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2017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精品多篇】

2017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精品多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讀 篇一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日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於2012年4月28日由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619號令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即實施日期爲2012年4月28日。

二、禁止懷孕7個月以上的加班和夜班

原規定爲“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一般”顯然就會有“例外”,所以很多單位還是會安排加班和夜班。新規定則用詞很堅決,刪除了“一般”兩字,規定“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三、“三期”內降工資與解僱的規定

原規定(即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下同)爲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由於規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它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了不得降低工資,不再是“基本工資”了。

四、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實踐中很多懷孕女職工請假去做產前檢查,用人單位還視爲事假扣除工資,實際上原規定和新規定對此都有明確,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以後碰到單位要扣工資就大膽的說“NO!”

五、產假延長至98天

原規定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新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產前休假、難產、多胞胎生育的規定保持不變。有些人認爲晚育假不見了,認爲新規定坑爹,其實這是誤解,原規定本來就無晚育假規定,這是計劃生育獎勵措施,由各省計劃生育條例自行規定,具體享受天數按照本省規定執行。

六、關於流產假

新規定和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基本上一致,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原規定爲15-30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七、關於產假工資和流產假工資

原規定爲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後來由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以及各地出臺生育保險規定,所以,新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生育醫療費的承擔

原規定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隨着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出臺,負擔方式已和原規定有所不同。新規定爲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九、關於哺乳時間

原規定和新規定關於哺乳時間基本一致,用詞稍有不同。原規定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新規定無此規定。

十、哺乳期加班和夜班規定

原規定爲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新規定更嚴格,刪除了“一般”二字,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十一、禁止性騷擾規定

原規定無此內容,新規定增加了此項內容,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十二、關於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原規定爲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新規定刪除了此內容,不過,只要計劃生育政策不改,實踐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要享受相關待遇仍不太可能。

十三、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原規定對用人單位法律責任僅籠統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責令經濟補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規定對法律責任更明確。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內容描述 篇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2]

意義: 篇三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審議通過 篇四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中國政府爲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規。世界各國也都有類似的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但具體條款因國情和體質差異又各有不同。以產假爲例,世界各國對產假的規定長短不一,丹麥、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亞等國家的產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亞產假僅有45天。

關於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調研報告 篇五

一、當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完善,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在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建立誠信企業評價體系等有效載體的引導下,我市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有了增強,通過簽訂和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等形式,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全市已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5393份,覆蓋企業7678家,簽訂率達到96.5%。

1、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女職工同工同酬、休息休假、職業技能培訓等權益得到了落實。一是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逐年提高。60個問卷企業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達到了100%。其中32.3%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62.9%的企業簽訂1—3年。二是保證休息休假時間。大部分企業女職工的勞動時間符合《勞動法》規定。被調查企業中,21.7%的企業女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在40小時及以下;61.7%的企業在40—48小時。三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一線女職工較多的企業都建立了女職工培訓制度和檔案,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技能和業務培訓。被調查企業中,63.3%的企業每年培訓一次及以上。像德清縣的歐詩謾、吳興區的珍貝羊絨、南潯區的普拉歌詩服飾等都建立女職工技能素質提升機制和考覈體系。四是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要佔一定比例的規定得到了落實。全市職代會代表中女職工代表佔39.7%。調查企業的職代會代表中女職工代表佔43.8%。大部分企業以職代會的形式簽訂和審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2、保障女職工特殊利益。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把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和特殊利益要求納入了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標準和考覈評價體系之中。一是推進“四期”保護。調查顯示,有83.3%的企業落實了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96.7%的企業給予生育女職工98天產假待遇;有93.3%的企業給予哺乳(含人工餵養)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享有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二是明確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被調查的60家企業反映,都不安排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據走訪企業和與女職工座談時瞭解到,有一些女職工雖不同程度從事有毒有害工種,但各企業都實行了應有的勞動保護,採取了發放勞保用品和營養補貼、開展健康體檢等措施。三是落實特殊保護的相關待遇。被調查的企業中,有91.7%的企業參加了生育保險,這些企業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即生育津貼);有33.3%的規模較大、女職工較多的企業相應建立了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有90%的企業落實了定期進行女職工婦科病檢查制度,其中有65%的企業女職工婦科病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有73.3%企業通過商業保險、互助保障等形式開展了女職工特殊疾病救助。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的形勢下,還一些企業主要是非公企業存在有法不依、企業主任意違規,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維護的現象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障方面。從全市工會2012年統計年報數據看,女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並不高。如,全市24.8萬名女職工中,簽訂勞動合同的16.5萬人,不簽訂勞動合同集中反映在勞動關係不正常的非公小、微企業。全市在職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繳納分別是41.5、42.5、39.9、36.6和31.4萬人,反映出女職工五大保險繳納情況的不盡人意。

2、在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方面。加班加點現象不斷。企業特別是紡織、服裝企業普遍存在加班加點,少數企業女職工無休息日。調查就發現了11.7%的企業每週工作時間在48個小時以上,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去年我們對50個企業500名職工的勞動定額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以女職工爲主的輕紡企業90%以上採取計件工資制,有20.5%的企業按計件標準而非法定標準支付職工加班工資。有31.7%的職工雖能領到加班費但達不到法定標準,加班工資被無形剝奪。

3、在“四期”保護待遇方面。大部分女職工不注意“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對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不去積極爭取。從生育保險上看,相當一部分企業在女職工合同快到期時發現懷孕的,往往不再與其續約。從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瞭解到,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被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還有一些女職工一旦生育便遭辭退或無奈地主動離開企業,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市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一是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沒有引起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維護女職工權益的呼聲不高。許多人論爲,對女職工只要不搞性別岐視就可以;二是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宣傳還不夠,社會各界對涉及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不夠了解;三是女職工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都不強,有30%的女職工對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利益條款、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不知曉,還有一些女職工覺得維權難;四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效力沒有充分的顯現,由政府部門與工會聯合建立監督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機制還未形成。

三、對策和建議

女職工是職工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建設的一支主要力量。對她們生存狀況的思考,就業環境的改善,合法權益、特殊利益的維護,無疑是當前工會組織面臨的一項重要而迫切的`任務。爲更好地維護廣大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實現女職工尊嚴生活、體面勞動,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重視源頭參與,爭取女職工維權問題得到各方的關注。各級工會要通過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向人大、政協提交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議案,並就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開展調研,推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落實,使維護女職工權益工作有進一步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從法律層面杜絕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

2、加大宣傳力度,營造關心女職工的良好的社會氛圍。各級工會要把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把關呼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工會“六五”普法宣傳計劃中,通過“法律宣傳到基層進企業”、法律培訓等活動,使《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採用正面引導與反面警示的方式,促進企業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3、形成工作合力,爲維護女職工權益提供保障。充分發揮各基層工會和女職工組織的作用,以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爲抓手,加大對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維護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政府部門的聯繫和協作,合力推進女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加強與人社、衛生和安監等部門合作,開展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檢查促落實,推動各項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4、完善服務機制,切實履行工會組織維護女職工權益的職責。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和手段,服務女職工,幫助女職工解決實際問題。組織開展女職工勞動技能、法律法規、勞動保護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知識的培訓,提高女職工的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要把女職工維權納入工會維權機制,工會職工服務中心(站點),優先爲女職工提供信訪接待、勞動爭議調解和法律援助服務。建立健全女職工幫扶機制,爲女職工特別是困難女職工提供各類生活幫扶和人文關懷,使廣大女職工享有尊嚴生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禁忌勞動 篇六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爲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爲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產假從90天延至98天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爲90天,《勞動法》規定爲“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爲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明確規定生育津貼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意義 篇七

第一、它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

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中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特別規定》的頒佈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爲重、以人爲本的服務理念。

第二、它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

女職工在肩負着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着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於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三、它有利於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

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別規定》的頒佈實施,有利於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於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第四、它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發佈授權 篇八

2012年5月7日,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知識競賽試題 篇九

一、單選題

第一題

( )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A、工會、婦女組織 B、衛生行政部門 C、婦女組織 D、工會

第二題

對哺乳未滿( )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A、6個月 B、9個月 C、1週歲 D、18個月

第三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19號令公佈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第四題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 )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A、1 B、1至2 C、2 D、2至3

第五題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

A、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勞動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題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條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勞動安全衛生 D、收入

第七題

女職工生育享受(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二、多選題

第八題

( )屬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範的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

A、經期勞動保護 B、孕產期勞動保護

C、哺乳期勞動保護 D、更年期保護

第九題

女職工不可以從事的工種或作業有:( )。

A、修建地鐵 B、製藥企業化驗員 C、井下采礦 D、露天煤礦作業

第十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

A、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B、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C、女職工產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