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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範文1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覈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覈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覈,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範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併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爲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範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爲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鍊、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佈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並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後,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鑑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爲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項目、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應當在成果鑑定和項目驗收後兩個月內歸檔,週期較長的科研項目、建設項目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調試後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2015)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02)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16)、《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溫度、溼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鑑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鑑定工作結束後,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應當形成鑑定報告,提出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履行銷燬批准手續。未經鑑定、未履行批准銷燬手續的檔案,嚴禁銷燬。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燬後,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譭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並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爲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摺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价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佈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檔案管理制度範文 2

爲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夯實檔案工作基礎,切實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現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實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選配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的專門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人事幹部)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接交和利用工作,並保證人員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應遵循五大原則,即黨管幹部、黨管人才,依規依法、全面從嚴,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各單位人事幹部主要負責本單位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保密工作,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查(借)閱等檔案利用工作,負責接交的檔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堅決杜絕非專職人員辦理檔案相關事宜。

一、檔案內容

檔案材料主要涉及幹部職工工作及學習過程中形成的供組織考察的各類資料,包括十大類:一是履歷類材料,二是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三是考覈鑑定,四是學歷學位、職稱、論文、培訓,五是政審、審計類,六是黨、團材料,七是表彰獎勵材料,八是處分材料,九是工資、任免、招工、入伍、考察、職級並行、出國(境)審批,十是報到(派譴)證、計生材料。

二、檔案管理

檔案管理包括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和接交。

收集檔案材料時應確保收集材料屬歸檔範圍,確保收集材料填寫規範、真實完整。具體要求:①檔案材料應當爲原件;②檔案材料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公文用紙,用黑色的中性筆填寫(或打印);③屬成套材料的,必須頭尾完整。

經鑑別,符合歸檔範圍的材料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續送交檔案室。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未及時移交的檔案材料,檔案室不再接收。

三、檔案利用

檔案利用主要包括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嚴禁拍攝複印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取證的,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複印。

查(借)閱檔案一般要求2名以上共產黨員按程序申請,

由檔案室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嚴禁個人查(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借閱單位履行審批手續,限期歸還,不得轉借。

查檔(含複製、摘錄)程序:查閱單位填寫《查閱檔案審批表》,經單位和主管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報檔案室分管領導審批,人事幹部持本人二代身份證及審批後的《查閱檔案審批表》到檔案室辦理。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檔。

臨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

檔案管理制度範文3

一、文書類

1.黨羣組織工作文件材料

1.1本村黨組織(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記錄、黨員大會會議記錄、村“兩委”聯席(班子)會議記錄永久

1.2本村黨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1.3本村黨組織關於機構設置、撤併、名稱更改、啓用和廢止印章的請示,上級批覆、通知、決定等材料永久

1.4本村黨務幹部任免、分工、考察、獎懲等材料永久

1.5本村黨組織換屆選舉候選人的請示、批覆和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議程、報告、領導人講話、大會發言、選舉辦法、選舉結果、決議、上級批覆等材料永久

1.6本村黨員教育培訓、組織活動、黨性分析、民主評議等方面的計劃、總結、會議(活動)記錄、請示及上級的批覆永久

1.7本村發展新黨員,黨員轉正、延期、退黨,處置不合格黨員等方面的材料永久

1.8本村執行上級黨組織工作的決定、紀要、報告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1.9本村黨組織、黨員名冊和年報表永久

1.10本村黨組織關係介紹信、通知書存根永久

1.11本村黨員交納黨費的清單、票據等永久

1.12本村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登記表,審批表,名冊及各種事跡材料

(1)受到縣級(含)以上表彰、獎勵的永久

(2)受到縣級以下表彰、獎勵的 30年

1.13本村黨員違法違紀的有關材料,處理意見和上級決定、批覆等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處分的永久

(2)受到警告處分的30年

1.14本村紀檢、黨風廉政工作的計劃、總結、報告等材料30年

1.15本村開展政治思想、形勢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計劃、總結等有關材料10年

1.16本村共青團組織發展、換屆選舉材料,團員名冊、組織關係介紹信及存根、團費繳納、年度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1.17本村團代會通知、議程、代表名單、開幕詞、報告、決定、選舉結果、閉幕詞等材料永久

1.18本村團組織、團員獲得表彰獎勵及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請示、報告、批覆等材料永久

1.19本村工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工會代表大會的通知、名單、議程、開幕詞、報告、決議、閉幕詞、選舉結果等材料永久

1.20本村工會幹部任免的請示、批覆,會議記錄,工會幹部、會員名冊及統計年報表等材料永久

1.21本村婦代會換屆選舉等材料永久

1.22本村計劃生育工作年度計劃、總結、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1.23本村獨生子女證申請表,育齡婦女生育多胎的申請表、審批表及超生調查報告、彙報、處罰決定等材料永久

1.24本村村民婚姻狀況證明存根等材料永久

1.25本村五好家庭、敬老愛幼模範、文明戶、好婆婆、好媳婦等評選活動的材料30年

1.26上級發佈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執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27本村普通民兵、基幹民兵登記表和花名冊永久

1.28本村兵役登記材料,現役軍人、退伍軍人情況登記表永久

2.村務管理文件材料

2.1本村村委會會議記錄、紀要、決議等材料永久

2.2本村村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2.3本村村史、組織沿革、大事記等材料永久

2.4本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選票、選舉結果、幹部任免等材料永久

2.5本村各類工作的請示、報告、彙報及上級的批覆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2.6本村幹部、村民名冊,村辦股份公司股民名冊、各類技術人員名冊等永久

2.7 本村幹部的招聘、錄用、定級、調配、人員任免、離退、調動介紹信存根、工資表,農業村級協管員的聘書、合同或協議等材料永久

2.8本村和村內機構設置、更名、撤併及行政區劃與隸屬關係的變化,啓用、廢止印章等材料永久

2.9本村關於年終分配方案、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的各種文件材料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名冊永久

2.10本村幹部、職工工資單及年終收益分配審批表、歸戶結算表等材料永久

2.11本村關於房屋拆遷、土地徵用、村民房產、地產等材料,相關人員名冊等永久

2.12本村的村規民約等各種規章制度材料永久

2.13本村各種年度統計報表(包括農副工業生產年報,收益分配報表,土地、人口、戶數等基本情況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2.14本村各種保險材料、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承包責任和各種案件、民事糾紛的調解協議、處理決定等材料永久

2.15本村信訪信件處理結果等材料

(1)有領導重要批示及處理結果的永久

(2)有處理結果的30年

(3)沒有處理結果的10年

2.16本村擁軍優屬、優撫救助等材料30年

2.17本村開展教育、衛生、合作醫療等工作的材料永久

2.18本村規劃、經濟建設及重大決策等材料永久

2.19本村公共設施管理、維修維護的材料永久

2.20本村生產管理、企業管理的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和重大決策等材料永久

2.21本村財務管理的年度計劃、總結,有關財務審計情況材料永久

2.22本村工業、農業等相關稅收徵收清冊和納稅變動情況等材料永久

2.23本村各種經濟、人口普查統計表永久

2.24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記材料,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報告及善後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永久

2.25本村創建文明小區、愛國衛生工作形成的材料30年

2.26 本村農業村級協管事項公開、協查工作記錄等材料30年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文件材料

3.1本村經營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專項發展計劃等材料永久

3.2本村企業發展重大經營決策方案、規劃永久

3.3本村企業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決議等材料永久

3.4本村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承包、租賃、任期目標責任等材料永久

3.5本村企業改制、轉制等各種法律證書等材料永久

3.6本村企業歷史沿革、大事記等材料永久

3.7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各企業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材料永久

3.8本村企業的設置、撤併、名稱更改、啓用和廢止印章的請示、批覆、通知等材料永久

3.9本村及所屬各企業的產權文件、土地使用證,各種集體財產合同、協議、委任書、公證書等法律文本、證書材料永久

3.10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選舉結果等材料永久

3.1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名冊、股權登記簿永久

3.12 本村新辦公司、企業項目的申請和批覆及可行性報告、章程、合同、驗資、營業執照等材料永久

3.13本村有關工商企業管理執照的申報、登記、批覆以及違章違法被處理,經營不善歇業、破產等材料永久

3.14本村企業年度各種統計報表及經濟分析等材料永久

3.15本村有關物資供銷工作的合同、協議等材料30年

3.16本村有關經營活動的爭議、索賠、判決等材料永久

3.17本村企業合資、獨資、聯營招商的合同、協議等材料永久

3.18本村企業年度經營、銷售統計等報表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3.19本村企業工資計劃、工資總額、獎懲、年終分配方案等表冊永久

3.20本村企業物資管理、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措施執行情況等材料永久

3.21本村企業環境保護等材料永久

3.22本村企業有關產品標準、國際質量認證等材料永久

3.23本村企業有關資產評估,資金、價格管理的審查、驗證材料永久

3.24本村企業有關經營、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各項證明和結論材料永久

3.25本村有關產品市場調查、宣傳、廣告和用戶服務等材料30年

3.26本村有關產品銷售等活動中形成的材料30年

3.27本村各類農業普查材料永久

3.28本村農作物規劃佈局,糧、棉、油多種經營實種面積、產量以及採、購、留、分配等材料永久

3.29本村科學種植、科學飼養的經驗總結及原始記錄永久

3.30本村“星火”“豐收”“火炬”計劃項目的申報、驗收材料永久

3.31本村農業植保、農機管理、水利建設等材料永久

3.32本村副業生產及上交任務的指標(畜、禽、蛋、魚、菌菇等)以及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年報、統計表等材料永久

3.33本村村辦副業項目材料30年

3.34本村關於土地批租、出讓、租賃有關材料永久

3.35本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工作計劃、總結、彙報材料永久

3.36本村成立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永久

3.37本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監事會工作職責及工作制度30年

3.38本村研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會議記錄、紀要、決議永久

3.39通過協商、招標、掛牌、拍賣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文件材料永久

3.40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動員會、宣傳、培訓,上級領導檢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3.41農村耕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臺賬永久

3.42集體土地調查材料及統計表永久

3.4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確權、登記、頒證的文件材料永久

3.4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簿、覈准文件永久

3.4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申請書、登記表和備案證明等材料永久

3.4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方案、登記冊、花名冊及審覈材料永久

3.47農村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註冊情況公告、註冊表永久

3.48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耕地保護合同永久

二、基建項目類

1.項目建議書、申請、報告及批覆等材料永久

2.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意見、項目評估、調查報告等材料永久

3.項目設計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或立項報告、批覆等材料永久

4.基建項目的會議記錄等材料永久

5.地質勘探合同、報告、記錄、說明等材料永久

6.徵用土地移民申請、報告、批覆、通知、許可證、使用證、用地範圍等材料永久

7.工程建設執照、防火、環保、防疫等審覈通知單長期

8.工程建設招投標文件、會議紀要等材料長期

9.工程初步設計圖紙、概算、設計合同等材料長期

10.施工設計、說明、總平面圖、建設施工圖、給排水圖等專業圖紙長期

11.施工合同、協議,施工預決算,圖紙會審紀要、技術覈定單、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質保書和全套竣工圖等材料永久

12.施工監理文件材料長期

13.水電安裝合同、協議,施工預決算,技術交底,圖紙會審,材料出廠證明和竣工圖等材料永久

14.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批覆,消防、環保、防疫、檔案等驗收記錄,基建財務結、決算,項目審計,項目竣工驗收證書等材料永久

三、設施設備類

1.設備儀器購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批覆和購置儀器資金申請、批覆等材料長期

2.設施設備招投標文件、設備採購合同、購買協議等材料長期

3.設備儀器開箱驗收記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合格證、裝箱清單等材料長期

4.設備儀器安裝調試記錄、驗收報告、操作保養規定等材料長期

5.設備儀器運行、檢修、保養、事故處理等記錄材料長期

6.設施設備技術改造、升級改裝、革新改進等文件材料長期

7.設備儀器報廢申請、批覆、證明等材料長期

四、會計類

1.各類會計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30年

2.會計賬簿類

2.1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30年

2.2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簿30年

3.會計報表類

3.1年度財務報表永久

3.2年度財務決算表永久

3.3月、季度財務報表10年

4.其他類

4.1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永久

4.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

4.3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永久

五、照片類

1.上級領導來村視察、檢查工作的照片永久

2.國際友人、專家、學者等知名人士前來活動的照片永久

3.本村委會各種會議、重要活動形成的照片永久

4.本村委會各種產品、獎狀、證書、獎盃、錦旗等的拍攝照片永久

5.反映村容、廠貌、市政項目建設等的照片永久

6.新聞媒體刊登的反映本村情況的照片永久

檔案管理制度範文4

制定背景

機關檔案工作的發展歷程,就是機關檔案工作不斷制度化、規範化的過程。1955年1月1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和省(市)級機關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暫行條例》(中央辦公廳祕書局起草,中共中央批准)和1957年2月28日《國家機關文書立卷工作和檔案室工作暫行通則》(國家檔案局起草,國務院批准)頒佈實施,分別對黨、政機關的檔案工作提出了規範要求。1961年12月31日,經中央辦公廳批准,國家檔案局發佈施行《機關檔案室工作通則》(1964年10月14日修訂),規定了各級黨、政、軍機關和企業、事業、人民公社、人民團體等單位檔案室工作要求,實現黨、政檔案工作的統一管理。1983年4月28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廳發〔1983〕64號),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機關檔案工作體制、機構、幹部等內容,規定了機關檔案工作基本業務要求。

之後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與《機關檔案工作條例》一併爲機關檔案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法規保障。國家檔案局以此爲依據,相繼發佈《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規範》《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與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等規範和標準,爲各地區各部門機關檔案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近年來,隨着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和檔案管理實踐的不斷進步,檔案管理越來越趨向專業化、精細化,這對機關檔案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補足機關檔案制度體系缺環

機關檔案工作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宏觀層面上的規定,也有《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範》《歸檔文件整理規則》等針對某一方面具體工作、微觀層面的規範和標準,但缺乏一箇中觀層面、承上啓下的制度辦法,使機關檔案制度體系存在明顯缺環,影響到相應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的執行。

2

完善機關檔案業務要求

現行機關檔案工作規範和標準大多制定時間較早,機關檔案業務要求缺位現象比較嚴重,比如檔案用房面積、技術和設施設備要求,錄音、錄像、實物等門類檔案歸檔與管理要求等都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區各部門在進行業務建設或指導時標準難以統一,影響了相關工作的開展。另外,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管理的整體性、原則性、關鍵性要求也不夠充分,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的新需要。

3

融會貫通相關規範標準

在現行的幾十項檔案規範和標準中,大部分都與機關檔案工作有關。由於機關檔案人員流動性大、專崗專責難度較高,加之還承擔其他工作,很難將這些分散的要求悉數掌握。所以,《規定》的制定思路就是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核心要素抽取出來,再加上新形勢下的新要求,打造一個涵蓋各種載體、各個流程的制度規範,便於機關檔案工作人員把握和執行。另外,檔案標準一般爲推薦性質,原則上可自願執行,而這些標準又與檔案資源質量息息相關,因而需要規範性文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制定過程

《規定》的制定過程經歷了草稿、初稿、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等階段,稿本先後迭代十餘次。主要過程如下:

認真調研、論證,進行充分準備。2015年,對《規定》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開展調研、論證,並在湖北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關於〈機關檔案工作規定〉(暫定名)相關情況的彙報》,提出了制定《規定》的主要理由、工作目標、實現路徑、工作計劃,形成《規定》草稿,報請批准實施。

正式啓動編制工作。2016年3月,經報批同意,確定《規定》編制工作任務和要求。成立了《規定》起草工作組,擬定了編制方案,正式啓動《規定》的制定工作。

廣泛徵求各地區各部門意見。2016年5月,形成《規定》初稿,在廣東召開專題會議對初稿進行討論、論證。2017年1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諮詢會,聽取中央和國家機關協作組組長單位專家意見。4月,根據專家諮詢會提出的意見,形成《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各地區各部門廣泛徵求意見。

反覆修改,形成送審稿。2017年8月,對各地各部門反饋的628條意見進行逐條研究、處理,採納402條,部分採納114 條,形成《規定》送審稿。9月底,召開評審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編譯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安監總局檔案館、民航局檔案館、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學院等單位專家對《規定》進行討論、論證並通過評審。

正式對外公佈。2017年10月—2018年10月,根據專家組、各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調整規範名稱,並對送審稿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國家檔案局審查批准後,於2018年10月11日正式對外公佈。

主要目標

《規定》以問題爲導向,以解決如下問題爲主要目標:

1

機關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問題

按照《規定》頒佈之前的機關檔案工作組織建制,機關存在機關辦公廳(室)、機關檔案部門、檔案鑑定小組等與機關檔案工作密切相關的組織形態。不過,這些組織一般限於在某一範圍或領域開展工作,很難統籌協調信息化、解密劃控等重要工作。從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檔案工作開展較好的機關,一般會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種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

2

檔案機構設置及檔案人員配備問題

經過多年不斷調整,各地區各部門完全意義上的檔案處室數量較少,不少單位是以保密檔案處、機要檔案處等名義出現。個別單位的檔案工作是由其他處室甚至是事業單位代爲承擔,部門名稱完全沒有體現檔案工作屬性。如果不予以規範,將會影響檔案工作在機關的正常開展。另外,檔案人員是否專職、是否正式在編、是否專業等機關檔案工作中的老大難問題,由於之前缺乏明文規定,也給檔案工作隊伍的建設和發展帶來了一定影響。

3

監督指導職責的主輔關係問題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檔案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爲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作用,《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賦予行業主管機關對本系統一定的監督、指導與檢查權限。實踐中,有些行業主管部門以此爲據,對本系統檔案工作提出了管理方法和要求,但有些與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甚至與國家相關要求不一致,導致地方機關無所適從,既影響了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權利,也影響了國家檔案資源建設。所以,明確監督指導職責的主輔關係和各種權責邊界成爲一項需要解決的問題。

4

檔案工作任務與檔案社會化服務約束問題

兩辦《意見》對檔案工作的任務進行了擴展,提出“確保檔案部門實現對電子文件形成、積累和歸檔的全程監督指導”。《規定》需要以此爲據,相應調整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另外,兩辦《意見》倡導外包服務,但對於服務外包的類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服務外包中的監督指導作用並沒有明確。實踐發現,不規範、不加限制的外包可能會帶來涉密信息泄露的風險,甚至會導致機關檔案核心業務流失,影響檔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體制機制的正常維繫,因而需要對外包的範圍和要求予以明確。

5

檔案用房的設置、面積、選址和設施設備問題

檔案用房類型不足、面積不清、條件較差是機關中的常見現象。實踐中,檔案用房有“三分開”的說法,但未在規範和標準中明確表述,影響了機關檔案用房的安排與佈局。另外,機關檔案用房的面積、選址、承重,以及溫溼度調控、安防、消防等也無明文要求,又不宜照搬《檔案館建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規定,因而需要進一步明確。

6

機關檔案的規範管理與檔案信息化問題

檔案的規範管理涉及形成與收集、整理與歸檔、保管與保護、鑑定與銷燬、利用與開發、統計與移交多個流程。這些流程和要求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中,需要重新梳理並形成一以貫之的管理體系和要求,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另外,機關檔案信息化存在的癥結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比如檔案信息化與機關信息化同步建設要求、檔案信息化建設各方的權責關係、電子檔案的屬性與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