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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覆的格式及(版)多篇

批覆的格式及(版)多篇

批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篇一

·權威性。批覆發自領導機關,是領導意願和領導權威的具體表現。因此,請示一經批覆,對請示事項的下級機關就具有直接的行政約束力,下級機關就必須遵照批覆的意見貫徹執行。

·針對性。批覆必須針對請示機關行文,而且要針對請示事項而發。下級機關請示什麼事項,上級機關就批覆什麼事項,不得涉及請示事項以外的內容。因此批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鮮明性。上級機關對於所批覆的閩題,無淪是同意與否,都必須態度明朗,理由充分,絕不能似是而非,模棱兩可。

批覆具有以下特點: 篇二

(一)批覆與批示的不同點。批示針對的文種較多,有報告、計劃、總結、意見等;而批覆則只針對於請示。

(二)行文具有被動性。批覆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爲前提,它是專門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後有下發的批覆,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三)內容具有針對性。批覆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覆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覆,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覆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機關貫徹執行。

(四)效用的權威性。批覆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覆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批覆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批覆的種類 篇三

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問,批覆可以分爲以下兩種:

◇指示性批覆

這種批覆是針對下級機關請求指示而發的,而且其內容又多是對涉及方針、政策性問題進行答覆的。如《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放開糧食價格有關問題的批覆》。

◇審批性批覆

這種批覆主要針對下級機關請示的公務事宜,經審覈後所作的決斷性答覆。如《××市機械工業管理局》。批覆的寫作模式

主送單位 篇四

即來文請示的單位。其位置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批覆是有針對性的,所以不可缺少主送單位。

寫法 篇五

(一)慎重及時。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批覆機關收到請示後,要及時進行周密的調查瞭解,掌握有關情況,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經認真研究後,及時給予答覆。

(二)針對請示答覆。

請示要求一文一事,批覆也應有針對性地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上下行文互相對應。

(三)明確態度。

批覆意見不管同意與否,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批覆的主送機關明確只有請示機關一個,如果所請示問題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機關,可用如下辦法處理:一是除批覆原請示單位外,並轉有關單位。二是將批覆抄送有關單位。三是將有關意見另用“通知”行文。將本機關對一些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及時傳達下去。

(四)不同指示、覆函混用。

批覆與指示同爲下行文,均對有關事項提出原則、要求,但兩者的區別還是明顯的,不應混用。首先是內容不同,指示是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而批覆事項較窄,只能針對請示事項作出具體答覆,多屬個別性問題,不涉及面上的工作。其次是受文對象不同。指示的受文對象一般不是某個機關,而是有關的機關單位,受文對象甚至不確定。而批覆有特定的受文單位,只給原請示機關發批覆。再次是制發動因不同。指示根據需要而作,屬主動行文,批覆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而發的,屬被動行文。

批覆與覆函由於都是回覆來文的公文,有時也會被混用。兩者的區別在於:從行文關係看,批覆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答覆用文,屬下行文;覆函一般是向不相隸屬機關答覆用文,屬平行文。從行文內容看,批覆多屬於對重大原則和政策性問題作出決定、批答,覆函多用於一般性事項的回覆。

舉例如下: 篇六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有這樣一份公文:

批覆

人文學院黨委:

xxx年×月×日你院的請示中所提出的增補人文學院黨委委員的事項我們已經收到。經校黨委七名常委在×月×日的常委會上反覆討論決定,並舉手錶決,最終一致通過。現將決定告之你們,我們原則上同意你們上報的兩名同志爲你院黨委委員。

此決定。

中共××大學委員會

xxx年×月×日

正文 篇七

分爲開頭、內容和結語三部分。

開頭一般註明批覆的依據,用以說明是針對哪個請示所作的批覆,要求寫得嚴謹、明確。如“《燕奇國際文化交流公司關於舉辦'燕奇盃'書法大賽的請示》(燕奇字[1994]14號)收悉”,然後,一般寫如“經董事會研究,現批覆如下”、“經研究,批覆如下”等。注意不可簡單寫成“×年×月×日來文收悉”,許多來文,究竟是哪份,很不清楚。

請示的內容決定批覆的寫法。下級機關只就某個具體事項請示,批覆的內容亦簡單明瞭,可直接表態,同意的就寫肯定意見,不可意的要提出有根據的、有針對性的緣由。有的批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則需上級機關較爲詳細地寫明批覆態度,充分闡明理由。還有些批覆可在同意的前提下,原則性地提出希望。如“希望在弘揚民族文化、促進民族文化與國際文化交流方面,在發揚我公司的企業文化傳統方面,作出努力”。

結語使用的語言要簡短,語氣要堅決,態度要鮮明。

對請示的批覆一般分三種意見:完全同意,不完全同意、完全不同意。意見不同寫法也不同。

完全同意的批覆可以不寫同意的理由,只明確表態。如:“你部銀水字[1994]4號請示收悉,經董事會研究,同意銀水湖旅遊度假村提前開工(日期爲1994年6月6日)。”

下級單位的請示,受政策和具體情況限制有時不能得到完全同意的批覆。在寫此類不完全同意批覆時先說明同意部分,再講清不同意部分及其原因。如:“你部公關字[1994]1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購制'486'電腦一臺,但囿於經費所限,暫不同意購制輕型印刷設備。”

完全不同意的批覆,一定要講明不同意的理由和根據。因爲對下級的請示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所以要在周密的思考和研究後,清楚、肯定、有針對性地答覆下級請示,不能使用有歧義的詞語。也可在發文之前,先向下級單位講明理由和依據。

(4)批覆的結尾多用“此復”、“特此批覆”等習慣用語。

(5)發文機關、發文日期也是不可遺漏和忽視的部分,並且要書寫完整。

標題 篇八

標題包括批覆機關、批覆事項和批覆文種三個部分。如《宏大公司對〈燕奇國際文化交流公司舉辦“燕奇盃”書法大賽的請示〉的批覆》。也可只寫批覆事項及文種兩部分,如《關於建立東風電機廠工會委員會的批覆》。

批覆的概念和特點 篇九

1、批覆的概念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2、批覆的特點

(1)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覆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爲前提,它是專門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後有下發的批覆,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覆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覆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覆,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覆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

機關貫徹執行。

(3)效用的權威性

批覆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覆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批覆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4) 態度的明確性

批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使得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批覆的分類與寫法 篇十

1、批覆的分類

根據批覆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爲審批事項批覆、審批法規批覆和闡述政策的批覆等三種。

還有肯定性批覆、否定性批覆和解答性批覆三種。

2、批覆的寫法

批覆一般由標題 主送機關 正文 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 文種,這種較爲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覆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要點出批覆對象,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麼同意,什麼不同意,爲什麼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覆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 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 成文日期用漢字, 標全年 月 日, 零寫爲〇。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覆。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覆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覆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覆”這種帶有較爲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覆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爲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覆”。對於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覆(即使需要指導也應採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於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於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