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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檢查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一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佈。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覈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於超速、超載、疲勞、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四)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爲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爲的記錄情況。

(五)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六)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 “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七)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八)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九)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明確我局各有關科、室在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關科室及各海事處應協調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努力來完成。

第三條 局屬各簽證站、點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要求,對簽證船舶的《安全檢查記錄簿》進行檢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糾正缺陷和申請複查,在該船舶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簽證放行。

第四條 船舶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體或船舶航行操縱設備受損嚴重並直接影響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應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檢查,並通知船舶監督科,安檢結束後安檢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到通保科,並由監督科上報長江海事局監督處進入《船舶黑名單》。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應加強船舶安全檢查以及相關工作的管理,有關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臺帳記錄應規範,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安檢人員不斷完善安檢工作。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條例、物資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崗位操作規範,結合物流中心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安全檢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檢查組成員

組長:物流中心分管領導,其職責爲對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全盤管理工作。

副組長: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職責爲負責安全隱患檢查的組織協調排查工作。

副組長: 行政部主任,其職責爲負責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整改,並進行復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有臺賬,有整改,有複查

成員:物流中心中層幹部其職責爲負責配合安全隱患的檢查,對所管範圍的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並進行復查。

第三章 檢查形式及內容

第五條 檢查依據

國家安全法規、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範等。

第六條 檢查形式

檢查形式分爲兩種,一種是現場檢查,一種是資料檢查。

第七條 檢查內容

現場檢查內容爲作業人員安全保護措施、作業及作業環境是否符合標準,危險物品及物資是否按倉儲規定儲存,消防設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標準,運輸操作過程是否符合標準。

資料檢查內容爲現場裝卸記錄。

第四章 檢查時間

第八條 安全檢查時間

1、定期檢查:現場每月定期檢查一次,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2、不定期檢查:日常隨機檢查和抽查,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3、落實集團公司安排的專項安全檢查,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第五章 整改落實原則

第九條 對各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項目、定整改內容、定整改時間、定整改責任人)的要求整改。

3、對檢查的各類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認真、全面整改,重點是做好落實工作,嚴禁各類事故隱患重複發生。

4、複查工作,針對上次檢查出的問題在下次檢查時進行復查。

5、做好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記錄。

第六章 獎懲

第十條 對現場檢查出現的一般和嚴重的安全問題,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處罰:

1、作業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勞保鞋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2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2、未正確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3、裝卸運輸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4、作業前應檢查裝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修,凡帶故障作業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5、電工獨自一人進行維修、拆卸、安裝等帶電作業的,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6、在裝卸作業時,有酒後作業行爲的,處罰現金5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處。

7、由於工作或私事發生爭吵、打架,造成不良影響的,雙方各處罰現金50-1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8、根據安全作業監督卡打分內容,以1分20元累計,處罰監督卡歸屬部門扣分累加款項,並交予財務部。

獎勵:

1、積極向公司提供違章、違紀及破壞、偷竊貨物的一經查實,公司視其情況予以獎勵50-200元。

2、針對安全監督部門或崗位設立年度安全獎,安全生產日累計達365天的,每人獎勵200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