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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項目經營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合作項目經營協議書(精選多篇)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不鏽鋼酸洗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 合作項目

第一條:1、三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爲位於甲方內,並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酸洗資質,同時依託…..公司及甲方做不鏽鋼酸洗的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爲:

甲、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甲方的部分土地,並建造廠

房,同時按照三方確定的不鏽鋼酸洗設備標準及規模進行投資構建(具體設備的數量、型號等見附件一);

3、本合作項目分三期完成,其中第一期投資總額約爲1500萬元,建設一條加工1250mm不鏽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於2014年8月之前完成,月產量達到1.2-1.8萬噸;

第二期投資建設二條加工680mm不鏽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 第三期投資建設一條加工1500mm不鏽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

4、本合作項目期限爲15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 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爲1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600萬元,佔總投資的40%,乙方出資450萬元,佔總投資的30%,丙方出資450萬元,佔總投資的30%。

第三條:第一期投資分二期完成,其中第一期爲600萬元,第二期爲900萬元,甲、乙、丙三方的投資可按照每一期的總投資的比例進行投資,具體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如下:

1、 第一期出資:甲、乙、丙三方的第一期出資分別爲240萬元、 180萬元和180萬元,於2014年4月____日之前出資完畢;

2、 第二期出資:甲、乙、丙三方的第二期出資分別爲360萬元、

270萬元和270萬元,於2014年____月____日之前出資完畢;

以上所有出資須匯入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的銀行賬戶。

如第二期的出資期限晚於因購買設備及建設廠房而支付相應款

項期限之後,甲、乙、丙三方應按照支付相應款項的期限繳納相應出資。

第四條:如協議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時出資或出資不足的,另一方

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繳足出資,借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爲___%,如另一方不願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資形式繳納一方未能繳足的部分,出資比例按三方實際繳納的出資計算。

第五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爲: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

比例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每年12底之前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爲合作項目的後續發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爲: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

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三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 項目的經理由___方推薦擔任,經理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

宜,會計由___方推薦擔任,出納由___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三方指定的帳戶,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後實施執行。

3、 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

招聘來確定。

第七條:項目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

度由全體合作人共同制訂,全體合作人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八條:全體合作人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項目經營

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兩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第九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項目經營的下

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確定設備數量、型號及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項目經營的財產爲其它人提供擔保;

6、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作人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作人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爲,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三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後,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後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

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

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六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 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願意繼

續合作經營的;

2、 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七條合作經營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八條合作經營終止後,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項目向軋鋼廠所購買的土地約爲___畝(具體面積以土地證爲準),每畝購買價格爲____萬元,如所購買的土地能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土地轉讓款於辦完土地過戶手續後支付,土地的受讓方由合作三方協商後確定。

第二十條如土地不能過戶的,土地轉讓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費用由合作三方確認,任何一方在未經三方一致同意下對廠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甲方須積極協調好酸洗廠的報建、環評、稅務等工作,確保項目經營的合法。

第二十二條甲方不得再自己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建設其他的不鏽鋼加工酸洗項目,甲方應將其所加工的不鏽鋼優先供給本合作項目加工。

第二十三條 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決定終止合作經營,其他一方或一方以上願意繼續經營該項目,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爲準。

第二十四條 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三方決定終止本合作經營,並有其他人願意購買該合作項目包括廠房、設備等,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爲準。

第二十五條 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的附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書》共一式三份,全體合作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二篇: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爲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爲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爲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爲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化肥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化肥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項目地址:甲方:勐臘縣關累鎮黨委——王成明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自由、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經營化肥項目(包括:化肥、農藥、農具等)。

第二條:合作原則與精神

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依照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共同合作經營。

第三條:雙方的投資與份額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30萬元,甲方出資15萬元,乙方出資15萬元。雙方共同確認甲乙雙方擁有合作項目總份額的50%。

甲乙雙方在簽訂合作項目協議書3天內,甲乙雙方第一次投入現金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元),該投資分(2)次到。在簽訂本協議之日3天內,乙方即將8萬元付到甲方帳戶,2014年9月30日前將剩餘7萬匯入甲方帳戶。

甲方可以爲乙方出具能夠證明乙方享有以上比例份額的權利證明書,甲乙雙方按以上比例分享淨利潤及承擔虧損。

第四條:資金使用範圍

第一筆資金使用方向:支付兩年的房租費24000元;房屋裝修5000元;造貨架3000元;製造招牌(包括名片)2014元;購買桌椅、計量器等2014元,以上開支以票據爲證明。其中預留4萬元作爲流動資金備用金。其餘全部購買農資化肥。

第二筆資金使用方向:主要爲今年9月份後購買大量化肥籌集資金14萬元,爲2014年屯積化肥,在2014年上半年出售化肥做準備。

第五條:利潤分配辦法

合作項目以甲方的名義經營,每年甲方從當年xxxx利潤中提出xx%付於乙方,如用於合作項目的擴大再投資,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合作期限及退資

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爲5年,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延長合作期限。

在合作期內,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回投資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投資,但經甲方同意可以將投資資金

收回。在合作期內,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及項目經營失敗無法再繼續經營而至合作項目解體時,合作項目下的所有資產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分配。

第七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向乙方承諾依法維護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向乙方如實彙報經營情況,認真保存好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票據或數據以備查賬;

乙方享有約定時間到店查賬,從2014年開始每個季度到店查看和了解經營情況,甲方要如實向乙方彙報各種數據和經營情況,甲方不得弄虛作假如實提供,並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甲方有權通知乙方下來指導化肥項目經營決策和擴大規模經營,在約定時間不能到位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乙方要相應承擔責任並向甲方說明;

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使用弄虛作假、缺斤少兩、減低收入等手段欺騙乙方,甲方認真處理好約定區域內化肥經營的投訴與相關服務請求的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義務即視爲根本性違約,另外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違約方應賠償另外一方因違約所受到的各種直接和間接損失。同時還應賠償另外一方在追究違約責任過程中所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因本協議所產生的糾份,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勐臘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未盡條款

本協議中未盡條款,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另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同樣作爲雙方合作的商務法律文書的重要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生效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有效。

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乙方: 簽字:簽字:

年月日

第四篇: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1]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驢肉屠宰加工經營項目,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 合作項目

第一條: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爲位於甲方內,並掛靠甲方的名義。

2、合作本項目內容爲:3000頭肉驢及屠宰深加工項目。

第二章 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甲、乙雙方確認本項目總投資爲萬元,其中甲方出資萬元,佔總投資的%,乙方出資萬元,佔總投資的%。

第三條:如投資分期進行,則第一期爲萬元,第二期爲萬元,甲、乙雙方的投資可按照每一期的總投資的比例進行投資,具體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如下:

1、 第一期出資:甲、乙雙方方的第一期出資分別爲萬元、萬元,於20年月日之前出資完畢;

2、 第二期出資:甲、乙雙方的第二期出資分別爲萬元、萬元,於20年月日之前出資完畢;

以上所有出資須匯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銀行賬戶。

第四條:如協議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時出資或出資不足的,另一方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繳足出資,借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爲%,如另一方不願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資形式繳納一方未能繳足的部分,出資比例按雙方實際繳納的出資計算。

第五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爲: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每年之前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作爲合作項目的後續發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爲: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合作

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

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項目的經理由方推薦擔任,經理負責合作經營的日

常事宜,會計由方推薦擔任,出納由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雙指定的帳戶,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後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

招聘來確定。

第七條:項目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

度由全體合作人共同制訂,全體合作人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八條:全體合作人每(周/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

報項目經營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兩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第九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項目經營的下

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確定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項目經營的財產爲其它人提供擔保;

6、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作人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作人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爲,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

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三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後,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後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

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

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六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 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願意繼

續合作經營的;

2、 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七條合作經營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

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八條合作經營終止後,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項目驢肉加工屠宰場所購買的土地約爲畝(具體面積以土地證爲準),每畝購買價格爲萬元,如所購買的土地能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土地轉讓款於辦完土地過戶手續後支付,土地的受讓方由合作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二十條如土地不能過戶的,土地轉讓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費用由合作雙方確認,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兩方一致同意下對廠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甲方須積極協調驢肉屠宰場的報建、環評、稅務等工作,確保項目經營的合法。

第二十二條甲方不得再自己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建設其他驢肉屠宰項目。

第二十三條 如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一方決定終止合作經營,其他一方願意繼續經營該項目,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爲準。

第二十四條 如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雙方決定終止本合作經營,並有其他人願意購買該合作項目包括廠房、設備等,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爲準。

第二十五條 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的附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書》共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五篇: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空白)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不鏽鋼酸洗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 合作項目

第一條:1、二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爲,掛靠資質。

2、合作本項目內容爲:

第二章 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甲、乙雙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工程前期費用及保證金)投資爲元,其中甲方出資元,佔總投資的%,乙方出資元,佔總投資的%。

2、第二期(工程進場後)出資: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如協議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時出資或出資不足的,另一方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繳足出資,借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爲%,如另一方不願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資形式繳納一方未能

繳足的部分,出資比例按二方實際繳納的出資計算。

第四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爲:甲、乙雙方按照比例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作爲合作項目的後續發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爲:甲、乙雙方按照比例分

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

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三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 項目的經理由方推薦擔任,經理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

宜,會計由方推薦擔任,出納由方推薦擔任。其它工作的分配: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

確定。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

度由全體合作人共同制訂,全體合作人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七條:全體合作人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項目經營

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並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

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兩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第八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項目經營的下

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確定設備數量、型號及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萬元支出;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作人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作人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爲,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一條

第五章 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合作經營終止後,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

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

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

行;

第十七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

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共一式三份,全體合作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二〇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