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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篇: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資金信託合同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來源:作者: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爲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爲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覈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覈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爲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戶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爲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爲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爲:。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爲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說明責任分配原則。)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

第二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應予賠償。

8.3遇司法機關因受託人運用其固有財產而產生的債務或管理、運用其他信託財產而產生的債務,而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採取凍結等強制措施時,受託人未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則受託人應立即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同時告知委託人。如因受託人未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或告知委託人,信託財產因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併發生實際損失,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部承擔責任,但受託人應配合委託人向司法機關進行交涉。

8.5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設立前,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信託設立後債權人依法行使該權利,並通過司法途徑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則受託人不承擔委託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損失。

第九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委託人的權利

9.1.1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9.1.2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9.1.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9.2委託人的義務

9.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信託資金並保證其對該信託資金擁有合法的所有權,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本信託,委託人設立本信託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內部審批程序,且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其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設立該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信託資金系共有財產的,委託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委託人保證對本合同的簽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爲當事人一方對於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協議、承諾及文件的簽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權利範圍內的,得到必要的授權,並不會導致其違反隊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合同、協議等契約性文件規定的其對第三方所負的業務。

9.2.2如因委託人對委託受託人管理的信託資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託人書面說明的問題,或因委託人的其他違約行爲導致發生糾紛,因此給受託人和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承擔信託費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於信託財產的任何處置,委託人均應以書面形式向受託人發出指令,委託人就信託資金的運用和信託財產處置對受託人發出的任何書面指令,均勻合法且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並應考慮到受託人的利益,應避免對受託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0.1受託人的權利

10.1.1受託人有權與借款人簽訂《信託貸款合同》

10.1.2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10.1.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10.1.4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墊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在信託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0.2受託人的義務

10.2.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的義務,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10.2.2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爲其固有財產。10.2.3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收益情況。

10.2.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發放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受益人自本信託計劃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並因此取得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11.3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11.4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5受託人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11.6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受益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7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益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2.1受益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2.1.1享有信託期間獲得信託利益的權利;

12.1.2享有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

12.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自行轉讓其享有的信託權益,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行爲政規章的規定,違反上述的規定的,受益人有權拒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12.3收益人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信託收益權轉讓登記。未按上述程序自行辦理的信託收益權轉讓無效,受託人將視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爲信託受益人,由此而發生的任何糾紛與受託人無關。

12.4受益人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受讓人應當按照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2.5 委託人不可撤銷地同意在受益人轉讓信託收益權後,放棄本合同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權利,並退出本信託。

12.6授予權因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託人憑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決文件或經公證的確權文件到受託人處辦理收益權的非交易過戶登記。

12.7新收益人有權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或授權他人下達合法的各種書面指令:有權與受託人簽署各類針對本信託所衍生的法律文書、補充協議、信託終止協議等書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條受託人的變更 和新受託人的選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人職責終止,受託人將進行變更

13.1.1受託人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

13.1.3辭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受託人應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移交給新受託人之日起,原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13.3新受託人由全體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確定新受託人人選後,應將確定新受託人的通知及新受託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設立的受託職責的確認文件送達給原受託人。

第十四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4.1本信託的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14.2 信託費用爲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包括:

⑴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⑵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⑶因信託財產管理而產生的銀行開戶費、網銀開通費、u盾費、網銀使用費、賬戶管理費、電匯手續費、支票工本費及手續費等銀行費用;

⑷因信託事務管理而產生的諮詢費、代理手續費、律師費等;

⑸銀行保管費、銀行監管費、銀行代理手續費、財務顧問費;

⑹因信託事務管理而發生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保全費用、執行費用等;

⑺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⑻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

14.3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墊付因管理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信託費用,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可對上述墊付的款項直接從信託財產專戶中扣收。受託人也可以直接向委託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14.5 本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按照信託資金金額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項⑵-⑶款所列費用。從信託財產專戶收到的信託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費用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第一期貸款利息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以後各年費用於每個信託年度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費用=信託資金餘額×0.6%×當年存續天數÷360

受託人在信託專戶受到的上述費用扣除14.2項第(3)款所列代付款項後的淨額作爲信託報酬劃轉至受託人指定賬戶。

14.6受託人爲設立本信託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簽署編號爲bitc2014(or)452號《資金託管協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託資金規模的0.7%年收取託管業務手續費,該託管業務手續費列入信託費用並有信託財產承擔,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託管業務手續費在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第一期貸款利息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以後各年託管業務手續費於每個信託年度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信託財產專戶收到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託管業務手續費=信託資金規模×0.7%×當年存續天數÷360

第十五條信託稅費

受益人和受託人應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另行依法納稅。應當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預期信託收益信託財產的歸屬 和分配返還

16.1本信託項下的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

16.2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以貨幣或債權形式分配。在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每次收到貨幣形式的信託利益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轉賬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預留的銀行賬戶。

16.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本信託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完成當期信託利益和信託財產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預期年化信託收益率爲12%年。本條款並不構成受託對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對信託財產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諾。

16.5信託期限屆滿,如借接款人未足額償還信託貸款利息和本金,而導致受託人無法以貨幣形式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信託利益,受託對應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債權全部移交給受益人。受益人與受託人在此同意;受託人僅須向收益人、借款人發出債權人變更的書面通知即可,雙方無需在另行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並以此視爲受託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畢分配信託利益的義務,雙方信託關係終止。尚未償還的信託費用和信託報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託終止時,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約定按時支付應付的信託費用和信託報酬,則受託人有權留置並變現相應部分的信託財產以獲償付。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清算

17.1信託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17.1.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7.1.2全體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

17.1.3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17.1.4信託被解除;

17.1.5信託被撤銷;

17.1.6借款人提前償還信託貸款

17.1.7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17.1.8信託文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信託終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託清算

17.2.1受託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由其負責本信託的清算事宜。17.2.2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7.2.3清算小組在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經保管人複覈後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信託清算報告無需審計。

17.2.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7.2.5清算費用: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由清算小組從本信託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託人、受託人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15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九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19.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19.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當事人簽署本信託合同(自然人簽名,法人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並加蓋公章)且委託人按本合同規定將信託資金交付至受託人指定賬戶後,本信託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21.2申明條款

委託人,並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受託人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委託人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委託人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文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並對信託文件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託合同的掛失

本合同爲信託收益權憑證,信託期間,委託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遺失情況,應及時帶上相關證件到受託人處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受託人對掛失內容審覈無誤後予以辦理掛失手續。由於委託人(受益人)危機時辦理掛失手續而導致其信託收益權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負。

第二十二條聯絡和通知

22.1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準確填寫各自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在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22.2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委託人書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託人的預留信息,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爲:發出通知一方(受託人)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期;或受託人收到回覆等能夠確認成功發送通知事項的當日

(本頁無正文)

委託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醫院工會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授權代理人)

受託方;渤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授權代理人)

日期:2014年月日

第三篇: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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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

___________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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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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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資金信託合同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理人:

乙方承諾管理甲方投資的資金將恪守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乙方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着重申明:受託人必須保證委託人的資金

投資安全,並以每月及時支付委託人收益金;資金信託4%,在合同期限內造成的損失授入的資金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得在合同簽訂的期限內中途退出。

委託人授入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資金信託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收益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文件前,甲方和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文件的決策。甲方和乙方簽署了此合同書,表明甲乙雙方已仔細閱讀了合同書。

甲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方收益金轉入賬號:

乙方:

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第五篇:資金信託合同(電力)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標籤:信託 合同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