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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試考點通用多篇

造價工程師考試考點通用多篇

造價工程師考試精華考點 篇一

1.1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 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建築許可

①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②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a) 已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b) 在城市規劃區裏的建築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c)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

e)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f)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g)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h)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 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 管理工作。

⑤ 批准開工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

2、建築工程承發包

① 聯合承包:聯合承包的'各方對承包…本站 …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並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

② 除總承包合同已約定的分包外,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③ 但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 的名義全部轉包給他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建築工程監理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4、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1) “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2)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3) 施工現場安全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 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 合同法

1、合同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

三。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 政府在必要時,可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①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②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③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 干預措施: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2、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①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制;

②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 建設用地

① 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②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報償費;

③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A.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C.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④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b)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c)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d)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e) 公路、鐵路、機場、擴廠等經覈准報廢的。

3、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 保險合同可以分爲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4) 財產保險合同

①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保險;

②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保險責 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③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 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④ 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 人身保險合同

①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 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⑤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應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費。

⑥ 無論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⑦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稅收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1)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 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

3)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 稅率分爲: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5) 按稅收徵收對象不同,稅收可分爲: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爲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五種。

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篇二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