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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勤考覈制度【多篇】

事業單位考勤考覈制度【多篇】

事業單位考勤考覈制度 篇一

爲了加強管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並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檢測中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時間

檢測中心實行每週6天工作日(法定工作日五天,一天爲加班)。每週一至週六爲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檢測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2:00

下午工作時間:按照局有關規定執行

因業務需要,每人每星期週末上班一天(加班)

二、考勤小組

爲保證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力度特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費海華

成員:何宇亮、鄧雯雯、史雲華

三、考勤制度

檢測中心考勤執行上牆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檢測中心人員去向板上掛牌。考勤小組成員負責對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月末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考勤小組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考勤小組組長審覈,作爲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一)關於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爲嚴格檢測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每遲到一次扣半天工資。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提前下班者視爲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爲扣除半天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爲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爲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爲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超過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視情節處理。

(二)關於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休息,可請事假。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後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半天以內(含半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填寫事假條經分管領導批准方能休假;1天以內(含1天)事假還應將經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報住建局領導

審批同意後方能休假。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並扣除相應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半天以內(含半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填寫事假條;1天以內(含1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中心主任簽字後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報住建局領導審批同意後方能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否則按事假處理。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關於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婚假、生育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爲上班。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准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因工作特殊性,週六、日每人必須加班一天、其它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具體時間由科室負責人安排,並上報考勤小組留檔。

爲提高服務效能,單位職工每日提前半小時上班

以上加班單位發600元/人*月(滿勤),實際發放額按考勤加班實際天數測算。

事業單位考勤考覈制度 篇二

一、考勤制度

(一)各單位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上級規定的上下班作息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自覺服從安排。

(二)上下班實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員每日按上、下午進行考勤登記,各單位要建好考勤臺帳,局紀委將對各單位的考勤情況進行督查。

(三)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凡每月遲到、早退達3次者,視同曠工半天。

(四)休息日值班等同工作日考勤,無故不值班視同曠工。

二、請銷假制度

(一)因公外出審批權限。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外出3天以內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3天以上需向分管局長報告並經批准;單位負責人因公外出3天以內者,需向分管局長報告並經批准,3天以上需向局長報告並經批准。

(二)事假審批權限。一般工作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3天以上需經分管局長批准;單位負責人請事假3天以內,需經分管局長批准,3天以上需經局長批准。

(三)病假審批權限。住院治療,須持醫院住院治療證明,來不及事先請假的,應及時委託他人請假或在出院後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因病在家休養,單位副職負 本站…責人以下(含單位副職負責人)5天以內的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履行請假手續,5天以上15天以內的必須持本地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必須持本地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分管局長批准,30天以上的必須持本地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局長批准;主要負責人5天以內的按本制度第 (二)條規定履行請假手續,5天以上必須持本地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局長批准。

(四)婚育假規定。婚假、產假、女職工流產假、男方護理假假期天數按《婚姻法》、《蘇州市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 執行,假期均視爲出勤。

(五)探親假規定。符合探親假條件的人員需休探親假時,應提前3天以上提出書面申請,假期視爲出勤,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六)喪假規定。符合休喪假條件的可申請喪假,喪假假期天數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均視爲出勤。

(七)年休假規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可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可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可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假期視爲出勤。休年休假,應提前3天以上提出書面申請,職工一般職工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單位負責人需經局長批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八)各類請假人員離崗後,均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防止工作脫節和出現空檔。各類假期期滿回到崗位後,應及時向其批假領導銷假,並將請假審批報告存檔備案。

(九)凡不履行請銷假手續無故缺勤者,按曠工處理, 曠工者,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處理。

三、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當月病、事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的,當月工作性補貼(崗位津貼)按50%計發,生活性(生活)補貼全額發放。連續病、事假達到一個月的,當月工作性補貼(崗位津貼)停發,生活性(生活)補貼全額發放。產前假和哺乳假期間工作性補貼(崗位津貼)停發,生活性(生活)補貼全額發放。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男方護理假期間,工作性補貼(崗位津貼)和生活性(生活)補貼全額發放。

四、年度考覈規定

年度考覈按蘇人通[1998]130號文、蘇人保[2011]16號文、《蘇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日常管理手冊》、《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覈》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省、市、區原有規定執行,今後如有新政策出臺,則以國家文件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