨公司(以下簡稱甲)與乙皮貨廠(以下簡稱乙)於2004年3月5日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場裝修,甲即向乙訂購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須於2004年11月1日前交貨,以備甲冬季銷售之用;違約支付總貨款5%的違約金。

甲7月10日完成商場裝修,並於當日電話通知了乙。由於乙的原料供應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製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導致乙直至2005年3月纔將合同約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準備好。

請綜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問題:

(1)該買賣合同爲( )。 A.附條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銷的合同

答案:A 合同的附生效條件 《合同法》第45條

(2)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 )。

A.2004年3月5日 B.2004年7月10日 C.2004年8月10日 D.2004年11月1日

答案:B 合同的附生效條件 《合同法》第45條

(3)下列關於向甲承擔違約責任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應當由乙承擔 B.應當由丙承擔 C.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D.乙、丙各承擔50%

答案:A 第三人原因的違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21條

(4)對於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甲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包括( )。

A.解除合同 B.請求賠償損失 C.撤銷合同 D.加倍收取違約金

答案:AB 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4、97條

10. 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貨款50萬元,已到期。中青公司購進一部分豐田牌小汽車(價值30萬元)贈與了小青公司,將價值60萬元的成套設備以30萬元轉讓給了小年公司,小年公司購買該設備時不知道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貨款。

同時,中青公司免除了小門公司的到期債務40萬元。另外,中青公司還向小月公司投資50萬元。現中青公司已無其他財產償還大青公司的貨款,造成大青公司流動資金緊張。大青公司準備通過起訴方式行使撤銷權。

請分析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大青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 )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A.中青公司 B.大青公司 C.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案:B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條

(2)大青公司有權申請法院撤銷的中青公司的行爲是( )。

A.贈與小青公司小汽車的行爲 B.把成套設備低價轉讓給小年公司的行爲

C.免除小門公司到期債務的行爲 D.向小月公司投資的行爲

答案:AC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條

(3)該案撤銷權行使的費用由( )承擔。

A.中青公司 B.中青公司與大青公司分擔 C.小青公司和小年公司 D.小青公司和小門公司

答案:A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6條

(4)大青公司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 )。

A.自中青公司的不當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存在

B.自中青公司的不當行爲發生之日起2年內

C.自大青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中青公司不當行爲之日起2年內

D.自大青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中青公司不當行爲之日起1年內行使

答案:AD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合同法》第75條

(5)關於大青公司行使撤銷權的範圍的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以50萬元爲限 B.以70萬元爲限 C.不受債權的限制 D.每個撤銷行爲不能超過50萬元,但撤銷總額可以超過50萬元

答案:A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條

(6)本案的撤銷權( )。

A.是法定權利 B.是約定權利 C.可以請求法院行使,也可以自己行使 D.只能請求法院行使

答案:AD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條

11.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海河市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噸棉花,履行方式爲送貨上門。合同簽訂後,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協議,將其與乙公司買賣合同中的義務轉移給丙公司。 分析該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丙公司同意代甲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 )。

A.應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應通知乙公司 C.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必通知乙公司

答案:AB 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84條

(2)如標的物價格約定不明,雙方又達不成協議,應採用( )。

A.合同訂立時的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B.合同訂立時的訂立地的市場價格

C.合同履行時的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D.合同履行時的訂立地的市場價格

答案:A 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法》第62條

12. 某煤炭公司與某電廠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在2000年度內,煤炭公司向電廠提供優質煤12000噸,每月不少於1000噸,煤炭公司負責代辦鐵路運輸。雙方每月10日結算上一月的貨款。除不可抗力外,煤炭公司每少交付1噸煤炭,應支付電廠違約金50元。

分析該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簽訂後,至3月底,煤炭公司共發運煤炭3100噸,其中:1月份發運1400噸;2月份因春運停裝實際僅發運200噸;3月份發運1500噸。電廠要求煤炭公司承擔2月份供貨不足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對電廠的要求,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煤炭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 B.因春運停裝可以免除煤炭公司的違約責任

C.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顯失公平D.煤炭公司可以不承擔責任,因爲3個月的月平均數已經超過1000噸答案:A 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

(2)5月份,煤炭公司發運一列煤車。該列車在運行途中,突遇泥石流,致使貨物全部損失。該損失應由( )承擔。

A.鐵路承運人 B.煤炭公司 C.電廠 D.鐵路承運人、煤炭公司和電廠三方

答案:C 需要運輸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1、142條

(3)6月份,在運行途中的一列煤車,由於煤炭公司自裝貨物超載,導致鐵路貨車車輛損壞,造成鐵路承運人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鑑於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鐵路承運人可以要求煤炭公司賠償損失 B.鐵路承運人可以要求電廠賠償損失

C.鐵路承運人自己承擔損失 D.鐵路承運人和煤炭公司、電廠共同承擔損失

答案:A 貨運合同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304條

13. 甲公司與乙廠草簽了一份電冰箱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廠購買電冰箱100臺,每臺單價3000元,總貨款爲30萬元;爲了保證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先交預付款10萬元;如果甲公司退貨,違約金比例爲總貨款的30%;如果電冰箱價格上漲,乙廠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請分析案例並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對合同預付款、違約金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預付款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B.違約金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C.違約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規定 D.預付款作爲合同的擔保方式,力度比定金小

答案:C 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

(2)如果雙方協商將預付款改爲定金,則定金數額( )。

A.可以保持不變 B.應該增加 C.應該減少 D.可以增加或減少

答案:C 定金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擔保法》第91條

(3)如果雙方約定甲公司將一輛汽車交付乙廠佔有,作爲履行合同的擔保,此項擔保屬於( )。

A.保證 B.留置 C.抵押 D.質押答案:D 質押 《擔保法》第63條

(4)如果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對於合同中“如果電冰箱價格上漲,乙廠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的約定,你應提出的法律意見是( )。

A.爲達成協議,可以作出讓步 B.明顯不公平,應刪除

C.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電冰箱價格下跌,甲公司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的約定

D.電冰箱價格肯定不會上漲,此規定無用答案:B 公平原則

14. 2007年4月2日,王某與丁某約定:王某將一棟房屋出售給丁某,房價20萬元。丁某支付房屋價款後,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沒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裝修,於2007年5月20日出租給葉某,租期爲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遺產由其子小王繼承。小王於2007年6月將該房屋賣給杜某,並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

(1)如杜某向丁某、葉某請求返還房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杜某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 B.杜某有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

C.杜某無權請求葉某在租期屆滿前返還房屋 D.杜某有權請求葉某在租期屆滿前返還房屋

答案:BC《物權法》第14條

(2)關於小王和杜某間的房屋買賣,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交付標的物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B.小王須將所繼承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將其所有權轉移給杜某

C.房屋所有權轉移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

D.該房屋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該房屋登記資料

答案:BCD

《物權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