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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備案協議合同多篇

委託加工備案協議合同多篇

委託加工備案協議合同1

委託方:江西欽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晨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998號綠地中央廣場峯創國際2105

電話:

(以下簡稱“甲方”)

加工方: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國良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生產製冷劑R143a產品,爲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經雙方協商,就有關代加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託加工產品範疇

產品規格:國標優等品

第二章 委託加工訂單

2.1甲方根據市場銷售情況,於每月日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訂單,明確訂單的數量和供貨時間,乙方若有異議,應在接到訂單1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爲同意。乙方按確認的訂單提供產品。

2.2委託加工過程中,甲方可視具體變化對訂單進行相應的調整,但調整幅度(量)不得超過計劃的30%,若超過30%,雙方須另行協商。若訂單有所調整,乙方接到調整通知後須按照調整後的訂單進行代理加工生產。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3.2按訂單情況提供相應的原料。

3.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開發信息)、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3.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標準、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5甲方須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賬款。

3.6甲方須嚴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 嚴格按照甲方的委託內容及要求從事代理加工活動。

4.2乙方須按照甲方確定的款式、數量、質量及生產期限等標準打版進行生產,生產標準符合達到行業內優等品級別的質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生產加工不符合訂單明確的數量和品種。

4.3乙方代理甲方驗收相關原料且負有對原料產品的質量標準把關的義務,並出具原料質量檢測報告單,若原料不合格,乙方應拒絕收貨。貨物重量按照原過磅單(發貨單)和乙方驗收覈實的過磅單對照確定,當原過磅數量與乙方覈實的過磅數量誤差在0.3%內時,按原過磅單計量;誤差超出0.3%時按乙方覈實的過磅單計量。如因在代理驗收的過程中,未對原料質量及數量把關,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4甲方提供給乙方400噸氯乙烯,300噸氟化氫原料供乙方進行加工生產,乙方須產出300噸製冷劑R143a並負責運送至寧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指定倉庫。

4.5對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三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嚴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五章 付款及運輸約定

5.1認無誤進倉入庫後,由甲方財務收到寧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的賬款且覈實相關單據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代理加工費。

5.2乙方未按約定標準交付加工製成品,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

5.3乙方交付加工製成品數量少於約定,應當照數補齊。

5.4貨物由槽車運輸,乙方承擔運費。貨物在乙方送達交貨地點前,貨物的運輸及儲存的安全風險由乙方承擔。

5.5額減去20.4萬,即爲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加工費。

第六章 驗收標準

6.1雙方在下訂單之前確定生產品種樣品,甲、乙雙方以此及在生產過程中,質量主管之監督要求(以書面內容要求爲準)作爲驗收標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7.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交貨,乙方應每天承擔此批貨總價10%的違約金;如甲方沒按合同要求提貨,乙方有權扣除甲方訂金。

7.2凡違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項條款的,責任方應承擔此批貨價值的違約金。導致貨物損失,須承擔該批貨物的所有損失。

7.3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八章 協議期限

8.1合同有效期限本委託加工合同期限爲個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產期限以甲方計劃通知單確定爲準。

第九章 其他條款

9.1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可向南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9.3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訂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委託加工備案協議合同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被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代加工飲料產品有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總則:

1、合同期限:有效期自年月期如需要續簽合同,需在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另行協商合作相關事項。以上合同期限內在乙方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法、組織機構代碼證、廠房租賃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合同方可生效,否則自動終止,並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承擔責任。

2、乙方同意使用現工廠資源爲甲方加工,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代加工部分或全部轉包委託他人。(乙方不能私賣甲方產品)

3、甲方負責提供原料和樣品,乙方按照甲方的樣本進行生產及採購(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並蓋章封存的樣品爲準)。

4、乙方負責代工產品生產及定期倉儲,並按甲方要求進行成品出貨。每批訂單生產完畢,甲方接到乙方提貨通知後應及時提貨,乙方爲甲方提供30日的週轉庫位,逾期乙方將按天加收倉儲費用,具體費用雙方協商確定。加工產品名稱、規格、價格

二、加工產品的數量、費用、付款與結算方式:

1、加工數量:乙方單次(班)計劃生產量不低於 月雙方生產計劃進行。

2、付款方式: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訂單之日起,兩日內提出具體生產計劃,並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該產品的代工費,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單。

3、結算方式:訂單生產完畢,乙方通知甲方提貨,雙方依訂單生產入庫檢驗合格品量進行覈算,覈算後結清剩餘貨款,款到發貨。

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權利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加工備案協議合同3

委託方: 被委託方: __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 皮帶、錢包等 產品,爲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經雙方協商,就有關代加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加工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爲其加工系列產品,加工數量、款式(或開發信息)、標準、質量要求由甲方提供,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另在訂單上詳述。

第二條 甲方責任

1.按計劃分季度委託乙方爲其加工甲方 皮帶、錢包等 產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產授權委託手續、商標註冊證、授權書以及對商業祕密的專有合法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開發信息)、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4.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標各種組合、內外包裝及其按計劃分季度委託乙方爲其加工甲方 皮帶、錢包等 產品。

5.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標準、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確認的樣品驗收貨品。

6.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樣板和標準進行驗收貨品。

7.甲乙雙方嚴守商業祕密。

8.本合同所簽訂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標及圖案文字爲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爲他人生產或提供。

9.甲方不得交乙方設計生產的樣版提供給其他生產商。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甲方的委託內容及要求從事代加工活動。

2.甲方確定的款式、數量、質量及生產期限等標準打版進行生產,生產標準符合質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過訂單數量和品種。

3.負責原材料的採購、驗收、供應,並按照甲方確定的原材料質量要求進行。

4.嚴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標、包裝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標、飾品及包裝等丟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款式用於其他商標生產。

6.嚴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7.對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三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交貨地點

甲方確定委託加工款式、數量、標準後,與乙方簽訂委託加工通知單,並於簽訂之日起一星期內乙方支付總貨款的 1/2作爲預付款,乙方提供的貨品經甲方驗收進倉後財務覈實即付款,交貨地點爲甲方庫房。

第五條 驗收標準

雙方在下訂單之前確定生產品種樣品,甲、乙雙方以此及在生產過程中,質量主管之監督要求(以書面內容要求爲準)作爲驗收標準。甲方在乙方送貨到指定地點之日起3日內必須對產品進行驗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交貨,乙方應每天承擔此批貨總價 5 %的違約金;如甲方沒按合同要求提貨,乙方有權扣除甲方訂金。

2.如乙方擅自生產或銷售甲方產品及包裝、印刷品等,一經查證,無論數量多少乙方應付甲方人民幣 5 萬元違約金,並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3.凡違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項條款的,責任方應承擔此批貨價值 5 %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標及授權手續不完備或虛假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和經濟損失。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託加工合同期限爲 24 個月,自 20_ 年 1 月 31 日至 20_ 年 1 月 31日止,生產期限以甲方計劃通知單確定爲準。

第八條 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可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雙方當地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訂立。

甲方: 乙方:

20_年二月十六日 20_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