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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多篇)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多篇)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 篇一

爲消除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影響,預防火災和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按照省市關於全域全時段全面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現就我縣關於全域全時段全面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xxx自治縣行政區全域、塞罕壩機械林場全域、御道口牧場全域爲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管控區域。

二、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

自通告下達之日 本站 起,全年全時段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三、法律責任

1.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場監管、應急、公安、生態環境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人身、財務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黨員幹部職工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具有管理權限的組織和單位依規給予嚴格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加強禁放宣傳和依法依規監管

1.各鄉鎮人民政府、塞罕壩機械林場和御道口牧場管委會爲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工作責任主體,要認真組織本轄區內村(社區)、組和有關單位,大力宣傳貫徹執行煙花爆竹禁售禁燃規定,引導廣大羣衆嚴格遵守本《通告》的`規定,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2.宣傳、公安、應急、市場監管、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爲。非法制販、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爲舉報電話:110(公安)、0314-12350(應急)。

五、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xx年x月xx日印發的《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廢止。

xxx自治縣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x日

2023全省煙花爆竹解禁最新通告公佈一覽 篇二

鄭州市:啓動煙花爆竹“打非”行動,爲期四個月

12月7日消息,鄭州此次煙花爆竹“打非”專項行動截至4月10日,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及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持續保持煙花爆竹“打非”高壓態勢,防範事故發生。

聊城市陽谷縣:全縣禁售、禁燃、禁放煙花爆竹

根據山東省《關於做好2023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有關工作的通知》、《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等文件,陽谷縣落實禁放煙花爆竹政策,自2023年1月13日0時起至2月22日24時全時段禁售、禁燃、禁放煙花爆竹。

張家口市懷來縣:全年全域禁放煙花爆竹

12月5日,懷來縣公安局發佈通知,全縣境域全時段設爲禁燃區,全年禁燃禁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安徽亳州高新區:全域禁放煙花爆竹

亳州高新區於12月6日發佈,自通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全區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煙花爆竹,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爲城市規劃區218平方公里範圍內(亳州高新區區域)和十九里鎮政府所在地集鎮建成區等地點。

近期還有四川內江、山東臨沂、河北邯鄲、浙江衢州、河南焦作等多個地區再次重申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甚至很多地區都實行全域禁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篇三

爲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宜春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豐城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全市禁燃區嚴禁銷售煙花爆竹,禁燃區範圍以外的各鄉鎮集鎮除夕、七年級、元宵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範圍包括劍光、劍南、河洲、孫渡、尚莊、龍津洲、小港、曲江全域,以及榮塘集鎮以東(拖鐵線以東,閣裏揚至榮塘公路以北)和拖船集鎮以東(拖鐵線以東),禁燃區範圍內嚴禁銷售煙花爆竹。禁燃區範圍以外的各鄉鎮集鎮,除夕、七年級和元宵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全體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遵守禁放規定,積極傳播安全文明環保生活新理念,弘揚正能量,培樹新風尚,共同營造濃厚的禁放氛圍。

三、各鄉鎮(街道)和單位(部門)要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倡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營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節日氛圍。全市黨員、公職人員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帶頭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教育引導親屬、朋友和周圍羣衆遵守禁放規定;黨員、公職人員違反本通告禁止性規定的,紀委監委、組織、人社等相關部門將予以追責追究。

四、在禁燃區範圍內及禁燃區範圍以外的各鄉鎮集鎮禁燃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危害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不聽勸阻,繼續燃放,阻礙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將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違法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爲。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

xxx政府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