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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通用多篇)

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通用多篇)

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 篇一

奧林匹克五環標誌是由皮埃爾・德・顧拜旦於1913年構思設計的,它是世界範圍內最爲人們廣泛認知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標誌。五個不同顏色的圓環代表了參加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五大洲--歐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每一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國家都能在自己的國旗上找到至少一種五環的顏色。

會徽:舞動的北京

“舞動的北京”是一座奧林匹克的里程碑。這枚以先賢明言創意、以金石印章爲形象的會徽,是中國人民對於奧林匹克的敬重與真誠。“舞動的北京”是中國人崇尚的色彩。在這個標誌中,紅色被演繹得格外強烈,激情被張揚得格外奔放。這是中國人對吉祥、美好的禮讚,這是中國人對生命的詮釋。奔跑的“人”形,代表着生命的美麗與燦爛。優美的曲線,像龍的蜿蜒身軀,講述着一種文明的過去與未來。在它的舞動中,“以運動員爲中心”和“以人爲本”的體育內涵被藝術地解析和昇華。

主題口號: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

“同一個世界 同一個夢想”(One World One Dream),集中體現了奧林匹克精神的實質和普遍價值觀--團結、友誼、進步、和諧、參與和夢想,表達了全世界在奧林匹克精神的感召下,追求人類美好未來的共同願望。儘管人類膚色不同、語言不同、種族不同,但可以共同分享奧林匹克的魅力與歡樂,共同追求着人類和平的理想。地球上的人們同屬一個世界,擁有同樣的希望和夢想。

“同一個世界 同一個夢想”(One World One Dream),深刻反映了北京奧運會的核心理念,體現了作爲“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三大理念的核心和靈魂的人文奧運中所蘊含的和諧的價值觀,建設和諧社會、以求實現和諧發展是我們的夢想和追求。“天人合一”,“和爲貴”是中國人民自古以來對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關係的理想與追求。而和平進步、和諧發展、和睦相處、合作共贏、和美生活則是全世界的共同理想。

英文口號“One World One Dream”句法結構具有鮮明特色。兩個“One”形成優美的排比,“World”和“Dream”前後呼應,整句口號簡潔、響亮,寓意深遠,既易記上口,又便於傳播。

吉祥物:福娃

福娃是北京2008年第29屆奧運會吉祥物,其色彩與靈感來源於奧林匹克五環、來源於中國遼闊的山川大地、江河湖海和人們喜愛的動物形象。福娃向世界各地的孩子們傳遞友誼、和平、積極進取的精神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願望。

福娃是5個可愛的親密小夥伴,他們的造型融入了魚、大熊貓、藏羚羊、燕子以及奧林匹克聖火的形象。

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 篇二

延期至2021年的東京殘奧會將從8月24日持續至9月5日,整個賽事將持續13天。那麼你們知道關於2021東京殘奧會主題口號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準備了東京殘奧會主題口號2021最新須知_殘奧會起源於何時何地,歡迎參閱。

東京殘奧會主題口號2021東京奧運會及殘奧會口號爲“United byEmotion”。並寫道:這個夏天東京將迎來世界各地的觀衆,志願者以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運動員和難民奧運代表隊選手,人們因東京2020相聚,這裏將超越國籍、種族、性別、文化等一切差異,人們互相融合,彼此更加了解。

殘奧會起源於何時何地殘奧會起源於1948年7月29日在英國斯托克·曼德維爾醫院(Stoke MandevilleHospital)舉行的殘疾人射箭比賽,該醫院當時爲戰爭中傷到脊髓的病人提供治療。路德維希·古特曼(LudwigGuttman)醫生特意在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之際,宣傳了運動康復的有效性。從此以後,該醫院每年都會舉行殘疾人體育比賽,1952年還有荷蘭選手參賽,由此發展爲第一屆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ISMG)。

1960年羅馬奧運會閉幕後,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首次在其舉辦城市舉行。這後來被視爲第一屆殘奧會。1964年東京奧運會閉幕後在東京舉行的爲第二屆。此次爲東京第二次成爲殘奧會舉辦城市。就冬季殘奧會來說,奧地利的因斯布魯克曾在1984年和1988年連續舉辦兩屆,但東京是歷史上首個舉辦兩屆夏季殘奧會的城市,東京殘奧會非常值得紀念。

殘奧會的含義其實,首次使用“帕拉林匹克(Paralympic)”這種說法的是1964年的東京奧運會。該詞爲“半身不遂(Paraplegia)”和“奧林匹克(Olympics)”的合成詞,是第一屆東京殘奧會的愛稱。1988年漢城奧運會開始將管理“奧林匹克”名稱的國際奧委會(IOC)批准的“Paralympic”用作正式名稱。自那時起,殘奧會纔有了與奧運會“同時舉行(Parallel)”的“奧林匹克”運動的含義。

中國參加殘奧會中國從1984年6月首次組團參加了在美國紐約舉行的第7屆殘奧會,之後參加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0年的殘奧會。在這5屆殘奧會上共派出215名運動員,共奪得金牌80枚、銀牌72枚、銅牌52枚,59人次破75項世界紀錄,25人破殘奧會紀錄。

一般來說,中國參加殘奧會都是“三少一新”,即參賽人數少,參賽項目少,參賽經驗少,參賽新手多。由於人數少、新手多、臨場經驗不足和平時缺乏訓練,要與世界上衆多強手較量爭雄,其困難是可想而知的。

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 篇三

奧運會營銷方案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特許贊助商計劃、電視廣播權、特許授權和門票收入,其中,知識產權的授權使用是現代奧運營銷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四個方面都包含了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特許個別或部分企業有償使用,特許權的核心是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相關的諸多權利的集合,實際上也是廣泛意義上的特許經營在奧運會營銷中的應用。因此,奧運會營銷中首先需要特許人——國際奧委會和舉辦國奧委會確立一整套完整的、可以依法保護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體系,這是奧運會營銷中的重中之重。

國際奧委會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核心——奧林匹克標誌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關國家(地區)乃至全球範圍內進行登記、註冊;按規定由有權機構使用或授權使用;不論出於何種目的,未經許可均不得使用;保護合法使用者通過奧林匹克標誌獲取商業收益,杜絕違規使用;對違規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索取賠償。當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日漸顯現出巨大市場價值後,國際奧委會對其保護也更加重視,對其成員尤其是奧運會主辦城市所在國家也提出了特殊要求,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內涵的界定進行了充分擴展。

爲了充分履行對國際奧委會的承諾,在取得2008年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之後,北京奧組委對北京2008年奧運會所涉及的奧運會知識產權從核心層、緊密層、擴展層三個層次,確定了奧運會知識產權體系的具體內容,並對其實施了全方位的登記、註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這種完整、細緻而具體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儘可能廣泛地覆蓋了對奧林匹克品牌的各種演繹,爲奧運會營銷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侵權行爲的認定提供了依據,也提高了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對其他特許經營體系的知識產權保護有着很好的借鑑意義。

二、建立多層次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轉讓體系

雖然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轉讓由來已久①,但真正成規模、成體系地得到充分應用是在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上。經過百年發展,奧運會雖然已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獨特品牌,但由於“蒙特利爾陷阱”②使奧運會的非商業化原則失敗,加上1950年莫斯科奧運會受政治抵制,虧損巨大,以致於不太有國家願意申辦奧運會。爲使奧運會走出困境,國際奧委會開始考慮奧運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並通過不同層次的特許授權,細化、分解奧運知識產權的使用。1983年國際奧委會首次對贊助商分類管理,設立官方贊助商、官方供應商和特許授權商三個不同層次,給不同層次的企業參與奧運會贊助提供了可能,同時也使贊助收入大幅增長。1984年洛杉磯奧組委主席尤伯羅斯充分應用特許經營運作奧運會,第一次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特許使用發揮到了極致。

首先,爲獲得最大營銷效益,洛杉磯奧組委使用招標投標製出售電視版權特許,經過美國四家電視公司競爭後,由ABC出價22500萬成交。這項電視版權的出售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轟動。其次,洛杉磯奧組委對特許權進行分類,第一次將奧運會的商業贊助分爲贊助商、供貨商、營銷許可證三大類,每一類都授予相應範圍的特許權,以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的方式,在不同規模的企業中爲奧運會籌措資金。爲了獲得足夠的資金舉辦奧運會,洛杉磯奧組委本着“誰獲利多誰出資,而多投資可獲得更多利益”的商業原則,將目光瞄準在財力雄厚的超級跨國公司,將奧運商業夥伴計劃中的贊助商數量減少30多個,以“每個行業裏只留最大的一家贊助公司爲奧運會指定產品”爲基準,提高了特許費標準,以400萬美金爲底價,迅速的與一些世界頂尖級的公司達成了協議,並以全球性排他原則的特許授權保證受許人廣泛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確保奧運TOP贊助商獲得高額回報

對於以提供實物和服務爲奧運會提供贊助的企業,尤伯羅斯以排他性的供應商和非排他性的供應商相區別,這類企業也不同程度地享有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市場營銷的權利。同時尤伯羅斯還充分利用了美國人喜歡熱鬧的特點,將參加火炬傳遞的權利也作爲特許權——制定了“1公里青年遺產計劃”,每個願意持奧運火炬跑1000米的美國人支付1000美元的特許費③就可以參加火炬傳遞活動,第一次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特許對象由企業法人延伸到自然人,既創新了奧運會營銷許權的使用形式,也突出了奧運會的廣泛參與性。

通過對奧運特許權淋漓盡致的發揮,尤伯羅斯和他的團隊不僅爲洛杉磯奧運會的順利召開籌集到了足夠的經費,而且在沒有任何政府資助的情況下,創造了2.25億美元的盈利,開創了奧運會歷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商業運作,改變了以往奧運會“賠本賺吆喝”的歷史,也爲國際奧委會全面利用特許經營進行奧運會營銷,利用奧運無形資產所帶來的巨大價值推動奧林匹克運動在全球的發展提供了絕好的實踐經驗。

從1984年以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特許使用建立起了日趨完整的體系。該體系由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無形商品(電視轉播權、在線轉播權等)與有形商品(吉祥物、徽章等)的開發銷售共同組成了龐大的奧運特許產品羣,涉及到包括傳媒、廣告、金融業、航空運輸、製造業、餐飲、零售商業、物流配送等在內的衆多行業;多層次的特許權劃分既滿足了不同行業和規模的企業參與奧運的商業目的,也滿足了全球不同人羣對奧運賽事的關注和由此帶來的消費需求。有些項目雖然沒有冠以特許經營的字樣,但就其實質和運行的方式來看,也屬於特許經營——即通過對特許權的轉讓和使用,爲特許權的所有人和受許者創造價值並服務於社會。而電視轉播權、在線轉播權等富有時代特徵的新的特許權形式以及各屆奧運會深入人心的吉祥物、會歌等,在爲奧運會營銷開闢新市場的同時,也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特許經營內涵的認識:即從對有形商品的商標、商號的認識,深化爲對包括無形商品的商標、商號在內的知識產權體系的認識。這使得人們對特許經營的認識迴歸其本質——特許經營是對以知識產權爲核心的特許權的營銷,特許經營是無形資產的輸出,特)本站●(許人必須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作爲經營資源。這對於中國特許經營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

奧運會營銷的實質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如會徽、標記等進行商業使用並獲取收益的行爲。因此,奧運會營銷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只有通過法律制止對以奧運標誌等爲代表的奧運知識產權的非法濫用,纔能有效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過合法授權、按合同繳納特許費用的企業獲得良好的收益。

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依據,一是《奧林匹克》,二是《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在這二個文件中,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具體範疇和保護要求均有專門和詳細的規定。例如,將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等專有名稱和使用這些專有名稱的社會活動、出版物等歸爲國際奧委會的“署名資產”;將奧運會申辦機構使用的標誌和其他創作成果最終收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對奧運會主辦城市名稱+年份的文字使用、其他足以使人認爲與奧運會直接相關的標識和口號等,要求比照商標進行註冊保護;對本屆奧運會有關奧林匹克標誌、徽記、“奧林匹克”、“奧林匹克運動會”名稱、奧運會口號和吉祥物等提出保護條件。

在保護時限上,國際奧委會要求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中的部分內容(包括可能屬於著作權、專利權的內容)進行永久保護,而且不必通過登記和註冊④;要求奧運會組辦國和政府必須承諾“根據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頒佈保護國際奧委會權益的法規”。由此可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事實上已成爲舉辦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⑤。對奧運會組辦國而言,對奧運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保護了奧運會組辦國的國際形象和國際信用。

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的成功不僅在於其運作模式,還得益於美國1978年頒佈的《奧林匹克與業餘體育法案》(簡稱“業餘體育法”)和1980年初期法院判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支持,給予了洛杉磯奧運會在商業化運作方面的法律保障。該法賦予美國奧委會管理所有奧林匹克相關事務(包括專用語、標識、獎牌、服裝和奧林匹克影片)的獨家權利,即有權對一切與奧林匹克主題相關的商業提議進行審查;明確規定美國奧委會擁有對美國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泛美體育組織的商標、商用名稱、徽記、徽章或標識、用語等一切相關主題的專有權利(在美國奧委會轄區內),未經美國奧委會同意,任何人不得出於交易、促進產品和服務的銷售及宣傳戲劇表演、體育表演和比賽等目的使用上述標識或名稱,否則將依據1946年的《聯邦商標法》糾正,履行適當的民事行爲。美國奧委會還註冊了自己的商用標識(即USA和五環,而美國奧委會官方徽記是帶有國旗條紋及五環的盾的圖案)和專用語,根據各項法律、法規(如商標法、運動員參與奧林匹克商業機會的規定等)規範各組織與個體的行爲,這些法律保護體系,爲洛杉磯奧運會營銷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澳大利亞是第一個爲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立法的國家,相繼出臺了《奧林匹克五環及標記保護法案》(1987),《悉尼2000年奧運會名稱和標記保護法案》(1996)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悉尼奧運會組委會還成立了立法機構來保護奧林匹克運動的知識產權和奧運會營銷夥伴的契約權,出臺了一些相關細則和公共關係、教育計劃,負責解決與品牌保護相關的法律和其他問題,並面向消費者、媒體及商務社區開設了相關的提高全民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在北京申奧期間,我國政府明確做出了遵守《奧林匹克》和《主辦城市合同》的承諾。爲兌現承諾,我國就奧林匹克標誌保護進行專門立法。這些專門法規和已有的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地方性法規全方位保護的架構,並形成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並存的二元保護體制,即標誌的權利保護既可以直接適用《條例》,也可以適用《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北京奧組委還採取五項主要措施防範侵權行爲:擴大宣傳領域,教育人們杜絕製假販假、知假買假;保持與工商、海關等部門的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鎖證、查證制度;將奧組委備案的企業名單給各大媒體的廣告審查員,防範侵權行爲的發生;大力開發正牌產品,並採取密不透風的備案制度等等。

隨着互聯網產業的興起,一些企業和個人利用網絡域名等領域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對奧林匹克運動產生負面影響,也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於域名使用的國際性,必須通過國際性司法和仲裁機構解決爭端。1999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國際域名管理組織(ICANN)共同推出了強制性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該仲裁機制具有應用的廣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轄的強制性、仲裁的快捷性、執行的高效性等明顯優勢。對於等惡意註冊域名,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先後於2000年、2001年向WIPO提起國際域名仲裁,WIPO的仲裁員於2000年7月13日認定被訴人構成惡意域名搶注,並裁決將和域名強制轉讓到投訴人,維護了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利益。

奧運會營銷中法律關係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即特許權,它是一種特殊形態的知識產權,即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權。特許權的持有人——國際奧委會和各國家奧委會,不因特許的法律事實而影響其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受許企業獲得的是使用權,是由奧林匹克標誌、會歌、圖形等構成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各個要素在特許權中的有機結合,是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相關的諸多權利的集合。因此,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特許權的運用,也是一項與時俱進的系統工程,必須隨社會文化發展和經濟、技術的進步而不斷完善。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市場化運作中,立法保護是前提條件,司法保護是中心環節,行政保護是關鍵,國際間合作保護是重要環節。各種相關法規相互補充、完善,從備案、許可使用、查處侵權、引導社會各界正確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等多方面加強了對奧運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奧運會特許權所包含的內容儘可能得到全面、充分和連續的法律保護,減少直至杜絕企業利用奧運知識產權實施不正當競爭或不正當獲利,從而保障受許人的利益。

在我國特許經營的發展過程中,商標、商號被侵權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特許企業本身對知識產權保護缺乏認識,對保護措施和方法的研究既不深入也不細緻;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散見在多部法律法規中,不便執法機關和司法部門協調和參照,甚至很難判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哪些法律條款。國際奧委會及我國關於奧運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具體保護措施和案例,爲特許經營企業如何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防止和懲罰仿冒、濫用、盜用等侵權行爲,提供了可以參照的法律依據、判例和方法,對推動我國特許經營沿着法制化的軌道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註釋:

①1896年的第一屆現代奧運會——希臘雅典奧運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就已通過發行紀念郵票,獲得知識產權收入;希臘富商阿維羅夫認爲奧運會的復活有助於提升希臘在海外的形象也給予了很多資助,柯達公司也從這屆開始贊助奧運會。

②197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辦的第二十一屆奧運會,由於耗費鉅額財政資金,仍虧損10億美元,成爲加拿大經濟的“陷阱”。

③以後的歷屆奧運會多把火炬傳遞權利作爲對TOP贊助商權利的擴展。

④參見北京奧組委官方網站:/bocog/ipr/.

⑤在申辦2008奧運會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衆孚在簽署的保證書中,使用了“中國政府還將根據需要有針對性地專門爲2008年奧運會以及奧林匹克標誌等制定有關法規”的表述,朱鎔基總理代表中國政府也對此做出了全面保證。

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 篇四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文獻資料法,邏輯分析法,以追溯現代奧林匹克文化的源起爲邏輯起點,通過揭示奧林匹克文化的跨文化傳播機制,以解釋奧林匹克文化在中國的傳播現象,旨在爲奧林匹克文化在中國的進一步傳播進言獻策。

1.現代奧林匹克文化的源起

1894年6月16日,顧拜旦精心設計和主持的首次“國際體育教育代表大會”在巴黎索邦神學院召開,來自9個國家37個體育組織的78名代表到會,通過決議復興奧運會,規定此後每隔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選出由巧人組成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顧拜旦起草國際奧委會章程,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哲學基礎、教育和美學意義,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理論基礎,使奧林匹克運動發展成爲持久的體育與和平運動。這次大會標誌着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誕生。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催生了奧林匹克文化的發展。無疑,奧林匹克文化源於古希臘文化,但伴隨時代進步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又不斷注人新的內容和精神。

2奧林匹克文化範疇的界定

奧林匹克文化是個龐大的範疇,從廣義來說,奧林匹克文化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全部思想體系和活動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在實踐過程中所創造和衍生出的各種物質與精神財富的總和。物質財富即物質文化主要指奧林匹克運動對人體技能的改造、發展,以及所採用的各類場館、器材等物質文化設施和由此產生的文化形態。精神財富即精神文化主要指奧林匹克運動所倡導的理念、精神準則、禮儀、運動競賽規則、體育道德等精神產物。以及奧林匹克所提倡的文化藝術教育等活動內容。從狹義來講,奧林匹克文化主要指奧林匹克運動非物質性財富。古代奧林匹克運動就有形體、聖火、演講、雕塑等文化藝術活動。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更是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傳統,並通過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將這一傳統推向新的高峯。

3奧林匹克文化的跨文化傳播

3.1文化融合:奧林匹克運動跨文化傳播的內涵 奧林匹克文化是個抽象的概念,它需以具體的奧林匹克運動爲載體,在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進行交流和傳播。因而,奧林匹克文化的傳播史也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傳播史。奧林匹克是人類社會通過體育運動不斷尋求相互瞭解、相互適應和相互溝通的過程。傳播的內涵有三個個遞進的過程:一是認知和理解。二是達成共識和引起共鳴。三是改變行爲。簡述東西方體育文化的傳播史,一方面我們看到,西方體育文化在工業革命之後依其強大的科技手段、經濟實力向世界輸出自己的運動文化。以競技體育爲核心的西方運動文化,在適應工業化生產和社會發展方式也顯示出其培養人類超越自我精神等卓越功效。隨着經濟和文化全球化的進程波及全球。無疑,西方體育文化在與東方體育文化的衝突中盡顯優勢,這種衝突沒有改變東西方體育文化的融合趨勢,反而進一步加速東西方體育文化融合。如1932年洛杉磯劉長春的單刀赴會、1936年柏林奧運會中國代表團的參加、1964年東京奧運會、1988年的漢城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和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申辦成功。可以說,當前的奧林匹克運動已經形成爲一個跨文化、跨民族、跨國度的世界性文化體系。

3.2全球化:奧林匹克運動跨文化傳播的基礎

全球化是20世紀20.30年代來。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在全世界範圍內凸顯出的新現象,它是指物質和精神產品衝破區域和國界的束縛,影響到地球上每個角落的生活。當全球化駛入發展的快車道時,奧林匹克的跨文化傳播也與全球化的發展進程相契合,現代奧林匹克運動開始加速復興。從1896年第1屆奧運會僅13個國家的3i1名運動員參賽,到2008年北京奧運會204個國家及地區11438名運動員參賽,奧運會已成爲名副其實的全球盛會。國家奧委會的數量也由1900年的8個,增加到2000年的205個。如此龐大的會員國組織已名副其實的使奧林匹克運動會成爲全人類最大最隆重的盛會。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空前發展也使得奧林匹克文化傳播到世界的每個角落。龐大的奧林匹克的組織爲奧林匹克文化的傳播提供了組織保障,同時電視等傳媒的出現和普及也使奧林匹克運動跨文化傳播效應產生了質的飛躍。

4奧林匹克文化在中國的傳播

奧林匹克文化在中國的傳播循着先物質文化後精神文化的模式傳播發展的。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種種原因奧林匹克文化與中國近乎絕緣。但令人安慰的是,奧林匹克文化在中國傳播的火種卻並沒有熄滅。奧林匹克運動隊中國的影響也在潛移默化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