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通用多篇】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通用多篇】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 篇一

協議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夫妻婚後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的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萬元購房時以男方爲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餘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___萬元,首付款來源於婚後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___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爲:房屋現價___萬元—未還貸款本金___萬元。

女方給付男方的折價款___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___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2月3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2月3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___萬元。

女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若由於男方不予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女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男方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雙方同意作價___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萬元。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張某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___元,在每月___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____協議人:____

20___年__月__日20___年__月__日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 篇二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誰撫養哪個,和具體的撫養費要

求);

三、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的分割問題;

四、由哪一方承擔本次訴訟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19==年==月認識後自由戀愛,19==年==月==日到----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字-------號結婚證,同年==月==日按習俗舉行婚禮後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於19==年== 月==日生育兒子---某某。

在婚後雙方感情如何,因爲什麼事情而導致夫妻間感情出現問題,被告做過什麼,原告有提出離婚能夠被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有六點: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2、一方

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於共同生活;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4、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受對方對親屬的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以上,確無和好的可能,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故此,原告訴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爲謝!

此致

----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 篇三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同上)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隨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 元。

3、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4、xxxx房子(產權或使用權)歸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補償被告(原告) 元。

5、訴訟費由 承擔。

原告與被告於 年 月經人介紹(自行)相識, 年 月登記結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結婚前後感情如何、現爲何要求離婚)。

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複印件)、財產清單等。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手寫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離婚協議律師諮詢 篇四

離婚案件開庭時,詞沒有一個規定的格式,也沒有一說,主要是實事求是,具體個人情況如實陳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局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爲夫妻的主觀印象。

二、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並控制好情緒實,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最後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爲,陳述詞不在於文字,關鍵在於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主要圍繞法定離婚事由開展陳述:

法條參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