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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怎麼寫纔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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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借條範

最具法律效力的借條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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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民間有法律效力借條格式範

條的陷阱、注意事項及

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需要具備的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怎麼寫

  借條的格式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是借條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則內容必須要符合要求,一個借條要想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該按照下面的格式來寫:

規範的借條書寫格式及內容舉例如下:

借 條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於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條範文1

借 條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個月,利率爲每月_____%,全部本息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還清。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需徵得出借人同意,否則視爲無效。

違約責任: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同時出借人有權私自出售與借款人有關的任意資產或股份用於追回借款,需通過上訴法院解決的,借款人承擔額外產生的一切費用。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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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陷阱、注意事項及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爲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借條和欠條哪個法律效力強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借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是借貸關係,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

出具借條和欠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是什麼,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麼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塗,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 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爲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裏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山東立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山東坤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民族、職業當然還有聯繫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等。最好的是雙方互相留下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是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寫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術層面的注意事項了:舉例說“130000元人民幣”,儘量不要寫成“拾叄萬元人民幣”,而要寫成“壹拾叄萬元人民幣”,目的也是爲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叄萬元人民幣”。

冠傑律師提醒:欠條和借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它們的性質是不同的,側重的方面也是有所差別,但都能表示債務關係債,而且還要注意借條和欠條的格式,千萬別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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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陷阱、注意事項及

借條8大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爲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爲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爲“歸還”,又可以解釋爲“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 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爲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爲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爲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爲由,爲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爲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注意事項

一、借條的概念:

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二、借條代表的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代表的是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到“借據”的規定。 三、注意事項: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

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裏面存在什麼法律風險,不是沒一個人都清楚的了,在這裏,給大家鄭重的提示:

1、借貸手續要全。

首先.要說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裏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爲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爲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爲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爲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從而爲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溼,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複印幾份,在以後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複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2、名稱問題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麼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於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爲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1、今借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2、今欠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也不會因此事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就容易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爲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會發生和稀泥的情況,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比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爲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即因爲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係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3、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4、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至第125條的規定,借貸分爲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爲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爲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5、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爲“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爲“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着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儘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鑑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並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6、催款問題

要及時催款。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後,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後的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爲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7、借貸保證要準備

這並非必要條件。出借人要注意瞭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於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8、公證

這並非必要條件,只具有最高證明效力。起草借款協議後,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違法借貸的處理原則 。

9.見證人

這並非必要條件,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10、還錢時索回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標籤:借條 法律效力