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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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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協議書
第一篇: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協議書第二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合同範本第三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合同第四篇:個人向企業借款稅法問題第五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年終未還如何徵收個稅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協議書

甲方(貸方):

乙方(借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借款協議:

第一條借款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大寫)元人民幣整。

第二條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爲基數,按日萬分之_____計算。

2、利息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條還款方式

1、乙方應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還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條約定方式返還。或者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合同範本

個人向企業借款合同範本

(流動資金貸款類:貸款)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簡稱甲方)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爲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規定用於

2.借款期限約定爲年個月,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爲: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超儲、積壓設備、材料佔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爲: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爲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瞭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

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覈資和承包、租賃、兼併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並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並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三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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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第四篇:個人向企業借款稅法問題

問:企業其他應收款發生的借款爲個人借款(非股東),絕大部份是沒有利息收入的,請問這些借款如果超過一年的時間期限,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4]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爲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爲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14]83號)則對上述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4]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爲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個人向企業借款未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不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篇:個人向企業借款年終未還如何徵收個稅

個人向企業借款年終未還如何徵收個稅

作者:理道發佈時間:2014-9-19 10:23:08瀏覽:181

問:個人向企業借款 年終未還如何徵收個稅?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4〕15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爲個人購買房屋 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14〕83號)規定,區分借款人身份和企業性質,按以下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 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 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納稅年度內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在具體辦理該項個稅徵管業務時,要注意審覈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借款行爲是否真實發生;

2.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在相關部門登記;

3.借款年度終了後是否歸還、是否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4.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的相關證據。

來自:九江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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